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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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一)参保对象和条件 下列城镇居民可以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具有荔浦县城镇户籍的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非从业城镇居民; 2.在本县就读中学以下的在校学生; 3.经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困难企业的所属职工,因无力参加或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和在异地退休领取养老金而户籍迁入本县且在异地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 (二)基金筹集 1.普通成年居民个人缴纳180元; 2.普通未成年居民个人缴纳180元; 3.属于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居民个人缴纳72元; 4.重度残疾人员、属于低保对象中的无生活来源、无

2、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以下简称“低保三无人员”)及低保对象中的重度残疾人员个人不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 5.属于低保对象的未成年居民个人缴纳72元; 6.重度残疾、属于低保对象中的重度残疾未成年居民个人不缴费,由财政全额补助; (三)待遇享受 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住院医疗待遇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5%;在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住院医疗待遇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70%;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住院医疗待遇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80%;在社区(乡、镇)卫生服务机构住院的,住院医疗待遇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85%。 参保居民连续缴费年满3年,医保统筹基金报销比例提高2个百分点,累计不超过6个百分点;参保居民中断缴费后重新参保,取消提高的报销比例并重新计算连续缴费年数。 (四)起付标准(1)在一个医保年度内,成年居民住院按下列标准自负起付标准(2)未成年居民住院不分所住定点医疗机构等级,住院起付标准为100元,年度内第三次及三次以上住院不再设起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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