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考点:物流赔偿案例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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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流考点:物流赔偿案例分析物流考点:2017年物流赔偿案例分析42岁的陈某在万州做地毯批发生意。去年9月22日,主城的一 个个体户来买了 46件植绒垫,约3. 5万元;四川成都某个体户也来 买了 30件地毯,约2. 5万元。同年10月5日,陈某派货车将己经 打包的76件地毯运送到重庆某运输公司万州营业部,委托该该公司 分别托运往重庆主城和成都,运费1080元,两单托运都没有保价。一天后,陈某接到一个不幸的电话,运输公司称万州仓库失火, 他托运的76件地毯大部分被烧毁,仅剩下7件。陈某要求按照76件货物的实际价值索赔6万元,运输公司只同 意赔偿1万元。陈某起诉到渝中区法院。运输公司辩称,托运单上

2、有“未参加保险和保价的货物,按运输 费的10倍赔偿”的约定,按照约定,该公司只赔偿1万元。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 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 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经查,托运单上的签名为运输公司收货的 工作人员所写,该公司也没有将其所说的条款内容告知陈某或货车 司机。因此,该格式条款的约定无效。法院确认陈某实际损失5. 5万元,一审判决运输公司赔偿5. 5万 yc °运输公司向市五中院提起上诉。日前,市五中院驳回上诉,维持 原判。重庆晚报见习记者胡其涛托运单上的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审理此案的.二审法官称,根据合同法第39条

3、第二款,“格式条 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 商的条款。”该案中,托运单由运输公司制作,上而的条款是事先 打卬好的,因此托运单上的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应按照此类合同来 确定相关权利和义务。由于按运费的10倍赔偿货损属于排除陈某主 要权利的约定,而运输公司没有进行提示和说明,因此约定无效。 即使双方存在其他运输合同,也不能免除每个独立合同中各自应尽 的义务。在不同地方签字,效果不一样重庆晚报新闻律师团成员、志和智律师事务所谢文良律师认为, 如果格式条款旁边还有单独的签字地方,寄货人即使在寄货人处签 了字,该格式条款依然无效。如果托运单上只有一个签字地方,那 么该单上所有条款在签字后生效,但效力问题与条款所在位置相关。谢律师认为,如果限制性条款位于托运单的正面,只要签字便有 效力;如果限制性条款位于托运单的背面,同时,运输公司也没有进 行告知,那么寄货人可以认为自己不清楚该条款,不具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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