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人经济组织资格公证书(之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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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文最新推荐- 非法人经济组织资格公证书(之一) 非法人经济组织资格公证书 ()字第号 兹证明(单位全称)于年月日经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取得工商字第号营业执照。 本公证书有效期至年月日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注:1、此格式适用于领取营业执照的事业单位、科技性的社会团体以及事业单位、科技性社会团体设立的领取营业执照的经营单位申办资格证明。 2、有效期截止日期为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定的年检截止日。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刘x 菲的家属张xx的委托,并经被告人刘x 菲同意,指派我们担任其涉嫌职务侵占、诈骗

2、一案的一审辩护人。 我们介入此案后,本着对法律和当事人高度负责的态度,为彻底弄清案情,会见了被告人,听取了其陈述和意见,有针对性地询问了与本案相关的问题,并到贵院详尽阅卷,现又经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已十分清楚。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 菲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没有异议,但对侵占的部分数额持有异议;对起诉书指控的诈骗罪的犯罪事实持有异议。现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就本案的事实而言 (一)辩护人对指控的被告人利用职务之便侵占的事实部分不持异议,但对部分数额持有异议,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构成职务侵占罪不持异议,但对起诉书指控的侵占公司财产的部分数额持有

3、异议。 在开庭中,法庭调查证实了被告人刘x 菲有将售楼款交到公司,而没有换回客户收条的情况。被告人刘x 菲在xx集团售楼处工作了多年,销售了大量的商品房,也向集团财务部交回了大量的售楼款,如果要认定刘x 菲职务侵占的具体数额,应结合其实际销售的数量,与交到财务部的款项,结合客户手中持有的收条,以及刘x 菲从银行提取的款项综合来认定,而公诉人仅以客户手中持有的收条来确定刘x 菲侵占的数额与法庭查明的事实不符,因为事情已经过去了近两年,刘x 菲只能认识自己所亲笔书写的收条,但对每一笔具体的数额不能完全的记清,公诉人指控的数额,有重复计算的可能,不具客观性。 (二)辩护人对指控的被告人犯诈骗罪的犯罪

4、事实持有异议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针对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骗取刘x 海35188 元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理由如下: 1 、刘x 海是基于个人原因和出于对被告人的信任,委托被告人代其缴纳契税款的,被告人并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刘x 海的钱款。 2 、即使如刘x 海所说:没有委托,她说由公司统一办理,辩护人认为刘x 海的陈述也不足以采信。人都有趋利避害的本性,不管是被害人陈述还是被告人供述,都会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5、被害人刘x 海在交给被告人刘x 菲的房款、契税款长达一年多当中,基于自己的原因是退房、还是贷款的问题上一直没有确定,也一直未向被告人刘x 菲催要,可以看出,刘x 海对契税由谁缴纳及比例是清楚的,开庭中被告人刘x 菲供述是因为刘x 海没有时间缴纳而委托其代缴,这一种解释更具有可靠性。 在只有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供述一对一的证据,没有其他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的情况下,应采取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对被害人的陈述不予采信。 针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诈骗应x 青100000元、刘x 宇50000 元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理由如下: 1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诈骗应x 青、刘x 宇同样是只有被害人的陈述,在只有

6、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供述一对一的证据,没有其他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的情况下,应采取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对被害人的陈述不予采信。 2 、这两起诈骗虽然还有证人胡xx的证言,但辩护人认为其证言应不予采信。一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本案中辩护人虽然提出申请,但法庭通知检察机关证人出庭作证,检察机关没有提供。二是胡xx和被害人应x 青是多年的同事,和刘x 宇也是一个系统的,是被告人的前夫,被告人背叛其多年。足以证明胡xx和本案有重大的厉害关系,所以辩护人建议法庭对胡xx的证言不予采信。 二、就本案的量刑情节 (一)被告人系自

7、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刘x 菲在接受公安机关的讯问时,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从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到法院审判阶段,被告人对其罪行供认不讳,从未出现过拒不认罪、翻供等情形。根据我国一贯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因此辩护人恳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系初犯,建议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x 菲系初犯,之前无任何刑事犯罪或行政处罚记录,在犯罪前表现一贯良好。这次是一失足成千古恨,在看守所期间,积极反省自己,主动配合调

8、查,确有悔改表现。对这次侵占部分业主的购房款、车位款已表示深深的歉意,并主动愿意尽自己的所能来偿还业主的购房款、车位款。 (三)被告人已退赔部分被害人财物,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x 菲已经退赔部分被害人财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综上所述,被告人系当庭自愿认罪,系初犯,而且已经积极退赔部分被害人财物,有多种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辩护人恳请法院依法从轻处罚! 以上意见,敬请采纳。 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 张玉祥、时圣永

9、律师 二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任xx的家属张xx的委托,并经被告人任xx同意,特指派我们担任其涉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一案的一审辩护人。 我们介入此案后,本着对法律和当事人高度负责的态度,为彻底弄清案情,会见了被告人,听取了其陈述和意见,有针对性地询问了本案相关问题,并到贵院详尽阅卷。现又经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已十分清楚。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xx的行为构成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没有异议,但对起诉书所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持有异议。现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就本案的

10、事实而言 (二)辩护人对指控的被告人销毁的1991年至1995年的会计账簿销毁的犯罪事实持有异议。 根据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文号为(98)财会字第32号文件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会计账簿的保管期限是15年,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第十条规定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可以按照相应的程序销毁。也就是说江苏省电力公司xx供电公司xx供电所1991年至1995年的会计账簿是可以销毁的,只是没有按照规章规定的相关程序销毁。所以这一部分辩护人认为是不构成犯罪的。 二、量刑情节 (一)法定的量刑情节 1 、起诉书中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自首。辩护人完全同意公诉机关对

11、被告人自首的认定,公诉机关是客观公正的。 被告人任xx在公安机关通知讯问时,就主动到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公安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销毁会计账簿的行为,应认定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 、被告人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在本案中,犯意的提起者是另一被告人任xx,也主要是任xx实施的,被告人任xx只是起到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酌定的量刑情节 1

12、、被告人系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任xx在接受公安机关的讯问时,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从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到法院审判阶段,被告人对其罪行供认不讳,从未出现过拒不认罪、翻供等情形。根据我国一贯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恳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2 、被告人系初犯,系偶发性犯罪,并非惯犯,建议从轻处罚 被告人任xx系初犯,之前无任何刑事犯罪或行政处分记录,平时工作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在犯罪前表现一贯良好。这次是一失足成千古恨,在取保候审期间,积极反省自己,主动配合调查。 (三)通过上述的法定及酌定的量刑情节来看,辩护人认为可以对被告人任xx适用缓刑。 根据被告人任xx的上述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辩护人认为可以适用缓刑。 综上所述,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而且系初犯,有多种法定和酌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辩护人恳请法院依法减轻处罚! 以上意见,敬请采纳。 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 律师:时圣永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7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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