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结构工程桩见证取样质量检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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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结构工程桩见证取样质量检测抽检方法按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的要求如下:一、静载荷试验凡是为设计提供设计依据而进行的单桩承力检测或符合 下列条件之一的工程桩验收性检测,均应采用静载荷试验中 的慢速维持法。1、重要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物;2、18层以上的高层建筑;3、 体型复杂、层数相差超过10层的高低层连成一体建 筑物;4、大面积的多层地下建筑物(如地下车库、商场、运动 场等);5、对地基变形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6、二层及二层以上地下室的基坑工程;7、地质条件复杂,基桩施工质量可靠性低的工程;&采用新桩型或新工艺的工程;9、挤土群桩施工产生明显挤土效应的工程。抽检数量:单位工程内同一条件

2、下试桩数量不应小于总桩数的1%,且不应小于3根;工程桩总数在 50根以内时, 不应小于2根。一般情况下,在工程桩施工前,设计人员根据工程情况先做试验桩,通过对试验桩进行载荷试验所获得的承载力等相应的数据,再确定整个工程的桩型、规格和用桩数量。静载荷试验中应注意:1、试验桩应有足够的代表性,对于钻孔灌注桩,在成孔后混凝土灌注前,必须进行孔径、孔深、垂直度、沉渣厚度检测,没有代表性的桩不应作为试桩。2、预制桩在沉桩后到进行试验时的间歇时间(休止期)不应少于桩周土体强度恢复或基本恢复的时间,持力层为粘 性土,应为28天以上,砂质粉土、砂性土宜为14天以上,灌注桩应满足桩身混凝土养护所需要的时间及桩周

3、土体强 度恢复所需要的时间,宜为成桩后28天,桩身完整性检测时,休止期可适当缩短,但灌注桩不得小于14天3、试桩、锚桩(压重平台支墩)和基准桩之间的中心距 离应符合表3.1.1要求。4、加载量,为提供设计依据的试验桩,应加载至地基土 破坏;为工程验收而进行抽样检测的试验桩,最大加载量不 应小于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设计值的 1.6倍。5、试桩桩顶必须保持平整,对于打入桩如桩顶破环,应 按原设计恢复;对于灌注桩,应凿除桩顶强度较低的混凝土, 所有主筋都均需接至桩顶保护层下,并在此范围内设置加强 箍筋及35层钢筋网片,桩顶混凝土强度不得低于桩身混凝 土强度且不低于C30,接桩处的桩身截面积与原桩身截面

4、积 相同,且中心轴线应重合。二、高应变动测法高应变试桩应选择具有代表性的桩,对地质条件相近, 桩型和施工条件相同的桩,试桩数量不宜少于总桩数的 5%,并不应少于5根;当工程地质条件复杂,或对桩基施工质量 有疑问时,应由设计方和建设方决定增加试桩数量。高应变 试验采用实测曲线拟合分析确定 CASE阻尼系数值,拟合计 算桩数不宜少于试桩总数的 50%,并不少于5根。高应变检测时,桩顶必须处理,凿除顶部强度较低混凝土,用不得低于桩身混凝土强度且不低于C30混凝土,将桩接长至地坪以上1.52倍桩桩径处。锤与桩顶之间设置垫层, 放置平整并及时更换。检测时,传感器必须符合有关规范要求,检测仪器(包括传感器

5、)必须都是处在标准状态,同时量测每次锤击下桩 的最终贯入度,贯入度的记录应与打桩分析仪波形记录相对 应。检测过程中要不断比较桩身材料实测阻抗与理论阻抗的 关系,锤击实测力与速度峰值成正比。冲击锤的锤重应不小 于预估单桩极限承载力的 1.5%,最大落距不宜大于 2.5m, 贯入度应控制在 26mm。二、低应变动测法适用于在上海地区应用的各种混凝土预制桩,灌注桩的 完成性检验,判定桩身是否存在缺陷,缺陷和程度及其位置。抽样原则及检测数量:1、抽样原则:随机、均匀并应有足够的代表性。2、检测数量:对有接头的多节混凝土预制桩,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 30%,并不得少于10根;单节混凝预制 桩,抽检数量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0%;灌注桩必须大于50% ;采用独立承台形式的桩基工程,应扩大抽 检比例,每个独立承台抽检桩数不得少于1根;桥梁工程、一柱一桩结构形式的工程应进行普测;设计单位也可根据结 构的重要性和可靠性,在此基础上增加检测比例;动测以后3、4类桩比例过高时(占抽检总数 5%以上)应以相同的百 分比扩大抽检,直至普测。3、在施工中发现有有疑问的桩必须进行检测,但其数量 不应计入正常抽检的比例内。4、检测桩的具体桩位宜由设计会同监理共同决定,并宜 在设计桩位图纸上标明,由检测方具体执行。为了保证检测质量,对同一工程中有疑义的桩,宜采用 多种方法检测,并进行综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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