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福建省水土流失综合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农 201284 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水土流失综合治理专项资金管理,确保专项资金运行的安全高效,提高水土流失治理质量和效果,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水利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由省财政厅、水利厅根据全省22个重点县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的有关规划,专项用于规划治理区内的开展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的补助资金.第三条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由县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由县政府领导牵头的项目领导小组,负责安排具体项目的实施工作 ,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和进度.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按
2、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接受社会监督.项目责任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财经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审批、使用、监督管理制度.第二章资金申请第五条县级水利水保部门应当根据水土流失治理规划选择项目 ,并结合本年度省级专项资金补助规模组织编制下一年度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内容应严格按照水利部水土保持项目前期工作暂行规定、水土保持小流域综合治理项目实施方案编写提纲(试行)等要求进行编制 .第六条实施方案采取分级审批制.一、二类重点县应于每年9 月底前将下一年度的实施方案上报省水利厅、财政厅,省水利厅会同财政厅对实施方案进行技术审查和审批.三类重点县实施方案由设区市水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技术审查和审批
3、并上报省水利厅和财政厅备案 .项目技术审查工作实行专家评审制 .第七条水土流失综合治理专项资金按年度组织申报.县级财政、水利水保部门根据审批的实施方案 ,编写项目和和资金申请文件 ,于当年 12 月底前联合上报省财政厅、水利厅.第三章资金使用第八条专项资金必须严格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水土保持项目建设主要用于工程措施和林草措施的项目建设,包括材料费、设备费、机械施工费、种籽苗木费、苗圃基础设施建设费、封禁治理费以及与水土保持工作相关的科技试验推广、技术培训等.第九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建造办公场所、建设车间厂房、购置车辆等与水土保持工作无关的支出 .第十条专项资金实行专户或专账管
4、理,严禁滞留、挤占和挪用.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县级财政、水利水保部门每年底要联合向省财政厅、水利厅报送当年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专项资金当年如有结余可结转下一年使用 .第四章资金拨付第十二条省级财政根据全省水土流失治理规划、年度治理任务、上年度项目实施情况安排水土流失综合治理专项资金,并将专项资金切块拨付到县级财政部门 .第十三条对采取水土保持林、经果林、人工种草等林草措施的专项资金支出实行县级责任部门报账制(指水保、水利、林业、农业、茶叶等部门) .对采取护岸、谷坊、崩岗治理和坡改梯等工程措施的专项资金支出
5、参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县级责任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水土保持林、经果林、人工种草等各项林草项目建设的资金补助标准 ,并组织项目实施.中标工程措施的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资金拨付实行转账结算 ,严格控制现金支出 ,严禁白条入账.第十五条县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将采取林草措施的项目补助资金拨付到县级责任部门.负责林草措施的项目建设单位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向县级责任部门报账.工程措施的项目建设单位根据中标通知书、承包合同等提出拨款申请,经县级责任部门、财政部门联合审核后预付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30%的工程启动资金.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县级财政和责任部门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和合同约定拨付项目建
6、设资金.原则上预留10%工程尾款,待项目验收合格后予以拨付.第五章项目管理第十六条采取工程措施的项目建设要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及建设内容组织项目实施,确保工程质量.采取林草措施的项目建设要严格按照林业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组织项目建设 ,确保项目建设达到规定的标准.第十九条项目建设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项目建设内容、资金补助规模、法人代表或行政责任人等向受益区群众公开公示,接受群众、社会的监督.第二十条项目建设中 ,县级水利水保部门必须派出技术人员对项目建设现场进行技术指导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
7、和建设内容,如因特殊情况确需作重大变更的,须报原审批单位批准;对不涉及项目总投资、治理面积、主要建设内容,不降低质量,不影响项目功能的一般性修改 ,须经原设计单位认可,报省水利厅、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一条在项目建设的同时,县级水利水保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效益监测工作,项目完工后要出具效益监测评估报告,并将监测评估成果及时报送省水利厅.第二十二条县级水利、财政部门要明确项目建成后的产权和管护责任 ,切实做到建成一处,落实一处 ,确保建设项目长期发挥效益.第二十三条加强项目档案管理.项目档案管理责任到人,从基础文件、设计、监理、招投标、施工、建设管理、财务核算和竣工验收等八个方面对内业资料进行收集、分
8、类、整理、归档、保管,保证档案的真实性、连续性和完整性.第六章检查验收第二十四条县级水利水保及财政部门要加强项目建设的日常监管掌握项目建设进度,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纠正.省水利厅、财政厅对项目建设情况要采取随机方式进行抽查监督.第二十五条项目实行年度验收制度.对项目建设的各项措施的数量、质量对照图斑逐项、逐地块进行全面验收,填写单项治理措施验收单,自验合格后由项目县水利水保部门提交年度验收报告.在县级年度自验的基础上,按照“谁审批、谁验收 ” 的原则,省水利厅、财政厅负责对一、二类县进行验收,并对三类县进行抽验;市级水利、财政部门负责对三类县进行验收.年度验收一般安排于次年2 月底前完成.第二十
9、六条年度验收的主要内容是:(一)项目年度建设任务及投资是否按计划完成;(二)各项建设内容的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达到建设标准;(三)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使用是否符合资金管理的要求;(四)档案资料是否完整;(五)项目管护责任是否落实.第二十七条年度验收应提供如下资料:(一)项目建设年度自验报告;(二)监理报告;(三)项目的现状图、设计图、竣工图以及相应的数据表;(四)经审计的工程措施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五)项目前期建设、管理和自验,以及管护落实情况等有关档案资料 .第二十八条各县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水土流失治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项目建设情况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对发现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虚报投资骗取省级财政水土流失治理补助资金等违规违法行为 ,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 ,制定实施细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