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权利时效能否中断.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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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票据权利时效能否中断时效是指票据上的权利的消灭时效,即如果不及时行使票据上 的权利,等到时效经过,就可以依票据权利人超过而拒绝履行票据义 务。那么票据权利时效法律是怎么规定的?票据权利时效能否中断? 接下来的为大家整理了有关 票据权利时效能否中断 的内容,希望接 下来的内容对您有所帮助。一、票据时效的中断票据时效的中断,我国法律对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进行了规定, 票据权利在票据时效期限内不行使的,因时效届满而消灭。据此,中 断票据时效的行为,是票据权利的保全行为之一。票据权利的时效中 断方法,应适用我国有关规定,主要有:提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 履行、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债务等。除上述规定外,依规

2、定的督促程 序送达支付令,依破产法规定进行债权申报等行为, 视同起诉或提出 履行债务的请求,也属于票据时效的中断行为,产生票据权利保全的 效力。二、票据权利时效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 17条规定,我国票据时效的期 间分为三种:2年的期间、6个月的期间、3个月的期间。这三种期 间,分别适用于不同的票据权利。1、二年期间之适用。有以下三种对象(1)汇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 汇票的出票人,对持票人 负有保证承兑和保证付款的义务,持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 时,在二年内对出票人得行使追索权;(2)汇票的持票人对承兑人的权利。 承兑人承兑汇票后,承担 到期付款的责任,因此,持票人对承兑人有

3、付款请求权。当不获付款时,持票人在一年内对承兑人有追索权;(3) 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本票是自付证券,出票人在持 票人提示见票时,必须承担付款的责任,持票人未按照本票上规定的 期限提示见票请求付款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在时效期间内对 出票人有追索权。本票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适用2年的时效期间。2、期间6个月的时效,适用以下二种对象(1)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支票是委托证券,出票人对持 票人承担保证从付款人处获得付款的责任,自己并不向持票人负担支 付票面金额的义务,因此,持票人对出票人无付款请求权。在支票不 获付款时,持票人对出票人有追索权。票据法第17条第1款第 2项所指持票人对支

4、票出票人的权利,为追索权,时效期间为出票日 起6个月。支票的付款期限很短,持票人在很短的付款期限内不获付 款时,应当尽快行使追索权,使支票关系当事人的财产关系处于确定、 安全的状态,为有力促使持票人尽快追索,票据法将支票持票人的追 索权时效期间,定为较短的6个月时间。(2)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票据以背书转让方式进入流通状 态之后,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最初背书人(也叫第一背书人)和他之后的任何背书人、被背书人或者持票人之间,形成前手、后手关系,各国票据法上都规定,前手对后手承担担保责任,保证转 让的汇票能够得到承兑和付款,转让的本票和支票能够得到付款,否 则,后手或持票人对前手得行使追索权,

5、我国票据法第37条、第68条、第81条第1款、第94条第1款等,即是如此的规定。 持票人对其前手行使追索权的,应当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 日起6个月内进行,超过6个月时效期间的,追索权消灭。3期间为3个月的时效,仅适用于再追索权持票人对其前手的再追索权,应当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 日起3个月内行使。再追索权,是经其他票据权利人追索而清偿了票 据债务的票据债务人,取得票据后得行使的向其前手再为追索的权 利。三、票据权利时效的消灭我国票据法从票据活动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出发,并借鉴国际上 的通行做法,对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做了规定,具体是:(1)关于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的消灭时效。 为了尽快地支付

6、票 据金额,解除票据债务人的责任,票据法对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的消 灭时效作出了规定。第一,对于远期汇票,从票据到期日开始,如果 在二年之内,持票人持续没有向汇票的出票人或承兑人提示付款的, 则该票据权利丧失,票据债务人可以不再承担票据责任。第二,见票 即付的汇票、本票,从出票日起计算,持票人超过二年一直未向出票 人或付款人要求支付票据金额的,则丧失该票据权利。第三,对于支 票,持票人的权利从出票日起六个月内持续不行使的, 则该张支票的 权利即丧失。(2)关于票据追索权的消灭时效。为了防止追索权人在行使追 索权和再追索权的过程中拖延时间,造成票据债务长期得不到了结,票据法对追索权的消灭时效也作出了规定。 第一,持票人对前手的追 索权,从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内不行使, 则丧失该追索 权。第二,被追索人清偿票据债务后,从清偿日起或发生清偿纠纷被则该再追索权因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向其前手行使再追索权,此而丧失。根据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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