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铁路货车延期占用费核收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了促进铁路运输企业与其他企业合理有效地使用铁路车辆,加速铁路货车周转,提高运输效率,更好地适应国民经济发展需要,根据铁路法、铁道部铁路货物运输规程和铁路货物运价规则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铁路货车延期占用费是对超过规定占用时间标准额外占用铁路货车所增加成本的补偿,本办法适用于下述范围:1. 专用线内(包括铁路的段管线、厂管线,下同)的铁路货车;2. 专用铁路内的铁路货车;3. 其他根据规定由托运人、收货人自行组织装卸的铁路货车。第三条 货车占用时间标准专用线、专用铁路内及其他根据规定由托运人、收货人自行组织装、卸货车,其货车占用时间最长标准见附件1
2、各专用线、专用铁路货车占用时间标准,由铁路运输企业在货车占用时间最长标准内,根据货物到发量、设备状况、线路长度和货物品类等实际情况,按照科学、合理、公平和促进技术进步、装备现代化及优化布局的原则,与专用线、专用铁路企业进行现场查实确定,1年核定1次。(如何确定,是否应加入效率考核的若干规定)货物对装卸作业有特殊要求、特殊品类的货车以及专用线、专用铁路企业确有实际困难的,车站可上报,由铁路运输企业货运和运输部门会同专用线、专用铁路企业共同商定具体货车占用时间标准,并报铁道部备案。(是否应明确上报内容和审批办法)第四条 铁路货车延期占用费计费时间的计算1. 专用线及其他根据规定由托运人、收货人自
3、行组织装卸货车时,货车延期占用费计费时间,等于自铁路将货车送到规定的装卸车地点交给企业时起,至企业通知该批货车装卸完交给铁路时止的时间,减去该批货车占用时间标准。2. 专用铁路货车延期占用计费时间,等于自铁路将货车送到约定的交接地点交给企业时起,至企业将货车送回约定的交接地点交给铁路时止的时间,减去该专用铁路货车占用时间标准。(取消了1小时技术作业及走行时间)如铁路送到专用线、专用铁路的货车数量,超过企业一批作业能力(专用线、专用铁路一批作业能力由车站和企业共同查定),(应在专用线运输协议上明确)则超过的车数按另一批统计占用时间。如一批货车中占用时间标准不同,则按其中最长占用时间标准计算。在专
4、用线、专用铁路内进行两次作业的货车,其占用时间标准应相应增加,但不得超过两次作业占用时间标准之和。货车延期占用费计费时间不足1小时的部分,不足半小时不计算,达到或超过半小时按小时计算。第五条 铁路货车延期占用费的计算货车延期占用费各时间档次货车延期占用费率该时间档次货车延期占用计费时间。货车延期占用费费率表见附件2,速算表见附件3。第六条 使用货票或运费杂费收据核收货车延期占用费。货车延期占用费可按日、旬、月清算核收。同一统计日某一批货车比占用时间标准缩短的时间,可抵偿当日的计费时间。(此处是否应明确抵消办法和计费办法)第七条 车站应于货车调到专用线或专用铁路交接地点前向企业发出确报,发确报时
5、间由专用线、专用铁路企业与车站共同商定。车站未通知或未按确报时间送车时(提前或错后不足半小时的除外),占用时间标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贻误的时间。由于铁路责任或遇有人力不可抗拒的情况时,站长根据实际情况可延长货车占用时间标准,并报铁路运输企业货运主管部门备案。(应明确上报办法)由于收货人责任造成货车不能及时送到卸车地点或交接地点时,贻误的时间计入计费时间。第八条 车站与专用线、专用铁路企业和其他根据规定自行组织装卸铁路货车的托运人、收货人凭货车调送单进行货车交接。第九条 为及时准确地掌握专用线、专用铁路货车运用情况,车站与专用线、专用铁路企业应使用车号识别系统进行车号管理和号码
6、制统计。(应拿出措施)车站要建立专用线、专用铁路使用货车统计报告制度,由车站按日统计,并按月逐级上报铁道部。(此处未明确统一的报表)第十条 为有利于加速车辆周转、提高运输效率,对有关人员建立考核制度,纳入运输生产挖潜提效考核。(此处制度应予明确)第十一条 各铁路运输企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铁道部备案。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铁道部关于发布货车使用费核收暂行办法的通知(铁运19945号)同时废止。其他凡与本办法抵触的规定,一律以本办法为准。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附件:1.专用线、专用铁路货车占用时间的最长标准 2.铁路货车延期占用费费率表 3.
7、铁路货车延期占用费速算表附件1:专用线、专用铁路货车占用时间的最长标准 单位:小时顺号车种装车时卸车时1机冷车按鲜规规定时间计算2罐车3.02.53其他货车2.52.0附件2:铁路货车延期占用费费率表 单位:元/车小时计费时间110小时1120小时2130小时30小时以上机冷车8162432罐车5101520其他货车4.48.813.217.6附件3:铁路货车延期占用费速算表计费时间(小时)机冷车(元/车)罐车(元/车)其他货车(元/车)1854.4216108.83241513.24322017.654025226483026.47563530.88644035.29724539.61080
8、504411966052.8121127061.6131288070.4141449079.215160100881617611096.817192120105.618208130114.419224140123.22024015013221264165145.222288180158.423312195171.624336210184.82536022519826384240211.227408255224.428432270237.629456285250.83048030026430小时以上时每增加1车小时322017.6主题词:运输 货运 通知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地方铁路协会、统计、信息中心,部内财务、劳卫司。铁道部办公厅 2009年12月11日印发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