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和证据规则-卞建林译联邦刑事诉讼规则 ()第一章范围、目的和结构 ()第条范围 ()第条目的和结构 ()第二章预备诉讼 ()第条控告 ()第条根据控告签发逮捕令或传票 ()第条在治安法官前初次聆讯 ()第条预备审查 ()第三章大陪审团起诉书和检察官起诉书 ()第条大陪审团 ()第条大陪审团起诉书和检察官起诉书 () 第条共同犯罪和共同被告 ()第条根据大陪审团起诉书或检察官起诉书签发逮捕令或传票 ()第四章传讯和准备审判 ()第条传讯 ()第条答辩 ()第条审判前的书状和申请;辩护和异议 ()第条通知不在犯罪现场 ()第条通知作精神病辩护或者专家关于被告人精神状况的证词 (
2、第条通知以公共权利为由辩护 ()第条将大陪审团起诉书或检察官起诉书合并审理 ()第条将可能有不公正影响的共同诉讼分开 ()第条证据保全 ()第条透露和审查 ()第条传票 ()第条庭审前会议 ()第五章审判地点 ()第条起诉和审判地点 ()第条(已废除) ()第条为答辩和判刑而移送 ()第条为审判而移送 ()第条申请移送的时间 ()第六章审判 ()第条陪审团审判或法庭审判 ()第条审判陪审员 ()第条法官;无资格 ()第条作证 ()第条确定外国法律 ()第条提供证人陈述 ()第条官方记录的证明 ()第条译员 ()第条申请宣判无罪 ()第条终结辩论 ()第条指示 ()第条裁决 ()第七章判决 (
3、第条课刑和判决 ()第条撤消或变更缓刑或监视释放 ()第条重新审判 ()第条阻止审判 ()第条纠正课刑 ()第条文字错误 ()第八章上诉(已废除) ()第条提起上诉;申请调卷令(已废除) ()第条延期执行 ()第条上诉监督(已废除) ()第九章补充诉讼和特别诉讼 ()第条提交另一地区 ()第条搜查和扣押 ()第条刑事藐视法庭(罪) ()第十章一般规定 ()第条被告人到庭 ()第条获得律师和被指定律师的权利 ()第条期间 ()第条从监狱释放 ()第条申请 ()第条撤消 ()第条文件的送达和存档 ()第条案件日程表;及时处理的计划 ()第条不必要的例外 ()第条无害错误和明显错误 ()第条法庭内
4、行为规则 ()第条适用范围和例外 ()第条记录 ()第条法院和书记官 ()第条地区法院制定规则 ()第条轻罪和其他轻微犯罪的程序 ()第条生效日期 ()第条标题 ()联邦证据规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条适用范围 ()第条目的和结构 ()第条关于证据的裁定 ()()错误裁定的后果 ()()异议 ()()提供证明 ()()关于提供证据和裁定的记录 ()()陪审团审理 ()()显见错误 ()第条初步询问 ()()关于可采性的一般询问 ()()以事实为条件的相关性 ()()陪审团审理 ()()被告人作证 ()()重要性和可信性 ()第条有限的可采性 ()第条书面或录音证词的剩余部分或相关部分 (
5、第二章司法认知 ()第条关于裁判事实的司法认知 ()()适用范围 ()()事实种类 (1)()任意采用 ()()强制采用 ()()被听证的机会 ()()采用司法认知的时间 ()()指示陪审团 ()第三章民事诉讼中的推定 ()第条民事诉讼中推定的一般规定 ()第条民事诉讼中州法的适用性 ()第四章相关性及其限制 ()第条“相关证据”的定义 ()第条相关证据一般可以采纳;无相关性的证据不能采纳 ()第条因偏见、混淆或浪费时间而排除相关证据 ()第条品格证据不能采纳来证明行为;例外;其他犯罪 ()()品格证据的一般规定 ()()被告人的品格 ()()被害人的品格 ()()证人的品格 ()()其他犯
6、罪、错误或行为 ()第条证明品格的方法 ()()名声或评价 ()()特定行为实例 ()第条习惯;日常工作 ()第条随后的补救措施 ()第条和解和要求和解 ()第条支付医疗或类似费用 ()第条答辩、答辩讨论和有关陈述不可采纳 ()第条责任保险 ()第条性犯罪案件;与被害人过去行为相关 ()第五章特权 ()第条一般规则 ()第六章证人 ()第条关于证人能力的一般规则 ()第条缺乏亲身体验 ()第条宣誓或郑重声明 ()第条译员 ()第条法官作为证人的能力 ()第条陪审员作为证人的能力 ()()参加审理 ()()对陪审团裁决或起诉书合法性的调查 ()第条谁可以提出质疑 ()第条关于证人品格和行为的证据
7、 ()()关于品格的评价证据和名声证据 ()()行为的具体实例 ()第条以曾被定罪的证据提出质疑 ()()一般规则 ()()时间限制 ()()赦免、撤消或证明恢复名誉的效果 ()()未成年人的裁判 ()()上诉未决 ()第条宗教信仰或主张 ()第条询问和举证的方式和次序 ()()法庭控制 ()()交叉询问的范围 ()()诱导性问题 ()第条使用书面材料来唤醒记忆 ()第条证人先前的陈述 ()()就证人先前的陈述进行询问 ()()有关证人先前陈述不一致的外部证据 ()第条法庭传唤和询问证人 ()()法庭传唤证人 ()()法庭询问 ()()异议 ()第条排除证人 ()第七章意见证据和专家证词 ()
8、第条一般证人的意见证词 ()第条专家证词 ()第条专家意见证词的基础 ()第条关于最终争议的意见 ()第条公开专家意见所依据的事实和数据 ()第条法庭指定专家 ()()指定 ()()补偿 ()()将指定公开 ()()当事人自己选择专家 ()第八章传闻证据 ()第条定义 ()()陈述 ()()陈述者 ()()传闻 ()()不是传闻的陈述 ()()证人的先前陈述 ()()为对立当事人承认 ()第条传闻证据规则 ()第条传闻证据的例外;陈述者可否作证无关紧要 ()()表达感觉印象 ()()刺激的发泄 ()()当事存在的精神、感情或身体状态 ()()出于医疗诊断或治疗目的的陈述 ()()被记录的回忆
9、关于日常行为、活动的记录 ()()在第()项规定的记录中缺乏记载 ()()公共记录或报告 ()()重要统计资料 ()()缺乏公共记录或没有记载 ()()宗教组织的记录 ()()婚姻、洗礼或类似证明 ()()家庭记录 ()()反映财产利益的文件记录 ()()文件中反映财产利益的陈述 ()()在陈年文件中的陈述 ()()市场报告,商业出版物 ()()学术论文 ()()关于个人或家庭历史的名声 ()()关于边界和一般历史的名声 ()()性格方面的名声 ()()先前定罪的判决 ()()关于个人、家庭、或一般历史、或边界的判决 ()()其他例外 ()第条传闻证据的例外;陈述者不能到庭作证 ()(
10、不能出庭的定义 ()()传闻证据的例外 ()()先前证词 ()()临终陈述 ()()对己不利的陈述 ()()关于个人或家史的陈述 ()()其他例外 ()第条传闻中的传闻 ()第条攻击和支持陈述者的可信性 ()第九章鉴定和辨认 ()第条要求鉴定或辨认 ()()一般规定 ()()说明 ()()具有知识的人的证明 ()()对笔迹的非专家意见 ()()由审判者或专家证人进行比较 ()()与众不同的特征或类似品质 ()()声音辨认 ()()声音通话 ()()公共记录或报告 ()()陈年文件或数据汇编 ()()过程或系统 ()()法律或规则规定的方法 ( )第条自我鉴定 ()()国内盖有印章的公文 ()
11、国内未盖印章的公文 ()()外国公文 ()()经证实的公共记录的副本 ()()官方出版物 ()()报纸和期刊 ()()商品注册或类似标记 ()()被承认的文件 ()()商业票据和相关文件 ()()根据国会立法推定 ()第条不必要有补强证人证词 ()第十章文字、录音和照相的内容 ()第条定义 (5)()文字和录音 ()()照相 ()()原件 ()()复制品 ()第条要求原件 ()第条复制品的可采性 ()第条其他关于内容的证据的可采性 ()()原件遗失或毁坏 ()()原件无法获得 ()()原件在对方掌握中 (54)()附属事项 ()第条公共记录 ()第条摘要 ()第条当事人的证词或书面承认 (
12、第条法庭和陪审团的职能 ()第十一章综合规则 ()第条规则的适用性 () ()法院和治安法院 ()()诉讼范围 ()()关于特权的规则 ()()不适用规则的情况 ()()部分适用的规则 ()第条修改 ()第条标题 ()美国刑事诉讼简介卞建林 在法律传统上,美国源自英国普通法系,实行判例制度,没有系统成文的刑事诉讼法典。自年起,美国酝酿、制订了一个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后又进行了多次修改。年月日修改后的规则共 条,此后这一体系一直维持至今。但其中第条已于年月日被废除,第条和第条也于年月日被废除,空余条目而无内容。联邦刑事诉讼规则为联邦地区法院制订,多系原则性的规定,而且调整的范围仅限于狭义的诉讼,
13、即始于控告,终于判决。不象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法典那样系统、完整和严谨。证据方面,美国承袭了英国法中有关证据的关联性、可采性、证明责任、证明手段等原则和规则,但又有新的发展。一方面表现为一些重要的证据原则和制度得到发展和加强,如排除非法证据规则;另一方面,在联邦和有些州制订了一些实用性很强的证据法典或证据规则,如加利福尼亚证据法典、新泽西州证据法典、统一证据规则等,而最权威、最具代表性的为 联邦证据规则,这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制订规则的程序与国会立法程序相结合的产物,由最高法院于年组成班子着手起草,国会年月日批准,同年 月 日生效。此后对此规则又进行了多次修订,几乎每隔几年修订一次,最近的一次
14、修订为年月日对第条的修改。 美国的刑事诉讼,在承袭英国传统的抗辩式诉讼程序的基础上,有了很大发展,形成自己的特点,成为当代具有代表性的两大刑事诉讼模式之一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诉讼的典型。为了便利读者理解美国的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和联邦证据规则,下面试对美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和刑事证据制度作一概要的介绍。宪法保障 美国刑事司法制度的最大特点,就是将一些直接涉及公民人权和自由的诉讼行为上升到宪法高度,为公民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提供宪法性的保障。这些保障集中体现在宪法前十条修正案 (又称权利法案)中,概括起来为: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和公开审理的权利
15、不得因同一犯罪行为而受两次生命或身体危险的权利;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的权利;获得律师帮助为其辩护的权利;被告知控告性质和理由的权利;以强制手段取得于被告人有利证据的权利;与对方证人对质的权利;不得被课以过多保释金和过重罚金的权利;不得被课以残酷和非常刑罚的权利;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的权利;获得法律平等保护的权利;等等。 最初,“权利法案”被认为只适用于联邦政府,各州的诉讼受州的宪法和法律调整。年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被通过,规定 “各州不得制定或施行剥夺合众国公民的特权与豁免的法律。也不得未经正当的法律程序,即行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并在其辖境
16、内,也不得否认任何人应享法律上的同等保护。”最高法院通过判例确认,根据第十四条修正案 “正当法律程序”的要求,“权利法案”中关于基本人权的保障,除了经大陪审团提起公诉和禁止课以过多保释金和罚金的权利外,同样适用于在州司法系统进行的刑事诉讼。 “权利法案”对个人权利的保障,在刑事诉讼中集中体现在审判阶段,并且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得到充分发展。一、获得律师帮助辩护的权利 美国宪法第六条修正案规定,被告人享有获得律师帮助为其辩护的权利。在司法实践中,这一保障被理解为在刑事诉讼的每个重要阶段被告人都可以由其律师代表,其目的是切实保障刑事被告人在刑事诉讼各阶段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切实保障法庭的公正审判得以
17、实现。如果被告人因贫穷无钱聘请律师,法院有义务为其指定律师,费用由政府方开支。如果在审判阶段,或者在被告人对指控作答辩时,或者在课刑时,没有给予或保障被告人这一权利,则构成对宪法权利的重大侵犯,其后果是自动撤消任何对被告人定罪的裁决。二、获得迅速、公开审判的权利 宪法第六条修正案规定,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人享有获得迅速、公开审判的权利。这一权利实际包含两个方面,一是迅速审判,二是公开审判。所谓迅速审判就是无不必要的延误,如何衡量要考虑若干因素,如延误的长短,延误的原因,被告人有未主张这项权利以及对被告人造成的不公正后果等。如果被告人获得迅速审判的权利受到侵犯,唯一的补救就是撤消指控,而且此后对
18、同一罪行不能再次提出指控。获得公开审判同样是被告人受宪法保障的权利,但法庭在诉讼的某一阶段根据显示的适当理由,如涉及年轻女性的强奸案件中过于渲染的情节,可以决定不许公众旁听,或限制某些人旁听。一般说来,被告人的亲友不在禁止旁听之列。 三、由陪审团审理的权利 宪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三项和第六条修正案对此均有规定。司法实践中,将标准控制在凡被控以法定最高刑为六个月以上监禁之罪行时,有权要求经陪审团审判。由于这是一项受宪法保障的权利,而不是必经的诉讼程序,因此被告人可以放弃,选择由职业法官审判。在联邦司法系统,陪审团由人组成,并且要求意见一致才能裁决被告人有罪。在州司法系统,不要求陪审团必须意见一致,联
19、邦最高法院通过判例 ()曾经确认,在十二名陪审员中有九名赞成有罪的裁决并不违宪。四、获得公正、公平审判的权利 宪法基础源于第五条和第十四条修正案关于正当法律程序的要求。美国刑事司法制度有两个基本原则,一是任何人必须由公正的法庭审判才能定罪;二是任何人被定罪只能以法庭上采纳的证据为基础。因此,在审判前或审判期间对某起重大案件的过度宣传可能对陪审团产生不良影响,或者导致陪审员错误地考虑并非在法庭上出示的资讯。为了控制或消除不当宣传的影响,保障被告人利益,根据案情需要可以采取多种方法,如更换审判地点;将陪审员与外界隔离;延期审理;或者限制出庭律师向社会泄露案情,甚至由法官对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加以限
20、制。如果被告人的这一宪法权利受到侵犯,有关定罪将被撤消。五、与对方证人对质的权利 这一权利存在于所有刑事诉讼之中,包括审判、预审和未成年人诉讼。但是不适用于纯粹调查的程序,如大陪审团程序,验尸官的询问,和立法机关的调查。对质权由三个部分构成,即向对方证人作交叉询问的权利;亲自出席庭审的权利;和了解控诉方证人身份的权利。六、以强制手段取得于被告人有利证据的权利 宪法基础源自第六条修正案。内容有两个方面: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利;提出辩护的权利,包括被告人传唤己方证人和提出自己关于案件事实的说法的权利。据此,如果法官对唯一的辩护方证人作威胁性的评论实际造成其不敢如实作证的后果,或者排除至关重要的辩护
21、证据,均构成对被告人辩护权的严重侵犯。七、反对自我归罪的权利 反对自我归罪的权利由宪法第五条修正案的规定引伸而来,旨在禁止政府使用暴力、强制或其他非法手段取得被告人的陈述、承认或坦白。这一特权只适用于自然人被告人,而且只适用于强迫被告人提供证词。因此,采用一定的强制手段使被告人接受合理的身体或精神检查,如提取指纹、脚印、血样等,不受此特权的限制。八、证明有罪必须排除合理怀疑的权利 宪法第五条修正案和第十四条修正案关于正当程序的规定,要求对于确认被告人犯有被控罪行所必要的每一项事实的证明都必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否则根据无罪推定的原则,就要依法判决被告人无罪。九、防止双重危险的权利 第五条修
22、正案规定,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罪行遭受两次生命或身体的危险。这意味着犯罪人只能因同一罪行受一次追诉或惩罚,当被告人已经因一项罪行受到指控,该指控已经产生定罪或无罪 (或者等于宣告无罪的撤消案件)的裁决,那么禁止对同一罪行有任何进一步的起诉或惩罚。 以上是美国宪法关于刑事诉讼中权利保障的一些原则性规定。当然,规定是一回事,实际执行又是另一回事,纸上的规定并不等于现实的存在。贫富的巨大差异极易造成在诉讼权利上的实际不平等,轰动世界的所谓 “世纪审判”的辛普森一案的审判结果,便向世人清晰地揭示了这一点。诉讼程序 总体上,美国的刑事诉讼程序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即审前程序,审理程序,和审后程序。从近数十年的发
23、展来看,审前程序在美国刑事诉讼中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大,地位越来越重要。一方面,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始于六十年代的司法革命,将警察的侦查行为纳入法制的轨道,明确被告人自被讯问起有权获得律师的帮助,禁止以非法手段收集证据,运用司法权力强行将宪法对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保障在审前程序加以贯彻;另一方面,大量的刑事案件不需要经过正式庭审便可以在审前程序得到解决,特别是随着 “答辩交易”的合法化和广泛流行,使得在审前程序解决的刑事案件高达百分之八十至九十。在不少美国人看来,这种审判前的解决,在刑事司法程序中,即使不是最关键的时刻,也是关键时刻之一。这是了解美国刑事诉讼制度必须加以注意的。一、审前程序( ) 尽管重罪
24、与轻罪之间,州与州之间,甚至在一州内地方与地方之间,以及理论与实际之间,刑事诉讼程序并不完全一致。但一般说来,审判前程序基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即:、提出控告;、逮捕;、在警察局 “登记”;、逮捕后在治安法官前聆讯;、预审;、正式起诉;、传讯;、被告人答辩。下面拟结合 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对审前程序的主要内容作概要的介绍。 、控告()。控告是说明犯罪事实的书面陈述,可以是指控、报案或检举,通常由犯罪被害人或者获得有关犯罪信息的警方人员向联邦治安法官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适当官员提出。控告一般构成签发逮捕令状的基础。、逮捕()。在美国指司法当局拘留或羁押某人使其回答法律上的指控或接受讯问。分有证
25、逮捕与无证逮捕两种。有证逮捕由治安法官根据控告或者侦查人员提交的经宣誓的提请签发令状申请书,经审查确认存在合理根据而签发逮捕令,由警察或其他执法人员执行。无证逮捕指由于情况紧急,事先未取得治安法官签发的逮捕令而进行的逮捕。在司法实践中,警官在自己在现场的情况下对正在作案、企图作案或刚作完案的重罪犯和扰乱治安者,或者掌握了足以证明嫌疑人犯有重罪的合理根据时,可以执行无证逮捕。普通公民对于现场作案的重罪犯也可以进行无证逮捕。 由于公民的人身、住所权利受宪法保护,逮捕的条件有严格限制。宪法第四条修正案要求除非具有“合理根据( )”,否则不得签发逮捕令。根据联邦最高法院有关判例和法律学者的一般解释,所
26、谓“合理根据”指,根据执法人员所了解的事实和情况或者所得到的可以合理信赖的信息,足以使一个正常而谨慎的人相信犯罪正在发生或者已经发生。实践中掌握,即事实和材料使一个正常理智的人相信嫌疑人有罪的可能性要大于无罪的可能性。、登记()。嫌疑人被逮捕后带到警察局,要履行登记手续,包括嫌疑人的姓名、住址,逮捕的时间,涉及的罪行。如果是重罪,还要照相和提取指纹。、在治安法官前初次聆讯( A )。在大多数司法区,立法和法院规则要求将被捕者无不必要延误( )地解送至地方法官或治安法官面前接受讯问。尽管 “无不必要延误”的确切含义各州不太一致,但在联邦和大多数州,如果超过六个小时仍未将被捕人解送至法官前接受询问
27、是考虑被告人认罪交待是否自愿的一个重要因素。 当被捕者被押解至治安法官处接受讯问时,治安法官首先应当告知被捕者依法所享有的权利,通常包括适用所谓“米兰达警告”或“米兰达规则”,即告知被捕人或嫌疑人有权保持沉默;他所讲的一切都可能在法庭上用作不利于他的证据;有权获得律师帮助,如果因贫穷而请不起律师,可以由国家为其提供律师;以及其他由立法规定的权利。 如果指控是轻罪,此时被捕者可以同时被传讯,被要求对指控作出答辩。如果指控是重罪,通常不要求被捕者作答辩,而是安排对重罪指控进行预审。当治安法官对被捕者进行初次讯问时,还要对被捕者作适当的暂时处置,如决定将被捕者继续关押,或者将被捕者具结释放或取保释
28、放。 、预审(- )。有时又称预先听证或审查性审判 ( )。被指控犯有重罪的被告人有权要求在近期内举行预审,预审的主要目的是审查是否存在合理根据以支持对被告人提出的指控,以确定是否交付审判。如果缺乏合理根据就要撤消指控,以防止轻率将被告人交付审判,保护被告人名誉及其他合法利益不受损害。此外,预审时还有称作 “证据先悉”的程序,各方当事人用以了解对方所掌握的在诉讼中必要或有价值的材料,特别是辩护方从控诉方摸底,控诉方必须在预审中提出足以确立合理根据的必要证据,并且有义务将准备传唤出庭作证的证人名单和其他准备在法庭上用作证据的目录提供给法庭和辩护一方,并应法庭和辩护人的要求作出解释和说明。 预审在
29、地区法院进行,检察官和被告人均应到庭,辩护律师也可以出庭。证人需要出庭作证,被告人可以对控方证人进行交叉询问。被告人可以出示证据,但没有义务这样作。被告人也可以提出各种申请,但以非法手段采证为由对控方证据提出异议申请禁止采纳,在预审阶段不适用。进行预审的法官不能以后再主持庭审,以防止对案件形成预断。 需要指出的是,预审对被控以重罪的被告人而言是一项权利,但并非刑事诉讼中的必经程序,被告人可以放弃预审而直接进入审判阶段。另外,凡经大陪审团审查决定起诉的,一般不再经过预审。、起诉()。对被告人的正式指控始于政府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起诉状。起诉状有两种。经大陪审团审查签署的称大陪审团起诉书(),不经
30、大陪审团审查由检察官直接以州或国家的名义提起的称检察官起诉书()。为保障被告人权益,防止可能滥用职权,检察官直接起诉一般要经过预审。、传讯()。当大陪审团起诉书或检察官起诉书提交法院后,法院应根据迅速及时的原则,对该案安排传讯。传讯应当在公开法庭进行,被告人必须到庭。法官首先问明被告人个人情况,然后向被告人宣读起诉书,说明指控性质,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接着要求被告人对指控作出答辩。、被告人答辩()。在现代刑事诉讼中,通常有三种形式的答辩供被告人选择,即认罪答辩、无罪答辩和不愿辩护也不承认有罪的答辩。如果被告人作认罪答辩,法官查明此答辩系出于被告人自愿,而且被告人明了作此答辩的后果和意义,
31、一般情况下法院不再开庭,可以径行对被告人作出判决。即被告人作出认罪答辩,就意味着放弃由陪审团或法庭审判的权利。如果被告人作无罪答辩,即不承认有罪,则法院需尽快安排开庭并做好开庭前的准备。 除此之外,在联邦和一些州,被告人还可以作一种所谓不愿争论的答辩,即不愿辩护也不承认有罪的答辩。首先需要明确,所谓不愿争论并不是说被告人沉默不语。在美国,刑事诉讼中实行无罪推定,被告人有沉默权,不能因被告人沉默而推论其认罪。此种不愿争论的答辩,性质后果与认罪答辩相同。区别仅在于,不愿争论的答辩不能作为日后提起要求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中的承认。对于不愿争论的答辩,法律有一些限制。如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 条规定,被告人
32、只有在法庭允许下才能作不愿辩护也不承认有罪的答辩。法庭只有在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和有效司法方面的公共利益后,才能接受此种答辩。 上已指出,在当代美国的刑事诉讼中审判前的程序占十分重要的地位,特别是随着答辩交易的合法化和广泛采用,所谓 “审判前的解决”实际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大。答辩交易 ),又称答辩谈判(),答辩协议 ( ),指起诉和辩护双方律师在庭外进行磋商和谈判,起诉方以撤消部分指控、降格控诉或者建议法官从轻判刑等许诺换取被告人作认罪答辩,以便节省审判所需的时间和开支,特别是避免审判的不确定性。在此磋商的过程中,双方律师要经过认真的准备,可能还要进行激烈的讨价还价,如同市场上做交易那样,故
33、称答辩交易。自从本世纪六十年代中期答辩交易经联邦最高法院确认为合法程序后,在美国刑事诉讼中被大量采用。以纽约市为例,据统计年犯重罪而被逮捕的有,人次,其中,人在侦查阶段就作交易处理了,占;有,按重罪起诉到法院,占,不足一半。在起诉到法院的,人中,是按答辩交易解决的,占;,人因证据不足而撤消案件,占;仅,人按正式程序开庭审判,占。在其他一些地区,有的用答辩交易处理的案件比例高达百分之九十以上。 如果控诉与辩护双方已达成答辩协议,应当在法庭传讯时告知法官。对此协议法庭可以接受,也可以拒绝。如果接受,法官应当通知被告人准备按照协议内容处理案件,具体体现在判决和课刑中。如果拒绝,法官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
34、并记录在卷,同时予以被告人撤回答辩的机会,并且告诫被告人如果坚持作认罪答辩,案件的实际处理可能比答辩协议中所期望的更不利于被告人。 由于达成答辩交易后,通常被告人便不再经过法庭审判而被定罪课刑,因此为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对答辩交易有一些限制或要求。首先,法庭不允许参加这样的讨论(联邦诉讼规则第 条);其次,被告人接受答辩协议必须自愿;再次,被告人必须充分了解作认罪答辩的后果;最后,要求辩护律师必须从被告人利益出发,认真分析指控的性质、控方掌握的证据,比较接受协议与接受审判的利弊,从而帮助被告人作出明智的选择。而且,联邦诉讼规则和联邦证据规则均规定,有关被告人在与检察官进行答辩交易中的陈述,关
35、于被告人曾打算作认罪答辩,或者被告人曾作出认罪答辩后又撤回的证据,不得作为不利于该被告人的证据采纳。二、审理程序( ) 在美国,对刑事案件的正式审理程序基本有以下步骤:、选定陪审团( ) 宪法第六条修正案规定,在一切刑事案件中,被告人有权“由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和公开审理”。在司法实际中,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判例确定,不论是发生在联邦或州的刑事案件,如可能判处六个月以上的监禁,被告人享有由陪审团审理的权利。为区分负责对刑事案件进行调查和审查起诉的大陪审团( ),称此陪审团为小陪审团 ( ),或审判陪审团,其职能是参加案件审理,对被告人是否有罪作出裁断。在联邦诉讼中,小陪审团一般由人组成,作出被告人有
36、罪裁决要求一致通过。 陪审团的构成,要求来自社会的不同阶层,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不因性别、种族、肤色、职业、信仰不同而歧视。选定陪审团是一个繁琐费时的程序,从候审的陪审员名单中挑选出 名预备陪审员,然后要经过所谓 “讲明真相”( )的程序,接受法官或双方律师的询问。为了保证陪审团的公正性,诉讼双方有权申请陪审员回避。对陪审员提出回避,美国分无因回避和有因回避两种。前者指双方律师不必说明理由,直接拒绝某人担任陪审员。对此有次数上的限制,具体因案件性质而异。如 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 条规定,如果被控犯死罪,各方有权提出次无因回避;如果被控罪行可以判处一年以上监禁,起诉方有权提出次,被告方有权提出次;如
37、果被控罪行应处一年以下监禁或罚金,各方有权提出次。有因回避指提出申请必须说明理由,允许与否由法庭决定。、开场陈述() 诉讼双方在审理开始阶段向法庭所作的第一次陈述。首先由起诉方即检察官作开场陈述,向陪审团说明指控被告人的性质,并简单描述支持指控的证据,目的是使陪审团在听审中更好地了解案情。因此,在开场陈述中,不发表意见、结论,不涉及被告人的性格、特征,不进行辩论,也不得涉及不准备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事项,否则辩护方可以提出异议。按照对等原则,继起诉方作开场陈述后,辩护律师有权作开场陈述,但他也可以出于辩护策略的需要而放弃作开场陈述。、起诉方举证( ) 作开场陈述后,起诉方向法庭提供证据以支持控诉
38、包括出示物证和传唤证人出庭作证,一般以传唤己方证人出庭作证为主。证人在法庭作证要经过宣誓或以其他方式声明如实陈述,要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由提名或传唤证人作证的一方询问称作直接询问,目的是使证人说出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展示证据。直接询问中不允许提出诱导性问题。由对方律师发问称作交叉询问,目的在于暴露证人作证中的缺陷和不足,向陪审团揭示证人的不可信。交叉询问时可以提出诱导性问题。询问的顺序依次为直接询问,交叉询问,再直接询问,再交叉询问,可以反复进行数轮,直至无可再问或无必要再问。 在美国诉讼理论上,高度评价法庭询问、特别是交叉询问规则的积极作用,称其为查明事实真相而创立的最大法律装置。认为只有在这种一而再、再而三的询问过程中,才能让对立的观点互相抗衡,才能澄清争议事实,才能体现司法正义。 、辩护方举证 ( ) 当起诉方结束举证后,被告人或辩护律师进行辩护,并提供支持辩护主张的证据。对辩护方传唤作证的证人,同样由辩护方和起诉方依次进行直接询问和交叉询问。需要注意的是,在美国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既不得被迫自证有罪,也不要求被告人证明自己无罪。因此,除非被告人希望作证,否则不要求被告人在法庭上提供证言;除非辩护律师选择这样做,否则辩护方不需要在法庭上举证。、终结辩论( ) 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条规定:“举证结束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