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福建省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条例(2025年7月30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四十三号福建省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条例已由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5年7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本条例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5年7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促进转化和运用第三章行政和司法保护第四章社会保护第五章服务和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知识产权转化和运用,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推动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促进经济
2、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一)作品;(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商标;(四)地理标志;(五)商业秘密;(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七)植物新品种;(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第三条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应当遵循激励创新、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优化服务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的领导,将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知识产权议事协调机制,并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
3、财政预算。知识产权保护促进工作情况纳入营商环境评价体系。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按照职责承担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的具体工作。县级以上地方著作权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承担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的具体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承担植物新品种的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的具体工作。发展和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化和旅游、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商务、卫生健康、广播电视、税务、金融管理、海关等部门按
4、照各自职责做好知识产权相关工作。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部门统称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保护和促进知识产权的意识,营造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社会环境。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组织和科学技术人员、文艺工作者应当增强知识产权意识,提高创造、运用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鼓励新闻媒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第二章促进转化和运用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综合运用财政、税收、金融、产业、科技、人才等政策措施,建立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社会参与、产学研用相结合的
5、知识产权创新体系,创新促进知识产权转化的机制和模式,重点推动关键核心技术、原创性技术、引领性技术的知识产权创造和储备,加强高价值知识产权前瞻性布局,推进知识产权的创造和运用,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强化重点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中的知识产权导向,鼓励将知识产权产出和运用作为利用财政资金的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科技计划项目等立项和验收的内容和依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转化为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提升知识产权的核心竞争力。第九条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知
6、识产权服务机构等建立产业知识产权创新联合体,建立知识产权转化工作机制,加强关键领域知识产权创造与运营。鼓励对具备市场前景的专利实施开放许可,推动知识产权与产业发展深度融合。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应当建立权利义务对等的知识产权收益分配机制,与职务成果完成人就知识产权归属、使用、转移转化、收益分配、争议解决方法等进行约定,明确对职务成果的完成、转化做出贡献的人员分享转化收益的方式、比例或者数额。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著作权主管部门应当支持作品创作和传播,引导著作权人依法进行作品登记;制定适应网络环境和数字经济形态的著作权保护制度和措施,推动著作权交易和优秀作品产业转化。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
7、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高价值专利培育工作的支持和服务力度。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加强自主创新,积极培育电子信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绿色环保、海洋高新技术等有利于关键领域和重点产业发展的高价值专利。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商标品牌建设,鼓励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注册,培育本地区高知名度的商标品牌,引导和支持企业制定符合自身发展特点的商标品牌战略。支持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申请,培育产业集群品牌和区域品牌。支持城市和区域的形象标识、文化旅游标识申请商标注册,塑造特色城市和区域形象,打造文化旅游品牌。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
8、地理标志的培育、运用、保护以及对地理标志产品的宣传推广,建立优质地理标志培育机制,推动有条件的地区建设地理标志产品展示推广中心,提升地理标志产品品牌影响力。第十四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根据自身行业和技术特点依法对其具有商业价值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建立商业秘密管理制度,明确保密内容、保密范围、涉密人员、保密要求和泄密责任,采取约定保密义务、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和加强秘密载体管控等方式,保护商业秘密。第十五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支持单位和个人进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研发,申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登记,支持集成电路企业加强知识产权运用。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9、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完成育种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申请植物新品种权,鼓励种质资源研发、育种材料创新、新品种培育和转化推广,依法保护实质性派生品种。第十七条省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依法获取的、经过一定规则或者算法加工处理形成的、具有实用价值和智力成果属性的数据集合进行保护,探索开展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存证、转让许可、质押融资、价值评估、流通使用、权益保护等服务。建立与数据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鼓励和支持数据处理者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取得登记证书。健全与数据相关的知识产权交易规范,鼓励和支持数据知识产权在工业和信息化等领域增信融资、交易流通等应用,促进数据资源有效流动。第十八条
10、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提供必要的培训与指导,加强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建立健全人工智能、量子信息、生物医药等前沿技术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传统文化、传统技艺、传统中医药等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的知识产权提供指导、咨询、信息等服务,引导和支持相关主体通过著作权登记、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地理标志申请、域名注册、商业秘密保护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实现文化传承、传播和创新发展。第三章行政和司法保护第二十条本省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政府监管与行业自
11、律、企业自治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构建权责清晰、运转高效的保护机制。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协同保护工作机制,推进区域知识产权保护协作和信息共享,完善跨部门、跨区域知识产权案件的信息通报、配合调查、案件移送等制度,加强知识产权领域协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部门应当加强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开展快速预审、快速维权等工作,并可以受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委托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侵权集中领域和易发风险区域的监督管理工作,对重复侵权、恶意侵权等违法行为
12、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必要时,可以开展专项行动或者联合执法。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部门可以依法委托有条件的设区的市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部门,对专利代理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第二十二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信息技术创新和运用,通过源头追溯、在线识别、实时监测等技术手段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创新知识产权案件查办、纠纷化解方式。第二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部门应当建立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指导机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完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规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部门依当事人申请,依法对专利侵权纠纷作
13、出行政裁决。作出行政裁决前,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部门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先行调解,经调解达成一致的,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的,及时作出裁决。第二十四条本省建立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制度。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部门与有关部门建立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专家库,选聘相关专业领域专家担任技术调查官;对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案件,有关部门可以选择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对案件的技术事实与专业问题进行调查、分析,提出技术调查意见,提供必要技术协助。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第二十五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查处涉嫌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时
14、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第二十六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情况通报、案件移送、信息共享等工作机制,依法查处知识产权违法活动。公安机关应当加大对知识产权犯罪行为打击力度,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发现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规定移送公安机关查处。第二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协作联动机制,依法惩治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利。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知识产权司法协同中心。人民法院应当提高知识产权案件审判质效,依法实施知识产权行为保全、侵权惩罚性
15、赔偿等制度,支持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法院加强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建设;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律监督,依法开展知识产权领域的公益诉讼。第四章社会保护第二十八条推动建立知识产权合规性承诺制度。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政府资金扶持等活动,有关部门可以要求申请人以书面形式作出相关产品、服务或者项目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承诺,并在签订协议时约定违背承诺的责任。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交易、投资、合作等市场活动中作出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书面承诺。第二十九条鼓励依法成立知识产权行业组织。知识产权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自律管理,制定行业知识产权保护自律公
16、约,开展分级分类评价,规范成员创造、运用、保护知识产权的行为,鼓励成员建立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第三十条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第三方服务机构可以依法组建知识产权联盟。知识产权联盟通过建立知识产权联合维权、协同保护与常态化信息互通侵权监测预警等机制,以及共享侵权线索库、联合建设重点技术领域专利池等方式,共同防御知识产权风险。第三十一条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采取与其技术能力、经营规模、服务类型等相适应的措施,建立内部监管机制,防止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完善侵权投诉机制。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建立知识产权侵权快速反应机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发生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应当
17、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防止侵权损害扩大,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侵权行为、处理纠纷。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为平台内经营者提供知识产权识别、快速维权服务,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侵权行为、处理纠纷。第三十二条专业市场举办者应当与场内经营者签订协议,明确知识产权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发现场内经营者有侵犯、假冒他人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所在地负有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的部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指导专业市场开办者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处理等机制。第三十三条在本省范围内举办展览会、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等展会活动的主办方、承办方,应当要求参展方作出
18、参展项目和产品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承诺。参展方应当合法参展,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展会举办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展会主办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设置工作站,并应展会主办方请求协调相关工作人员、执法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律专业人员进驻工作站,依法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进行处理。大型文化、体育等活动的主办方、承办方,应当完善知识产权授权合作机制和风险管控机制,规范活动中知识产权的使用行为。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投诉、举报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完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公开投诉、举报的方式和渠道,依法及时处理投诉和举报。第五章服务
19、和管理第三十五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清单,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加强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布局,推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建设,并与相关公共服务平台相衔接,提供知识产权政策指导、信息查询、法律咨询、维权援助等公共服务。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图书馆等单位向社会开放知识产权信息服务资源,提供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第三十六条支持建立专利导航机制,对重点行业、领域的专利信息开展分析并加强数据共享,为区域发展规划、产业发展规划、重大项目实施等提供指引;推动各类创新主体通过专利导航支撑核心技术研发活动,防范知识产权风险,提升决策科学性;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
20、研机构等在企业战略规划、金融投资、生产经营、产品研发中运用专利导航成果。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知识产权代理、运营、咨询、评估、法律等服务机构发展。鼓励和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参与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业务,为中小企业、各类创新主体等提供专业化服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完善知识产权服务业监管机制,引导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加强自律管理。第三十八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完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检验鉴定工作规范,推动制定知识产权鉴定技术标准,指导知识产权鉴定机构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提供专业技术支撑。鼓励公证机构创新公证证明和公证服务方式,依托电子签名、数据加密、区块链等电子存证技术
21、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公证服务。第三十九条企业发生的知识产权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和评议费用,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转让知识产权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金融机构创新知识产权金融服务模式,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等金融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创新型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融资风险补偿机制,推动社会资本参与知识产权转化运用项目的投资、融资活动。鼓励保险机构开展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相关的保证保险业务。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用于提升高价
22、值专利培育、专利转化运用、地理标志运用、计算机软件开发、海外维权等知识产权服务水平。第四十二条教育部门应当支持高等院校开展知识产权相关学科建设,推动高等院校加强与企业、科研机构、服务机构等合作,培养高层次的知识产权人才。省人民政府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健全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和评价激励机制,对知识产权专业技术人才实施分类评价。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在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四十四条鼓励自由贸易试验区在知识产权培育创造、转化运用、保护机制、公共服务、涉外维权等方面开展探索创新。第四十五条探索闽台知识产权融
23、合发展新模式,鼓励和支持台湾同胞参加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和执业,以及申报担任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发挥台胞科技特派员在农业科技创新中的作用,利用闽台知识产权联盟等合作平台,推动闽台知识产权产业项目对接、人才交流和保护协作。加强与京津冀、粤港澳大湾区、长三角等区域知识产权协同发展,建立知识产权交流合作和保护协作机制,提升知识产权区域合作水平。第四十六条拓宽知识产权对外交流合作渠道,推动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地区和相关国际组织的交流合作。支持建设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引进国际知识产权高端服务机构,吸引跨国公司在本省设立研发中心和专利技术转化中心。提升海丝法务区服务水平,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和服务功
24、能布局,为企业提供涉外风险预警、品牌推广及纠纷应对指导。鼓励企业加强海外知识产权布局,申请海外知识产权。支持本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在境外设立执业机构,开展海外知识产权服务。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采取自行协商、行政裁决、调解、仲裁、诉讼等多种方式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引导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以及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等方式化解知识产权纠纷。鼓励当事人运用仲裁方式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支持仲裁机构开展知识产权仲裁业务,加强知识产权仲裁专业化建设。支持和鼓励维权援助组织和社会力量依法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公益服务。第四十八条省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
25、关部门建立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和维权援助机制,开展海外知识产权风险分析研判,及时发布风险预警提示信息,加强专家库建设,为处理海外知识产权纠纷提供专家、信息、法律等方面的支持。鼓励和支持重点产业的企业、行业协会、商会等建立知识产权海外纠纷应对协作机制,提高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能力。第四十九条省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知识产权信用分级分类监督管理机制,规范知识产权信用信息归集、信用评价和信用修复。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十一条专业市场举办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
26、告;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二条展会主办方、承办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第五十三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五十四条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高价值专利,是指符合国家战略需求、具有较高创新水平、较高法律稳定性、较高经济价值和良好社会效益的专利或专利组合;(二)专利导航,是指在宏观决策、产业规划、企业经营和创新活动中,以专利数据为核心融合各类数据资源,分析区域发展定位、
27、产业竞争格局、企业经营决策和技术创新方向,服务创新资源有效配置,提高决策精准度和科学性的新型专利信息应用模式。第五十五条本条例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关于福建省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条例(草案)的说明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一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栗指示批示精神和党的二十大精神的重要举措。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形成支持全面创新的基础制度。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要建立高效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2024年10月15日至1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我省考察时强调,福建要在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上闯出新路。党
28、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国务院印发的“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对健全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提出了明确要求。因此,开展我省知识产权保护地方立法,既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也是提高我省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推进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二是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省的迫切要求。近年来,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坚持知识产权与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突出争优争先争效,持续推进知识产权领域改革,我省陆续出台福建省贯彻知识产权
29、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的实施方案福建省贯彻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和“十四五”规划实施推进计划(20222023年)等一系列政策性文件,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连续两年在全国考核中获评优秀等次,形成一些好经验,有必要通过地方性法规固化下来。同时,认真学习国内外先进经验,考察借鉴浙江、广东、上海等先进地区和已出台知识产权地方性法规省市的好做法,研究提出具体举措,纳入条例(草案),以更好激励创新、赋能发展,为进一步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三是提升我省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工作的现实需要。2019年以来,国家制定或修订出台民法典、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
30、系不断完善,保护力度不断加大,对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工作的要求不断提高。我省知识产权工作虽然取得一定成绩,但仍存在整体质量和布局有待提升、运用能力有待增强、快速协同保护体系有待优化、公共服务能力水平不足等问题,亟需通过综合性地方立法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法治支撑。条例(草案)一方面落实省委、省政府优化营商环境有关部署要求,以有效保护、精准赋能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确保知识产权快速获取、快速流转;另一方面突出系统综合集成与福建特色,覆盖著作权、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各类知识产权工作,着力构建促进高效、保护有力、管理科学、服务优化的知识产权工作体系,进一步提升我省知识
31、产权保护与促进工作整体效能。二、关于条例(草案)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条例(草案)采用章节式结构,包括总则、创造和运用、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社会共治、服务和管理、附则,共6章53条。具体情况如下:(一)关于职责分工的问题聚焦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结合我省实际,条例(草案)作出如下规定:一是明确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四条);二是明确部门职责,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各类别知识产权的具体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第五条);三是开展宣传引导和奖
32、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保护和促进知识产权的意识,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奖励(第六条、第七条)。(二)关于创造和运用的问题知识产权一头连着创新,一头连着市场,是科技创新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纽带与桥梁。为推动我省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条例(草案)作出如下规定:一是鼓励科技创新,建立市场主导、政府引导、社会参与、产学研用相结合的知识产权创新体系,促进关键核心技术、原创性技术、引领性技术的知识产权创造和储备(第八条、第九条);二是明确发展路径,规定促进著作权、专利、商标、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各类知识产权发展的基本路径和支持措施(第十一
33、条至第十六条);三是突出地方特色,促进老字号、传统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闽产道地药材、经典名方、中药新药研发等方面的知识产权运用,探索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四是加强政策支持,分别从税收、金融、人才等方面规定具体促进举措,以期激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的积极性和创新活力(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五是扩大交流合作,推动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地区和相关国际组织的交流合作,加强区域知识产权协同发展,促进知识产权闽台交流,推动闽台知识产权人才交流、保护合作、资源整合(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三)关于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问题知识产权保护事关优化营商环境和高质量发展。为强化知识产权
34、保护,探索构建集“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于一体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体系,条例(草案)作出如下规定:一是严保护,加强刚性约束,以严密制度提升保护效力,强化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措施,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的保护职责作出具体规定,明确当事人配合查处的义务(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六条);二是大保护,构建全方位的大保护格局,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将新型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纳入保护范围,并对行政裁决和技术调查官作出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二条);三是快保护,多措并举,多管齐下,加强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快速维权中心,
35、推进知识产权快速预审、快速维权工作,创新知识产权案件查办、纠纷化解方式(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四是同保护,强化知识产权协同保护,推动形成工作合力,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完善跨部门、跨区域知识产权案件的信息通报、配合调查等制度,推动案件移送、信息共享、协调配合(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四)关于社会共治的问题中宣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安部等九部门印发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工程实施方案提出,要构建便捷高效、解纷多元、社会各方广泛参与的知识产权保护社会共治体系。为此,条例(草案)作出如下规定:一是推动建立知识产权合规性承诺制度,在开展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表彰奖励等活动中,有
36、关部门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交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书面承诺(第三十七条);二是规定知识产权行业组织义务,知识产权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对行业内知识产权活动的监督,制定行业知识产权保护自律公约,规范成员创造、运用、保护知识产权的行为(第三十八条);三是规定特定主体的有关义务,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电商平台经营者、专业市场举办者、展会活动参与者、大型文体活动主办方和承办方的知识产权保护义务作出具体规定,以期充分发挥社会各界的共治力量(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三条)。(五)关于服务和管理的问题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更好发挥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更大力度加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支撑
37、条例(草案)作出如下规定:一是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加强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布局,推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建设(第四十四条);二是支持建立专利导航机制,对重点行业、领域的专利信息开展分析并加强数据共享,为宏观决策、产业规划、科技计划布局、企业经营和创新活动提供参考(第四十五条);三是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发展,完善监管机制,引导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加强自律管理(第四十六条);四是加强知识产权鉴定和公证服务,完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检验鉴定工作规范,鼓励公证机构创新公证证明和公证服务方式(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五是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和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拓宽维权援助渠道(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六是加强知识产权海外纠纷应对指导,及时发布风险预警提示信息,为处理海外知识产权纠纷提供专家、信息、法律等方面的支持(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