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_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_ _ _ _ _ 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企业、 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水平,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职能作用,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建立和谐劳动关系, 根据四川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 , 结合实际, 特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单位。 第三条 职工人数在 100 人(含 100 人) 以上的企业、 事业单位应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企业、 事业单位职工人数 100 人以上不足 1000 人的, 职工代表人数不得低于 30 人; 职工人数 1000 人以上不足 10000 人的, 职工代表人数不得低
2、于 100 人; 职工人数 10000 人以上的, 职工代表人数不得低于 150 人。第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遵循条例 及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第五条 市、 区(市) 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细则的执行。 市总工会指导、 帮助企业、 事业单位建立职工代表大会, 协助市、区(市) 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本细则的执行。 第二章 职工代表第六条 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第七条 根据法律规定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者聘用关系的职工, 可当选为职工代表。第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 由单位工会委员会根据条例第七条、 第八条规定, 在征求单位负责人及有关方面意见后, 确定单位职工代表的
3、具体人数以及在职工代表中一线职工代表、 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代表、 女职工代表、 青年职工代表所占的具体比例。第九条 工会委员会可以科室等为单位, 或以地域为单位, 或以其他合理方式划分职工代表选区。第十条 工会委员会将职工代表名额分配到各选区, 按选区进行选举。第十一条 每个职工代表所代表的职工人数应大体相当。第十二条 工会委员会或工会委员会成立的选举资格审查机构确认职工身份和选举职工代表资格, 并在选举日的 15 日前公布。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 可 3人以上联名推荐职工代表候选人。 职工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可按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二分之一倍确定。 推荐的候
4、选人名额超过此比例的, 由选区有关推荐者讨论协商确定。 不能确定的, 进行预选, 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 正式候选人在选举日的 5 日前公布。第十四条 各选区可设投票站、 流动箱或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投票选举由工会委员会主持。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投票选举实行一人一票,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职工投票。 选举结果由工会委员会根据条例 及本细则规定确定是否有效, 并予以公布。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资格的终止、 职工代表职务的撤换、 职工代表缺额的补选按条例 第九条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 义务遵循条例 第十条、 第十一条规定。 第三章 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制度第一节 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第十
5、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中心议题内容一般包括职工代表大会所要审议的问题的要点、 提出议题的依据、 实施议题的方法和步骤。第十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中心议题应围绕职工代表大会职权, 由工会委员会广泛征求职工代表和职工群众意见, 必要时召开职工代表团(组) 长和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小组(委员会) 负责人联席会议进行讨论, 征求意见后确定。第十九条 工会委员会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向职工代表公布会议议题。第二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由职工代表以书面形式提出, 内容一般包括提案的理由、 依据、 具体要求和解决的办法, 并由提案人署名。第二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内容不应超出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第二十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提案一般按下列程序征集和处理:(一) 工会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提前 1 个月发出征集通知, 发放提案征集表; (二) 职工代表在听取和收集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填写提案表; (三) 各职工代表团(组) 收集提案并送交工会委员会或提案工作委员会; (四) 工会委员会或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提案进行审查, 符合条件的予以立案, 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 (五) 工会委员会或提案工作委员会对立案的提案分类登记, 送单位行政领导批转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和实施。第 5 页 共 5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