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质)NO:D- 融入方普通资金账户号: (三方) 融入方姓名/全称: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图标)*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揭示书尊敬的投资者:为了使您充分了解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则,特提供本风险揭示书,请您认真详细阅读,审慎决定是否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特别提示:1、 本公司郑重提醒您:在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前,应对自身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适当性、合法性进行审慎评估,并以真实身份参与交易,包括但不限于:您应根据自身财务状况、实际需求、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内部管理要求(若为机构客户),慎重考虑是
2、否适宜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否则,可能因不当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而产生损失。您应保证自身具备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合法主体资质,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则等禁止或限制从事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情形。若您通过金融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您应确保您有权签署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交易协议及其各项附件。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您自行承担。您应确保身份证明文件、资信材料及其他相关申请材料、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否则,您可能被取消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资格并因此产生损失。2、 本公司郑重提醒您:在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前,须了解本公司是否具有
3、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业务资格及是否已开通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权限。3、 本公司郑重提醒您:融出方为本公司时,本公司既是您的交易对手方,又根据您委托办理交易指令申报以及其他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有关的事项,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风险。本公司未如期申报、虚假申报或错误申报的,可能会给您造成损失。融出方为本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时,本公司根据您和本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委托办理交易指令申报以及其他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有关的事项,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风险。4、 本公司郑重提醒您:在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中,标的证券处于质押状态,您将无法卖出或另作他用,您可能会承担因证券价格波动而
4、产生的市场风险。5、 本公司郑重提醒您:若您于购回交易日、延期购回日或提前购回日违约未购回或履约保障比例达到或低于最低履约保障比例时,您未提前购回且未按约提供履约保障措施的,按照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以下简称“业务协议”)约定,本公司将有权处置违约交易及其相关补充交易的全部标的证券,并将违约处置所得资金从您资金账户中全额扣划用于抵偿您的应付金额,不足以抵偿的,融出方有权继续向您追偿。本公司处置相关标的证券时,抛售的价格、时机、顺序将不受您控制,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由您自行承担。除上述风险外,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具有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利益冲突风险、操作风险及其它各类风险。在决定进行该业务前
5、您还应充分了解以下风险:(一) 市场风险,包括但不限于:1、 价格下跌:若标的证券在待购回期间价格下跌,导致交易履约保障不足,您须按约定提前购回、补充质押标的证券或采取其他约定方式提高履约保障比例。由此导致的损失,由您自行承担。2、 提前购回:若标的证券在待购回期间发生被ST、*ST、暂停或终止上市、涉及跨市场吸收合并、公司缩股、减资或公司分立等事件时,您面临提前购回的风险;由此可能影响您的资金使用安排及资金流动性;如您未按约提前购回,本公司有权处置相应的标的证券,由此导致的损失,由您自行承担。(二) 信用风险,包括但不限于:1、 违约处置风险。若您违约,根据约定质押标的证券可能被处置,因处
6、置价格、数量、时间等的不确定,可能会给您造成损失。2、 融出方未提供足额资金。您与融出方已签订交易协议,但初始交易日若融出方无足额资金,则初始交易将无法完成,由此可能影响您的资金使用安排。(三) 标的证券受限的相关风险:如果您将质押或处置需获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证券作为股票质押回购标的证券的,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先获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备案。若您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有关审批或备案程序的,应自行承担由此而产生的风险,若造成融出方损失的您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四) 资金用途的相关风险:您应按规定使用初始交易所得资金,不得用于投资高污染、高耗能及产能过剩等国家限制
7、性行业;若您是国有股股东,不得用于买卖股票。(五) 标的证券范围调整的风险:标的证券可能被证券交易所暂停用于股票质押式回购或被我公司调整出范围,导致已达成的初始交易或补充质押无法申报。您将承担相关风险。(六) 超出购回期限的风险:股票质押回购累计的购回期限超过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规定的最长期限的,您将面临无法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购回交易的风险。(七) 深市限售股的风险:标的证券为深交所发行上市的有限售条件股份,初始交易或补充质押成交当日,司法机关对标的证券进行司法冻结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优先办理司法冻结,您将面临相应交易交收失败从而导致无法获得相应资金的风险。(八) 高管股解锁受限的风险:若您
8、为深交所上市公司董监高且以您持有的被锁定的上市公司股份参与股票质押回购的,待购回期间,不能使用您可转让股份额度对上述股份进行解锁。(九) 个人持有的应纳税限售股的相关风险。若您为自然人且以您持有的应纳税限售股参与股票质押回购的,计算履约保障比例时,个人所得税的预扣预缴额或金额将在股票市值中被扣除。(十) 债券及基金作为标的证券的特殊风险。以沪市债券作为标的证券的,实际购回日应不晚于债券兑付日。以深市债券为标的证券的,待购回期间发生债券兑付、赎回的,所得资金一并质押。以封闭式基金作为标的证券的,实际购回日应不晚于封闭式基金结束日或转为开放基金的日期。以分级基金作为标的证券的,分级基金因份额折算业
9、务增加的基金份额一并质押。(十一) 特殊及异常事件,包括但不限于:1、 已质押的证券或您的证券账户、资金账户被司法冻结或强制执行:因您已质押的证券或您的证券账户、资金账户被司法冻结或被强制执行,您未按约提前购回或通过场外方式提前了结,本公司有权处置相应的标的证券或通过司法途径行使质权,由此导致的损失,由您自行承担。2、 标的证券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待购回期间,质押的标的证券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且您未按约提前购回的,本公司有权处置相应的标的证券或通过司法途径行使质权,由此导致的损失,由您自行承担。3、 集合资产管理或定向资产管理合同提前终止:待购回期间,因资产管理子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或定向资
10、产管理合同提前终止的,您无法申请延期购回,由此可能影响您的资金使用安排及资金流动性。4、 本公司被暂停或终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权限:待购回期间,本公司根据证券交易所、监管部门的要求或其他情况,暂停或终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权限的,您将承担提前购回的风险。5、 本公司被风险处置或破产:本公司被风险处置或破产概率极微,且在正式被风险处置或破产之前会及时通知您提前购回,但您因故未在公司正式破产之前提前购回的,您可能会因此遭受经济损失。(十二) 操作风险,包括但不限于:1、 可能因本公司及资产管理子公司、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或托管银行的技术系统故障或差错等原因导致交易失败、资金交收失败或证券质押、解
11、质失败,可能无法按约达成交易,由此导致您的利益受到影响。2、 因本公司原因未及时足额冻结资金或证券;因本公司或托管银行原因致使资金交收失败;因本公司原因未如期申报或错误申报等导致交易或交收失败的,您由此可能遭受损失。3、 通知与送达异常,您可能会因此遭受经济损失。(十三) 政策风险:您应关注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中面临的各种法律风险,以及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证券交易所规则变化、修改等原因,可能会对您的存续交易产生不利影响,甚至造成经济损失。(十四) 其它风险1、 上市公司董、监、高及持股5%以上股东的信息披露义务:如果您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持股5
12、以上的股东,并将所持上市公司股票用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应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自行承担由此而产生的风险。待购回期间,您成为待购回标的证券所属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须及时告知本公司。如您未遵守此项规定,可能因此受到监管部门的处罚。2、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相关风险:您将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用于股票质押回购的,应在解除限售条件满足时及时办理解除限售手续。若您未及时办理解除限售手续的,本公司将对您收取违约金并有权要求您提前购回。您以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作为股票质押回购标的证券的,在待购回期间不得主动
13、承诺延长限售期。若您未经融出方同意,擅自主动承诺延长限售期的,本公司将对您收取违约金并有权要求您提前购回。3、 擅自承诺限售的风险: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您擅自对已质押的流通股作出限售承诺的,本公司将对您收取违约金并有权要求您提前购回。4、 标的证券持续停牌的价格重估风险: 在标的证券持续停牌5个交易日(含)以上的情况下,本公司有权按照业务协议约定的估值方式,对标的证券进行估值,并据此重新计算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履约保障比例,价格重估后的履约保障比例达到或低于最低履约保障比例的,您可能面临提前购回或违约的风险。5、 通知送达的风险:您从事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期间,本公司将以业务协议中约定的方式向您
14、发送通知。以电子邮件、手机短信通知的,以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发出后三十分钟视为已经送达;以录音电话方式通知的,以通话当时视为已经送达;因此您应保证本协议约定的通讯方式畅通并及时关注邮箱、手机短信。您若未及时收到有关通知,并由此影响您的交易决策或标的证券被本公司处置,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您自行承担。6、 未更新联系方式的风险:您未及时变更预留在本公司的有效联系方式,导致本公司无法通知您相关信息,可能影响您的交易决策或标的证券被处置,由此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您自行承担。7、 怠于妥善保管个人信息的风险:您应妥善保管普通证券账户卡、身份证件、交易密码等资料、信息,不得将普通证券账户、身份证件出借给他人或
15、将交易密码泄露给他人,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您自行承担。所有通过您的交易密码办理的业务均视为您真实意思的表示,您对此承担全部责任。8、 您的其他账户被限制的风险: 若您违约,本公司有权自违约之日起限制您在本公司开立的账户的资产转出,您需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9、 被取消交易资格的风险:在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开展期间,若您违约,有被本公司或证券交易所取消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资格的风险,您需承担由此造成的后果。10、 利益冲突风险:本公司公布的标的证券名单可能与自营、资产管理业务持仓重合,投资银行、研究咨询等其他业务也可能涉及该等证券。本公司公布、调整标的证券名单及其质押率,并不构成对该等证券投资价值的
16、判断或建议,您须审慎独立决策。11、 不可抗力风险:在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存续期间,如果因出现火灾、地震、瘟疫、社会动乱等不能预见、避免或克服等不可抗力情形,可能会给您造成经济损失。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所有风险。您在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前,应认真阅读相关业务规则及业务协议所有条款,对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所特有的规则予以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己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甲方(融入方):姓名/全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法定代表人住所沪A证券账户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深A证券账户联系地址邮政编码应急联系人应急
17、联系人电话电子邮箱 乙方(资产管理子公司)全称上海*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注册地址电子邮箱联系地址邮政编码200001资产管理计划名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产品编码定向资产管理客户姓名/全称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号身份证件号码身份证件类型资产管理计划沪A证券账户资产管理计划深A证券账户联系电话(适用于定向资产管理客户)电子邮箱(适用于定向资产管理客户) 丙方(证券经营机构):全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注册地址联系地址邮政编码经办营业部营业部负责人(本页无正文,为*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签署页) 甲方(个人签字,机构盖公章): 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18、 乙方(公章): 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丙方(公章): 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本协议于 年 月 日于上海市签订 为规范甲乙丙三方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明确甲乙丙三方在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业务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甲乙丙三方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相关事宜,达成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供甲乙丙三方共同遵守。第一章 释义与定义第一条 除非本协议另有解释或说明,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一
19、)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甲方将所持有股票或其它证券出质给乙方并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行为。(二) 初始交易:指甲方将所持股票或其它证券出质给乙方并从乙方融入资金的交易。(三) 购回交易:指甲方按照约定返还乙方资金并支付息费,乙方解除标的证券及待购回期间产生的孳息质押登记的交易,包括到期购回、提前购回和延期购回。(四) 标的证券:指用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证券,包括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A股或其他经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证券,未被乙方、丙方认可的证券除外。 (五) 初始交易日:指甲乙双方约定的进行初始交易的日期。(六) 购回交易日:指甲乙双方约定的进行购回交易的日
20、期,约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的,购回交易日提前至前一交易日。(七) 购回期限:指购回交易日与初始交易日之间的自然天数(算头不算尾,若发生提前或延期购回情形时,按实际天数计算)。(八) 初始交易金额:指双方约定的,初始交易时乙方支付甲方的交易金额(未扣除相关费用)。(九) 购回交易金额:指双方约定的,购回交易时甲方支付给乙方的交易金额(不含相关费用)。(十) 到期购回:指甲乙双方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在购回交易日进行购回交易。(十一) 提前购回:指甲乙双方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在购回交易日之前进行购回交易。(十二) 延期购回:指甲乙双方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在购回交易日之后进行购回交易。(十三) 补充质押:待购
21、回期间,甲方为低于预警履约保障比例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提供履约保障而进行的初始交易。补充质押可以为多笔,补充质押亦称为“补充交易”。(十四) 部分解除质押:待购回期间,甲方申请且经乙、丙方同意后,乙方解除部分标的证券或其孳息质押登记而进行的交易。(十五) 部分购回:指待购回期间,甲方申请且经乙、丙方同意后,甲方偿还部分资金并解除部分标的证券或其孳息质押登记而进行的交易。(十六) 部分还款:待购回期间,甲方申请且经乙、丙方同意后,可部分提前还款,原质押的标的证券或其孳息质押登记保持不变。(十七) 终止购回:指甲乙双方根据本协议的约定,不再进行购回交易,由丙方根据乙方委托提交终止购回申报,中国结算
22、根据证券交易所确认的申报结果,解除相应全部标的证券和相应孳息的质押登记。(十八) 违约处置:指因甲方购回交易违约须按本协议约定处置标的证券的,丙方向证券交易所提交违约处置申请或申报,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并经中国结算处理完成后,丙方即可出售甲方证券账户内违约所涉标的证券,乙方就甲方应付金额优先受偿。丙方有权从甲方资金账户扣划相关融资欠款并归还乙方。(十九) 原交易:指待购回的一笔或多笔初始交易。(二十) 合并管理:指丙方及乙方有权选择甲方一笔或多笔原交易、部分解除质押及其补充交易合并计算履约保障比例。(二十一) 履约保障比例履约保障比例(标的证券市值待购回期间分派且未提取的税后红利或利息乙丙方认可的
23、其它资产评估值预估的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额或个人所得税额(如需)/应付金额100%。若存在合并管理的原交易或因该些原交易产生的补充交易,合并管理的原交易与补充交易的履约保障比例合并计算。履约保障比例标的证券市值(合并管理的原交易)标的证券市值(补充交易)待购回期间分派且未提取的税后红利或利息乙丙方认可的其它资产评估值预估的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额或个人所得税额(如需)/ 应付金额(合并管理的原交易)+应付金额(补充交易) 100%待购回期间,当履约保障比例达到或低于预警履约保障比例时,甲方应按本协议约定采取履约保障措施;当履约保障比例达到或低于最低履约保障比例时,甲方应按本协议约定提前购回或采取履约
24、保障措施。(二十二) 交易协议:指甲乙丙三方就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各交易要素签订的协议。交易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初始交易日、购回交易日、标的证券品种及数量、初始交易金额、购回交易金额算法、年利率、最低履约保障比例、预警履约保障比例及提取履约保障比例、股份性质及解除限售日等。交易协议是业务协议的组成部分。(二十三) 证券交易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二十四) 中国结算: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公司。第二章 声明与保证第二条 甲方作如下声明与保证:(一) 甲方具有合法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主体资格且通过丙方的资质审查,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禁止、限制或不适于参
25、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情形。(二) 甲方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交易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丙、乙方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三) 甲方用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所有资产(包括资金和标的证券,下同)来源合法,并保证自愿遵守国家反洗钱相关规定。(四) 甲方保证向乙方或其定向资产管理客户质押的标的证券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或权利瑕疵,亦未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或其它第三方权利。(五) 甲方承诺以真实身份参加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如实向乙、丙方提供身份证明材料、资信证明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交的各类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信息变更时及时通知乙丙方。甲方同意乙丙方以合法方式对甲方的资
26、信状况及身份信息进行必要的了解,并同意乙、丙方向监管部门、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中国结算及征信机构等单位报送甲方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数据及其他相关信息。(六) 甲方保证其财务及信用状况良好,无任何可能对本协议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执行性造成实质性的负面影响,或可能严重影响其履约能力的诉讼、仲裁或类似事件。(七) 甲方承诺遵守乙、丙方确定的标的证券范围以及标的证券质押率上限、风险控制指标等。(八) 甲方承诺:若其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或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应如实向乙、丙方申报其在上市公司的任职及持股情况;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遵守法律法规
27、有关短线交易的规定;甲方任职或持股情况发生变化的,及时向乙、丙方申报。(九) 标的证券质押或处置需获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备案的,甲方承诺已经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先办理了相应手续,并且承诺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初始交易所得资金。否则,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甲方自行承担。(十) 甲方承诺在待购回期间随时了解自己的账户状态,关注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相关的公告,并及时接收丙方发出的通知。(十一) 甲方承诺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不会与其章程、内部规章、以其为一方主体的任何其他协议或其他法律文件及其在该等法律文件中的义务发生冲突,需要批准的,已履行了批准手续,且不违反适用于甲方的任何现行法律、法规
28、规章、条例、司法判决、裁定、仲裁裁决和行政授权、命令及决定,并履行了甲方的内部程序。(十二) 甲方承诺审慎评估自身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风险和损失。甲方承诺,乙方有权将乙方通过本协议及相应交易协议形成的对甲方的债权等向符合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融出方主体资格的第三方转让,并在转让完成后通知甲方、丙方。(十三) 甲方在初始交易前承诺将标的证券等相关证券转入丙方交易席位的,承诺在债务存续期间不转出。(十四) 甲方保证在本协议期内维持前述声明和保证始终真实有效。第三条 乙方作如下声明或保证:(一) 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资产管理公司,具有合法的股票质押回购业务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
29、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禁止、限制或不适于参与股票质押回购的情形。(二) 乙方承诺:作为丙方的子公司,以其管理的本协议项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资金参与股票质押回购业务,上述资产管理产品合法设立且允许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相关资产管理合同已约定乙方代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签署本协议,相关法律后果均由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承担。(三) 乙方承诺:其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股票质押回购,已经获得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客户的合法授权;相关资产管理合同已约定质权人登记为乙方,并约定由丙方负责交易申报、盯市管理、违约处置等事宜;乙方管理的定向资产管理客户参与股票
30、质押回购,已经获得定向资产管理客户的合法授权,相关资产管理合同已约定质权人登记为定向资产管理客户或乙方,并约定由丙方负责交易申报、盯市管理、违约处置等事宜。(四) 乙方用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资产(包括资金和标的证券,下同)来源合法,并保证自愿遵守国家反洗钱相关规定。(五) 乙方承诺按照丙方要求提供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保证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信息变更时及时通知丙方。乙方同意丙方对信息进行合法验证,同意丙方应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中国结算等单位的要求报送乙方相关信息。(六) 乙方承诺自愿遵守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交易规则等规定,以及丙方相关业务规定。(七) 乙方承诺遵
31、守丙方确定的标的证券范围以及标的证券质押率上限、风险控制指标等。(八) 乙方承诺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不会与其章程、内部规章、以其为一方主体的任何其他协议或其他法律文件及其在该等法律文件中的义务发生冲突,需要批准的,已履行了批准手续,且不违反适用于乙方的任何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条例、司法判决、裁定、仲裁裁决和行政授权、命令及决定,并履行了乙方的内部程序。(九) 乙方保证在本协议期内维持前述声明和保证始终真实有效。第四条 丙方作如下声明或保证:(一) 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已在证券交易所开通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权限,且该交易权限未被暂停或终止。(二) 丙方承诺具备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必要
32、条件,能够为甲乙双方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提供相应的服务。(三) 丙方承诺按照本协议约定,基于甲乙双方真实委托进行交易申报。丙方未经甲乙方同意进行虚假交易申报,或者擅自仿造、篡改交易委托进行申报的,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或乙方造成的损失,但已达成的交易结果不得改变。(四) 丙方不以任何方式保证甲乙双方获得投资收益或承担甲乙双方投资损失。(五) 丙方承诺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不会与其章程、内部规章、以其为一方主体的任何其他协议或其他法律文件及其在该等法律文件中的义务发生冲突,需要批准的,已履行了批准手续,且不违反适用于丙方的任何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条例、司法判决、裁定、仲裁裁决和行政授
33、权、命令及决定,并履行了丙方的内部程序。(六) 丙方保证在本协议期内维持前述声明和保证始终真实有效。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1. 甲方向丙方申请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经丙方资质审查合格后,可与乙方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2. 初始交易交收完成后获得初始交易金额;3. 购回交易交收完成后,已质押的相应证券及孳息解除质押;4. 向乙方查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相关信息;5. 到期购回,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或三方另有约定的除外;6.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二)甲方的义务1. 如实向乙、丙方提供各
34、类身份证明材料和信用状况证明文件,并对所提交的各类文件、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在上述相关文件、资料、信息等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乙、丙方;2. 初始交易时,应保证证券账户状态正常且有足够可用于交收的标的证券;交易指令申报成功后接受相应的清算与质押结果。因其证券账户标的证券不足或账户状态不正常导致交易无法申报、申报失败或质押失败的,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3. 购回交易时,应保证资金账户有足够可用于交收的资金,交易指令申报成功后接受相应的清算与资产交收结果。因其资金账户内资金不足或账户状态不正常导致交易无法申报、申报失败或资金交收失败的,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35、4. 待购回期间,按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利息;5. 初始交易时,按照规定缴纳质押登记费;初始交易及购回交易时,按照丙方规定缴纳佣金等全部相关费用;6. 若提前(延期)购回,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提前(延期)购回补偿费;7. 初始交易所得资金不用于投资高污染、高耗能及产能过剩等国家限制性行业;8. 初始交易所得资金不用于非法用途;9. 甲方标的证券被依约处置后,甲方应根据国家有关税法规定缴纳相关税费;10. 对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进行的违约处置,甲方认同并接受相关的处理结果;11. 甲方开立的上海A股证券账户应指定在丙方。待购回期间,甲方不得撤销、变更指定交易关系。甲方深市证券账户中持有的股
36、票质押回购标的证券应托管在丙方。待购回期间,甲方不得撤销托管关系。甲方同意丙方对甲方账户设置禁止沪深A股证券账户销户及禁止撤指定、禁止普通资金账户销户。甲方不得进行证券账户号变更等操作;12. 应按法律法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13. 在质押标的证券解除限售条件满足时,甲方应当及时委托上市公司申请办理相应质押标的证券的解除限售手续。对于可办理解除限售手续,而甲方未及时委托上市公司办理的,甲方应每日按初始交易金额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直至甲方完成相关解除限售手续。甲方超过30日仍未能完成解除限售相关手续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前购回并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提前购回补偿费;14. 甲方将有限售条件
37、股份用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应根据乙方要求配合乙方就本协议及相关交易协议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的公证手续。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甲方承担;15. 待购回期间,甲方不得擅自同意或主动承诺延长已质押的有限售条件股份的限售期或擅自对已质押的流通股作出限售承诺。未经乙方、丙方同意,甲方擅自同意或主动承诺延长已质押的有限售条件股份的限售期或擅自对已质押的流通股作出限售承诺的,乙方有权按初始交易金额的百分之一向甲方收取违约金并要求甲方提前购回并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提前购回补偿费;16. 应妥善保管沪深A股证券账户、身份证件、交易密码等资料、信息,不得出借沪深A股证券账户、身份证件,不得泄露交易密码,
38、不得全权委托丙方员工、证券经纪人操作账户,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甲方承诺所有通过甲方交易密码办理的业务均视为甲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甲方对此承担全部责任;17. 应在交易申报后三个交易日内向丙方查询该交易结果,当甲方对该结果有异议时,须在查询当日以书面形式向开户营业网点质询。甲方逾期未办理查询或未对有异议的查询结果以书面方式向开户营业网点办理质询的,视同甲方已确认该结果;18. 待购回期间应随时关注标的证券二级市场价格、履约保障比例的变化情况,保证本协议约定的通讯方式畅通;19. 发生重大诉讼、仲裁或者其他可能导致本协议和交易无法正常履行的事件,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3日内通知乙方及丙
39、方;20.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一) 乙方的权利1. 乙方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为融出方的,初始交易交收完成后取得甲方质押标的证券及孳息的质权;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为融出方的,若交易协议中约定乙方为质权人的,初始交易交收完成后取得甲方质押标的证券及孳息的质权;2. 购回交易交收完成后按本协议约定取得甲方应返还的资金,并按约定收取息费;3. 待购回期间,有权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收取利息;4. 向丙方查询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情况;5. 甲方违约时,有权就丙方按本协议约定处置标的证券所得款项优先受偿。处置所得资金不足以清偿甲方融资欠款的,有
40、权继续向甲方追偿;6. 乙方有权将乙方通过本协议及相应交易协议形成的对甲方的债权等向符合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融出方主体资格的第三方转让,并在转让完成后通知甲方、丙方;7. 当出现本协议约定的情形或其它足以影响协议继续履行的事件时,有权要求甲方提前购回;8. 若甲方提前(延期)购回,有权向甲方收取提前(延期)购回补偿费。(二) 乙方的义务1. 如实向甲、丙方提供各类身份证明材料,并对所提交的各类文件、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在上述相关文件、资料、信息等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甲、丙方;2. 在资产管理合同等相关文件中向集合计划持有人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充分揭示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
41、相关风险;3. 进行初始交易委托时,保证其相关资金账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金账户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资金账户,以下同)内有足额资金,交易指令申报成功后接受相应的清算与资金交收结果。因乙方原因造成资金账户内资金不足或账户状态不正常导致交易无法申报、申报失败或资金交收失败的,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4. 购回交易时,按照丙方规定缴纳交易佣金等全部相关费用。第七条 丙方的权利和义务(一)丙方的权利1. 要求甲乙双方提交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相关的各类身份证明材料、信用状况证明文件及其它相关文件,对相关内容进行解释或说明;丙方有权以合法方式对甲方的资信状况、身份信息及履约能力进行必要的调查;2. 若甲方违约,
42、有权按本协议约定处置甲方证券账户内违约涉及的原交易(含合并管理的其它原交易,如有)及其相关补充交易所涉的标的证券;3. 若甲方违约,对于处置相应质押标的证券所得价款,按照本协议约定从甲方资金账户进行资金扣划,优先偿还乙方,剩余资金返还甲方资金账户;若标的证券为个人解除限售流通股且该标的证券被依约处置的,丙方有权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先行预扣预缴甲方个人所得税或直接扣缴个人所得税后优先偿还乙方,剩余资金返还甲方资金账户;4. 若甲方违约,有权自违约之日起限制甲方从其在丙方开立的账户内转出资金及证券;5. 甲方或乙方账户内没有足够资金或证券达成双方交易,或达成交易可能导致协议各方违反任何法律、法规或规
43、则的,丙方有权拒绝甲乙方的交易委托。丙方无需就此向甲乙双方承担任何责任;6. 有权向甲乙双方收取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佣金;7.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二)丙方的义务1. 待购回期间,除本协议约定情形外,不得处分甲方证券账户中的标的证券;2. 为甲乙双方提供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委托、盯市管理及违约处置服务;3. 负责盯市管理,当履约保障比例达到或低于最低值时,按本协议约定通知甲乙双方;4. 若甲方违约,应按本协议约定处置甲方证券账户内违约交易(含合并管理的原交易,如有)及其相关补充交易所涉及的标的证券;5. 若甲方违约,对于处置相应质押标的证券所得价款,优
44、先偿还乙方,剩余资金返还甲方;6. 受理甲方或乙方提出的查询申请,向其提供明细数据、变动记录等查询服务;7. 在协议内容或有关业务规则变更后,及时以本协议中约定的方式通知甲乙双方;8.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权限被暂停或终止、进入风险处置或破产程序等导致本协议和交易无法正常履行的,应及时通知甲乙双方;9.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第四章 一般业务规则第八条 甲乙双方已充分知悉并同意:双方互为交易对手方,并共同委托丙方办理交易申报以及其他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有关的事项。第九条 甲方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前,须通过丙方的资质审查。资质审查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规模
45、财务状况、信用状况、风险承受能力及对证券市场的认知程度等。第十条 甲方已通过丙方报备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合格投资者资格的,当甲方在丙方开立的资金账户中新增挂入深市(沪市)A股证券账户时,甲方认同并接受丙方将为其报备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合格投资者资格;第十一条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标的证券为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A股股票以及其他经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证券,未被乙方、丙方认可的证券除外。第十二条 购回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具体购回期限在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遇法定节假日的,购回交易日提前至前一交易日。以沪市债券作为标的证券的,实际购回日应不晚于债券兑付日。
46、以封闭式基金作为标的证券的,实际购回日应不晚于封闭式基金结束日或转为开放式基金的日期。第十三条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交易时间沪市为每个交易日的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深市为每个交易日的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30。第十四条 甲方将有限售条件股份用于股票质押回购的,解除限售日应当早于购回交易日。不同解除限售日的股份应通过不同初始交易或补充质押进行交易申报。第十五条 不同股份性质的股份应通过不同初始交易或补充质押进行交易申报。第十六条 乙方在每自然季度的最后一个月20号(遇法定节假日的,提前至前一交易日)或双方约定的时间向甲方收取本期甲方应当支付的利息。最后一期的利息与购回交易金额一并收取。丙方根据乙方授权将相应利息直接从甲方资金账户中扣划。本期应收利息= 第i日尚未归还的本金年利率/360年利率:待购回期间,发生年利率调整的,自调整之日起,对尚未购回的交易按调整后的年利率计息。n:指本期存续天数,即上期结息日(含)或初始交易日(含)至本期结息日(不含)或购回交易日(不含)的存续天数。若甲方未按约支付利息的,乙方有权向其收取违约金,违约金计算公式如下:应付未付利息产生的违约金 第i日尚未支付的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