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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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波市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修订 )2010-01-06 14:41:23信息来源:办公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城市社会、 经济的发展,合理有效地配置城市土地与空间资源,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及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第三条各类建设工程配建停车 (包括机动车停车场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应符合本规定要求。第四条配建

2、停车场的布局、 结构、设备和交通标志标线等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范执行。配建非机动车停车场的设计宜考虑远期进行改建的需要。.第二章配建指标第五条居住类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上落客大类中类计量单位机动车停 非机动车停车位指货停车车位指标标泊位指标套型面积2.0-1商品房1.0小于 90 m2套型面积车位 /100 m 21.50.01大于 90 m2居住 -2拆迁安置房建筑面积0.62.0-3经济适用房0.53.0-4廉租房、集体宿0.24.0舍注: 1、经计算所得机动车泊位中应保证5%以上为地面停车位。2、套型面积超过300 m2 / 户的,机动车停车泊位按3 个车位 /

3、户计算,非机动车停车泊位按4 个车位 / 户计算。第六条办公类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机动车停车非机动 上落客货大类中类小类车停车 停车泊位计量单位位指标位指标指标-1 行 -1-a 核心区0.6-1-b 内城区车位 /100m22.00.02政办公0.8办公 -1-c 外围区建筑面积1.0. -2-a 核心区0.7 -2-b 内 30000 1.0-2 商300000.90.01城区务办公 -2-c 外 300001.1围区300001.0第七条商业类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大类中类小类-1 -1-a 核心区综 -1-b 内城区合商业 -1-c 外围区-2 -2-a

4、核心区大 -2-b 内城区型超市 -2-c 外围区商业-3 -3-a 核心区一 -3-b 内城区般超市 -3-c 外围区-4专业市场-5零售网点机动车停车位指非机动 上落客货车停车 停车泊位计量单位标位指标指标0.70.83.00.021.00.80.93.00.03车位 /100m21.1建筑面积0.70.83.00.030.90.82.00.010.42.50.03注:本大类中, -2 类大型超市指建筑面积大于 3000 平方米的商品超市。 -3 类一般超市指建筑面积 1000-3000 平方米的商品超市。建筑面积不足 1000 平方米的商业建筑归入 -5 类零售网点。第八条文体场所建设工

5、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计量单机动车非机动 上落客货大类中类停车位车停车 停车泊位位指标位指标指标-1 大型体育场馆车位 /6.0200.5-2中小型体育场馆3.030百座0.5-3影剧院6.010文体-4会展用地车位0.83.00.1-5博物馆、群艺馆、科技馆、图书2场所馆、文化活动中心/100m建筑面0.64.00.05积注: 1、本大类中, -1 大型体育场馆指体育场 1.5 万座,体育馆 0.4 万座; -2 中小型体育场馆指体育场 <1.5 万座,体育馆<0.4 万座。2、 -1 大型体育场馆选址位于核心区时根据交通影响评估结果确定配建车位数。第九条宾馆、餐饮、娱

6、乐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大类中类计量单位机动车停车位指非机动车停 上落客货停标车位指标车泊位指标宾馆、餐-1 宾馆车位 /100m20.82.00.01-2 餐饮、饮、娱乐建筑面积1.22.00.02娱乐注:宾馆内附设的餐饮、娱乐设施应按-2 类计算后进行累加。第十条医院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机动车停车非机动车大类中类计量单位上落客货停位指标停车位指车泊位指标标-1市、区级综合医0.85.0院、专科医院车位 /100m2医0.1-2 社区医院、独立建筑面积0.5院3.0诊疗所-3 疗养院0.41.0第十一条教育设施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机动车停车位非

7、机动车上落客货停车大类中类计量单位停车位指指标泊位指标标教-1大中专院校3501.0-2中学车位/ 百学0.6501.0育设-3小学生0.5102.0施-4幼儿园0.451.5注:核心区内改建、扩建、新建中小学用地不足的,上落客货停车指标可适当放宽。第十二条游览场所的建设工程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机动车停车位非机动车停车大类中类计量单位指标泊位指标.游览场-1城市公园车位/公顷4.050所-2主题公园占地面积1050第十三条交通枢纽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机动车停车位非机动车停车大类中类计量单位位指标(参考指标(参考值)值)交通枢 -1长途汽车站车位 / 高峰日2.04.0纽-2公

8、交枢纽站每千旅客1.010注: 1、本大类建设工程须进行详细的交通流线组织设计和交通影响评估。2、本大类的上落客货停车泊位需进一步分解为出租车、 公交车、社会车辆的上、下客停车泊位及货物装卸泊位, 进行详细研究后确定。第十四条工业仓储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机动车停车位非机动车停车位指类别计量单位标(参考值)指标(参考值)工业厂房、仓储设施车位 /100m2 建2.00.2筑面积.第三章指标适用第十五条 本规定停车配建指标为建设工程需要达到的最低标准。第十六条下述几种情况, 可根据建设工程所在区位、 周边道路状况、公交服务水平等因素对其停车配建指标另行规定,并在地块规划条件中予以明

9、确:(一)历史文化保护街区;(二)城市核心区零星插建项目及城市特定区域重要建设项目;(三)火车站、客运码头等综合交通枢纽周边区域;(四)紧邻轨道交通一、二号线站点的建设项目;(五)其它需要对停车配建指标做特殊规定的建设项目。第十七条 居住、办公、商业、文体场所、宾馆、餐饮、娱乐设施、医院和教育设施除按规定要求配建停车泊位外, 还应按本规定设置上落客货停车泊位。 上落客货停车泊位应为地面停车位, 要求进出方便,不得影响正常交通。第十八条 重大建设项目应按照宁波市重大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估编制与管理办法 要求编制交通影响评估报告, 并根据项目交通影响评估报告对其停车配建进行完善和优化。.第十九条 在

10、同一建设工程中包含不同类别建筑物的, 应按不同指标分别计算停车泊位,再进行累加。办公和居住相混合且停车泊位相通用的建设工程可对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指标进行适当折减, 两类性质分别计算各自需要达到的配建停车泊位数量后, 配建停车泊位较少的一项, 可按该项计算停车泊位数的 70计入总共需要达到的停车配建泊位数。第二十条 外围区新建建筑不宜配建机械式停车位,核心区和内城区内新建项目确因用地紧张需采用机械式停车配建的, 地下机械式停车位按其车位数的 70计入总停车数,地面机械式停车位按其车位的 80计入总停车数。第二十一条 村镇建设用地、特殊用地等建设工程停车配建可参照本规定及相关标准、规范执行。第四章附

11、则第二十二条本规定所用名词定义如下:配建停车场:指各类建设工程依据有关规定所附设的, 为与本建设工程相关的出行者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上落客货停车泊位: 地块内供乘客上下车场所以及货运车辆装卸货物的场所。建筑面积:是指计入容积率计算的面积。重大建设项目: 是指按照宁波市重大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估编制与管理办法规定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估的建设项目。核心区:由核心区 A 和核心区 B 组成,其中核心区 A 为三江片北至环城北路,东至中兴路,西、南至铁路的区域;核心区 B 为东部新城由世纪大道 - 通途路 - 院士路 - 铁路围合成的区域。内城区:由三江片、镇海片和北仑片三部分组成,其中三江片为核心区以

12、外,由机场路 - 北环西路 - 北环东路东外环路 - 铁路 - 鄞县大道- 同三高速 - 鄞州大道所围成的区域及由慈海大道( 329 国道) - 镇骆路 - 望海大道 - 铁路所围成的镇海新城北区;镇海片为由俞范东路 -雄镇路 - 甬江所围成的镇海老城区;北仑片为由中河路- 恒山路 - 闽河路- 庐山路所围成的区域。外围区:除核心区和内城区外其它区域均属于外围区。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原宁波市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同时废止。.建设单位于 2010 年 1 月 1 日之前已取得招拍挂土地成交确认书、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划拨决定书以及其它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按原宁波市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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