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会组织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情况的调查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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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文最新推荐- 关于工会组织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情况的调查报告 一、我市国有企业改革的基本情况。 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工作始于1996年。按照“抓大放小”和“三改一加强”的指导方针,抓住产权制度改革这一中心环节,积极探索不同形式的企业转机建制新路子,使企业的体制和机制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止目前,全市公有企业788家,已有760家进行了不同形式的改制,改制面达97%。其中拍卖占30%,租赁占18%,兼并占4%,股份合作制占12%,破产占3%,其他形式占30%。全市国有企业298家(国有工业企业83家,国有商业企业215家)中,已改制的有278家,改制面达94%。 市直公有企业139家,已改制117家,改

2、制面占84%。市直国有企业92家,集体企业42家,已改制的国有企业78家,改制面85%,集体企业已改制39家,改制面83%。 二、我市工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的情况。 工会从源头参与并把握企业改革的方向。在漯河市国有企业改革初期,工会非常重视国有企业改制的源头参与。为全力推进我市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市总工会参加了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工会源头参与主要是通过参加企业改制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来实现,这个阶段工会参与的主要工作是通过学习,调查研究、深入了解和掌握上级关于改革政策以及企业的实际情况,反映广大职工的愿望和要求。市总工会在实践中也正是如此,及时如实地反映了实际情况,代表广大职工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3、如提出“一手抓机制、一手抓规范”的工作思路,本着依法改制、规范操作的要求,参与制定了关于对改制企业进行规范完善的实施意见、漯河市企业改革基本程序、漯河市关于国有企业破产工作的若干意见、漯河市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资产处置办法等文件。为我市国企改革工作的顺利推进和规范操作提供了保障。在改革的形式上,工会赞成多策并举,一企一策,稳步推进的原则,如积极培育上市公司,通过对国有资产的整合,使之成为我市新的经济增长点;对部分资产规模相对较大,经营形势良好的企业,鼓励其引进外资实施兼并。对严重资不抵债,长期停产,扭亏无望的企业,坚决依法破产,从根本上解决困难企业的问题等,反映了职工群众的意愿。 (二)企业改

4、制重要事项必须经职代会审议。根据xx规定,国有企业改制大体上分为准备,制定方案和实施三个阶段。一些重大问题,改革实施方案都需要职代会审议,听取职工意见,未经职代会审议的不能实施。在企业改制中凡涉及到职工裁员,分流,安置方案的事项都要求向职工公开。如市红日集团在改制时,首先选定几个模拟法人,向职工发表竞争演讲,职工最终以投票决定新的法人,充分发挥了职代会作用,真正依靠职工群众选择企业的命运。在深化国企改制的具体操作程序上,企业职代会严把“六关”:一是严把资产评估关,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要求经营者做出诚信承诺;二是严把资产处置关,在职工补偿金、离退休职工养老补偿等方面规范处置和剥离,杜绝偷漏转移行

5、为,避免国有资产的流失;三是严把发起人资格审查关;四是严把平等竞争关。所有改制企业,必须公开举行发起人答辩会,现场答辩、公开定价、民主评议、充分征求广大职工意见;五是严把检查验收关,从各方面督促改制企业真正建立起科学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防止图形式、走过场,使企业真正转换体制和机制。实现了企业经营者的贴身经营,步入新的发展阶段。 (三)企业改制必须保留工会组织并发挥工会组织作用。改制企业工会组织得到了及时续建或重建,市总及时根据漯河企业改制的情况,把改制企业工会组织建设摆上重要位置,拟定了关于加强转机建制企业工会建设和职工民主管理工作的意见,以市企业转机建制工作领导小组文件下发

6、。市委出台了中共漯河市委关于全心全意依靠职工办企业和充分发挥工会作用的意见,要求企业改制必须依法建立和健全工会组织。工会组织依照法律规定和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企业工会组织,也不得把工会合并或归属到其它工作部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临颖县总工会也对改制企业提出六项具体要求:改制方案须经职代会通过;必须依法组建工会; 工会主席、副主席分别以职工身份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原属工会的财产、改制后仍属工会所有;必须足额上解工会经费。这些做法保证了在改制企业中工会地位、作用以及工会干部待遇不变,做到了工会有牌子、有人员、有公章、有办公地点、有活动,工会工作保

7、持了连续性,并在改制中发挥了较好的作用。如:市制药厂改制时被外商购买,改制后老板逃匿,企业一盘散沙。市总工会主席田爱华带领工会同志到企业工会,鼓励工会干部,高唱国际歌,自己救自己。在以后的几年中企业工会成为职工的靠山,他们带领职工群众搞生产自救,为职工争地位,追缴养老保险金,救助困难职工发挥了强有力的作用。市第二针织厂在政府未征求职工意见的前提下把企业卖掉,企业职工发生了围堵市委、政府的事件,市总工会主席田爱华同志带领工会干部亲临现场,正值该工会组织换届之时。田主席现场主持换届会,直选了工会委员和工会主席解决了主要矛盾,在以后的日子里,企业工会积极开展护厂活动,组织职工再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维

8、护企业的生产秩序发挥了市委、市政府认可的作用。市车辆总厂由于改制承诺不能兑现,引发了职工不满。在职工群众的要求下,使政府认定企业购买者违约,将企业收回国有。市总工会及时指导组建了新的工会组织,直选了厂长,每年召开职代会不少8次,解决了诸多的企业生产经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得到了职工群众的拥护。 (四)改制后的企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以职代会为主要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及时建立和完善,发挥了重要作用。改制前国有企业的职代会与改制后企业的职代会虽然形式上仍是一个模式,但实质内容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一是改制企业的职代会,由改制前的“走过场”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经营者把个人利益与企业命运紧密联系在一起只

9、有对职工负责,才能对自己负责,只有调动了职工的积极性,才能做强做大企业。因此改制企业真正把民主管理作为企业的一个本质特征,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办好企业的有效形式。市再生资源公司把企业发展和生产经营的方案全部交给职工讨论,使集体合同和工资协商更加人性化,企业和职工同心协办,使企业甩掉亏损,走上赢利。二是企务公开民主评议持续健康发展。过去企务公开是一种群众监督而改制后的企业搞企务公开是一种民主管理的手段。这种手段对企业职工都有利。龙源航运公司经理每半年向职代会报告一次业务招待费情况。舞阳冠军棉织公司将领导陪员费公开,这种做法取信了职工,减少了企业的开支。民主评议实质上是解决了改制企业干部能

10、上能下的用人机制问题。市再生资源公司规定凡民主评议超过30%反对票的就自动辞去领导职务。经过评议公司一名副经理被免职。舞阳冠军棉织公司通过民主评议干部,调整5人提拨使用1人。市宏运集团在每年一次的职代会上,对中层以上干部进行民主测评,并与干部的奖惩挂钩,作为企业选拔任 用干部的重要依据。从1997年底改制至今,先后有10名干部因测评成绩差、职工信任率低被降职或免职,有14名优秀职工因信任率高、工作能力强被提拔到基层领导岗位。 三、我市改制中有关政策的落实情况。 为了维护职工在改制时的合法权益,我市各级工会组织积极参与,发表意见,反映职工群众的诉求,使得政府形成了解决以下问题。 (一)企业改制时

11、,原企业要依法与职工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规范和建立新型劳动关系。对于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应区别不同情况,按规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二)内退职工的安置。企业改制时,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或在企业工作30年以上(含30年)的职工,包括符合该条件、改制前已办理内退手续的职工和未办理内退手续的在岗职工,可实行内部退养,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再办理退休手续。期间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金和应发放的生活费,可从改制企业资产中一次扣除、交新企业,用于这部分费用的支出。 (三)工伤职工(含职业病患者)的安置。对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1-4级)的职工,按有关文件规定安置。大部分丧失

12、劳动能力(5-6级)的企业职工(不含破产企业,破产企业按有关规定执行),不解除关系,其伤残抚恤金按本意见社会保险相关条办理。部分丧失劳动能力(7-10级)的,经本人申请,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并在发给一次性安置费的同时,别行增加伤残就业补助金。 (四)经济补偿金和职工安置费用的来源。企业净资产优先用于安置职工,不足部分用土地处置收益安置职工,土地处置收益仍不足以安置职工的,不足部分可从同级政府改革专项资金中予以弥补。改制企业安置职工后,土地处置收益仍有剩余的,全部交当地政府作国企改革专项资金,统筹用于其它改制企业的职工安置。 (五)改制企业要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

13、企业改制时,历年所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费,与改制企业的工伤和患职业病职工的社会保险、伤残抚恤金、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金等,经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定,从企业资产中足额剥离。 (六)企业改制时,已离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补偿金,按照每人XX年医疗保险费的标准核定,从企业资产中据实剥离。 (七)改制企业经过相关资产处置,仍有净资产的,上述各项欠交和补偿的社会保险资金应一次性变现上交社保机构。企业没有净资产的,欠交的社会保障资金从政府专项资金中弥补,补偿的社会保障资金,按照相关标准据实剥离,加大企业资产负值,由改制后的企业负责上述人员的相关费用支出。   &n

14、bsp; 1 规范行为,强化监督,努力建设法治导向型的服务型税务XX区依法行政工作经验交流材料规范行为,强化监督,努力建设法治导向型的服务型税务XX市XX地方税务局党的十六大后,国家税务总局提出“将税收工作的重心转向法治导向型”,这是一项长期工作,更是一项全局性、系统性的工作。近年来,我局依照“巩固完善,加强落实,规范执法,强化监督”的工作思路,通过明晰权责,规范行为,强化监督,全面提升了我局依法治税的整体工作水平,为建设法治导向型的服务型税务奠定了基础。一、理顺执法与服务的关系,深刻认识建设“服务型税务”的重要意义“服务型税务”,就是从管理模式上转变过去那种以监督打击为主的管理思路,确立以纳

15、税人为导向的服务型思想、服务型方式和服务型机制,从而更好地履行税收职能、提高税收征管效能。这就要求我们切实转变管理理念,从观念上彻底改变过去政府机关强调命令、强调指挥、强调管制的思维定势,以强化服务为我们工作的出发点、着力点和归宿点。(一)建设“服务型税务”,是适应加入WTO要求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的迫切需要。加入WTO对我国政府的影响是全面和深远的。在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下,也只有建立公共服务型政府,实现政府由管制型向服务型的转变,才能与国际惯例接轨,保证政府运转的高效、透明,为实现全球资源向本地集聚营造良好的环境氛围。市政府明确提出,要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服务型政府”,

16、因此,我们构建“服务型税务”也是落实市政府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现实要求,是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二)建设“服务型税务”,是贯彻“三个代表”要求坚持执政为民思想在税务工作中的具体体现。贯彻“三个代表”要求,本质在执政为民。长期以来,由于计划经济下传统思想观念的束缚,我国在税收执法中对征税人的权力和纳税人的义务强调较多,而对征税人的义务和纳税人的权利强调较少。建设“服务型税务”,就是要在理论上确立税收的公平原则,确立纳税人的主体地位,确立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平等的关系,从而真正转变税务机关的观念和工作方式,充分尊重纳税人、服务纳税人,切实维护纳税人权益。(三)建设“服务型税务”,是体现税收本

17、质特征实现税收职能的客观要求。从本质上说,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为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而取得的收入。我们建设“服务型税务”,就是要构建一种新型的税收征纳关系,征税人积极主动地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纳税人更加自觉、主动、积极地诚信纳税,从而从根本上改善税收征纳关系,提高纳税遵从度,促进税收职能的有效实现。二、规范行为,努力提高纳税服务水平建设“服务型”税务,我们的目标就是要实现两个提高:一是提高服务纳税人水平,即为纳税人提供规范的、全面的、及时的和经济的各项服务措施,大幅度提高纳税服务的水平和质量;二是提高服务地方经济水平,就是说既要依法组织完成税收收入,又要充分发挥税收的宏观调

18、控作用、政策导向作用,为促进经济发展、调节收入分配、维护社会稳定服务。为此,我局不断规范执法行为,并强化对执法人员素质和能力的教育。(一)推行执法公示制度和纳税服务八公开我局与各部门及各岗位按责任签订了行政执法责任书,在执法主体中根据部门职责及岗位职责确定了执法依据,执法责任,执法目标及执法考核。同时,根据推行执法责任制的要求,适应政府职能的转变,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我局将执法依据、执法主体、执法结果向社会公开,使有效监督税收执法权成为可能。为加强执法公示的指导性和时效性,提高执法透明度,我局对外庄严承诺实行纳税服务八公开,即:公开税收法律和规章;公开各办税窗口的职责范围;公开纳税人办理各项涉

19、税事务的时限、步骤和方法;公开服务标准,让纳税人清楚服务项目、标准和范围;公开收费标准,凡是收费的项目要公开收费标准和依据;公开违章处罚,定期将纳税检查情况、对纳税人处罚结果和依据公开;公开工作纪律和廉政规定,将税务人员守则、税务人员职业道德工作纪律和有关廉政规定公开;公开受理纳税人投诉的部门和监督电话,设置举报箱,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二)注重发挥职能,实现业务过程法制工作规范化地税局是一个业务性很强的政府职能部门,因此,我局将税收法制工作作为业务工作的“龙头”和抓手。征收局将法制工作作为业务工作的统揽,基本实现了对依法征收的全过程控制;稽查局紧把审理关,实现了对稽查案件的控制;政策法规科着重

20、实现在政策落实、制度协调、减免税管理等方面的规范化;各管理局能够处理好为执法与服务的关系,做到既严格依法办事,又维护纳税的合法权益,在向“服务型”税务转变的全过程,充分发挥了管理职能。(三)强化对执法人员素质和能力的教育,法制培训工作坚持不懈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我局有计划地组织干部进行有关的税收法律法规政策业务学习的培训。在对象上侧重于一线的执法人员和基层税收管理人员,在内容上,重点抓住执法中易出差错的重点环节,突出行政程序法律法规,行政的责任承担及执法人员“两个维护”意识的教育,在方法上,加大执法实务培训,通过剖析案例,以案说法,保证了专题业务培训的完整性。三、强化监督,切实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

21、体系。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促进税收法制工作的公开化、透明化,形成事前、事中与事后的全过程监督的体系。(一)强化事前监督,涉税文件的会签会办与备查备案根据征管法第三条规定,凡是本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及本局单位或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在本区内具有约束力的涉及税收的解释、规定、办法的文件等,我局均由政策法规科进行专门的会签会办及上报备查备案。两年来,我局共会签会办相关涉税文件38件,切实落实了涉税文件会签会办制度及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制度,从而从源头上做好事前监督。(二)注重事中监督,减免税合议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机制有效实施为强化税收执法的事中监督,充分保证税收执法的公正性,

22、我局在征管环节制定了减免税的合议制度与在稽查环节重大案件的审理制度。凡依据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纳税人减征或免征的应缴税款的,在审批减免税时均进行集体合议,通过减免税合议制度的实施,严肃政策,加强管理,杜绝了减免税中的不正之风,提高了办事效率,受到纳税人的充分好评。税务案件的审理工作既是对前期稽查人员工作结果的检查过程,又是依据税收相关法律进行鉴定的过程,更是税务机关依法治税过程的依据,因此,做好税务案件的审理工作具有重要意义。我局在审理重大税务案件时,均采取集体审理合议的形式,既保证了案件审理的客观公正性,又保证了审理工作质量。(三)坚持事后监督,执法检查与案件的复查工作成效显著为加强

23、对税收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我局一直坚持实施日常执法检查和专项执法检查。通过对税收征管过程中的“热点”、“疑点”问题的分析,明确执法检查的重点,在检查的内容上形成“以程序合法、文书规范为核心,适用政策详查,规程必查”的工作思路,在检查方式上实行“科所按月自查,按季互查,区局定期抽查”和核查结查通报等措施,保证了执法深度与广度,检查结果和岗考及执法责任制挂钩。通过全局上下几年来的不懈努力,我局的税收法制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整体税收执法水平得到较大的提高。但我们清醒地认识到,依法治税工作任重而道远,只有上下一条心,咬定目标,扎实工作,我们才一定能够通过建设与完善“服务型税务”,推

24、动依法行政,真正实现依法治税。1在百度搜索:规范行为,强化监督,努力建设法治导向型的服务型税务 试谈部队和军人军属涉法问题现状及对策为进一步做好法律拥军工作,依法维护部队和军人军属的合法权益。最近,鼓楼区司法局联合区人武部组织召开了维护部队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座谈会,省军区政治部、省武警总队、省边防总队、南京政治学院、军区联勤部第16分部等10个驻区部队领导以及区委领导和区委组织部、区法院、区民政局、区劳动局等区双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领导参加了会议。会议分析了当前部队和军人军属涉法现状和法律需求,区委领导对进一步做好区法律拥军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和措施。会后,区司法局又专门走访了部分驻区部队

25、,进行了深入调研。目前,全区现有驻区团以上部队31个,其中军以上单位5个。近年来,法律拥军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围绕部队和军人军属的法律需求,通过各种方式依法维护部队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为深入研究和探讨解决新时期部队和军人军属涉法问题的对策和方法,下面谈几点粗浅认识。一、部队和军人军属涉法问题现状。近年来,随着地方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深入,随着国家工业化、城市化的推进和市场经济的发展,部队和军人军属涉法问题呈逐年增多趋势,出现“五多五少”的现象,即涉法问题发生在战士身上的多,部队干部身上的少;发生在基层部队的多,部队机关的少;发生在农村兵身上的多,城市兵身上的少;发生

26、在官兵家庭中的多,官兵本人身上的少;发生在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多,发达地区的少。调研中我们发现,目前部队和军人军属遇到的涉法问题主要集中在“新三难”上,即军属再就业难、涉法问题解决难、伤残军人安置难。涉法纠纷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一)义务兵家属优待金不兑现引发的涉法问题。约占纠纷总数的46,义务兵家属优待金被扣发、少发、不发现象较为普遍,尤其在农村地区。根据政府有关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发放规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都有缴纳优待金的义务,家住农村的义务兵家属,由当地政府采取平衡负担的办法发给优待金,家住城镇的义务兵家属,按规定享受义务兵家属优待金。(二)官兵家庭、财产类纠纷。约占纠纷总数的22,主要表

27、现在军属劳动权益被侵犯、军属人身权益受侵害、宅基地和相邻权纠纷等方面。随着企业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军属首次就业难和下岗再就业问题,已成为各级部队领导重点关注的“难题”。根据政府出台的关于驻宁部队随军家属工作安置办法规定,随军家属的安置是一项政治任务。随军前为非城镇居民户口的家属,随军后向户口所在区的劳动部门申请安置,劳动部门应优先推荐就业,保证其第一次就业。凡不属于破产、特困和停产企业的随军家属,不得下岗或列入经济性裁员。调查中,我们发现不属于上述几种情形的军属仍被下岗。此外,在农村因征地拆迁、翻建盖房而经常引发宅基地纠纷和相邻权纠纷。(三)官兵个人婚姻纠纷。约占纠纷总数的12,近年来,军人离

28、婚案件逐年上升,其中部队士官、老干部离婚率较高。(四)军属人身遭故意伤害类纠纷。约占纠纷总数的12,主要是军属在当地遭到他人故意或恶意的人身伤害,从而引发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五)其他类纠纷。约占纠纷总数的8,主要是部队对外出租房屋引发房屋租赁纠纷,部队允许生产经营时遗留的经济纠纷,军属因意外事件或医疗事故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二、涉法问题难解决的原因分析。部队和军人军属涉法问题难解决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我们应当从多角度、多层面来综合分析产生纠纷的原因。1、部队少数官兵法律意识不强。由于部队实行军事化管理,官兵接触社会相对较少,对基本法律知识缺乏学习和了解。当本人或家庭遇到涉法纠纷时,往往不

29、知所措,不知道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有的战士怕影响自己的进步,不向组织反映情况,造成思想上非常苦恼,甚至引发过激的想法和举动,严重影响了战士们安心服役和部队的稳定。2、地方有关部门对帮助解决部队涉法问题重视不够。在新的历史时期,双拥工作直接关系到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军队建设。部队和军人肩负着保卫国家的责任和使命,全社会应当更加关心和做好维护国防利益工作。但在实践中,我们发现有些地方和部门对军人军属涉法问题重视不够,把部队涉法问题等同于一般民事权益纠纷处理,处理时体现不出优抚精神,甚至个别职能部门擅自违反有关政策和法律规定,侵犯了军人军属的合法权益。3、法律拥军服务工作上还存在很多不足。一是服务工

30、作不到位。随着部队近年来法制化建设的加强,部队系统内部团以上单位大多建立了专门的法律顾问部门,但没有真正将法律服务工作延伸到基层。地方法律拥军部门在服务上还存在服务不够主动积极的现象。二是服务活动不经常。法律拥军临时活动多,整体统筹计划不够,一般是在“八一”期间开展活动较多,常年坚持活动较少。三是服务信息不畅通。地方与部队之间有信息网络,但经常沟通、联络不够,部队向地方反映涉法问题信息少,地方不能及时了解和掌握部队和军人军属的法律需求。四是服务效果不明显。近年来一些部队和军人军属涉法纠纷难解决,一些“老大难问题”久拖不决,除了军地双方联系配合不够密切,主要原因是地方有关部门在处理涉法纠纷时主动

31、性不够,责任心不强。影响了服务效果。4、维权宣传不到位。减少或避免部队和军人军属涉法纠纷的发生,关键是加强维护国防利益重要地位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人们依法维护部队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意识。这方面一些地方和部门宣传力度不够,形式单调,途径单一。三、解决部队和军人军属涉法问题的对策。1、从建设政治文明的高度来认识法律拥军工作。法律拥军工作是传统拥军的延伸和拓展,具有时代性、创新性,要通过法律拥军,充分体现军地双方在政治文明建设中发挥的示范作用和成效。地方职能部门要提高法律拥军工作对维护部队稳定,促进国防建设重要性的认识,要从讲政治、讲大局出发,把法律拥军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拥军优属、巩固军

32、政军民团结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把法律拥军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建立相应的服务保障机制,做到法律宣传进军营,法律服务进军营,确保法律拥军工作深入开展。2、完善网络,加强军地之间的联系和沟通。不断了解和掌握部队和军人军属的法律需求,经常听取他们对法律拥军工作的建议和要求,围绕部队法律需求和建议,有的放矢,落实法律拥军各项工作。为保证信息畅通和服务到位,军地双方要建立相对稳定的联络员队伍,定期联系,互通信息。针对部队法律骨干队伍缺乏的实际,要加强对部队专兼职法律人才队伍的培训和教育,帮助他们提高法律专业水平。3、整合资源、促进军人军属涉法问题的解决。在服务资源利用上,要有效整合部队和地方法律服务力量

33、,做到军地融合、优势互补、步调统一。在法律服务的形式上,特别是法制教育手段上,要有所突破,结合需求特点,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灵活方法,组织部队官兵开展法律知识演讲竞赛、参加法院庭审旁听等学教活动,提高官兵学法用法的兴趣和效果。针对基层部队分散的特点,可以组建军地联合普法讲师团,深入部队进行巡回法制讲座,不断提高官兵的法制观念。4、突出实效,推动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落实。在服务效果上,要坚持实事求是的服务原则,避免走过场、搞形式,要针对部队和军人军属涉法问题实际,把已经发生但尚未解决的涉法纠纷,作为服务重点,力求实效。针对军属就业难的问题,劳动和人事部门要积极开展“送岗到军营”活动,定期召开专门的军属就业信息发布会,拓宽军属的就业渠道。要建立法律拥军工作监督考核机制,把法律拥军工作作为考核双拥工作和职能部门业务工作的重要内容。针对部队和军人军属涉法纠纷难解决的问题,建立重大疑难个案联合分析制度,召集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共同会诊,及时为部队和军人军属解决涉法问题。姚启明xx作者单位:xx区司法局20xx年4月30日1在百度搜索:试谈部队和军人军属涉法问题现状及对策 17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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