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存货会计准则的差异比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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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旧存货会计准则的差异比较 存货是企业的一项重要流淌资产,它的正确确认、计量和披露对于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具有重大影响。2001年11月9日我国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存货(以下简称“旧存货准则”),并要求从2002年1月1日起在暂在股份有限公司施行。为了满意顺应经济全球化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发展的新趋势,建立完整的我国会计准则体系,进一步规范存货的确认、计量与相关信息的披露等方面的迫切需要,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对该准则进行修订并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以下简称“新存货准则”),要求上市公司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本文揭示了我国新旧存货准则十个方面的差异,以期对广阔会计人员

2、学习、理解和今后执行新存货准则有所帮助。 一、准则的总体结构方面 旧存货准则由引言、定义、确认、初始计量、发出存货成本的确定、期末计量、存货成本结转、披露、衔接和附则共十个部分组成;新存货准则的总体结构有所转变,由总则、确认、计量和披露共四个部分组成。 二、准则的适用范围方面 旧存货准则规定:“本准则不涉及: (1)因建筑合同而形成的在建工程; (2)农业企业收获的农产品和采掘企业开采的矿产品; (3)牲畜等与农业活动有关的生物资产; (4)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存货的初始计量“。 而新存货准则第一章第二条规定:“消耗性生物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和“通过建筑合同归集的存货成本,适用企

3、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筑合同”。相比之下,新存货准则的适用范围更广。 三、存货的选购成本方面 新存货准则第三章第六条规定:“存货的选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进口关税和其他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选购成本的费用”。而旧存货准则除了此项规定外,为了与原执行的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衔接,还对商品流通企业的存货的选购成本单独作出了说明性的规定:“商品流通企业存货的选购成本包括选购价格、进口关税和其他税金等”。新存货准则取消了这项规定,同时在第三章第九条“不计入存货成本”的项目内删除了旧存货准则中有关“商品流通企业在选购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仓储费等费用”的内容。 四、存货的加工

4、成本方面 旧存货准则对存货加工成本的确定,列举了可选用的制造费用安排的方法和联产品加工成本可选用的安排方法,并规定了主副产品加工成本的安排方法。而新存货准则第三章第七条仅提出“企业应当依据制造费用的性质,合理地选择制造费用安排方法”、“在同一生产过程中,同时生产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并且每种产品的加工成本不能直接区分的,其加工成本应当根据合理的方法在各种产品之间进行安排”,并没有对制造费用安排等方法进行列举。 五、存货成本中的借款费用方面 新存货准则第三章第十条明确规定:“应计入存货成本的借款费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处理。”即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将扩大到某些存货项目中,如需要通过

5、相当长时间的生产活动才能达到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因旧借款费用准则中仅规定用于固定资产的借款费用可以资本化,所以旧存货准则不涉及存货成本中的借款费用问题。 六、其他方式取得存货的成本方面 旧存货准则规定“投资者投入的存货的成本,应当根据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确定”。新存货准则第三章第十一条规定:“投资者投入的存货的成本,应当根据投资合同或协议商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商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强调了公允价值的运用。但新存货准则亦未详细规定如投资合同或协议商定价值不公允的状况下,存货的价值应如何确定。 新存货准则第三章第十三条中,增加了旧存货准则中未提及的内容,即“企业供应劳务的,所发生的从事劳务供应人

6、员的直接人工和其他直接费用以及可归属的间接费用,计入存货成本”。实际上,这一做法在会计实务中已被普遍采用。另外,新存货准则第三章第十三条中,也相应地将旧存货准则中“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特地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以及供应劳务的成本,一般应当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扩展为“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特地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以及供应劳务的成本,通常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旧存货准则特地规定了接受捐赠及盘盈存货的成本确定方法,而新存货准则删除了此项规定,其原因与新准则体系对公允价值的重新运用有关,即接受捐赠及盘盈存货的成本可以相关存货的公允价值加上相关的税费确定,

7、故不需作特地规定。 七、发出存货成本的确定方法方面 旧存货准则对发出存货成本的确定采用不完全列举的方式,规定“企业应当依据各类存货的实际状况,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可以采用的方法有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和后进先出法等”。 新存货准则第三章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即新存货准则所列存货发出成本的确定方法仅包括: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法三种,取消了移动平均法和后进先出法,并将“个别计价法”的位置调整到最终。这一做法主要是基于两方面考虑:一是确定发出存货实际成本的移动平均法和后进先出法不具有普遍性或不

8、能真实反映存货流转状况;二是改进后的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已取消了确定发出存货实际成本的后进先出法,新存货准则的此项修订是为了与国际会计准则进一步趋同。 八、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的摊销方法方面 与存货发出成本的确定方法相同,旧存货准则对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的摊销也采用不完全列举的方法规定,“企业应当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对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进行摊销,计入成本费用。可选用的方法有一次转销法、五五摊销法等”。 新存货准则第三章第二十条规定:“企业应当采用一次转销法或者五五摊销法对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进行摊销,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即,将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摊销方法的采用明确限定为一次转销法和五五摊销法

9、两种。 九、盘亏或毁损存货的损失方面 旧存货准则规定:“盘亏或毁损的存货所造成的损失,应当在发生的当期计入损益”。新存货准则在第三章第二十一条中进一步说明“企业发生的存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存货的账面价值是存货成本扣减累计跌价预备后的金额。存货盘亏造成的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十、存货的披露方面 在旧存货准则基础上,新存货准则取消了企业应当披露“存货取得的方式以及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的摊销方法”和“当期确认为费用的存货成本,如主营业务成本等。”的规定。除此之外,由于新存货准则取消了确定发出存货成本的移动平均法和后进先出法,因此亦相应取消了旧存货准则中要求披露“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的发出存货的成本与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平均法确定的发出存货的成本的差异”的规定。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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