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保用品发放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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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保用品发放管理规定为加强本局职工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管理工作,合理作用劳动保护用品,保证 职工在工作(生产)劳动中的安全与身体健康,使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化、制 度化。根据劳动法和省市有关职工劳动保护的政策规定,本着安全、经济、 实用、合理发放的原则,结合我局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度本规定。一、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的原则1、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使用、管理,必须贯彻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 方针,使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确实起到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的作用。2、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必须依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件,对不同工种、不 同劳动条件,发给不同的劳动保护用品。劳动保护用品是为劳动提供保护的必要 物质条件,职工上岗

2、作业必须按规定使用,劳动保护用品不得移作他用或领而不 用。3、劳动保护用品不是生活福利待遇,应按规定标准以实物形式发放给职工, 不得以币代物发放,更不得以发放劳动保护用品的名义发放其它物资。二、劳动保护用品发放范围和标准1、本规定适应于局机关工人岗位上的在岗人员。2、职工按其所从事的岗位(工种)领取劳动保护用品,职工岗位(工种) 变动后劳动保护用品按新岗位(工种)标准发放。3、局下属单位和部门职工的劳动保护用品可参照本规定自行确定发放标准。 经费由各单位和部门负担。4、局机关其他岗位的在岗职工因工作确需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由各科室根 据实际情况发给,其经费在各科室办公经费中开支。5、因特殊情况需

3、提高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由职工所在科室提出申请, 经局办公室审核报局长批准后可按提咼后的标准发放。6、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见附表,凡未列入和新出现的工种,由局办公室 按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拟定标准报局长批准。但发放标准及周期不得超过 本规定中的主要工种。三、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管理1、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管理由局办公室负责,每年应对各岗位(工种)人 员名单进行核实报局长批准,并负责劳动保护用品的计划、采购、保管和发放工 作。2、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必须建立健全劳动保护用品的领用、 保管和发放制度, 严格按规定和标准发放,不得违反规定多发或少发劳动保护用品,凡违反规定或 造成其它不良影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3、凡领取劳动保护用品的职工,因病事假、离职学习等超过三个月以上者, 应在其劳动保护用品个人明细帐上将其使用时间扣除,使用期相应延长。4、本规定执行前发放的耐用劳动保护用品,使用不足原规定年限的可继续 按原规定年限使用,到期后按新规定的标准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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