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九章第九章 股东及股东权利股东及股东权利第一节 股东资格n1、股东是指向公司出资或者认购股份,并且记载于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名册上的人。n欲成为股东,必须首先具有股东资格。n2、获取股东资格,是实现宪法赋予的经济权利的一个具体形式n强调平等。一、股东资格的限制n出于维护经济安全及正常投资秩序的考虑,一些特定群体的股东资格受到限制。n(一)公权机关(政府部门、公检法等不能成为发起人股东)n(二)证券市场监管人员及市场从业人员n(三)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发起人资格n(四)不具有本国境内住所的外国人的发起人资格n(五)公司成为自身股东的资格 二、股东身份的取得n股东身份的取得,包括原始取得和继
2、受取得两种方式。n(一)原始取得n指投资者基于其股权投资(equity investment)而取得股东资格。n1.公司设立发行n2.公司增资发行(二)继受取得基于出资之外的合法事由取得而股东地位。n1.赠与。我国合同法第185、186条的规定。例:(1)张三,股权转移。(2)用于社会公益。n2.继承。n(1)有限责任公司:我国公司法第76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n(2)股份有限公司:按照继承法。n3.受让:有偿合同行为。三、股东身份的认定难点n(一)股东身份认定的一般规则n1.实质要件n投资者向公司出资或具有其他合法取得出资份额或
3、股权的事由。n其一,股东原始取得股权的出资证明书。n其二,股东继受取得股权的证据,包括股权转让协议、赠与合同、遗嘱、夫妻财产分割协议、共有财产分割协议等。2.形式要件n投资者的姓名或名称被记载于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名册中。n(1)有限责任公司n章程与股东名册n(2)股份有限公司n股东名册(二)股东身份认定的特殊规则n1.投资者已经出资或者依法定事由继受了股权,但公司却没有签发出资证明书或者交付股票。n(1)有限责任公司n请求公司签发出资证明书n(2)股份有限公司n区分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n2.投资者已经出资或者依法定事由继受了股权,但公司章程或股东名册却没有记载或者没有变更记载。n(1)对内n有权
4、主张确认其股东身份n(2)对外n不能对抗第三人n3.投资者已经出资或者依法定事由继受了股权,但公司却未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登记或者变更登记。n 对内:n(1)股东有权请求公司进行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公司有义务满足股东的请求。n(2)公司不得以没有登记或者没有变更登记为由对抗股东。n对外:不得对抗第三人n4.公司章程或股东名册对股东姓名进行了记载,但股东出资或者继受行为存在瑕疵。n5.公司章程或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与实际出资人或实际继受人并不相符。n这种名实不符的情形包括两类:n其一,隐名股东。n其二,盗名股东。出资人以现实世界中不存在的虚拟人的名义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认购股份。关于隐名股东问题关
5、于隐名股东问题n(一)“相对隐名”:公司法第33条第2、3款。n(1)对外n对外部债权人而言,股东身份统一以工商登记为准(包括成立登记和变更登记),以维护登记公示的公信力。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n(2)对内n对公司和其他股东而言,股东名册有更高的效力,公司和股东不能对原始记载反悔,工商未登记但股东名册有记载的股东,对内有权主张股东权利。(二)“绝对隐名”:隐名股东的确权纠纷n股东名册没有记载,只有出资证明书,可作内部债权n最高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n上海市高院:关于审理涉及公司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三)隐名出资与干股的区别n“干股”是指股东不必实际出资就能
6、占有公司一定比例股份份额的股份。n干股股东的法律地位:一般情况下,干股的取得和存在是以一个有效的赠股协议为前提。由于股东并没有实际出资,因此股东资格的确认完全以赠股协议为准,只要赠股协议合法,就享有赠股协议中约定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n接受干股,已经成为新型的受贿行为。第二节 股东名册n一、股东名册的概念n(一)概念n股东名册(list of shareholders),是指公司依法设置的记载股东及其所持股份的簿册。n(二)形态n两种:纸质与电子二、股东名册的置备及记载n(一)有限责任公司。n我国公司法第33条规定 n(二)股份有限公司n我国公司法的规定n(1)第97条n(2)第131条n(3)
7、第140条第1款 三、股东名册的效力n1.推定效力。n我国公司法第33条第2款: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n2.对抗效力。n公司法第33条第3款: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四、股东名册的封闭与在册日期n(一)股东名册的封闭n指为便于确定股东权的行使主体,而在一定的时间内停止股东名册的记载。n我国公司法第140条第2款规定 n(二)在册日期n在册日期(record date),指在某一特定时期在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被认为是有权行使股东权利的股东。在册日期可以
8、独立使用,也可以与股东名册的封闭同时使用。第三节 股东权利n一、股东权利的分类n(一)自益权与共益权n 股权的行使是为自己利益,或为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n(二)单独股东权与少数股东权n 是否需要持有一定比例的股份才能行使?n(三)固有权与非固有权n 是否能够通过章程来加以限定?n(四)一般股权与特别股权n 普通股股东享有的为普通股权,特别股股东享有的为特别股权。二、股东权利的类型n(一)分红权,又称股利分配请求权n(二)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n(三)新增资本的优先购买权n(四)表决权:累积投票权n(五)查阅权n(六)提案权n(七)转让权n(八)回购请求权n(九)诉讼权一、股利分配请求权n(一)概念
9、n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和地位所享有的请求公司向自己分配股利的权利。n(二)性质:期待性、社团性债权n1.许多公司长期不分红n2.有利润未必能拿到分红n3.抽象的股利分配请求权与具体的股利分配请求权n问题:股利分配请求权是否股东的固有权?问题:股利分配请求权是否股东的固有权?(三)股利的概念和类型n1.股利(dividend)的概念n公司从现在或过去的盈余(surplus)中向股东所作的给付。n(1)美国:统称为“股利”,不作区分n(2)我国: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之前,区分为“股息”与“红利”。股息是指按确定的比率向其支付的公司盈余,红利是指股息之外向股东分配的公司盈余。2.股利的类型股利的类型n
10、1)现金股利n包括以金钱和期票的方式支付。n(2)股份股利n一般向同种类的股东支付。n(3)债券股利n以本公司发行的债券向股东分配。n(4)其他财产股利n布匹、车票、上网时间、通话时间等(四)股利分配的构成要件n1.实质要件n有利润可分,我国公司法第167条n2.形式要件n公司适格机构作出分配决议n(1)美国诸州:董事会决议n(2)我国:股东会(五)实践问题n1.股份转让之后、股利分配基准日前未办理股东变更手续,股利归谁?n2.股东死亡之后,公司分配股利,股利归谁?n3.股东抛弃其股利分配请求权,股利归谁?nA.股东在股东大会决议分配股利之前nB.股东在股东大会决议分配股利之后二、剩余财产分
11、配请求权n(一)概念n公司在清算之时,股东就公司的剩余财产所享有的请求分配的权利。n(二)公司分配财产的位序(参照破产法第113条)n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n2.职工工资、劳保、医保等n3.社会保险费用、税款n4.普通破产债权n5.优先股n6.普通股n问题:在公司清偿所有债权人申报的债权之后,又有未申报的债权人提出清偿请求权的,应当如何处理?三、新增资本的优先购买权n(一)法理基础n1.原股东先期投入之隐形成本n2.维持原股东的股权比例利益n(二)发展与变化n1.公司存在调整资金需要的可能n2.坚持原股东的优先权会损及公司利益n(1)时间长,效率低n(2)放弃优先认购,会给潜在的投资者产生消极
12、的心理暗示n(3)公司需要拓展新的股东n(三)我国的规定n1.法条:公司法第35条(举例)n2.实践: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n问题:新增股本优先购买权是不是固有权?问题:新增股本优先购买权是不是固有权?四、表决权n(一)概念n股东就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表决的权利。n(二)法理基础n为什么是股东、而不是其他主体拥有表决权?n(三)原则:按资表决(认缴 vs 实缴)n(四)表决权的特殊规则n1.股东另作规定:按人头表决n2.特殊股份没有表决权n(1)无表决权股(non voting shares)n(2)公司自己持有的股份:公司法第104条3.累积投票规则:公司法第106条n(1)概念:指股
13、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或监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待选董事(或监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入选的表决权制度。n(2)目的:防止大股东利用表决权优势操纵董事的选举,矫正“一股一票”表决制度存在的弊端。n(3)运作:按这种局部集中的投票制度,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代表的表决权数不是一个,而是与待选董事的人数相同。股东在选举董事时拥有的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与待选董事人数的乘积。投票时,股东可将其表决权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董事候选人。(五)表决权的行使方式n1.表决权的亲自行使n(1)参加股东(大)会,
14、并投票n(2)书面行使,我国公司法第38条n2.表决权的代理行使n我国公司法第107条n3.表决权的信托行使:我国信托法第9条n美国法规定,表决权信托最长为10年n问题:股东表决权能否买卖?五、股东查阅权(知情权)n(一)法理基础n消除代理成本的最佳方式是公开。n(二)权利的主体n1.在册股东n2.受益所有人n(三)查阅的范围n(四)查阅权的限制n1.持股比例的限制(我国没有)n2.正当目的的限制(我国没有规定)问题:1.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记录能否被查阅?2.公司的原始财务凭证能否供查阅?3.立法不周延的问题4.查询的“内档”和“外档”的问题公司法第6条第3款,公证机关可能的空间?六、转让权:
15、股权转让合同中的问题n(一)有限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问题n(1)有限公司股东能否主张部分优先购买权?n(2)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是指出资份额,还是指其表决权,抑或指人头?n(3)有限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能否引入竞价机制?n(4)有限公司股东的表决权,如无约定,是按照认缴的资本比例,还是按照实缴的资本比例?n(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工商部门的过户登记是对抗要件,而不是生效要件,股东名册上记载的人,就是行使股权的人(公司法第33条)(三)股东资格继承问题(三)股东资格继承问题n公司法第76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n1.这是补充性规则,如章程无另行规定,则一切合法继承人当然成为股东,享有股东的一切权利。n2.继承人为多人?n3.当继承人为党政干部、军人等不得经商的人员?n4.当继承人为未成年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n5.章程的效力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