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起诉状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陕西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市*路*大厦*座*室。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18*. 第一被告:西安某二手车经销有限公司。 地址:西安市*区*寨*庄*区*号。 法定代表人:宋某 ,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联系电话:02*-*,18*。 第二被告:宋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西安市*区*小区*号楼*层*室,身份证号:61*。 联系电话:13*,13*。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328936.7元及逾期利息66446.83元(暂计至20_(请自填)年7月2日); 2
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全部承担。 事实与理由: 第二被告系第一被告股东兼法定代表人,20_(请自填)年6月8日,因第一被告尚在设立之中,故第二被告与原告签订了一份工程装修承包合同,合同中约定,原告承包*寨工业园车行即第一被告营业场所装修工程。依据当时的工程设计图纸计算的预算价为1246781元,经优惠后的合同造价为120万元,如被告要求增加或减少工程项目,工程总造价相应增减;工人及材料进场一周内,被告支付合同总造价40%,工期过半,再支付合同总造价40%,工程完工7日内,付足到工程总造价的97%。若出现被告不能按期付工程进度款,供材料未按时到位或提出设计图纸修改等情形之一,工期相应顺延。合同签
3、订后,原告按照约定于20_(请自填)年6月9日正式进场施工,施工过程中,被告就工程设计图纸进行了多次变更,工程于20_(请自填)年8月20日竣工,第一被告也于20_(请自填)年8月26日投入营业使用。该工程合同预算价为120万元,增项部分造价为1135172.7元,减项部分价值为106236元,工程决算总价为2228936.7元。20_(请自填)年6月14日至20_(请自填)年8月20日,第一被告股东惠某某、方某某累计向原告支付工程进度款90万元,合同期间被告并未按约定支付进度款,目前仍欠原告工程款1328936.7元。20_(请自填)年10月,原告向被告直接送达了决算书,被告并未提出异议,原告于20_(请自填)年6月5日再次向被告邮寄送达了工程总价决算书。原告多次找两被告要求支付工程款,但两被告均置之不理,不予支付。 基于以上事实,原告认为,在第一被告设立期间,第二被告与原告为建设营业场所而签订的工程装修承包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拒不履行付款义务的行为,属于严重违约。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如所述。 此致 西安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陕西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4 /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