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疏议的性质版本及存在的问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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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唐律疏议的性质、版本及存在的问题唐律疏议是唐代乃至整个中国古代的一部非常重要的法 学着作,关于其性质、由来、版本及存在的问题,学界已经有所涉及 或探讨,本文即在此基础上朝前推进。在论述的过程中,有的观点 可能会和通说有所不同,有的则是对前人之说的阐发和补充,但无论 如何,都是希望能够深化对唐律疏议的认识。一唐律疏议的性质关于唐律疏议的性质,学界普遍认为它是唐代的律典,也是我国古代流传下来的第一部完整的法典 .我过去也持这样的看 法,并在自己的论着中加以采纳,可随着研究的深入却逐渐发现,这 种说法虽然不无道理,但并不准确,唐代的律典严格说来不是唐律 疏议而是唐律,我国现存第一部完整的古代法典自然

2、亦非唐 律疏议,而应是唐律,唐律疏议不过是唐律的官方解释 书而已。唐律疏议在唐代叫律疏,翻译成现代汉语就是唐律释 义。关于它的产生,旧唐书卷五。刑法志说:“(永徽) 三年诏曰:律学未有定疏,每年所举明法,遂无凭准,宜广召解律人 条义疏奏闻,仍使中书、门下监定。于是太尉赵国公(长孙)无忌、 司空英国公(李) ……等,参撰律疏,成三十卷。四 年十月奏之,颁于天下。”唐律疏议卷一名例律说: “今之典宪,前圣规模,章程靡失,鸿纤备举。而刑宪之司,执行殊异,大理当其死坐,刑部处以流刑,一州断以徒年,一

3、县将为 杖罚,不有解释,触涂睽误。皇帝彝宪在怀,纳隍兴轸…… 是以降纶言于台铉,挥折简于旄彦,爰造律疏,大明典式。” 这两段文字对唐高宗时期制定律疏原因的说明不完全相同,前者 强调是为了给科举考试提供一个标准答案,后者强调是为了给司法活动提供一个统一的定罪量刑的尺度,尽管如此,但有一点是相同的, 就是律疏制定以前,唐朝已经有了律典,所谓律疏的任务仅 是对已有律典作出解释,而不是制定新的律条。唐代最早的律典是高 祖时期的武德律,后来是唐太宗时期的贞观律,唐高宗永徽二年(651 年)闰九月又“颁新定律、令、格、式于

4、天下”,而律 疏就是对此前已经存在的律的解释。这也就意味着,唐朝是先有了 律典,然后才有了作为法律解释的律疏,在这里,律疏不是律 典而是法律解释书的性质显而易见。唐高宗永徽年间之后,唐律曾有过变化,最明显的是第 294条,其规定原为:“诸卖期亲卑幼及兄弟孙、外孙、子孙之 妇、从父弟妹为奴婢者,流二千里;卖子孙及己妾(无子)、子孙之妾,徒二年。即和同相卖者,各减一等。其卖余亲者,各从凡人和、 略法。”后修改为:“诸略卖期亲以下卑幼为奴婢者,并 同斗殴杀法(无服之卑幼亦同)。即和卖者,各减一等。其卖余亲者, 各从凡人和

5、、略法。”而律疏也做了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这种调整和修改的文字较长,兹不具录 ,但由此也可看出律疏 作为法律解释书的性质。唐律疏议作为唐代的官方法律解释书,是对唐律的 逐条解释,因此其中既开列了每条律文,也详细记载了对律文的解释, 基本格式是:律文+ 疏文+律文+疏文……以第182条为例: “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缄麻以上,以奸论.疏议曰:同宗、共 姓,皆不得为婚,违者各徒二年。然古者受姓命氏,因彰德功、邑居、 官爵,事非一绪……若外姻有服属而尊卑共为婚姻,及娶同

6、母异父姊妹若妻前夫之女者(谓妻所生者.余条称前夫之女准此),亦 各以奸论.疏议日:外姻有服属者,谓外祖父母、舅、姨、妻之父母, 此等若作婚姻者,是名尊卑共为婚姻……其父母之姑、舅、 两姨姊妹及姨若堂姨、母之姑、堂姑、己之堂姨及再从姨、堂外甥女、 女婿姊妹,并不得为婚姻,违者各杖一百,并离之.疏议曰:父母姑、舅、 两姨姊妹,于身无服,乃是父母缠麻,据身是尊,故不合娶 ……”在这毂文字中,“疏议曰 ”前面加着重号的部分即为律文,后面没有加着重号的则为疏

7、文。尽管如此, 从有关历史文献来看,唐代仍然是律 律疏并行,律疏并没 有取律而代之。以唐玄宗开元二十二年(734年)至二十五年(737 年)对唐代法律的修订来说,当时 “删缉旧格、式、律、令及 敕,总七千二十六条……总成律十二卷,律疏三十 卷,令三十卷,式二十卷,开元新格十卷。 ” 在 这里,既有律,也有律疏,二者同时并存。20世纪,敦煌吐鲁番出土了部分唐代法律文书。从这些文书来看,也是唐律律疏并存,如 P3593、P3690、S.6138号文书 记载的都是律疏,S.9460 P3608、P3252、LM20_

8、1457_20_01、 大谷5098及8099号文书记载的则是没有疏文的独立的唐律。那 么在有了律疏之后,独立的唐律为什么还会存在并行用?这 可能有多种原因,比如当时没有印刷术,书籍的推广只能靠手抄,而唐律部头较小,便于抄录传播;律疏中的律文,如上例所示, 被分割成几部分,这对律文的解释当然有利,但对律文的直观而整体 的把握则并不方便,而没有疏文的唐律恰好可以让人对律文一览 无余。但更重要的,我想应是唐律的特殊地位所致。律疏尽管有律有疏,便于理解,但毕竟是对唐律的解释,而唐律才 是有唐一代真正的律典。相对于唐律,律疏始终处于辅助地位。 在主辅有序的情况下,唐律律疏同时并存也就顺理成章,合情 合

9、理。今传律附音义一书中的唐律之所以能够流传下来,并 成为我国现存第一部完整的法典,应该与律律疏并行的这种传统有关。唐律疏议作为官方的法律解释书,自然具有法律效力, 从这个角度说,称其为法典也无不可。但如前所述,从律和律疏相对的角度来说,称其为 法典又显然不妥。不过,这并不意味着它永远不会转化成法典。从现 有资料来看,从五代时起,唐代律疏开始被纳入到法典当中。较早将唐代律疏纳入法典的是显德刑统。显德刑统 是后周世宗时编纂的一部法典。此前,唐五代时期已经出现过一些类 似着作或法典,比如唐宣宗时,一个叫张疑的官员曾编纂了一部12卷本的大中刑律统类;五代后唐庄宗时,刑部尚书卢质纂集了 一部13卷本的同

10、光刑律统类;五代吴国天祚年间,一位叫姜虔 嗣的撰写了一部10卷本的江南刑律统类,但这些着作或法典应 该没有包括律疏,从它们的卷数推测,应该都是以律文为主,同 时包罗了一些其他的相关法律。但显德刑统不同,它包含了一部 分律疏,只是“疏议节略”,“辞旨之有难解者, 释以疏意;义理之有易了者,略其疏文”,即根据律文的难易 程度对疏议做了一定的删节。显德刑统是后周官方编纂的法典, 它将部分律疏纳入法典,标志着唐代律疏开始向真正的法典 转型。显德刑统之后,在推进唐代律疏法典化的过程中影 响最大的是宋刑统。宋刑统是宋朝初年编纂的一部法典,这部 法典以显德刑统为蓝本,但又不局限于显德刑统,它一反显 德刑统“疏议节略”的做法,“今悉备”, 除少数地方稍做调整和删除外,几乎将唐代律疏全部纳入书中, 以至于给人宋刑统就是唐代律疏翻版的感觉。至此,在历经 三百多年后,唐代律疏终于完成了从法律解释书到正式法典的华123丽转身。不过,这时已经是宋代,而且唐代律疏是仅作为宋刑统的一个组成部分而存在,不再是独立的唐代律疏。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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