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拆迁补偿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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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确定的补偿补助费用相关标准(2008年 10月28日)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有关费用,市南区、市北区、四方 区、李沧区执行以下标准(青政发 2007 68 号):1、搬迁补助费:( 1)住宅:每户 600 元。( 2)非住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 元。拆迁人应在被拆迁人和公有房屋承租人搬迁腾房时一次性支付。2、临时过渡补助费:拆迁住宅房屋, 实行房屋补偿, 被拆迁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按照拆迁补偿协议约定自 行找房在外临时过渡的, 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根据拆迁补偿协议约定的 临时过渡期限, 在被拆迁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搬迁腾房时,

2、按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每月每 平方米 25 元一次性计发临时过渡补助费。拆迁人不能按照拆迁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交付补 偿房屋而延长过渡期限的, 对被拆迁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应按照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每月 每平方米 40 元逐月计发临时过渡补助费。拆迁住宅房屋, 实行房屋补偿, 按照拆迁补偿协议约定由拆迁人提供被拆迁人或者公有 房屋承租人周转过渡房屋的, 在拆迁补偿协议约定的临时过渡期限内的, 对被拆迁人或者公 有房屋承租人不予发放临时过渡补助费; 超出拆迁补偿协议约定期限后, 由拆迁人对对被拆 迁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按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25 元逐月发放临时过渡补助 费。拆迁住宅房屋,

3、实行货币补偿, 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按拆迁房屋的 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25 元一次性计发 10 个月临时过渡补助费。3、经营性补助费: 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按以下标准发放经营性补助费: (1)实行房屋补偿的,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根据拆迁补偿协议约 定的临时过渡期限, 在被拆迁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搬迁腾房时, 按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 以每平方米每月 60 元的标准一次性计发经营性补助费。因拆迁人责任造成超过拆迁补偿协 议约定的临时过渡期限安置的, 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应按照拆迁房屋的建 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90 元逐月计发经营性补助费

4、。按拆迁补偿协议约定由拆迁人提供被拆迁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周转过渡房屋的, 不予 发放经营性补助费。 但因拆迁人的责任造成超出拆迁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的, 按被拆迁房屋 的建筑面积以每平方米每月 60 元逐月计发经营性补助费;发放经营性补助费的,不予发放 临时过渡补助费。(2)实行货币补偿的,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按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每 月每平方米 60 元一次性计发 10 个月经营性补助费。拆迁住宅、 非住宅兼用房屋造成停产、 停业损失的, 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按被拆迁房屋 作为非住宅使用的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60 元一次性计发 10 个月经营性补助费。拆迁住 宅、非住宅兼用房屋的临时过渡补助费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 按照拆迁住宅房屋规定 的有关费用标准办理。各市和崂山区、 黄岛区、 城阳区的具体标准和支付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 报青岛市 人民政府备案。发布部门:青岛市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 2008 年 10 月 28 日 实施日期: 2008 年 10 月 2 8 日 ( 地方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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