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S_T261-1994锂辉石精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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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200X-XX-XX实施200X-XX-XX发布锂辉石精矿Spodumene concentrateYS/T 261-XXXX代替YS/T 2611994YS中华人民共和国有色金属行业标准ICS 77.150H 64*;YS/T 261-XXXX前 言本标准代替YS/T 261-1994锂辉石精矿。本标准与YS/T 261-1994相比主要变化如下:调整了锂辉石精矿的品级和化学成分;调整了锂辉石精矿的粒度。本标准由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四川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由XXX参加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姚开林、金鹏、霍立明、王

2、平、涂明江、黄春莲、梁平武。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YS/T 261-1994。 I锂辉石精矿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锂辉石精矿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和包装。本标准适用于采用各种方法选矿富集而获得的锂辉石精矿。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YS/T 509.1-2008 锂辉石、锂云母精矿化学分析方法 氧化锂、氧化钠、氧化钾量的测定

3、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YS/T 509.5-2008 锂辉石、锂云母精矿化学分析方法 三氧化二铁量的测定 邻二氮杂菲分光光度法、EDTA络合滴定法YS/T 509.6-2008 锂辉石、锂云母精矿化学分析方法 五氧化二磷量的测定 钼蓝分光光度法YS/T 509.8-2008 锂辉石、锂云母精矿化学分析方法 氧化钙、氧化镁量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YS/T 509.10-2008 锂辉石、锂云母精矿化学分析方法 一氧化锰量的测定 过硫酸盐氧化分光光度法3 要求3.1 产品分类产品按应用范围和化学成分分为四个品级。以干矿品位计算应符合下表的规定。3.2 化学成分产品的化学成分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品

4、级Li2O,()不小于杂质,() 不大于Fe2O3 MnOMgONa2O+K2OP2O5微晶级7.500.107.000.15陶瓷级6.500.30化工级6.000.800.400.201.000.55.501.000.500.301.50玻璃级5.000.133.3 水分要求 块状和颗粒状锂辉石精矿水分不大于3%,粉状锂辉石精矿水分不大于8%。3.4 粒度(按泰勒标准筛)3.4.1 锂辉石精矿块状产品,粒度不得大于100mm。3.4.2 锂辉石精矿颗粒状产品,粒度可分为两种:a) 粒度在0.147mm(100目)0.495mm(32目)之间的占80%以上; b) 粒度大于6.680mm(3目

5、)的不超过10%。3.4.3 锂辉石精矿粉状产品,粒度可分为四种:a) 粒度大于0.246mm(60目)的不超过10%; b) 粒度大于0.147mm(100目)的不超过10%; c) 粒度大于0.074mm(200目)的不超过10%; d) 粒度大于0.043mm(325目)的不超过10%。3.5 外观质量产品中不得混入外来夹杂物。4 试验方法4.1 产品的化学成分分析方法按YS/T 509.1、YS/T 509.5、YS/T 509.6、YS/T 509.8和YS/T 509.10的规定进行。4.2 水分采用重量法检测,称取试样500g左右,在105的烘箱中烘2h后,称重,计算水分。4.3

6、 产品的粒度用筛分法检测。4.4 产品的外观质量用目视检测。5 检验规则5.1 检查和验收5.1.1 产品应由供方质量检验部门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并填写质量证明书。5.1.2 需方应对收到的产品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的规定不符时,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1个月内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如需仲裁,仲裁取样在需方共同进行。5.2 组批产品应成批提交验收,每批应由同一品级产品组成,批重不限。5.3 检验项目每批产品的检验项目及取样数量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检验项目取样数量与位置要求的章条号试验方法的章条号化学成分按5.4条3.24.1水分3.34.2粒度3.

7、44.3外观质量3.54.45.4 取样和制样5.4.1 每批产品,采用探针法(塑料管或者不锈钢管)均匀取样,取样要求如下:5.4.2 袋装时,同品级精矿每批10t以上,按10%袋数抽取样袋;10t以下,按20%袋数抽取样袋。a) 块状精矿将所抽出的样品破碎至30mm以下,然后缩分。每次缩分后均需再破碎,直至最后缩分到200g左右。b)颗粒状精矿将所抽出的样袋全部拆开,采用插管法逐袋取样,混匀后缩分。每次缩分后进行破碎,直至最后缩分到200g左右。c)粉状精矿将所抽出的样袋全部拆开,采用插管法逐袋取样,最后缩分到200g左右。d)分析用样品应小于0.074mm(200目)。5.4.3 散装精矿

8、取样时,按梅花形布点取样,再分别按5.4.2的规定制样。5.4.4 所取试样经混匀后,供化学成分、水分、粒度及外观质量检验用;所取试样不得少于2000g。5.5 检验结果的判定5.5.1 化学成分分析结果与本标准规定不符时,允许重新取样对该不合格项目进行重复试验,若检验结果中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5.5.2 水分和检验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5.5.3 粒度检验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5.5.4 外观质量检验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6 包装、标志、运输、贮存和质量证明书6.1 包装、运输、贮存6.1.1 产品可采用袋装或散装,具体采用何种包装方式根据需方要求确定。6.1.2 对于粉状产品在运输和贮存过程中要防止淋雨。6.2 标志6.2.1 如果是袋装,则每袋上应注明:a)供方名称;b)产品名称和品级;c)批号;d) 商标。6.2.2 如果是散装发运,可按6.2.1所述内容填单交需方。6.3 质量证明书每批产品应附有质量证明书,其上注明:a)供方名称、地址、电话、传真;b)产品名称和品级;c)批号;d)净重和袋数;e)分析检验结果和质量检验部门印记;f)本标准编号;g)出厂日期。7 订货单(或合同)内容本标准所列材料的订货单内应包括下列内容:a)产品名称;b)品级;c)数量;d)本标准编号;e)其他。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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