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诉讼立案审查的相关问题探析.doc

上传人:田海滨 文档编号:132783 上传时间:2025-07-11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30.51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论行政诉讼立案审查的相关问题探析.doc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论行政诉讼立案审查的相关问题探析.doc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论行政诉讼立案审查的相关问题探析.doc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论行政诉讼立案审查的相关问题探析.doc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1、文章来源 毕业论文网 论行政诉讼立案审查的相关问题探析文章来源 毕业论文网 论文摘要 本文从行政案件的立案审查的标准着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行政案件立案审查的法定条件。结合具体的立案审查标准,分析平阳法院五年来不予受理的行政案件情况及该类案件的成因和所反映的问题,希望通过相关的立案审查工作可以做到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诉权的最大保护。论文关键词 行政案件 立案审查 法定条件 不予受理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实施已超过二十年,“民告官”不再是社会热议的

2、新鲜话题,行政诉讼也已演变成一种常态化的诉讼。由于行政案件本身涉及面广、类型多样,从法院立案审查角度来看,行政案件较之民商事案件而言显得更为复杂和审慎,而随着案件数量增多,新类型和疑难复杂的案件比例也随之提高,这给立案审查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也带来了新挑战。立案审查可以看作是法院和当事人之间的一种互动,具体到部门则是由法院立案庭对当事人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查,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受理,反之则不予受理。一、我国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诉讼立案标准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

3、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十一条对具体行政行为作了相应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法院不予受理的事项。二、行政案件立案审查的法定条件结合上述规定,行政案件立案审查可以归纳为以下五个环节:(一)原告主体资格的审查原告限定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原告仅仅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就其主观方面而言,确认了原告所享有的诉权,至于在客观上其合法权益是否确实受到侵害则属于案件的实体审查。因此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违法,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并不影响原告资格的取得

4、和原告的起诉。(二)被告主体资格的审查明确的被告作为立案标准之一却易在实践中与适格的被告相混淆,要求被告适格无疑抬高了行政案件的立案门槛,影响当事人行使诉权。明确的被告是指被告是具体的、清楚的、指向性明确的,立案审查对被告的要求仅止于此。(三)诉讼请求及事实根据的审查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是“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诉讼请求并不等同于要求,其表述必须符合一些条件:1.原告提出的请求与被告的法律责任必须相对应。如果被告并不具有相应义务,原告却要求被告因不存在的义务而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势必会造成法律关系的混乱。2.诉讼请求应当符合法律逻辑。比如,笔者曾收到一

5、份行政诉状,原告提出两项诉请:(1)要求撤销房产管理部门作出的房屋产权证的变更登记;(2)要求将房屋产权证上的附图恢复成原登记时的形式。分析上述诉讼请求可知,变更登记行为本身包括改变房屋产权证上的附图形式,第一项诉请已涵盖第二项的内容,无须再重复提出。3.必须是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审理范围。对于事实根据的审查,主要是审查原告能否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即能否证明存在行政争议,并非要求原告提供证据证明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这需要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第二十七条对原告的举证责任规定进行审查。(四)受案范围和管辖的审查若干解释第

6、一条规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对其界定的基本原则是:凡具有公共行政管理职权的机关、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与行使公共行政管理职权有关的行为,原则上均可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除非法律有明确的否定性、禁止性规定。另外,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来看,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从法律逻辑上推理可知,起诉人未经申请,即起诉要求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则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立案审查中最难把握的一项内容,而管辖的审查则较易掌握,尚存争议的地方不多。行政诉讼法第三章和若干解释的第二部分对管辖作了明确规

7、定,在级别管辖的规定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是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这是对行政诉讼法的扩充解释和对若干解释的限制解释。(五)起诉期限的审查学界和实践界对于行政案件是否需要在立案阶段依职权对原告的起诉期限进行审查的问题看法不一,笔者认为立案阶段对起诉期限进行审查是必要的。众所周知,民事诉讼立案审查阶段并未就诉讼时效进行审查,即使原告超过诉讼时效起诉,也仅丧失胜诉权但仍有诉权,法院仅需要向当事人释明可能存在的诉讼风险,而不能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对案件不予受理,原告对于民

8、事诉讼时效的证明责任,仅因被告行使时效抗辩权时才发生。基于行政诉讼的自身特点,为确保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确定力、公信力和执行力,从行政效能出发以维护行政行为的稳定性,法院在行政诉讼立案审查阶段会主动审查起诉期限,这也符合若干解释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七)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由此可见,原告在起诉阶段即负有证明其起诉未超过起诉期限的证明责任,而起诉期限的审查也是行政诉讼立案审查中特有的部分,主要分为以下几类案件情况:1.行政复议前置案件。从目前法律法规看,行政复议前置主要有以下六种情形:(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3)根据反垄断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据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4)纳税争议行政复议前置。(5)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前置。(6)经营者对价格违法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必须先经过行政复议。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学 > 诉讼法

宁ICP备1800153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