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办学最新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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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桂林市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办学最新规定为依法加强我市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的规范管理 ,促进民办培 训学校健康发展,桂林市教育局对桂林市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设 置标准(试行)进行了修订,并于近日印发了桂林市民办文化教育 培训学校设置标准(2017年修订)。名称民办培训学校名称,应明确表示其办学所属的地域、性质、层次、 类别,符合国家有关民办学校名称的规定。设立的民办培训学校名称 为:桂林市xx (字号)培训学校、桂林市XX区xx (字号)培训学校 或XX县xx (字号)培训学校。校舍民办培训学校的校舍及设施应不低于国家对校舍建设、抗震、消防、防雷、用电、环保等方面相关规定要求。办学场所应安装电子

2、监 控和报警系统,无安全隐患。教育教学用房应配备桌椅、讲台、黑板 等设施设备。“一对一”教室至少应达到10平方米以上;小教室至少 应达到20平方米以上。有满足实验教学需要的操作场所,符合环保、 安全、卫生等有关规定。师资1/4设立民办培训学校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结构合理、相对稳 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数量应当不少于其教师总数的 教师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 不得聘请公办学校在职人员担任或兼任学校教师。聘任国外 (境外) 教师必须有有关部门的准入和资格认定手续证件。桂林市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设置标准(2017年修订)第一条 为依法加强我市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

3、校(以下简称民办 培训学校)的规范管理,促进民办培训学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本标准。第二条 民办培训学校名称,应明确表示其办学所属的地域、性 质、层次、类别,符合国家有关民办学校名称的规定。设立的民办培训学校名称为:桂林市XX (字号)培训学校、桂林 市XX区xx (字号)培训学校或xx县xx (字号)培训学校。第三条举办民办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培 训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四条设立民办培训学校应当符合桂林市及所在区(县)教育发展的需 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第五条设立民办培训学校应当依照中华

4、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的规定制定学校章程,应当建立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 财务、卫生、安全及设备管理等管理制度。第六条设立民办培训学校应当具备相对独立、安全、固定的教育教学场 所,建筑面积应不低于300平方米。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 3年。第七条民办培训学校的校舍及设施应不低于国家对校舍建设、抗震、消防、防雷、用电、环保等方面相关规定要求。1 .学校校址应选在交通方便、地势平坦开阔、空气清新、阳光充 足、排水通畅、环境适宜、公用设施比较完善、远离污染源的地段。 应避开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地震断裂带、山丘地区的滑坡段、悬崖边 及崖底、河湾及泥石流地区、水坝泄洪区等不安全地带。架空高压输

5、 电线、高压电缆及通航河道等不得穿越校园。不应与集贸市场、娱乐 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公安看守所等不利于学生学习和身心 健康,以及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2 .学校校舍建设、抗震、消防、防雷、用电应具有相关图纸 ,经 安全鉴定无危房,并取得相关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证书或合法手续。3 .学校教育教学场所应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空气质量达到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02,并取得相关部门出具的验收 合格证书。4 .学校有必要的教育教学用房和办公用房,至少应设置有教室、 接待室、办公室、财务室、保卫室、卫生间等。5 .教育教学用房应配备桌椅、讲台、黑板等设施设备。“一对一” 教室至

6、少应达到10平方米以上;小教室至少应达到20平方米以上。6 .有满足实验教学需要的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安全、卫生等有 关规定。7 .原则上不提供食宿,如提供食宿的,具食宿场所也应符合环保、 安全、卫生等有关规定。8 .办学场所应安装电子监控和报警系统,无安全隐患。9 .设立学校涉及新建教育场所的,在项目建设前应到环保、国土、 地震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地质灾害评估报告等相关文件。第八条学校不得租借(租用)以下房产作为办学场所(或临时办学场所):1 .地下室、车库、违规建筑;2 .临时性简易建筑;3 .危房、厂房、居民住宅、宿舍楼内和转租的场所;4 .从事正常教学活动的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及其他学

7、校的校舍;5 .其它不适于教育教学活动的房屋。第九条民办培训学校应设立董事会(理事会)决策机构,董事会(理事会) 必须由5人以上(含5人)奇数组成。第十条设立民办培训学校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及副校长应有不低于大 学专科文化程度,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有从事5年 以上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经历,熟悉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校长、副校长年龄一般不超过 65周岁,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不得 聘请公办学校在职人员担任或兼任学校校长(副校长)。第十一条设立民办培训学校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 理人员和专业保安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 的专业能力。专职教学管

8、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有从事2 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经验和管理能力。不 得聘请公办学校在职人员担任或兼任学校教学管理人员。第十二条设立民办培训学校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结构合理、相对稳 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数量应当不少于其教师总数的 1/4。 教师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 不得聘请公办学校在职人员担任或兼任学校教师。聘任国外(境外)教师必须有有关部门的准入和资格认定手续证 件。第十三条学校应具有与所开专业(课程)相对应的教学(培训I)计划、大纲和 教材。教学(培训I)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规定,并报审批机关 备案后组织实施。不得组织和实施任何与宗教相关联的教育教学活 动。第十四条学校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依法办学,不得超范围办学。举办 者应当承诺并践行不举办任何与小学升初中相挂钩的培训和考试活 动。第十五条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第十六条本设置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原桂林市民办文化培训 学校设置标准(试行)自行废止。第十七条本设置标准由桂林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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