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清单计价规1总则为规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设工程计价文件的编制原则和计价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规。1.0.2 本规适用于建立工程发承包及其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建立工程发承包及其实施阶段的工程造价由分局部项工程费、措施工程费、其他工程费、规费和税金组成。1.0.4 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结算与支付以及工程造价鉴定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专业资格的工程造价人员承担。承担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的工程造价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对工程造价文件的质量负责。建立工程发承包及其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
2、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1.0.7 建立工程发承包及其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除应遵守本规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术语2.0.1 工程量清单载明建立工程分局部项工程工程、措施工程、其他工程的名称和相应数量以及规费、税金工程等容的明细清单。2.0.2 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人依据国家标准、招标文件、设计文件以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的,随招标文件发布供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2.0.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局部的投标文件中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2.0.4 分局部项工程分部工程是单项或单位工程的组成局部
3、是按构造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将单项或单位工程划分为假设干分部的工程;分项工程是分部工程的组成局部,是按不同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将分部工程划分为假设干个分项或工程的工程。2.0.5 措施工程为完成工程工程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平安、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2.0.6 工程编码分局部项工程和措施工程清单名称的阿拉伯数字标识。2.0.7 工程特征构成分局部项工程工程、措施工程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2.0.8 综合单价完成一个规定清单工程所需的人工费、材料和工程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利润以及一定围的风险费用。2.0.9 风险费用隐含于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中,用于化解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容和围的市场价格波动风险的费用。2.0.10 工程本钱承包人为实施合同工程并到达质量标准,在确保平安施工的前提下,必须消耗或使用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及其管理等方面发生的费用和按规定缴纳的规费和税金。2.0.11 单价合同发承包双方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展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立工程施工合同。2.0.12 总价合同发承包双方约定以施工图及其预算和有关条件进展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立工程施工合同。2.0.13 本钱加酬金合同发承包双方约定以施工工程本钱再加合同约定酬金进展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立
5、工程施工合同。2.0.14 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调查和测算发布的建立工程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的价格信息,以及各类工程的造价指数、指标。2.0.15 工程造价指数反映一定时期的工程造价相对于*一固定时期的工程造价变化程度的比值或比率。包括按单位或单项工程划分的造价指数,按工程造价构成要素划分的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指数。2.0.16 工程变更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由发包人提出或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批准的合同工程任何一项工作的增、减、取消或施工工艺、顺序、时间的改变;设计图纸的修改;施工条件的改变;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漏从而引起合同条件的改变或工程量的增减变化。2.0.17
6、工程量偏差承包人按照合同工程的图纸含经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提供的图纸实施,按照现行国家计量规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得到的完成合同工程工程应予计量的工程量与相应的招标工程量清单工程列出的工程量之间出现的量差。2.0.18 暂列金额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效劳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2.0.19 暂估价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2.0.20 计日工在施
7、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合同围以外的零星工程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2.0.21 总承包效劳费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展的专业工程发包,对发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等进展保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效劳所需的费用。2.0.22 平安文明施工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为保证平安施工、文明施工,保护现场外环境和搭拆临时设施等所采用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2.0.23 索赔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非己方的原因而遭受损失,按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对方承担责任,从而向对方提出补偿的要求。2.0.24 现场签证发
8、包人现场代表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2.0.25 提前竣工赶工费承包人应发包人的要求而采取加快工程进度措施,使合同工程工期缩短,由此产生的应由发包人支付的费用。2.0.26 误期赔偿费承包人未按照合同工程的方案进度施工,导致实际工期超过合同工期包括经发包人批准的延长工期,承包人应向发包人赔偿损失的费用。2.0.27 不可抗力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签订时不能预见的,对其发生的后果不能防止,并且不能抑制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2.0.28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方案构成永久工程一局部的机电设备、金属构造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
9、置。 2.0.29 缺陷责任期指承包人对已交付使用的合同工程承担合同约定的缺陷修复责任的期限。2.0.30 质量保证金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从应付合同价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2.0.31 费用承包人为履行合同所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2.0.32 利润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获得的盈利。2.0.33 企业定额施工企业根据本企业的施工技术、机械装备和管理水平而编制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等的消耗标准。2.0.34 规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施工企业必须缴纳的,应计人建筑安
10、装工程造价的费用。3.3.1 除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外,合同工程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由承包人提供,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3.3.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将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提交发包人确认,并负责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3.3.3 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经检测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应立即要求承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对发包人要求检测承包人已具有合格证明的材料、工程设备,但经检测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符
11、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3.4计价风险3.4.1 建立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容及其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容及其围。3.4.2 以下影响合同价款的因素出现,应由发包人承担 1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2省级或行业建立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的除外;3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进展了调整的。3.4.3 由于市场物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款,应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按本规附录K.2或K.3 同一工程只能选择一种填写承包人
12、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作为合同,合同中没有约定,发承包双方发生争议时,按本规第条规定,调整合同价款。3.4.4 由于承包人使用机械设备、施工技术以及组织管理水平等自身原因造成施工费用增加的,应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3.4.5 不可抗力发生时,影响合同价款的,按本规第9.11条的规定执行。4工程量清单编制4.1一般规定4.1.1 招标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或招标代理人编制。 4.1.2 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局部,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4.1.3 招标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根底,应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
13、算或调整工程量、施工索赔等的依据之一。4.1.4 招标工程量清单应以单位项工程为单位编制,由分局部项工程工程清单、措施工程清单、其他工程清单、规费和税金工程清单组成。4.1.5 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应依据: 1. 本规和相关工程的国家计量规; 2. 国家或省级、行业建立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方法; 3. 建立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4. 与建立工程有关的标准、规、技术资料; 5. 拟定的招标文件; 6. 施工现场情况、地勘水文资料、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7. 其他相关资料。4.2分局部项工程工程4.2.1 分局部项工程工程清单必须载明工程编码、工程名称、工程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4.2
14、2 分局部项工程工程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规定的工程编码、工程名称、工程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展编制。4.3措施工程4.3.1 措施工程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的规定编制。4.3.2 措施工程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列项。4.4其他工程4.4.1 其他工程清单应按照以下容列项:1.暂列金额;2.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单价、工程设备暂估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3.计日工;4.总承包效劳费。4.4.2 暂列金额应根据工程特点,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 4.4.3 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应根据工程造价信息或参照市场价格估算,列出明细表;专业工程暂估价应分不同专
15、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列出明细表。4.4.4 计日工应列出工程名称、计量单位和暂估数量。4.4.5 总承包效劳费应列出效劳工程及其容等。4.4.6 出现本规第4.4.1 条未列的工程,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补充。4.5规费4.5.1 规费工程清单应按照以下容列项:1.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2.住房公积金; 3.工程排污费;4.5.2 出现本规第4.5.1 条未列的工程,应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的规定列项。4.6税金4.6.1 税金工程清单应包括以下容:1.营业税;2.城市维护建立税; 3.教育费附加;4.地方教育附加。4.6.2 出
16、现本规4.6.1 条未列的工程,应根据税务部门的规定列项。5招标控制价5.1一般规定5.1.1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立工程招标,招标人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5.1.2 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和复核。5.1.3 工程造价咨询人承受招标人委托编制招标控制价,不得再就同一工程承受投标人委托编制投标报价。5.1.4 招标控制价按照本规第条的规定编制,不应上调或下浮。5.1.5 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5.1.6 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公布招标控制价,同时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或有该工程管辖权的行业管
17、理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5.2编制与复核5.2.1 招标控制价应根据以下依据编制与复核: 1. 本规; 2. 国家或省级、行业建立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方法; 3. 建立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4. 拟定的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 5. 与建立工程相关的标准、规、技术资料; 6.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7.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参照市场价; 8. 其他的相关资料。5.2.2 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划分的应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围及其费用,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的,如是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应提请招标人明确;如是招标人编制,应予明
18、确。5.2.3 分局部项工程和措施工程中的单价工程,应根据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工程中的特征描述及有关要求确定综合单价计算。5.2.4 措施工程中的总价工程应根据拟定的招标文件中的措施工程清单按本规第和条的规定计价。5.2.5 其他工程应按以下规定计价: 1. 暂列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2. 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3. 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4. 计日工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根据工程特点和有关计价依据确定综合单价计算; 5. 总承包效劳费应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出的容和要
19、求估算; 5.2.6 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第条的规定计算。5.3投诉与处理5.3.1 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本规的规定进展编制的,应当在招标控制价公布后5 天向招投标监视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5.3.2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书面投诉书,包括以下容: 1.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投诉的招标工程名称、具体事项及理由; 3.投诉依据及有关证明材料; 4.相关的请求及主。投诉书必须由单位盖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名或盖章。5.3.3 投诉人不得进展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投标活动的正常进展。5.3.4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接到投诉书后应在2个工作日进
20、展审查,对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1.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工程招标文件的收受人; 2.投诉书提交的时间不符合本规第条规定的; 3.投诉书不符合本规第条规定的; 4.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5.3.5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在不迟于完毕审查的次日将是否受理投诉的决定书面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负责该工程招投标监视的招投标管理机构。5.3.6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受理投诉后,应立即对招标控制价进展复查,组织投诉人、被投诉人或其委托的招标控制价编制人等单位人员对投诉问题逐一核对。有关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5.3.7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投诉的10天完成复查
21、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并作出书面结论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负责该工程招投标监视的招投标管理机构。5.3.8 当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与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3%的,应当责成招标人改正。5.3.9 招标人根据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需要重新公布招标控制价的,其最终公布的时间至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缺乏15天的,相应延长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6投标报价6.1一般规定6.1.1 投标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6.1.2 除本规强制性规定外,投标人应依据本规第条的规定自主确定投标报价。6.1.3 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本钱。6.1.4 投标人必须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工
22、程编码、工程名称、工程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6.1.5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应予废标。6.2编制与复核6.2.1 投标报价应根据以下依据编制和复核: 1. 本规; 2. 国家或省级、行业建立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方法; 3. 企业定额,国家或省级、行业建立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方法; 4. 招标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5. 建立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6.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7. 与建立工程相关的标准、规等技术资料; 8. 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9. 其他的相关
23、资料。6.2.2 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划分的应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围及其费用,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的,应提请招标人明确;6.2.3 分局部项工程和措施工程中的单价工程,应依据招标文件及其招标工程量清单工程中的特征描述确定综合单价计算。6.2.4 措施工程中的总价工程金额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措施工程清单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按本规第条的规定自主确定。其中平安文明施工费应按照本规第条的规定确定。6.2.5 其他工程应按以下规定报价: 1. 暂列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2. 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3. 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招标
24、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4. 计日工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和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金额; 5. 总承包效劳费应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容和提出的要求自主确定;6.2.6 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第条的规定确定。6.2.7 招标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单价和合价的工程,投标人均应填写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未填写单价和合价的工程,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其他工程的单价和合价之中。竣工结算时,此工程不得重新组价予以调整。6.2.8 投标总价应当与分局部项工程费、措施工程费、其他工程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7合同价款约定7.1一般规定7.1.1 实
25、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 日,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7.1.2 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在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工程价款根底上,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7.1.3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采用单价合同。建立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工期较短,且施工图设计已审查批准的建立工程可以采用总价合同;紧急抢险、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建立工程可以采用本钱加酬金合同。7.2约定容7.2.1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以下事
26、项进展约定: 1. 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 2. 平安文明施工措施的支付方案,使用要求等; 3. 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 4. 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 5. 施工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 6. 承担计价风险的容、围以及超出约定容、围的调整方法; 7. 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 8. 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数额、拘留方式及时间; 9. 违约责任以及发生工程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 10. 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他事项等。 7.2.2 合同中没有按照本规第条的要求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假设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履
27、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本规的规定执行。8工程计量8.1一般规定8.1.1 工程量必须按照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8.1.2 工程计量可选择按月或按工程形象进度分段计量,具体计量周期在合同中约定。8.1.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超出合同工程围施工或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8.1.4 本钱加酬金合同按本规第8.2节的规定计量。8.2单价合同的计量8.2.1 工程量必须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按照现行国家计量规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得到的工程量确定。8.2.2 施工中工程计量时,假设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
28、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完成的工程量计算。8.2.3 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当期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7 天核实,并将核实计量结果通知承包人。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进展核实的,则承包人提交的计量报告中所列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8.2.4 发包人认为需要进展现场计量核实时,应在计量前24 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双方均同意核实结果时,则双方应在上述记录上签字确认。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派人参加计量,视为认可发包人的计量核实结果。发包人不按照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派人参加计量,计量核实结
29、果无效。8.2.5 如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核实后的计量结果有误,应在收到计量结果通知后的7天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意见,并附上其认为正确的计量结果和详细的计算资料。发包人收到书面意见后,应在7 天对承包人的计量结果进展复核后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对复核计量结果仍有异议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法处理。8.2.6 承包人完成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工程的工程量后,发包人应要求承包人派人共同对每个工程的历次计量报表进展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发承包双方应在汇总表上签字确认。8.3总价合同的计量8.3.1 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形成的总价合同,其工程量应按照本规第8.2节的规定计算。8.3.2 采用经审定批准
30、的施工图纸及其预算方式发包形成的总价合同,除按照工程变更规定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外,总价合同各工程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8.3.3 总价合同约定的工程计量应以合同工程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为依据,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工程计量的形象目标或时间节点进展计量。8.3.4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对已完成的工程进展计量,并向发包人提交到达工程形象目标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的报告。8.3.5 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7天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展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应通知承包人进展共同复核。9合同价款调整9.1一般规定9.1.1 以下事项但
31、不限于发生,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1法律法规变化; 2工程变更; 3工程特征描述不符;4工程量清单缺项;5工程量偏差;6计日工;7现场签证; 8物价变化; 9暂估价; 10不可抗力; 11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12误期赔偿; 13施工索赔; 14暂列金额; 15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9.1.2 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现场签证、施工索赔后的14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假设承包人在14天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的,视为承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9.1.3 出现合同价款调减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施工索赔后的14 天,发包
32、人应向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并附相关资料,假设发包人在14天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的,视为发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9.1.4 发承包人应在收到承发包人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起14 天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承发包人。如有疑问,应向承发包人提出协商意见。发承包人在收到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之日起14天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的,视为承发包人提交的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已被发承包人认可。发承包人提出协商意见的,承发包人应在收到协商意见后的14天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发承包人。如承发包人在收到发承包人的协商意见后14天既不确认也未提出不同意见的,视为发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已被
33、承发包人认可。9.1.5 如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合同价款调整的不同意见不能达成一致的,只要不实质影响发承包双方履约的,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直到其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得到处理。9.1.6 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 9.2法律法规变化9.2.1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 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立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9.2.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且第9.2.1 条规定的调
34、整时间在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时间之后,合同价款调增的不予调整,合同价款调减的予以调整。9.3工程变更9.3.1 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工程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应按照以下规定调整: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工程的,采用该工程的单价;但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工程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15%,此时,该工程单价应按照本规第条的规定调整。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工程的,可在合理围参照类似工程的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工程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方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
35、出变更工程工程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以下公式计算: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 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非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 1报价值/施工图预算100%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工程,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价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方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工程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9.3.2 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工程发生变化的,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工程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工程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
36、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以下规定调整措施工程费: 1平安文明施工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工程依据本规第条的规定计算。 2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工程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工程按本规第9.3.1 条的规定确定单价。 3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工程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工程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即调整金额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以本规第9.3.1 条规定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工程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工程费的权利。9.3.3 如果工程变更工程出现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与发包人招标控制价相应
37、清单工程的综合单价偏差超过15%,则工程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可由发承包双方调整。 9.3.4 如果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因非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工程中,也未被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则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得到合理的费用及利润补偿。9.4工程特征描述不符9.4.1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对工程特征的描述,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全面的,并且与实际施工要求相符合。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根据其工程特征描述的容及有关要施合同工程,直到其被改变为止。 9.4.2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实施合
38、同工程,假设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工程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工程的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照实际施工的工程特征按本规第9.3 节相关条款的规定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工程的综合单价,调整合同价款。9.5工程量清单缺项9.5.1 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新增分局部项工程清单工程的,应按照本规第条规定确定单价,调整合同价款。9.5.2 按本规第条规定,新增分局部项工程清单工程后,引起措施工程发生变化的,应按照本规第条的规定,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9.5.3 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措施工程缺项,承包人应将新增措施工
39、程实施方案提交发包人批准后,按照本规第、9.3.2 条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9.6工程量偏差9.6.1 合同履行期间,假设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且符合本规第、9.6.3 条规定的,发承包双方应调整合同价款。出现本规第9.3.3 条情形的,应先按照其规定调整,再按照本规第、条规定调整。9.6.2 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工程,如果因本条规定的工程量偏差和第9.3 条规定的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调整的原则为: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局部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局部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9.6.3 如果工程
40、量出现本规第9.6.2 条的变化,且该变化引起相关措施工程相应发生变化,如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工程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工程费调减。9.7计日工9.7.1 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的零星工作,承包人应予执行。9.7.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按合同约定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送发包人复核: 1工作名称、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名称、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5发包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9.7.3任一计日工工程持续进展时,承包人应
41、在该项工作实施完毕后的24小时,向发包人提交有计日工记录汇总的现场签证报告一式三份。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后的2天予以确认并将其中一份返还给承包人,作为计日工计价和支付的依据。发包人逾期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报告已被发包人认可。9.7.4任一计日工工程实施完毕。承包人应按照确认的计日工现场签证报告核实该类工程的工程数量,并根据核实的工程数量和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单价计算,提出应付价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该类计日工单价的,由发承包双方按本规第9.3节的规定商定计日工单价计算。9.7.5每个支付期末,承包人应按照本规第10.3节的规定向发包人
42、提交本期间所有计日工记录的签证汇总表,以说明本期间自己认为有权得到的计日工金额,调整合同价款,列入进度款支付。9.8现场签证9.8.1 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工程、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等工作的,发包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指令,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承包人在收到指令后,应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现场签证要求。9.8.2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指令后的7天,向发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现场签证报告后的48小时对报告容进展核实,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现场签证报告后的48小时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报告已被发包人认可。9.8.3现场签证的工
43、作如已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则现场签证中应列明完成该类工程所需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的数量。如现场签证的工作没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应在现场签证报告中列明完成该签证工作所需的人工、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的数量及其单价。9.8.4合同工程发生现场签证事项,未经发包人签证确认,承包人便擅自施工的,除非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否则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9.8.5现场签证工作完成后的7天,承包人应按照现场签证容计算价款,报送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增加合同价款,与进度款同期支付。9.8.6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假设发现合同工程容因场地条件、地质水文、发包人要求等不一致时,应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提交发包
44、人签证认可,作为合同价款调整的依据。9.9物价变化9.9.1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时应根据合同约定的本规附录A的方法之一调整合同价款。9.9.2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合同中约定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围或幅度,如没有约定,则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超过局部的价格应按照价格指数调整法或造价信息差额调整法具体方法见附录A计算调整材料、工程设备费。9.9.3执行本规第9.9.1条规定时,发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误的,应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合同履行期用于调整的价格: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方案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采用方案进度日期与实
45、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 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方案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采用方案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 9.9.4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不适用本规第、9.9.2 条规定,由发包人按照实际变化调整,列入合同工程的工程造价。9.10暂估价9.10.1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发承包双方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确定其价格并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9.10.2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采购,经发包人确认后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46、 9.10.3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按照本规第9.3节相应条款的规定确定专业工程价款。并以此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9.10.4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由发承包双方依法组织招标选择专业分包人,并承受有管辖权的建立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视。 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不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发包招标,应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但拟定的招标文件、评标工作、评标结果应报送发包人批准。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 2.承包人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发包招标,应
47、由发包人作为招标人,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承包人中标。 3.以专业工程发包中标价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9.11不可抗力9.11.1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其费用增加,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合同价款和工期。合同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9.11.2 不可抗力解除后复工的,假设不能按期竣工,应合理延长工期,发包人要求赶工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9.11.3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按本规第条规定办理。9.12提前竣工赶工补偿9.12.1 招标人应当依据相关工程的工期定额合理计算工期,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