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管理规范 __DB32_T 4098-2021 江.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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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65. 020. 20 CCS A 00 江苏省地方标准 DB32 DB32/T 4098-2021 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管理规范 Management specifition of regional collective brand of famous agricultural products 2021-09 -03 发布 2021-10-03 实施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32/T 4098-2021 5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江苏省农业农村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南京农

2、业大学。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耿献辉、樊宝洪、彭世广。 DB32/T 4098-2021 5 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术语和定义、管理原则、基本条件、申报程序、使用要求、维护与发展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管理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83722020 企业品牌培育指南 GB/T 399042021 区域品牌培育与建设指南 3 术语和定义 下

3、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 regional collective brand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 在一个具有特定自然生态环境、历史人文因素的区域内,由企业、合作社、农户等经营主体所共有并共同使用的农产品品牌。特定区域内,农产品经营主体在生产地域范围、品种品质管理、品牌使用许可、品牌营销与传播等方面具有共同诉求与行动,联合提供区域内外消费者的评价,使区域产品与区域形象共同发展。本文件所指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特指具有集体商标的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 3.2 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商标 regional collective brand trade

4、mark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 “商标”是一个专门的法律术语,是品牌的法律表现形式。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在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注册后,称为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商标。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商标受法律的保护,注册者有专用权。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商标的使用,实行申报授权制度。 3.3 运营方 operator 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管理和培育的责任主体。 DB32/T 4098-2021 5 3.4 使用方 user 通过授权,使用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商标的责任主体。 4 管理原则 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a) 自愿申请; b) 依法管理; c) 依规使用。 5 品牌商标的申请

5、与使用 5.1 品牌商标申请使用基本条件 申请使用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商标的主体,须具备以下条件: a) 必须是依法登记,且注册地、农产品及原料产地均在江苏省境内,拥有注册商标; b) 使用方申报产品为可供食用的初级农产品及其加工农产品,具有明显的区域优势和特色,较高的认知度和知名度,较大的市场份额; c) 使用方申报产品应获得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良好农业规范认证之一; d) 使用方申报产品应具备合理的种养殖规模或生产经营规模,具备标准化的生产能力,建立稳定的质量控制体系、环境保护体系和质量追溯制度,其申报产品质量符合标准要求并达到区域内领先水平;在两年内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

6、格现象,无较大质量安全事件和较大动植物疫情疫病; e) 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传承区域人文历史和农耕文化。 5.2 品牌商标申请使用程序 品牌商标申请使用按照以下程序: a) 符合基本条件的申请主体自愿向运营方递交书面申请; b) 运营方根据申请主体所属行业类别进行材料审核和现场实地核验,形成评价报告; c) 运营方确定认定结果,进行公示; d) 运营方与使用方签订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商标授权使用协议 ,颁发使用证书,并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办理备案手续。 5.3 品牌商标使用与管理要求 品牌商标使用与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a) 运营方应加强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授

7、权使用监督管理; b) 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商标授权使用范围包括:在许可产品的标签、包装、说明书及其它附DB32/T 4098-2021 5 着物上使用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商标和防伪标志;在许可产品展示、推介等活动中使用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商标;在宣传许可产品和服务的各类广告中使用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商标;在不违反该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下使用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商标。 c) 使用方设计附有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商标的包装、标签、广告等情形时,要严格按照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商标的设计图案使用, 不得自行改变该标识的文字、 图案及其组合和比例,样稿须报运营方审核同意备案后,方可自行印制使用,并

8、要做好商标标识印制台账。 d) 使用方不得随意转让、出售、转借、馈赠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商标标识、包装等。 e) 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商标和企业商标共同使用时,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商标不得小于企业商标;且排列在企业商标之前或之上,并符合国家关于产品包装标签、标识相关规定。 6 品牌维护与发展 6.1 运营方有责任进行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维护与发展,包括以下工作: a) 制定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战略,协调整体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运作; b) 制定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管理办法; c) 对使用方进行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商标的管理培训; d) 对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商标的使用进行监管,当使用方违反管理规定或发生有损

9、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形象的行为时,按照管理办法执行; e) 定期开展市场调研,搜集社会使用反馈并适时调整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策略; f) 其他有利于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维护与发展的工作。 6.2 运营方对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商标的使用进行日常监督,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取消相关使用方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商标使用资格,三年内不予受理,情节严重的,按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a) 许可产品的来源不属于江苏省内生产、加工经营的; b) 有以次充好、不按要求使用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c) 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不合格的,消费者反映强烈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d) 不按规格分级、统一包装进行销售的; e) 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商标的; f) 违规使用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商标的其他行为。 6.3 使用方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商标授权使用期限一般可为三年,到期未出现违规行为,则自动续签。 6.4 使用方主动退出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商标使用权的,需说明退出理由,经运营方确认,一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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