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W-004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票据化结算暂行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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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3页共4页国电电力开展股份票据化结算暂行治理方法第一章总 那么第一条为增强国电电力开展股份以下简称公 司票据化结算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公司?成 本治理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所称票据,是指各单位收取或签发的银行承 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第三条 票据化结算的总体目标是通过采用票据化结算,提 高资金使用效益,降低财务费用,根据公司?本钱治理制度?有关要求,拓宽融资渠道,改善融资结构.第四条 公司票据化结算工作的指导原那么是统一指导,科学规划,标准运作,防范风险.第五条本方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公司直属及控股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x第二章人员设置和限制程序第六条各

2、单位应设置专人负责票据化结算过程中票据的收 取、签发和承兑事宜.第七条各单位票据的收取、签发和承兑事宜应当经过审批 后执行.第八条各单位应当由负责票据收取、签发和承兑事宜以外 的人员实施票据化结算的事后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 及时向本单位财务产权部门负责人报告.第三章主要要求第九条各单位应限制收取票据的比例,并对票据的真实性、 合法性负责.第十条各单位对采购数量集中、结算金额大的业务应采用 票据结算.燃料、工程、设备款以及单项金额100万元含以 上的其他材料款票据结算率应到达50%.第十一条各单位应争取采用信用方式作为票据的担保形 式原那么上不得存入保证金.第十二条 票据化结算可采用买方付息及卖方付息方式,也 可采用协议付息模式即买卖双方协商各按一走比例承当贴息. 尽量不采用我方付息.第十三条票据收取的治理-在买方市场下,各单位收到汇票后可持汇票到银行贴 现,自己承当贴现利息;假设不贴现,那么到期收回票面金额.二在卖方市场下,在签发汇票方承诺由其支付贴现利息的 条件下,各单位可收取汇票,并持未到期的汇票向银行办理贴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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