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GA030204案例4网上订货后价格陡涨顾客是否应该承担差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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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4】网上订货后价格陡涨 顾客是否应该承担差价?周先生在某网上商城看中一台笔记本电脑,标价8,250元,比市场便宜 400元至500元。他当即按网站上指示的购物程序,向该商城下了订单。哪知国庆节过后,商城给他发了封电子邮件:“非常抱歉,您购买的商品已调价为 8450元,如有需要请重新购买”。周先生很生气:“商店卖东西,标多少就卖多少。怎能顾商家解释:“其实商品早就涨了价,统,页面未作更新。”为自己下了订单,就与对方签该履行交货义务,否则就是违客说要买,你再说涨价,苣周先生回信表示抗议。只是国庆期间维护系周先生不满,认订买卖合同,对方应约。该案例的关键是要界定商家在网上标售商品的行为究竟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若是“要约”,对双方就要产生约束力; 若是“要约邀请,”商家就可以在作出承诺之前修改该笔买卖的具体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5条明确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品广告等为要约邀请。本案中,商城对商品在网上的展不和标价,实际上就是一种广告,是为吸引不特定的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应认为是要约邀请。因此卖家对待售商品的标价是可以撤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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