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知识点总结之共同犯罪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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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知识点总结之共同犯罪(一)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 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由于内容太多,所以每篇文章 只有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可以关注笔者系列文章。同犯罪的基本含义和概念1、15周岁的甲非法侵入某尖端科技研究所的计算机信息系统,18周岁的乙对此知情,仍应甲的要求为其编写侵入程序。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5/2/7 ) (D)A.如认为责任年龄、责任能力不是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则甲、乙成立共犯B.如认为甲、乙成立共犯,则乙成立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从犯C.不管甲、乙是否成立共犯,都不能认为乙成立非法侵入计算

2、机信息系统罪的间接正犯D.由于甲不负刑事责任,对乙应按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片面共犯论处【解析】本题考查共同犯罪中“犯罪”的含义。按照通说不法共同说的理解,共同犯罪中“犯罪”的含义指不法,即如 A选项所说,责任年龄、责任能力不是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共同犯罪即为共同不法,或者说“不法是共同的,责任是分别的”。对于A、B、D选项,在题干所示案件中:(1)在不法层面上:甲实施的是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实行行为;乙为其编写侵入程序,系帮助行为。二人共同实施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不法行为;尽管责任年龄不同,但有共同不法行为,二人构成共同犯罪,甲系正犯,乙系帮助犯。按主犯、从犯分类,甲系主犯

3、,乙系从犯。(2)只不过,在 责任层面上,甲未满 16周岁,不承担刑事责任;乙已满 16周岁,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甲、乙二人有相互意思联络,不构成片面的共犯。故而A、B选项说法正确,D选项说法错误。对于C选项,如果按通说不法共同说,甲、乙成立共犯,甲是正犯,乙是帮助犯,乙不是间接正犯。如果按少数说犯罪共同说,甲不构成犯罪,甲、乙不成立共犯,按独立说,乙单独成立帮助犯,按从属说乙不构成犯罪,乙亦不是间接正犯。事实上,间接正犯要求行为人对实行者有支配、利用关系,本案甲的犯意系其本人产生,乙对甲无支配、利用关系,不成立间接正犯。C选项说法正确。2.甲(15周岁)求乙(16周岁)为其抢夺作接应,乙同意。

4、某夜,甲抢夺被害人的手提包(内有1万元现金),将包扔给乙,然后吸引被害人跑开。乙害怕坐牢,将包扔在草丛中,独自离去。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2012/2/9 )A.甲不满16周岁,不构成抢夺罪B.甲与乙构成抢夺罪的共犯C.乙不构成抢夺罪的间接正犯D.乙成立抢夺罪的中止犯【答案】D【疑难辨析】本题考查“共同犯罪”的含义:共同不法。共同犯罪中的“犯罪”是不法的含义。亦即,正犯实施了客观不法行为(犯罪行为),即符合犯罪客观方面、不具正当化事由的违法行为,其他行为人对此不法行为有共同参与行为(共同实行、帮助、教唆) ,具有故意和意思联络(不要求双向联络),即可认为成立共同犯罪。至于各

5、行为人是否都具有责任年龄能力、是否具有完全相同的故意内容、目的要素,并不影响共同犯罪的成立。【解析】(1)甲、乙二人都实施了抢夺的不法行为,且甲的犯意系其本人制造,而非乙制造,乙对甲没有支配、利用。故而甲、乙二人构成抢夺罪的共同犯罪(共同不法),选项B正确,选项C也正确。(2)分则中构成某具体罪名,要求不法、责任两个要件都具备。甲不满 16周岁,虽实施不法行为,但对抢夺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故而不构成抢夺罪,A选项正确。(3)甲、乙二人已取得财物,应当认定为既遂。既遂之后扔包的行为,不认定为中止。故D选项说法错误。3.丁某教唆17岁的肖某抢夺他人手机,肖某在抢夺得手后,为抗拒抓捕将追赶来的被害人

6、打成重伤。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7/2/60 )A. 丁某构成抢夺罪的教唆既遂B.肖某构成转化型抢劫C.对丁某教唆肖某犯罪的行为应当从重处罚D. 丁某与肖某之间不构成共同犯罪【答案】ABC【疑难辨析】本题考查“部分犯罪共同说”,并不要求数行为人最终被宣判的罪名相同,也不要求故意内容完全相同;只需数行为人触犯的数个犯罪的构成要件之间存在重合部分,该重合部分本身是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数行为人就重合部分的犯罪具有共同故意与共同行为,就可认为其在重合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2)由于(1)肖某抢夺之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行为由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丁某只教唆肖某抢夺,暴力行为是肖某

7、自己实施,系实行过限,故丁某只构成抢夺罪的教唆犯。(3)实行犯肖某的抢夺已得手,构成抢夺罪的既遂,教唆犯亦为既遂。(4)转化型抢劫与抢夺罪重合于抢夺罪,故二人在抢夺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5)此外,丁某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从重处罚。故选项 A、B、C当选,选项D不选。4、甲男(15周岁)与乙女(16周岁)因缺钱,共同绑架富商之子丙,成功索得50万元赎金。甲担心丙将来可能认出他们,提议杀丙,乙同意。乙给甲一根绳子,甲用绳子勒死丙。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2014/2/16 ) CA.甲、乙均触犯故意杀人罪,因而对故意杀人罪成立共同犯罪B.甲、乙均触犯故意杀人罪,对甲以

8、故意杀人罪论处,但对乙应以绑架罪论处C.丙系死于甲之手,乙未杀害丙,故对乙虽以绑架罪定罪,但对乙不能适用“杀害被绑架人”的规定D.对甲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对乙以绑架罪论处,与二人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并不矛盾【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绑架罪、刑事责任年龄、共同犯罪。按照通说不法共同说的理解,共同犯罪中“犯罪”的含义指不法;“共同犯罪”的基本含义是共同不法。亦即正犯实施了客观不法行为(犯罪行为),即符合犯罪客观方面、不具有正当化事由的违法行为,其他行为人对此不法行为有共同参与行为(共同实行、帮助、教唆) ,具有故意和意思联络,即可认为成立共同犯罪。至于各行为人是否都具有责任年龄能力、是否具有完全相

9、同的故意内容、目的要素,并不影响共同犯罪的成立。(1)在客法不法层面,甲、乙在绑架之后为灭口而杀人,有两项不法行为绑架行为、杀人行为,均为共同不法行为。(2)在主观责任层面,甲男 15周岁,不对绑架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只对杀人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构成故意杀人罪;乙 16周岁,对绑架、杀人二项行为均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39条第2款规定,犯绑架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注意:刑法修正案(九)修正),构成绑架罪一罪。B选项说法正确。(3)在共同犯罪层面,甲、乙均触犯故意杀人罪,对此罪成立共同犯罪;也可认为,二人在绑架罪与故意杀人罪

10、重合的部分即在故意杀人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事实上,如果按行为共同说,二人对于绑架行为也是共同犯罪)。A、D选项说法正确。甲、乙对故意杀人罪成立共同犯罪,杀人正犯甲实际使用了乙提供的绳子,二人均对死亡结果负责。故 而C选项说法错误。5.甲、乙共谋行抢。甲在偏僻巷道的出口望风,乙将路人丙的书包(内有现金一万元)一把夺下转身奔逃,丙随后追赶,欲夺回书包。甲在丙跑过巷道口时突然伸腿将丙绊倒,丙倒地后摔成轻伤,甲、乙乘机逃脱。甲、乙的行为构成何罪? ()(2009/2/7 )A.甲、乙均构成抢夺罪B.甲、乙均构成抢劫罪C.甲构成抢劫罪,乙构成抢夺罪D.甲构成故意伤害罪,乙构成抢夺罪【答案】C【解析】 本题考查“部分犯罪共同说”。本案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甲乙共谋行抢,客观上实 施了抢夺行为,故认定为二人构成抢夺罪的共同犯罪。第二阶段,甲在与乙无共谋的情况 下单独实施暴力,由抢夺转化为抢劫;乙无实施暴力的共同故意,也无暴力行为,仍只构 成抢夺。甲的单独暴力行为可认为是实行过限,乙对此不承担共犯责任。准确地说,本案 中甲的宣判罪名是抢劫罪,乙的宣判罪名是抢夺罪。由于转化型抢劫与抢夺罪重合于抢夺 罪,两人在抢夺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本题中“构成”的意思是最后宣判罪名,故答 案是选项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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