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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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第1条 为了做好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提高职工安 全素质,根据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制定本制度。第 2 条 开展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旨在使职工了解、 掌握国家相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树立安 全生产意识,了解、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具有与本职工作 相适应的能力,保证安全生产。第3条 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坚持在职培训和业余培 训、内部培训和外部培训、资质培训和素质培训相结合,保 证职工都有接受安全教育与培训的机会。第4条 职工应当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接受安 全教育与培训的义务,参加煤矿安排的各种安全教育与培 训。第 5 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法律、

2、法规规定的各种形 式的安全教育与培训。第6条 矿长依本制度要求,组织制定、审批本单位 的年度安全教育与培训计划,并检查其执行情况,对所需经 费给予保证。第7条 其他各有关人员,依照安全生产责任制,各自履行相应的职责第 8 条 各区队或班组要坚持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 教育活动,开展班前安全教育,协助矿年度安全教育与培训 计划实施。第 9 条 按照国家相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定, 应由国家认定的培训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资格 证书,方可任职,上岗作业的人员,按要求参加专门的安全 培训,取得相应资质。第 10 条 新工人入矿,应由市安全技术培训中心进行 不少于 72 小时的安全教育与培训,

3、考核合格,方可入井作 业;在老工人带领下, 4 个月后,考核合格,方可独立作业。第 11 条 作业人员转岗,应按照新岗位的安全要求, 对其进行安全知识培训, 考核合格, 方可从事新岗位的作业。第 12 条 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试验和使用前, 由矿总工程师编制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组织相关 作业人员学习, 经过教育与培训, 考核合格, 方可上岗操作第 l3 条 生产作业人员, 每年由市安全技术培训中心 进行不少于 20 小时的在职安全教育与培训。第 14 条 安全教育与培训应当包括:政策法规教育、 思想教育、安全知识教育和操作技能训练方面的内容,实施时区别不同人员分别安排(1) 矿长、副

4、矿长和总工程师应学习国家相关安全生产 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管理知识,了解国内外安全生产发 展趋势,掌握必要的安全技术和管理知识,明确本身在安全 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2) 对特种作业人员重点进行安全知识、 煤矿安全规 程相关内容、操作规程和相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操作技能 训练。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明确本人的职责和从事的作业在煤 矿安全生产中的作用,了解作业可能出现的风险和应急措 施,能够熟练操作。(3) 对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职业安全健康的法律、法规、 规章、标准、安全管理知识、安全技术知识的教育与培训。 安全管理人员应当了解、掌握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健康工作标 准,安全管理与技术知识,有关重大事故应急处

5、理措施和要 求。(4) 对其他职工进行一般安全知识普及教育, 重点帮助 其树立安全生产意识,掌握必要的操作知识和技能,不断提 高安全素质。第 15 条 根据上级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要求,结合本 单位具体情况,每年 2 月底以前制定出年度安全教育与培训 计划。(1) 教育与培训计划内容包括: 培训对象、 时间、内容、要求、目标以及相关单位或部门的职责。(2) 年度培训计划,应能保证上级安排的培训任务。(3) 教育与培训计划由矿长批准后实施。第 16 条 特种作业人员,按上级计划要求,按时参加 培训。第 17 条 坚持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教育活动。(1) 建立安全生产活动日制度,矿每月不少于一次。(2) 班前安全教育,布置生产任务时,必须布置安全工 作。(3) 利用会议、学习、板报、标语、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等形式进行安全思想教育和知识教育。第 18 条 每次培训结束,都要按照培训计划和教学内 容要求,对培训对象进行认真的考试、考核。安全知识、技 术知识考试以笔答形式进行,操作技能考核在作业现场进 行。考试、考核结果记入本人档案。第 19 条 各类人员的培训情况由煤矿指派专人负责记 录并进行年度培训工作总结。第 20 条 建立职工安全培训档案,切实加强职工培训、 考核、发证和存档管理。第 21 条 副矿长、总工程师和安全检查人员在进行业务检查或安全检查时,对各项培训的效果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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