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成都菜场标准化建设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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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都市菜市场标准化建设标准成都市菜市场标准化建设标准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增强成都市菜市场建设的标准治理,进一步改善菜市场经营与购物环 境,提升菜市场整体建设水平,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 建设标准.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成都市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菜市场.第三条本标准所指菜市场是指用于销售蔬菜、水产品、粮油、肉类、蛋禽类、 果品、熟食、副食干杂等农产品和食品,以零售经营为主的固定场所.第四条菜市场建设应满足城市规划的要求,并遵循着理布局、节约用地、经济适用、卫生美观的原那么.第五条菜市场商品布置应分区明确、划类归市.按蔬菜类、水产品类、粮油类、 肉类、蛋禽类、果品类、熟食类、副食

2、干杂类等设置销售区.菜市场内不得设立蔬菜、食品以外的其他商品经营单位.第六条菜市场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省有关法规、标准、规程 的要求及规划、交通、卫生、环保部门的有关规定.第二章选址与建设用地第七条菜市场建设选址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食用农产品市场专项规划的要 求,与城市开发改造同步规划、 同步建设.具体的建设地点宜结合居住区效劳中央,选在交通方便的相对独立地段.其通道出口距城市干道交叉路口红线转弯起点处不 应小于70米.第八条菜市场的建设地点应有良好的地形、地貌、工程水文地质条件,场地附 近应具有满足菜市场使用的电源、给排水和交通条件.第九条凡已规划确定的菜市场用地和设施,以及

3、建成使用的菜市场,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严禁占用城市道路建设菜市场.第十条新建居民小区菜市场宜单独建设,不宜与住宅建筑连体开发,可结合商 业、娱乐设施整体开发.当与其他建筑连建时,应处理好同整体建筑物的关系,满 足市场使用功能的同时满足相关标准及标准.第十一条市区菜市场的建设规模,新区不得小于2000平方米,旧城区不得小于 1500平方米,并根据规划部门的要求确定适宜的建筑形式,核定规模类别,满足市 民日常生活的需求.第三章规划与建筑设计第十二条室内式、棚顶式菜市场的建筑密度不大于 50%,绿地率不作强制规定, 应按标准设置停车场地,合理组织交通.主出入口前应留有适当集散地.连

4、体式菜 市场应满足市场使用的功能,并与主体建筑同步报批.第十三条交易厅、棚宜采用大跨度、大空间的结构形式,柱距不小于7.2米,市场内净高应不低于4米.钢筋混凝土结构的交易厅可与效劳、办公等设施合建多 层建筑.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独立式、连体式、棚顶式菜市场,在层数、高度、造 型、色彩以及与其他用地、建筑的关系上,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第十四条市场进、出口处应设护栏,禁止车辆进出.市场内通道应保持畅通, 满足经营与购物的需要.主通道宽度应不小于3米,购物通道宽度应不小于 2米.第十五条菜市场的平安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o市场应符合建筑消防的要求,依据标准划分防火分区、设置

5、防火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每个防火区平安出口不少于 2个,平安出口净宽应满足标准要求,市场内通道上任意一点到平安出口距离不大于30米,以保证消防和紧急疏散的要 求.第十六条菜市场主出入口道路路面宽不宜小于 7米,至少设两个车行道出入口. 停车场可独立设置,亦可与其他建筑共用停车场.新建菜市场的停车场配置标准须 符合规划要求,旧城区补点或改造现有菜市场可适当放宽.第十七条菜市场布局结构比例宜为:摊位面积 55%、通道面积35%、辅助面积 10%.第四章配套工程设施第十八条市场内地面、下水道应合理设计,排污性能良好.给排水设施除应符 合建筑给排水设计标准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1 .经营水产

6、、熟食、肉类的摊位应供水到摊,且给水应单独计量.菜市场内应 设置冲洗地面的给水龙头.2 .市场内部的污水管道沟应单独设置、自成系统,不应与建筑本体的污水 管道共用.为保证通畅,方便市场污水管道清理和疏通, 污水管道管径不应小于300 毫米,检查井间距不应大于 10米,客井间距不宜大于10米.3 .水产摊位前设置明沟,断面尺寸不小于 0.3 0.3米,上覆盖板.其余摊位前设 置明沟或地漏,便于污水排放,污水入口处应设防鼠网罩. 市场排水沟应用不锈钢、 PVC塑料、瓷砖等防污自洁性好的材料,宽度不小于 20厘米,弧底深度不应小于 15厘米.埋地排水管与明沟连接处应设置水封防臭气溢出.腌、卤熟食加工

7、摊位的 污水排放应设置除油池,经除油池除油处理前方可进入下水管道.4 .排水系统要统一按环保要求经化粪池三级过滤处理设施处理后才能排入 市政污水管网.水产、冰鲜、禽类经营区档内排放污水要设置初级隔渣过滤设 施,然后才能排入化粪池三级过滤处理设施.第十九条菜市场应自然采光,并配置相应的照明设施.电气设备除符合建筑电气设计标准的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1 .市场交易大厅照明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市场用电容量按20-40瓦/平方米的标准配置.照明灯采用高效灯具,节能光源.荧光灯应采用电子镇流器或节 能电感镇流器.2 .插座须采用防溅插座,每个摊位不应少于1个,水产摊位和鲜肉摊位不宜少于2个,原

8、那么上插座安装高度不应低于 1.5米;水产、鲜肉类每个摊位前至少安装 照明灯1只.3 .熟食、家禽冷冻制品等营业房的照明灯具、插座,应根据经营户不同需要安 装并设计量装置.4 .市场内电气管线宜采用暗敷,电线必须穿管敷设.电线管采用阻燃硬质塑料 管,硬质塑料管暗敷或埋地敷设时,引出地面不低于0.5米的一段管路,应采取防止机械损伤的举措.第二十条市场要配置完备的通风系统.市场具备出入口较多、自然通风可到达 场内无臭味、空气质量好等条件的,可采取自然通风方式.如自然通风不能保证卫 生条件时,应设置机械通风.市场面积在 1000平方米以下的要安装不低于 2.2千瓦 抽送风机,1000平方米以上每增加

9、100平方米,相应增加0.22千瓦抽送风机设施.第二十一条菜市场附属设施规定.1 .市场应设置公共卫生间.室内菜市场公共卫生间应符合?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P1097 CJJ14087)?;棚顶式菜市场应在周边设置公共卫生间,步行 距离不应大于50米;卫生间不得设置在熟食经营区域内、建设标准不应低于二级标准,卫生间内应安装排风扇.2 .市场内部须按有关规定设置垃圾中转密闭间,内设垃圾密封桶及冲洗设施.3 .区级中央菜市场内须设置市场治理办公室.居住小区级菜市场可根据实际情 况设置综合治理办公室.4 .有条件的菜市场内、辅助用房及周边停车场地应设置安防监控系统,不留死 角.第五章场内经营设

10、施第二十二条市场经营设施既应满足市场经营要求,又要符合市场卫生、消防疏 散需要.1 .摊位宜采用标准售货台.蔬菜、果品类每个摊位台面不少于 1.5平方米,平面 尺寸长宜采用1.5 2米,宽宜采用0.91.2米,高度宜为0.7 0.8米.肉类每个摊 位台面不少于2平方米,平面尺寸长宜采用2 3米,宽宜采用1.01.2米,高度宜 为0.8-0.9米.腌卤类每个摊位不少于2平方米;熟食类每个摊位不少于3平方米; 水产品类每个摊位不少于 5平方米,其中塘鱼池不少于 1.5平方米;冰鲜海产品类 每个摊位不少于4平方米;干杂类每个摊位不少于 5平方米;三环路内冷鲜禽类每 个摊位不少于15平方米,每个市场设

11、1 3个摊位.2 .鲜肉类摊位在鲜肉售货台前部或后部应设置直径50毫米不锈钢架,便于经营.3 食类摊位要有防尘、防蝇、防鼠、防螳螂设施,营业面积不宜小于 3平方米. 销售熟食食品的业户应在封闭性营业房经营,并应瓷砖铺设到顶,面积不小于8平方米.要有专用带滑门的玻璃或有机玻璃柜, 配置加热或冷藏设施,不得露空售卖, 如无专间,不得进行熟食分切.4 .腌卤店面必须设置预进间和售卖间;必须设有洗手、消毒设备,用脚踏式或 自动感应式等非接触式水龙头;售卖间必须配置冷藏设备、空调、紫外线杀菌灯, 防蝇、灭蝇、防鼠、防螳螂、防尘及通风排气等设施,设双门柜式售卖窗,出入口 设双向弹簧门,装饰灯应安装在售卖间

12、外.半成品经腌制、调制加工后的肉菜制 品、冷冻食品店面应配有密闭或保鲜设施.5 .水产、冰鲜类每摊位必须设置操作台,并配置排污槽、固定污物桶置于台 底;冰鲜摊位要配有冷柜保鲜.干杂摊位应集中设置,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卷闸门.第二十三条售货台须整洁美观,可用不锈钢、釉面砖或其他整洁、易清洗的贴 面肉档台面可用聚丙烯塑料板铺设;售货台面靠通道外侧边沿设挡水沿,普通 售货台挡水沿高度不低于10厘米,鱼、冰鲜、家禽售货台挡水沿不低于20厘米;地面应采用防水、防滑、易清洁的材料;内墙瓷砖贴面高度不宜小于2.0米.第二十四条交易厅、棚内应有良好的冲洗、排水设施.污水排除应符合国家现 行的有关标准和技术规定

13、.第六章其他第二十五条市场应分区布局合理.场内经营布局必须按商品种类分区,鲜、活、 生、熟、干、湿商品严格分开.营业房的经营字号、门头牌匾、广告应根据统一标 准制作,设计美观.第二十六条市场内应设立宣传栏、公告栏、公平秤、询问处、监督投诉箱、监 督 、宣传橱窗、中央菜价宣传黑板等公共设施.第二十七条市场内应设置市场招牌、 分区布局导购牌、商品区域标志及摊位店 号牌.分区布局导购图、场牌应醒目美观,商品划行归市应有明显标志.市场内应 设置有线播送.有条件的市场可设立电子监控、有线电视、电子价格行情屏幕.第二十八条菜市场应统一使用标准计量器具,每个摊位应统一设置台架.第二十九条有条件的市场可设置蔬菜等食品质量检测室,开展日常质量检测工 作,并将检测结果在公示栏牌上公示.食品平安检测室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的,室内应配置符合要求的检测仪器、给排水和通风设备.第三十条菜市场如果与住宅连建,应与居民活动场所和小区主出入口有适当距 离,防止相互干扰.第三十一条本标准由成都市建设委员会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标准自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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