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安全生产奖惩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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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力安全生产奖惩规定电力安全生产奖惩规定(试行)1997 年 5 月 24 日 国电办 199712 号 第一章 总则第 1 条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 方针,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杜绝各种人身 伤亡事故及造成重大损失和社会影响的事故发 生,在电力安全生产中做到奖罚分明, 依据国务 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特制定本规定。第 2 条 安全生产奖惩贯彻 “以责论处” 的原则。 对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在安全生产中取得 成绩的企业、 集体有关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对 发生事故的企业和有关责任人员给以批评和处 罚,对失职、渎职或严重违反规程制度虽没造成 严重后果的,也要给以批评和处罚。第

2、 3 条 安全生产实行严格的奖惩制度。对在安 全生产中作出显著成绩和特殊贡献的集体和个 人,应给予重奖;对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职,违章 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应 给予重罚; 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 由司法部门追 究刑事责任。第 4 条 实行奖惩制度,要把思想工作同行政、 经济手段结合起来。 在奖励上, 要坚持精神鼓励 与物质奖励相结合; 在处罚上, 要坚持以教育为 主,惩教结合的原则。第 5 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电力公司从事电力设 计、修造、基建、调试、发供电生产多种经营的 各子公司、分公司。第二章 奖励第 6 条 省(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电力集 团公司直属部门以及从事电力生产

3、、 建设的(省 局级)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 ,生产、基建全 年无人身死亡事故, 登中国电力报, 表彰省公司 和省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及分管生产、 基建的 副总经理; 奖励省公司在安全生产、 安全施工和 安全监督管理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领导、 有关部门 工作人员 810 名。省公司生产、 基建全年无人身死亡事故, 全年未 发生重大设备事故、 电网事故火灾事故, 除登中 国电力报表彰外,奖励的人数增至 1215 名。 第 7 条 电力集团公司内半数以上省公司生产、 基建全年无人身死亡事故, 登中国电力报, 表彰 集团公司和集团公司安全第一责任人及分管副 总经理; 奖励集团公司在安全生产、 安全施工和

4、 安全监督管理中作出贡献的领导、 有关部门工作人员 5 名 电力集团公司内半数以上省公司生产、 基建全年 无人身死亡事故, 全年未发生重大设备事故、 电 网事故和火灾事故, 除登中国电力报表彰外, 奖 励人数增至10名。第8条水电工程局全年(其中5 0 0 0人以下 的工程局连续两年) 施工无死亡事故, 并且未发 生其他重大事故, 登中国电力报表彰工程局安全 生产第一责任人及分管施工的副局长; 奖励工程 局在安全生产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领导、 有关部门 工作人员8 10名。大型水电工程项目施工全年无死亡事故, 并且未 发生其他重大事故, 登中国电力报表彰建设各单 位及奖励建设各单位 (其中主要施工

5、单位奖励人 数占总奖励人数的70-8 0% )在安全文明施工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领导、 有关部门工作人员1 0- 12人.第 9 条 国家电力公司所属发供电企业、调度单 位安全生产成绩优异, 无特大、 重大事故和恶性 误操作事故 ;无人身死亡和重伤事故;无重大火 灾、交通事故;无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 安全记录符合表一规定的,可获表彰和嘉奖第10条 电力建设工程(合火电、送变电)实现 安全生产目标,无死亡、无重大施工机械等事故,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成绩优异,符合表二规定的, 可获表彰和嘉奖。第三章处罚第11条 发生特大事故或后果极为严重经国家 电力公司认定的重大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 查报告

6、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员 做以下处罚:1、对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厂(局、公司)籍处分。2、对次要责任者给子开除厂(局、公司)籍处分;或开除厂籍,留用察看二年处分。3、对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行政降级至 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4、对事故责任单位厂(局、公司)行政正职、 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5、对事故责任单位上级(省公司一线,简称 省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 过处分。6、对省公司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 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损失或影响重大的,分管副职应引咎辞职,行政正职应给予记大过及以上 处分。7、集团公司内一年内有两个省公司发生特大 事故,给予集

7、团公司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和 有关部门负责人5、6两款相同处分。8、对事故责任单位和其上级(省公司)的党 委书记应商其上级党组织给予相应的处分。9、一年内,全公司发生四次以上将大事故, 国家电力公司分管副职根据应负责任情况,从通 报批评直至引咎辞职。第12条 发生责任性重大设备事故、电网事故和 火灾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 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员做以下处罚: 1、对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厂(局、公司)籍,用察看一至二年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绘子开 除处分2、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至开除厂(局、公司)籍,3、对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记过至撤职 处分.4、对事故责任单位厂(局、公

8、司)行政正职、 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至降级处分.5、发生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 事故,以及由于管理不善、措施不力,一年内重 复发生责任性重大事故, 对省公司行政正职、 分 管副职给予全国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及以上处 分6、对事故责任单位和其上级单位的党委书记 应商上级党组织给予相应的处分第 13 条 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 根据事故调查 组的调查报告结论, 按事故责任划分, 对有关责 任人员做以下处罚:1、对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厂(局、公司)籍 处分2、对次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厂(局、公司)籍, 留用察看一至二年处分3、对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行政记大过 至撤职处分4、对事故责任单位厂

9、(局、公司)行政正职、 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5、对省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或 记过处分,6、对省公司有关分管副职给子行政警告或记 过处分;对行政正职给子警告处分, 或全国通报批评 的处理。省公司一年内发生两次重大人身伤亡事 故,或一次死亡人数达10人及以上的重大人身伤亡事故, 分 管副职应引咎辞职, 或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给予 行政正职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7、对事故责任单位和其上级单位党委书记应 商上级党组织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 14 条 发生人身死亡事纹, 根据事故调查组的 调查报告结论, 按事故责任划分, 对有关责任人 员做以下处罚:1、对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厂(局、

10、公司) 籍、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 除处分。2、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 分。3、对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行政警告 或记大过处分。4、对事故责任单位厂(局、公司)行政正 职、有关分管副职给子行政警告至记过处分, 或 给予通报枇评的处理。 一年内发生两起人身死亡 事故,给予行政记过直至撤职处分。5,对事故责任单位和其上级单位党委书记 应商上级党组织给予相应的处分。第15条 省公司所属企业发生一次死亡2人或 与重伤合计达3 9人的群伤群亡事故,对省公司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或全国通报批评 的处理,对行政正职给予全国通报批评的处理。第 16 条 对本章未提到的其他有关责

11、任人员应 参照以上条文作出处罚。第 17 条 事故责任者触犯国家法律的, 由司法部 门追究刑事责任。第 18 条 发生特大事故、 重大人身伤亡事故, 性 质严重或造成重大影响的重大事故的事故单位 上级主管领导要在一个月内到国家电力公司专 题汇报,实行“说清楚”制度。第四章 附则第 19 条 本规定中有关事故的定义和事故责任 的划分按国务院、劳动部的有关法规和电力部 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规定执行。第 20 条 对职工的奖励和处分按国务院 企业职 工奖惩条例执行。第 21 条 本规定只规定了对人身死亡及重大以 上事故有关贵任者的行政处罚, 各集团公司、 省 公司还应按本规定精神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制定 细则和补充规定。 经济处罚方面的处理, 各企业 可根据本单位的情况自行规定。 行政处分和经济 处罚可以并处。第 22 条 上述奖惩在实施过程中如发观虚假隐 瞒事故情节的,一经查实,除撤消奖励,加重处 分,还要对有关领导人员通报批评或给子党纪、 政纪处分。第 23 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国家电力公司。第 24 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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