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执业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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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师执业管理制度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556EUATWKMWUBWUNN - INNULDDQTYKI I医师执业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为了加强对执业 医师的管理,保障其执业活动的合法性,根据我院实际情况,特制 定木制度,具体规定如下:K凡我院执业医师必须具备医师资格,进行注册后,方可从事医师 工作,独立开展诊疗活动。2、未依法进行注册的医师,必须在上级执业医师指导下开展诊疗活 动,不得独立开展 诊疗活动,不得单独承担各级值班医师工 作。未进行执业注册的医师书写的有关诊疗活动的记录,必须由上 级执业医师签字确认。3、临床研究生(包括七年制学生、硕士研究生 博士研究生),按

2、 照“四轨合一”的模式进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在完成住院医 师第一年度培训时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通过考试后,进行医师 执业注册。4、对于出国培训后返院工作的医师,如已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但未进 行执业注册者,应在返院后立即进行执业注册;如未取得执业医师 资格,则需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通过考试后取得医师资格方可 进行执业注册。5、我院调入 借调或聘用的医师以及在我院进修学习、在职攻读临 床研究生学位的医师,必须进行执业医师注册或变更注册,确保依 法行医。6、对于既往不符合执业医师法规定,未进行执业注册,仍从事 临床工作的人员,不得独立开展诊疗活动或予以转岗等措施,确保 依法行医。7、对于取得国家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医院根据人事工作安排和工 作岗位需要,安排相关的工作。医院聘用岗位不属于独立开展诊疗 活动者,不予进行医师执业注册。8、医务处负责我院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工作,配合人事处 教育处组 织相关人员参加国家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工作。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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