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收入准则教程文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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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1收入准那么企业会计准那么第14号 收入财会202122号第一章 总 那么第一条 为了标准收入确实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那么 根本准那么?,制定本准那么.第二条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 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第三条 本准那么适用于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但以下各项除外:一由?企业会计准那么第2号一一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那么第 22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那么第 23号一一金融资产转移?、?企业 会计准那么第24号一一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那么第 33号一一合并财务报表?以及?企业会计准那么第4

2、0号一一合营安排?标准的金融工具及其他合同权利和义务,分别 适用?企业会计准那么第2号一一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那么第 22号一一金融 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那么第 23号一一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那么 第24号一一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那么第 33号一一合并财务报表?以及?企业会 计准那么第40号一一合营安排?.二由?企业会计准那么第21号一一租赁?标准的租赁合同,适用?企业会计 准那么第21号一一租赁?.三由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那么标准的保险合同,适用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那么.本准那么所称客户,是指与企业订立合同以向该企业购置其日常活动产出的商品或 效劳以下简称“商品并支

3、付对价的一方.本准那么所称合同,是指双方或多方之间订立有法律约束力的权利义务的协议.合 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其他形式.第二章 确 认第四条 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限制权 时确认收入.取得相关商品限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第五条 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 相关商品限制权时确认收入:一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二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三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四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

4、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 间分布或金额;五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在合同开始日即满足前款条件的合同,企业在后续期间无需对其进行重新评估, 除非有迹象说明相关事实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合同开始日通常是指合同生效日.第六条 在合同开始日不符合本准那么第五条规定的合同,企业应当对其进行持 续评估,并在其满足本准那么第五条规定时根据该条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对于不符合本准那么第五条规定的合同,企业只有在不再负有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剩 余义务,且已向客户收取的对价无需退回时,才能将已收取的对价确认为收入;否 那么,应当将已收取的对价作为负债进行会计处理.没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 换,

5、不确认收入.第七条 企业与同一客户或该客户的关联方同时订立或在相近时间内先后 订立的两份或多份合同,在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应当合并为一份合同进行会计处 理:一该两份或多份合同基于同一商业目的而订立并构成一揽子交易.二该两份或多份合同中的一份合同的对价金额取决于其他合同的定价或履行 情况.三该两份或多份合同中所承诺的商品或每份合同中所承诺的局部商品构 本钱准那么第九条规定的单项履约义务.第八条 企业应当区分以下三种情形对合同变更分别进行会计处理:一合同变更增加了可明确区分的商品及合同价款,且新增合同价款反映了新 增商品单独售价的,应当将该合同变更局部作为一份单独的合同进行会计处理.二合同变更不属

6、于本条一规定的情形,且在合同变更日已转让的商品或 已提供的效劳以下简称“已转让的商品与未转让的商品或未提供的效劳以下 简称“未转让的商品之间可明确区分的,应当视为原合同终止,同时,将原合同 未履约局部与合同变更局部合并为新合同进行会计处理.三合同变更不属于本条一规定的情形,且在合同变更日已转让的商品与 未转让的商品之间不可明确区分的,应当将该合同变更局部作为原合同的组成局部进 行会计处理,由此产生的对已确认收入的影响,应当在合同变更日调整当期收入.本准那么所称合同变更,是指经合同各方批准对原合同范围或价格作出的变更.第九条 合同开始日,企业应当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该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 履约义务

7、,并确定各单项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然 后,在履行了各单项履约义务时分别确认收入.履约义务,是指合同中企业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履约义务既包括 合同中明确的承诺,也包括由于企业已公开宣布的政策、特定声明或以往的习惯做法 等导致合同订立时客户合理预期企业将履行的承诺.企业为履行合同而应开展的初始 活动,通常不构成履约义务,除非该活动向客户转让了承诺的商品.企业向客户转让一系列实质相同且转让模式相同的、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也 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转让模式相同,是指每一项可明确区分商品均满足本准那么第十一条规定的、在某 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的条件,且采用相同方

8、法确定其履约进度.第十条企业向客户承诺的商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应当作为可明确区分商品:一客户能够从该商品本身或从该商品与其他易于获得资源一起使用中受益;二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其他承诺可单独区分.以下情形通常说明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其他承诺不可单独区 分:1 .企业需提供重大的效劳以将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整合成合同约定 的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2 .该商品将对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予以重大修改或定制.3 .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具有高度关联性.第十一条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那么,属 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一客户在企业履约

9、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二客户能够限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三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 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局部收取款项.具有不可替代用途,是指因合同限制或实际可行性限制,企业不能轻易地将商品 用于其他用途.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局部收取款项,是指在由于客户或其他方原因终止 合同的情况下,企业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局部收取能够补偿其已发生本钱和 合理利润的款项,并且该权利具有法律约束力.第十二条 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该段时间内根据履 约进度确认收入,但是,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企业应当

10、考虑商品的性质, 采用产出法或投入法确定恰当的履约进度.其中,产出法是根据已转移给客户的商品 对于客户的价值确定履约进度;投入法是根据企业为履行履约义务的投入确定履约进 度.对于类似情况下的类似履约义务,企业应当采用相同的方法确定履约进度.当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企业已经发生的本钱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应当按 照已经发生的本钱金额确认收入,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第十三条 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 制权时点确认收入.在判断客户是否已取得商品限制权时,企业应当考虑以下迹象:一企业就该商品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即客户就该商品负有现时付款义务.二企业已将该商品的法

11、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拥有该商品的法定所 有权.三企业已将该商品实物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实物占有该商品.四企业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取得该 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五客户已接受该商品.六其他说明客户已取得商品限制权的迹象.第三章 计 量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根据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计量收入.交易价格,是指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企业代第三 方收取的款项以及企业预期将退还给客户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进行会计处理,不计 入交易价格.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合同条款,并结合其以往的习惯做法确定交易价格. 在确定交易价格时,企业应当考

12、虑可变对价、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非现金对 价、应付客户对价等因素的影响.第十六条 合同中存在可变对价的,企业应当根据期望值或最可能发生金额确 定可变对价的最正确估计数,但包含可变对价的交易价格,应当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 消除时累计已确认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企业在评估累计已确认收入 是否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时,应当同时考虑收入转回的可能性及其比重.每一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重新估计应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金额.可变对 价金额发生变动的,根据本准那么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第十七条 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企业应当根据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控 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

13、的应付金额确定交易价格.该交易价格与合同对价之间的差额, 应当在合同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合同开始日,企业预计客户取得商品限制权与客户支付价款间隔不超过一年的, 可以不考虑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第十八条 客户支付非现金对价的,企业应当根据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确定 交易价格.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不能合理估计的,企业应当参照其承诺向客户转让 商品的单独售价间接确定交易价格.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因对价形式以外的原因而 发生变动的,应当作为可变对价,根据本准那么第十六条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单独售价,是指企业向客户单独销售商品的价格.第十九条 企业应付客户或向客户购置本企业商品的第三方,本条下同对

14、 价的,应当将该应付对价冲减交易价格,并在确认相关收入与支付或承诺支付客 户对价二者孰晚的时点冲减当期收入,但应付客户对价是为了向客户取得其他可明确 区分商品的除外.企业应付客户对价是为了向客户取得其他可明确区分商品的,应当采用与本企业 其他采购相一致的方式确认所购置的商品.企业应付客户对价超过向客户取得可明确 区分商品公允价值的,超过金额应当冲减交易价格.向客户取得的可明确区分商品公 允价值不能合理估计的,企业应当将应付客户对价全额冲减交易价格.第二十条 合同中包含两项或多项履约义务的,企业应当在合同开始日,根据 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的单独售价的相比照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 务

15、.企业不得因合同开始日之后单独售价的变动而重新分摊交易价格.第二十一条 企业在类似环境下向类似客户单独销售商品的价格,应作为确定 该商品单独售价的最正确证据.单独售价无法直接观察的,企业应当综合考虑其能够合 理取得的全部相关信息,采用市场调整法、本钱加成法、余值法等方法合理估计单独 售价.在估计单独售价时,企业应当最大限度地采用可观察的输入值,并对类似的情 况采用一致的估计方法.市场调整法,是指企业根据某商品或类似商品的市场售价考虑本企业的本钱和毛 利等进行适当调整后,确定其单独售价的方法.本钱加成法,是指企业根据某商品的预计本钱加上其合理毛利后的价格,确定 其单独售价的方法.余值法,是指企业

16、根据合同交易价格减去合同中其他商品可观察的单独售价后的 余值,确定某商品单独售价的方法.第二十二条 企业在商品近期售价波动幅度巨大,或者因未定价且未曾单独销 售而使售价无法可靠确定时,可采用余值法估计其单独售价.第二十三条 对于合同折扣,企业应当在各单项履约义务之间按比例分摊.有确凿证据说明合同折扣仅与合同中一项或多项而非全部履约义务相关的, 企业应当将该合同折扣分摊至相关一项或多项履约义务.合同折扣仅与合同中一项或多项而非全部履约义务相关,且企业采用余值法 估计单独售价的,应当首先根据前款规定在该一项或多项而非全部履约义务之间 分摊合同折扣,然后采用余值法估计单独售价.合同折扣,是指合同中各

17、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的单独售价之和高于合同交易 价格的金额.第二十四条 对于可变对价及可变对价的后续变动额,企业应当根据本准那么第 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将其分摊至与之相关的一项或多项履约义务,或者分摊至 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一系列可明确区分商品中的一项或多项商品.对于已履行的履约义务,其分摊的可变对价后续变动额应当调整变动当期的收 入.第二十五条合同变更之后发生可变对价后续变动的,企业应当区分以下三种情形分别进行会计处理:一合同变更属于本准那么第八条一规定情形的,企业应当判断可变对价后 续变动与哪一项合同相关,并根据本准那么第二十四条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二合同变更属于本准那么第八条二规定情形

18、,且可变对价后续变动与合同 变更前已承诺可变对价相关的,企业应当首先将该可变对价后续变动额以原合同开始 日确定的根底进行分摊,然后再将分摊至合同变更日尚未履行履约义务的该可变对价 后续变动额以新合同开始日确定的根底进行二次分摊.三合同变更之后发生除本条一、二规定情形以外的可变对价后续变 动的,企业应当将该可变对价后续变动额分摊至合同变更日尚未履行的履约义务.第四章 合同本钱第二十六条企业为履行合同发生的本钱,不属于其他企业会计准那么标准范围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本钱确认为一项资产:一该本钱与一份当前或预期取得的合同直接相关,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 料、制造费用或类似费用、明确由客

19、户承当的本钱以及仅因该合同而发生的其他 本钱;二该本钱增加了企业未来用于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三该本钱预期能够收回.第二十七条企业应当在以下支出发生时,将其计入当期损益:一治理费用.二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或类似费用,这些支出 为履行合同发生,但未反映在合同价格中.三与履约义务中已履行局部相关的支出.四无法在尚未履行的与已履行的履约义务之间区分的相关支出.第二十八条 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本钱预期能够收回的,应当作为合同 取得本钱确认为一项资产;但是,该资产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可以在发生时计入 当期损益.增量本钱,是指企业不取得合同就不会发生的本钱如销售佣金等.企业为取得合

20、同发生的、除预期能够收回的增量本钱之外的其他支出如无论是 否取得合同均会发生的差旅费等,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但是,明确由客户 承当的除外.第二十九条根据本准那么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确认的资产以下简称“与合同本钱有关的资产,应当采用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收入确认相同的根底进 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第三十条与合同本钱有关的资产,其账面价值高于以下两项的差额的,超出局部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并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一企业因转让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预期能够取得的剩余对价;二为转让该相关商品估计将要发生的本钱.以前期间减值的因素之后发生变化,使得前款一减二的差额高于该资产 账面价值的,应当转回原已计提的

21、资产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但转回后的资产 账面价值不应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资产在转回日的账面价值.第三十一条 在确定与合同本钱有关的资产的减值损失时,企业应当首先对按 照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那么确认的、与合同有关的其他资产确定减值损失;然后,根据 本准那么第三十条规定确定与合同本钱有关的资产的减值损失.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那么第8号一一资产减值?测试相关资产组的减值情况时, 应当将根据前款规定确定与合同本钱有关的资产减值后的新账面价值计入相关资产组 的账面价值.第五章 特定交易的会计处理第三十二条 对于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 制权时,根据因向客户转让商

22、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即,不包含预期因销售 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收入,根据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负债;同时, 根据预期将退回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收回该商品预计发生的本钱包括退回 商品的价值减损后的余额,确认为一项资产,根据所转让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 扣除上述资产本钱的净额结转本钱.每一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重新估计未来销售退回情况,如有变化,应当作为 会计估计变更进行会计处理.第三十三条 对于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企业应当评估该质量保证是否在 向客户保证所销售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外提供了一项单独的效劳.企业提供额外效劳 的,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根据本准那么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23、;否那么,质量保证责任应 当根据?企业会计准那么第13号一一或有事项?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在评估质量保证 是否在向客户保证所销售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外提供了一项单独的效劳时,企业应当 考虑该质量保证是否为法定要求、质量保证期限以及企业承诺履行任务的性质等因 素.客户能够选择单独购置质量保证的,该质量保证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限制 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 能够限制该商品的,该企业为主要责任人,应当根据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 否那么,该企业为代理人,应当根据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

24、额确认收入,该 金额应当根据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扣除应支付给其他相关方的价款后的净额,或者按 照既定的佣金金额或比例等确定.企业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限制该商品的情形包括:一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或其他资产限制权后,再转让给客户.二企业能够主导第三方代表本企业向客户提供效劳.三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限制权后,通过提供重大的效劳将该商品与其他商 品整合成某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在具体判断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限制权时,企业不应仅局限于 合同的法律形式,而应当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这些事实和情况包括:一企业承当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二企业在转让商品之前或之后承当了该商品的存货风险.三企

25、业有权自主决定所交易商品的价格.四其他相关事实和情况.第三十五条 对于附有客户额外购置选择权的销售,企业应当评估该选择权是 否向客户提供了一项重大权利.企业提供重大权利的,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根据 本准那么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四条规定将交易价格分摊至该履约义务,在客户未来行使购 买选择权取得相关商品限制权时,或者该选择权失效时,确认相应的收入.客户额外 购置选择权的单独售价无法直接观察的,企业应当综合考虑客户行使和不行使该选择 权所能获得的折扣的差异、客户行使该选择权的可能性等全部相关信息后,予以合理 估计.客户虽然有额外购置商品选择权,但客户行使该选择权购置商品时的价格反映了 这些商品单独售价

26、的,不应被视为企业向该客户提供了一项重大权利.第三十六条企业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的,应当根据本准那么第九条和第十条 规定评估该知识产权许可是否构成单项履约义务,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应当进一步 确定其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企业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应当作为在某一时段内履 行的履约义务确认相关收入;否那么,应当作为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确认相关收 入:一合同要求或客户能够合理预期企业将从事对该项知识产权有重大影响的活 动;二该活动对客户将产生有利或不利影响;三该活动不会导致向客户转让某项商品.第三十七条 企业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并约定按客户实际销售或使

27、用情况 收取特许权使用费的,应当在以下两项孰晚的时点确认收入:一客户后续销售或使用行为实际发生;二企业履行相关履约义务.第三十八条对于售后回购交易,企业应当区分以下两种情形分别进行会计处理:一企业因存在与客户的远期安排而负有回购义务或企业享有回购权利的,表 明客户在销售时点并未取得相关商品限制权,企业应当作为租赁交易或融资交易进行 相应的会计处理.其中,回购价格低于原售价的,应当视为租赁交易,根据?企业会 计准那么第21号一一租赁?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回购价格不低于原售价的,应 当视为融资交易,在收到客户款项时确认金融负债,并将该款项和回购价格的差额在 回购期间内确认为利息费用等.企业到期

28、未行使回购权利的,应当在该回购权利到期 时终止确认金融负债,同时确认收入.二企业负有应客户要求回购商品义务的,应当在合同开始日评估客户是否具 有行使该要求权的重大经济动因.客户具有行使该要求权重大经济动因的,企业应当 将售后回购作为租赁交易或融资交易,根据本条一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否那么,企 业应当将其作为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交易,根据本准那么第三十二条规定进行会计 处理.售后回购,是指企业销售商品的同时承诺或有权选择日后再将该商品包括相同 或几乎相同的商品,或以该商品作为组成局部的商品购回的销售方式.第三十九条企业向客户预收销售商品款项的,应当首先将该款项确认为负债,待履行了相关履约义务时再

29、转为收入.当企业预收款项无需退回,且客户可能会 放弃其全部或局部合同权利时,企业预期将有权获得与客户所放弃的合同权利相关的 金额的,应当根据客户行使合同权利的模式按比例将上述金额确认为收入;否那么,企 业只有在客户要求其履行剩余履约义务的可能性极低时,才能将上述负债的相关余额 转为收入.第四十条 企业在合同开始或接近合同开始日向客户收取的无需退回的初 始费如俱乐部的入会费等应当计入交易价格.企业应当评估该初始费是否与向客 户转让已承诺的商品相关.该初始费与向客户转让已承诺的商品相关,并且该商品构 成单项履约义务的,企业应当在转让该商品时,根据分摊至该商品的交易价格确认收 入;该初始费与向客户转

30、让已承诺的商品相关,但该商品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企 业应当在包含该商品的单项履约义务履行时,根据分摊至该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 确认收入;该初始费与向客户转让已承诺的商品不相关的,该初始费应当作为未来将 转让商品的预收款,在未来转让该商品时确认为收入.企业收取了无需退回的初始费且为履行合同应开展初始活动,但这些活动本身并 没有向客户转让已承诺的商品的,该初始费与未来将转让的已承诺商品相关,应当在 未来转让该商品时确认为收入,企业在确定履约进度时不应考虑这些初始活动;企业 为该初始活动发生的支出应当根据本准那么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确认为一项资 产或计入当期损益.第六章 列 报第四十一条企

31、业应当根据本企业履行履约义务与客户付款之间的关系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合同资产或合同负债.企业拥有的、无条件即,仅取决于时间流逝 向客户收取对价的权利应当作为应收款项单独列示.合同资产,是指企业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且该权利取决于 时间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如企业向客户销售两项可明确区分的商品,企业因已交付 其中一项商品而有权收取款项,但收取该款项还取决于企业交付另一项商品的,企业 应当将该收款权利作为合同资产.合同负债,是指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如企业在 转让承诺的商品之前已收取的款项.根据本准那么确认的合同资产的减值的计量和列报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那么第

32、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那么第 37号一一金融工具列报?的规定 进行会计处理.第四十二条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收入有关的以下信息:一收入确认和计量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对于确定收入确认的时点和金额具有 重大影响的判断以及这些判断的变更,包括确定履约进度的方法及采用该方法的原 因、评估客户取得所转让商品限制权时点的相关判断,在确定交易价格、估计计入交 易价格的可变对价、分摊交易价格以及计量预期将退还给客户的款项等类似义务时所 采用的方法、输入值和假设等.二与合同相关的以下信息:1 .与本期确认收入相关的信息,包括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该收入按 主要类别如商品类型、经营地区、

33、市场或客户类型、合同类型、商品转让的时间、 合同期限、销售渠道等分解的信息以及该分解信息与每一报告分部的收入之间的关 系等.2 .与应收款项、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的账面价值相关的信息,包括与客户之间 的合同产生的应收款项、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的期初和期末账面价值、对上述应收款 项和合同资产确认的减值损失、在本期确认的包括在合同负债期初账面价值中的收 入、前期已经履行或局部履行的履约义务在本期调整的收入、履行履约义务的时 问与通常的付款时间之间的关系以及此类因素对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账面价值的影响的定量或定性信息、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的账面价值在本期内发生的重大变动情况 等.3 .与履约义务相关的信息,

34、包括履约义务通常的履行时间、重要的支付条款、 企业承诺转让的商品的性质包括说明企业是否作为代理人、企业承当的预期将退 还给客户的款项等类似义务、质量保证的类型及相关义务等.4 .与分摊至剩余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相关的信息,包括分摊至本期末尚未履行 或局部未履行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总额、上述金额确认为收入的预计时间的定量 或定性信息、未包括在交易价格的对价金额如可变对价等.三与合同本钱有关的资产相关的信息,包括确定该资产金额所做的判断、该 资产的摊销方法、按该资产主要类别如为取得合同发生的本钱、为履行合同开展的 初始活动发生的本钱等披露的期末账面价值以及本期确认的摊销及减值损失金额 等.四企业根据本

35、准那么第十七条规定因预计客户取得商品限制权与客户支付价款 间隔未超过一年而未考虑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或者根据本准那么第二十八条规 定因合同取得本钱的摊销期限未超过一年而将其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的,应当披露 该事实.第七章 衔接规定第四十三条 首次执行本准那么的企业,应当根据首次执行本准那么的累积影响 数,调整首次执行本准那么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工程金额,对可比期 问信息不予调整.企业可以仅对在首次执行日尚未完成的合同的累积影响数进行调 整.同时,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收入相关会计准那么制度的原规定相比,执行本 准那么对当期财务报表相关工程的影响金额,如有重大影响的,还需披

36、露其原因.已完成的合同,是指企业根据与收入相关会计准那么制度的原规定已完成合同中全 部商品的转让的合同.尚未完成的合同,是指除已完成的合同之外的其他合同.第四十四条 对于最早可比期间期初之前或首次执行本准那么当年年初之前发生 的合同变更,企业可予以简化处理,即无需根据本准那么第八条规定进行追溯调整,而 是根据合同变更的最终安排,识别已履行的和尚未履行的履约义务、确定交易价格以 及在已履行的和尚未履行的履约义务之间分摊交易价格.企业采用该简化处理方法的,应当对所有合同一致采用,并且在附注中披露该事 实以及在合理范围内对采用该简化处理方法的影响所作的定性分析.第八章 附 那么第四十五条本准那么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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