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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使用外地务工人员程序一、使用外地务工人员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本市城乡劳动力不能满足其用工需要;(2)符合本市允许使用外地人员提供住宿等基本生活条件;(3)具备向招用的外地人员提供住宿等基本生活条件;(4)前次批准招用的外地人员合同期满并已离京。二、每年11月30日前申报次年的用工计划。三、申报程序(一)各类企业到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区县外来劳动力职业介绍分中心;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到单位所在地区县外来劳动力职业介绍分中心申报。区县外来劳动力职业介绍分中心将辖区内用工单位上报的用工计划汇总后,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报本辖区用工计划。(二)XX集团、XX公司及所属单位使用外地务工人员应根据本单位用工情况,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报用工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