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最高额抵押权的确定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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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最高额抵押权的确定标准根据物权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最高额抵押债权的确定标准作出了具体规 定,主要有如下情形:一约定决算期和法定决算期约定的确定债权的期间,乂称为决算期,它是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能够发生的截止 期限。只有在该约定的决算期之前发生的债权,才能进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范围中,抵押 人和抵押权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有决算期限,决算期届满,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自应就 此确定。解释第81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不包括抵押物因财产保 全或者强制执行程序被查封后或债务人、抵押人破产后发生的债权。”本条规定实为最高额抵押终止的法定条件,虽然没有明确表述为法定决算期,实质上 导入

2、了法定决算期的概念。当本条规定的法定事由发生时,即使当事人约定的决算期尚未 届至,最高额抵押亦依法终止。在约定决算期或法定决算期解释第81条规定的法定事由发生时届至,抵押权人 和抵押人应对决算期之前发生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连续交易进行结算,以确定所担 保的债权额,从而确定最高额抵押权。二没有约定确定债权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 之日起满2年有权请求确定债权。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对决算期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可由最高额抵押权人或抵押人 以意思表示来确定决算期,但有一定条件限制。第一,需从最高额抵押权设立起经过一定期限。至于该期限的具体确定,依据我国 物权法的规定

3、,白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2年,但未明确决算期确定的准确时点, 应认为从当事人提出确定请求之日计算。第二,需由当事人提出确定债权的请求。物权法规定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均有权请 求确定债权。三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在特定情形下,即使决算期尚未界至,但新的债权在客观上已没有发生的可能性,如 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为租赁、买卖等特定基础关系产生的债权提供担保,在该基础关系因 某种原因已归于消灭的情况下,就不可能再有新的债权发生,此时,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 债权自然确定。四如抵押物被查封、扣押,及时采取措施,减少损失最高额抵押权存续期间,如果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抵押人丧失了对抵押财产的控 制和支配,特别是抵押财

4、产因被查封、扣押而强制拍卖时,抵押财产将不复存在,应赋广 债权确定的效力,最高额抵押权人可及时行使抵押权,以减少和避免损失。决算期届满前, 当事方以部分抵押物抵债的行为是无效的。五注意主合同的备案和登记法定决算期之前发生的交易行为,如果主合同没有送登记部门备案,也有可能引起抵 押无效的法律后果。由于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额在决算期前是变动的、不确定的,抵 押权也是变动的、不确定的,因此,只有将主合同送登记部门备案,才能够真实地、准确 地反映动态的最高抵押所担保的债权额,最高额抵押权才能够依法获得公信力。主合同备案实质上是最高额抵押项下的动态的债权、抵押权的变更登记。如果主合同 没有送登记部门备

5、案,一旦发生解释第81条规定的法定事由,根据公平公信原则, 利害关系人就可能提出抗辩,主张依据登记部门所记载的内容具有公信力的记教事项来确 定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额,将没有在登记部门备案的主合同发生的债权,排除在最高 额抵押的担保范围之外,从而使抵押权人有可能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相关阅读:最高额抵押权的设立要求最高额抵押权的设立与普通抵押权的设立,在程序上没有多大差别,都须依当事人的 设定行为而发生。但最高额抵押权的设立,在具体内容上与普通抵押权的设立有所差别。一最高额抵押权须为继续性法律关系中的不特定债权而设立如前所述,普通抵押权得由当事人对任何债权设立,法律一般没有限制。但最高额抵

6、押权设定担保的债权,依各国法律规定,应以继续性法律关系为限。继续性法律关系是债 权连续发生、变动的社会基础,也是最高额抵押权存在的基本依据。二当事人须订立最高额抵押合同设立最高额抵押权,当事人须订立书面抵押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与普通 抵押合同 的内容基本相同,所不同者在于,最高额抵押合同应订明以下两项内容:最高额和决算期。 最高额是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最高限度额,是最高额抵押合同必须明确的内容。三设立最高额抵押权须进行登记设立最高额抵押权应当进行抵押权登记,这是各国民法的通例。但各国具体作法有所 差异。有的国家采登记成立要件主义,最高额抵押权非经登记不得成立;有的国家采登记 对抗主义,最高额抵押权未经登记的,在当事人之间成立,但不得对抗第三人。中国担 保法对最高额抵押权的登记问题没有专门规定,而是适用于普通抵押权的规定。感谢您的阅读,祝您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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