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P实施中的异常情况之控制供应商交货期.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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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ERP实施中的异常情况之控制供应商交货期 做过ERP实施的顾问或者用过ERP软件的人都知道,若企业的没个动作都按法规来,没什么意外的状况,那么,ERP实施项目是特别简洁的事情。但是,事与愿违,在ERP实施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一些不如人意的事情。 笔者会对此,收集了一些比较共性的问题,拿出来供大家研究。 供应商交货时间比应交货时间早,那不是更好,有必要进行掌握吗?其实不然,过早也有过早的坏处。 1、可能会影响付款周期。 如企业跟供应商确定的付款期为交货后下月25号付款。则当9月29日交货时,付款日期为10月25日;9月30日交货时,付款日期也为10月25日;但是,当10月1日交货时,付款日期为11

2、月25日。若我们规定供应商交货日期为10月3日,则估计付款日期为11月25日;但是,供应商为了能尽早拿到货款,赶在9月30日,送货到企业,则依据协议,企业要在10月25日付款。付款周期整整提早了一个月。若该笔货金额比较小,对企业影响还不是很大。若金额多的话,影响会很大。 2、风险的转移问题。 如据气象部门预报,20XX年第13号台风“韦帕”可能于18日后半夜到19日白天在X省沿海登陆。受其影响,X省台州沿海海面风力增加到8-10级。企业原来要求供应商的货应交日期为22日,但是,供应商担忧台风可能会对货物有损坏,就在17日把货送到了公司。只要公司收货,则风险就转嫁给了公司。 随着货物的交付,企业

3、会产生许多义务,担当许多风险。所以,并不是货物越早到越好。 企业针对这一问题,一般的处理方式有如下几种: 1、严格根据交货期交货。 在系统中进行设置,必需严格根据交货期交货,迟交不行,早交更不行。这种掌握方式要求企业跟供应商之间,协作特别默契。如此操作的话,基本可以实现零库存生产,可以最大限度的削减库存。 但是,一般企业很难做到这一点。这只是个工作的目标,而真正能严格根据交货期交货,不提早,也不提前的,也许所占的比例只有10%的定单。 2、对不按交货期交货的单据需要上级批准。 由于第一种方式比较死,就有了这种比较宽松的方式。当供应商的交货日期与选购单的应交日期不全都的时候,一般人员没有审核收货

4、单的权限,系统可以设置此种状况下的审核人员,如物流经理、总经理等等。 这种处理方式比第一种处理方式敏捷一点,但是,时间久了,物流经理也不耐烦了,因为90%的物料收货都跟应交日期不全都,有的只差一天。这导致的结果是90%的收货单都要他来审核,他当然会觉得比较烦。 这就有了第三种处理方式。 3、对不按交货期交货的单据对用户产生警告,有用户自己推断是否入库。 当遇到交货日期与应交日期不全都的状况,收货单在审核时,会产生一警告信息,告知用户该笔货应交日期是什么时候,实际交货日期是什么时候。他只是提示用户留意,并不会剥夺用户的审核权限。当用户觉得迟交一天或者早交一天外关紧要的时候,可以正常审核。当差异天

5、数大的时候,就要向相关人员报告,寻求处理的方式。 此种处理方式,对管理上的要求比较高,要求操作用户有比较大的责任心和推断能力,能够独立的推断。 当然,也可以要求顾问对此进行一些二次开发的改进,如当交货日期与应交日期差异达到5天的时候,单据必需交由上级主管审核。 4、只对特别日期的交货期进行审核,如月末的进货状况。 有些企业对交货日期掌握的没有这么严格,在不影响付款周期或者生产周期的状况下,提早几天交货,是允许的。也就是说,他们只要对本应月初交货,实际月末送货的状况进行掌握即可。 针对这种状况,一般有二种处理方式,各有优缺点。因笔者遇到多家采取此种处理方式的企业,再这里,就多花点笔墨,进行比较具

6、体的介绍。 (1)当交货期不全都时,用户在系统中,指定收货日期,为应交日期。 如本应10月3日交的货,供应商9月30日交货时,仓库操作用户在输入“供应商进货单”时,把进货日期改为10月3日,而不是9月30日。则,在依据“供应商进货单”生成应付帐款的时候,应付日期仍旧为11月25日,而不会是10月25日。因为其依据进货日期推算。 但是,这一种处理方式,有一个特别严重的缺陷,就是会造成一定时间内库存的不精确。如做如上处理后,我在9月30查询库存时,查不到该笔物料的进货库存,而实际上,该笔库存是存在的。在查询时,当输入10月3日的日期,查询该日的库存时,该物料的数量就会显示。 也就是说,ERP的库存数据有时效性。若企业能够接受这一缺陷,则可以接受此种处理方式。 (2)当交货期不全都时,收货日期仍旧为实际日期,只是,每月仓库会生成一份交期差异表,给财务。由财务调整应付款日期。 这种处理方式避免了上面的处理方式的库存查询不精确的缺陷,能够反映实际的交易状况。 不过,这也有不利之处。 一是,财务的应付凭证付款日期要进行手工更改,导致记帐凭证与原始凭证之间,不全都的状况。 二是,这简单导致错误。无论是报表的产生,还是在修改应付凭证的环节,都缺乏强制的掌握,操作员一马虎,就可能会发生错误。也就是说,此种处理方式对员工的要求,比第一种处理方式,要求要高,要求更加具有责任心。-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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