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费用核算标准见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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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资料工伤赔偿费用核算 标准见解工伤赔偿费用核算标准见解解释说明: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 部分不能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 额。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 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 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 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

2、各种 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2005年度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为32808元/年,2734元/月。各项费用标准:1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给工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2 .工伤医疗待遇:报销各项医疗费用,包括挂后费;职工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按照因工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报销;在外地治疗的交通食宿费用:按照因工出差标准报销;3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 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 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

3、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饬职工评定伤残 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 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4 .生活护理费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 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 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5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 矫形器、假眼、假牙

4、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 伤保险基金支付。6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 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饬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 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级伤残为本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 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

5、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粉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 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 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7 .五级、六级伤残:职工因工致残破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 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 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 ,六级 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并由用人单位按

6、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 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 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时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8 .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因工致残破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 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佛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 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

7、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 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5至 30个月的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七级20个月,八级15个月,九级 10个月,十级5个月。因工死亡的: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 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 ,其他亲属每人 每月30% ,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 供养亲属的

8、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 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三)因工死亡职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的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 均工资。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饬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 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 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破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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