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构造物保护灌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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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02251 章地下構造物保護灌漿1. 通則1.1 本章概要說明構築地下構造物及其他地下工程時,有關保護灌漿所需之材料、設 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1.2 工作範圍1.2.1 除契約內另有規定者外,灌漿係屬臨時性工程措施,其目的為穩定鄰近 受施工影響構造物之地盤,或控制工區附近之地下水流與地質條件,由 承包商選擇灌漿工法使工程可於安全下進行施工。1.2.2 化學灌漿 1.2.3 水泥灌漿 1.2.4 1.3 相關章節1.3.1 第 01330章- 資料送審1.3.2 第 01450章- 品質管制1.3.3 第 02210章- 地下調查1.3.4 第 02252 章 - 公共管線系統之保護1

2、.3.5 第 03050章- 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方法1.3.6 第 03210章- 鋼筋1.3.7 第 03310 章 - 結構用混凝土1.4相關準則1.4.1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1)CNS 61 R2001卜特蘭水泥(2)CNS 387 A2003建築用砂(3)CNS 12283 A2219混凝土用化學摻料1.5 系統設計要求1.5.1 是否必須實施保護灌漿,應按土壤調查、計算、監測結果、探測、開挖 面之出水量、或其他顯示計畫開挖之地盤為軟弱、破碎、有裂縫或大量 含水等徵候,加以判斷決定;或依契約所載資料判定是否必要以灌漿保 護建築物之安全。1.6 資料送審1.6.1 品質管制計

3、畫書 由有經驗之專業技術人員或廠商,研擬並負責灌注地帶、材料配比、灌 漿壓力、注入量及其他必要品質管制工作。1.6.2 施工計畫(1) 灌漿之施工方法應經工程司核可。施工前應先提送灌漿工法之詳細 資料,交工程司審核,並應保證其設計與施工均具備良好之專業技 能,足以確保工程及鄰近建物之安全。(2) 灌漿工作至少應提送下列資料:A. 施工計畫任何區域灌漿施作前至少 60 日 前提送工程司核可 ,若為緊急情況亦應於工程司認可之時效內提送,施工計畫載明如下:a. 灌 漿孔之位置、大小及深度。b. 灌 漿位置之預定灌注體積。c. 灌 漿種類及方法之細節,證明該種類之灌漿適合本工程所用。d. 灌漿管裝設方

4、法。e. 灌 注方法及步驟。f. 資 料之紀錄及報告方式。g. 操 作之時間表及與開挖施作之關係。h. 監 測儀器之位置及型式。i. 機 具及設備j. 灌 漿廢棄物之處理。k. 施 工排程B. 灌漿紀錄a. 所 有灌漿工作均應維持正確之紀錄,並隨時紀錄。該紀錄應記 載灌漿之成份、 配比、膠結時間、 灌注日期及時間、 灌注速率、 體積、壓力、位置及坍度。b. 數 據應以圖表整齊列出,使工作成果一目了然。(3) 開始日期:在每一區域進行灌漿作業至少應於 7 日 以前知會工程司。(4) 機具及設備詳情:提送機具及設備之相關資料,應包含下列內容:A. 灌漿管之平面配置圖、標示其灌注深度、角度及其他於指

5、定區域內 隧道 連續壁溝槽 施工前,或開挖前之資料。B. 灌漿機具之操作順序及完整詳細資料,含灌漿機及關鍵性組件製 造商之型錄。C. 每種灌漿之詳細步驟。D. 估計灌漿使用之數量。E. 壓力及流量紀錄器之規格及檢驗報告(校正證明) 。1.6.3 廠商資料1.6.4 材料應提送樣品 2 份 1.6.5 施工紀錄(1) 使用灌漿改良,應將各灌漿注入點所採用之灌漿材料數量、種類、 使用之壓力及灌漿孔深度等資料詳細紀錄。所有灌漿紀錄均應提送 工程司。(2) 灌漿材料運至工地後其送貨單之影本應於每次送達後之 24 小時內 提交工程司。1.7 品質保證1.7.1 分包商之資格 承包商應提出分包商之資料,以

6、證明灌漿工作之規劃、灌漿管之佈設、 灌漿之配拌及灌注,是由具有經驗之灌漿分包商執行。該分包商應至少 從事過 3 次 類似之灌漿工程。1.7.2 人員之資格承包商應提出資料,以證明承包商之監工最近 3 年 有從事灌漿工法之現場實際監工經驗。1.7.3 試驗 承包商應於工地提供一切必要之試驗儀器,進行材料試驗、配比試驗、 及灌漿品質試驗,供本工程品質管制之用。1.7.4 地表及構造物變位(1) 除非灌漿之設計係利用地盤之隆起作為調整構造物高程之用,地盤 及構造物之變位不應超過下列數值:A. 建築物變位:與灌漿前之原有高程相較 10mm 。B. 除 建築物以外之構造物或地表升降:與灌漿前之原有高程相

7、較 25mm 。C. 上述變位限制僅適用於灌漿工作本身所導致者。如地表或構造物 在同時間內亦受其他工作影響時,工程司得變更或取消上述之規 定。(2) 在本章之任何灌漿工作開始前,應建立格網狀觀測點,以觀測該工 作之影響。(3) 若於灌漿期間監測資料顯示地表或構造物之變位超過上述規定,應 即停止灌漿工作。俟採取足以確保受影響地表或構造物安全之補救 措施,且經工程司之許可後方得繼續施工。(4) 選擇、設計、安裝並觀測所有之監測儀器,其數量應至少等於設計 圖說上所示,以達成上述之規定,並驗證及控制灌漿工作。1.8 現場環境1.8.1 進駐私產若灌漿之執行須進入私有建築物 、構造物或其他之財產 ,應知

8、會工程司, 並應事先取得私產所有權人或其授權管理人之同意,必要時應會同鄰里 長及警察機關辦理。2. 產品2.1 材料2.1.1 灌漿用材料(1) 灌漿用材料包含粉體及溶液型之灌漿材料,由承包商提出資料,經 工程司核可後使用。(2) 灌漿材料主要成份應非為環保主管機關公告之毒性化學物質,且應 妥善設計,使其於預期時間內保持有效。灌漿材料不得污染或改變 地下水之物理性或化學性,所採用之灌漿液種類應先取得工程司之 核准。(2) 使用之藥液應能配合灌漿方法,達成所需之凝結時間。藥液之種 類、拌和溫度及拌和方法等皆應使灌漿液之凝結時間維持定值。(3) 灌漿液於凝結前,其黏度應維持為最小且為定值。(4)

9、灌漿材料拌和方式應為連續性均勻加料拌和,不得分批次攪拌。(5) 除工程司認可者外,凡經拌和後之漿液,如未能於 2 小時 內施灌者須將其廢棄。3.施工3.1 準備工作3.1.1 灌漿工作採用之機具及設備,應配合其使用之施工方法而設計,並經工程司核可。所有機具及設備均應隨時維持其最佳之運轉狀況。3.1.2 灌漿設備(1) 灌漿設備於泵送作業持續進行之狀態下,應具有可依各種不同速率 量配、拌和及泵送漿液之能力。(2) 工作進行前,所有必要之機具及設備均應進駐工地,並保持良好之 工作狀態,其所有儀表均須出具經檢驗機構校正之紀錄證明文件。 必要時,工程司將抽驗 2% 之儀表,送至實驗室檢查其精準 度。3

10、.2 施工方法3.2.1 通則(1) 地表施作灌漿時,應開挖足夠數量之試坑或觀測坑,以確定地下管 線及人為障礙物之位置。灌漿孔之鑽孔排列應參考管線或障礙物之 位置,作周詳之考慮。於灌漿作業期間,現有之管線應予以充份保 護,防止其受損。(2) 任何溢流至地表面上之漿液或其他材料,均應予以移除。施工完成 後,地面應予恢復原狀。(3) 灌漿壓力應予審慎控制,以防漿液損及或侵入鄰近管線、構造物, 或破壞週邊土壤。壓力狀況應持續監視,如有任何壓力驟增或驟減 情形發生時,應立即暫停灌漿作業,直至確定其原因為止。(4) 必要時灌漿管可用合適之套管或其他方式穿過連續壁,穿過連續壁 之任何套管或孔應加以封固,以

11、達防水效果。灌漿管應妥為保護, 以免遭受損壞。如有灌漿管無法再作後續灌漿之用時,應於緊鄰處另行安裝管線。3.3 清理 完成灌漿作業後,移除所有灌漿管或其他組件,並用1:3 水泥砂漿回填地面下之管孔。工地應回復其原狀,至工程司核可之程度。3.4 現場品質管制3.4.1 現場試驗(1) 按核准之施工計畫指示進行試驗,以使工程司確信該灌漿施工方法 可以接受。(2) 灌漿前後應分別自井中或鑽孔中工程司指定之深度採取水樣,送至 依第 01450 章品質管制規定之實驗室試驗,並作成地下水之物 理或化學性質改變情形之報告。(3) 審慎監測灌漿工程,嚴防漏失之漿液滲入鄰近之管線、地下室及地 下構造物,並確保地

12、表隆起量不超出規定之最大值。(4) 每一孔之漿液注入量皆應以流量計量測,並與所使用之平均及最大 壓力值一併紀錄。每日作業結束後,應就所紀錄之注入量與灌漿泵 上量測之輸出量作一比較。4. 計量與計價4.1 計量4.1.1 本章之工作按不同灌漿方式,以 一式 立方公尺 公尺 計量4.2 計價4.2.1 本章之工作依工程詳細價目表所示之不同灌漿方式,以 一式 立方公尺 公尺 計價。該項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必需之費用在內。4.2.2 為施作灌漿而開挖之試坑或觀測坑,其費用已包含於契約單價內,不另給付。本章結束0225102251-8V3.0 2005/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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