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近因原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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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 /双击可除 第 i 页共 ii 页 保险合同近因原则 篇一:论财产保险合同的近因原则 论财产保险合同的近因原则 保险 1212 刘玉晨 摘要:近因原则作为保险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在保险理 赔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主要从近因原则的起源、 发展、确定、作用和法律缺陷及展望等几个方面,结合相关 的案例,谈谈对近因原则的理解,试图加以系统的归纳、分 析。 关键字:近因原则适用方面保险法 一、近因 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是否承担保险合同中所规定的赔 付责任主要取决于事故发生的原因。而在现实生活中,发生 事故的原因往往不是单一且唯一确定的因素,所以保险学中 引入了 “近因”的概念来

2、帮助确认引起风险事故发生的原因。 布莱克法律词典所作的解释是:“近因(proximatecause proximatecause ), 是指从法律上看,足以产生责任的原因。直接导致事件发生第 2 页共 11 页 的原因,且无它,该事件即不会发生。”英国学者约翰T T斯 蒂尔则将近因定义为“引起一系列事件发生, 由此出现某种 后果的能动的、起决定作用的因素;在这一因素的作用过程 中,没有来自新的独立渠道的能动力量的介入” 。我国的表 述与上述大同小异:近因是指在风险和损失中间导致损失的 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在保险法中,通常使 用近因来说明风险因素和风险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 在此需

3、要说明的是, 近因中的“近”不是指时间和空间上距离损失 发生最近的原因,而是指引起损失发生的最主导性的原因。 例如,一名日本人外出打猎,由于意外摔断了腿,因为天气 寒冷,交通不便,他爬行很久才获救,但是由于着凉导致了 发热,进而引发了心脏病,最终不治身亡。在这个案例中, 根据近因的定义,引起最终事故的不是时间最近的心脏病, 而是起决定性因素的意外。 二、近因原则 (一)含义 近因原则的含义是:如果造成损失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 则保险人需要承担赔偿的责任;如果造成损失的近因不属于 保险责任,则保险人不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近因原 则强调危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结果的形成之间必须存在因 果关系,只

4、有在这种情况下,保险人才对发生的损失承担赔 偿的责任,即只有当承包的危险是损失发生的近因时,保险第 3 页共 11 页 人才负担赔付责任。 (二) 起源 近因原则最早起源于海上保险。由于海上保险的危险性 和不确定性,造成损失的因素大多比较复杂,经过长期的海 上保险实践和法庭的案例判断,英国于 19061906 年在19061906 年 海上保险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首次对近因原则做出了规 定:“除保险合同另有规定外,根据本法,保险人对由于承 担风险为近因所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但对于不是由于承 担风险为近因所造成的损失不予负责。 ” 19071907 年和 19241924 年英 国对近因相应作

5、出了更为全面的解释,直到二十世纪中期, 三分之二的国家引用了英国的法律对近因原则做出了类似 的规定,确立 了海上保险理赔的近因原则,随后不断发展,使得近因 原则成为判断风险因素和风险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基本 原则。 (三) 地位关系 近因原则作为保险的四大基本原则之一,主要侧重判断 保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确定是否属 于保险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它在保险实务中处理案件的赔 付问题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保险利益原则规定了保险人和被 保险人必须对承保的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利益 存在是保险合同得以成立的必要条件;最大诚信原则则是保 险合同成立的基础,它规定了保险双方当事人必须履

6、行最大 诚信的义务,尽可能减少因为信息不对称造成的损失;而损 失补偿原则是保险的基本职能,是通过保险金给付给被保险 人因为保险标的的发生损失而进行一定程度上的补偿。因此 不难看出,保险利益原则和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合同成立的 理论基础,损失补偿原则是保险合同订立的根本原因,近因 原则是保险事故发第 4 页共 11 页 生时,保险人判断是否需要赔付的依据, 即保险实务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三、近因的确定 损失与近因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确定近因必须了 解损失发生的因果关系。因为损失发生的原因一般比较复杂, 所以分为由单一原因和由多种原因所致进行分析。 (一) 损失由单一原因所致 单一原因的认定比较

7、简单。若保险标的损失由单一原因 所致,则该原因即为近因。如果该原因属于保险责任事故, 则保险人应当赔付;反之,该原因属于除外风险,则不需要 赔付。 (二) 损失由多种原因所致 多种原因导致的损失很难直接确定出导致损失的近因, 需要根据多种原因发生的顺序以及影响程度进行细分 1.1. 多种原因同时发生 多种原因同时发生(:(:保险合同近因原则),且无先后之 分,对保险事故的发生都有影响,则多种原因均为近因。 (1) 多种原因均属保险责任,保险人负全责; (2) 多种原因均不属保险责任,保险人不负责; (3) 多种原因不全属保险责任: 若可区分,保险人负责任范围内的赔偿; 若不可区分,不予赔付或协

8、商按比例赔付。 2.2. 多种原因连续发生 多种原因连续发生,且多种原因之间相互连续,具有一 定的因果关系,则最第 5 页共 11 页 先发生并导致一系列事故的原因即为近 因。 (1) 多种原因均属保险责任,保险人负全责; (2) 多种原因均不属保险责任,保险人不负责; (3) 多种原因不全属保险责任: 最先发生的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赔偿; 最先发生的原因不属保险责任,不陪 3.3. 多种原因间断发生 多种原因间断发生,在一连串发生的原因中,有新介入 的原因使原有的因果关系链断裂,贝 U U 新介入的原因为近因。 例如,某人投保了意外伤害险,一天过马路呗一辆汽车 撞伤,去医院检查没有受伤,后来因

9、为心脏病突发死亡。在 这个案件中,心脏病突发属于新介入的原因,心脏病突发属 于疾病,在意外伤害险的赔偿责任之外,所以保险人不需要 赔偿 四、近因原则的作用 近因原则作为保险的四大基本原则之一,在保险的实务 中发挥的巨大的作用,并为保险业的发展提供的保障: (一) 近因原则能够指导保险理赔,加快理赔速度,减 小理赔成本。保险事故的发生往往是由于多个风险因素间断 或不间断的发生而导致了,准确确定引起保险事故发生的因 素并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难之又难。近因原则的确立,给 被保险人的索赔提供了方向,被保险人可以根据近因收集相 关的数据,证明近因属于保险责任;保险人可以很方便的确 定事故的近因,减少了繁琐的分析调查,进而减少了经营的 成本。 第 6 页共 11 页 (二) 近因原则有利于防范道德风险。道德风险是指由 于个人不诚实的行为而故意增加损失发生的频率和一种程 度, 如受益人故意制造风险事故骗取保险金。但是近因原则 的确立便于确定导致事故发生的最主要原因,如果该原因是 人为故意造成的,则属于道德风险,保险人不需要承担赔偿 责任。 (三) 近因原则有利于保险行业的发展。近因原则为投 保人提供了索赔的依据, 同时为保险人提供了判断因果关系 的标准, 保障了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权益,有利于促成公平 正义的行业风气,进而获得人们的信任,良性循环,从而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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