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板的选用工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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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2章第1节 钢板、带钢、型钢和棒钢2120钢板、带钢、型钢和棒钢A. 通则1. 适用范围1.1 本部分包括适用于热轧钢板、带钢、型钢(包括槽钢)、条钢和棒钢的制造和检验的通用规则。1.2 拟用于制造轴、系紧杆和螺栓的热轧圆钢按第3节B部分的规定。1.3 如本节后续各部分有说明,则可采用符合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的钢,但条件是,其应满足本规范的最低要求。2. 对制造厂商的要求凡拟按本节规定供应制品的制造厂商,均必须满足第1章第1 节C部分所规定的要求,并在开始交货前,应向本社提交能满足上述要求的证明。此外,通常均要求对为此目的而选取各种制品进行认可检验。凡符合已认可标准,其适用性已在实际使用中被证

2、实的钢材,则可免除上述要求;但这对拟用于建造液化气船的液货贮运和处理用设备的钢材,不适用。3. 冶炼工艺3.1 钢应采用氧气顶吹转炉、电炉,或本社认可的其他方法进行冶炼。应本社的要求,须将所用的冶炼方法通报本社。3.2 钢可以静力铸锭或连续铸造。特殊铸造工艺应经本社预先认可。4. 交货状态和热处理4.1 所有制品,除非允许以轧制状态交货,否则应按下列各节规定的热处理状态交货。当制品须经过进一步的热成形就属这种情况。4.2 如材料适宜,制品亦可以正火轧制(控制轧制)或热机轧制状态(参见4.3款)交货,条件是这些工艺规程已经本社在制造厂商的处所进行检查认可。4.3 定义4.2款中述及的工艺定义如下

3、:4.3.1 正火轧制正火轧制(控制轧制)系指在规定温度范围内最后成型的轧制工艺。其能使材料状态相当于进行正火处理所达到的状态。这样,即使在附加正火处理后,仍能保持期望的力学性能值。在该状态下交货的制品用字母N标记。4.3.2 热机轧制热机轧制系指一种必须严格控制轧制温度和每次轧制减薄量的轧制工艺。通常在接近高转换温度Ar3时实施高比例的每次轧制减薄量,这时在两相温度区域内进行的轧制可以合并。不同于正火轧制法,热机轧制具有的性能不可能由后续的正火或其他热处理方法再产生。在该状态下交货的制品用字母TM标记。经本社认可,TM轧制工艺后可进行高速冷却。这样的要求同样适用于TM轧制工艺后的回火热处理。

4、TM钢的注释:任何后续的持续加热到580以上可能会降低材料的强度性能。如有使用温度超过580以上的要求时,则应与供货商进行协商。一般火工校正是可能的。为此可在表面上用950的火工线/火工轨道进行火工校正。采用短时间局部的贯穿厚度(热锲型点、热点)加热方法的火工校正。可加热至700。5. 制品一般特性5.1 所有制品必须有一个平滑的轧制表面,并应无明显影响其加工和正常使用的各种缺陷。例如分层、裂纹、气孔、痂皮和缝隙。5.2 除非订货方或本社另行规定,热轧钢板、宽扁钢和型钢均应满足EN 10163中规定的交货状态。5.3 除非另行规定或协商,否则仅允许在许可的最小厚度容差内用打磨方法消除表面缺陷。

5、由打磨产生的磨痕部位与其周围的表面必须具有一个平顺的过渡区。6. 尺寸、尺寸容差和形位容差6.1 钢板、带钢和宽扁钢可以表1.1所列的负容差或以无负容差状态交货。如下列各款中无规定,则许用的负容差应在订货时商定。如符合第1章B部分的船用钢板,符合第1章F部分的液货舱用的板型制品和符合第1章H部分的复合钢板。 6.2 应在离制品边缘至少25mm处的点上测量厚度。由于裂痕和因校正缺陷而引起的研磨痕迹处的局部凹陷可不予计及,但其量不得超过容差。6.3 对型钢和棒钢,采用标准中规定的尺寸和尺寸容差和形位容差。表1.1 钢板和宽扁钢的许用负容差公称厚度(mm)与公称厚度对应的许用负容差1(mm)A级B级

6、C级3 5-0.4-0.305 8-0.4-0.308 15-0.5-0.3015 25-0.6-0.3025 40-0.8-0.3040 80-1.0-0.3080 150-1.0-0.30150 250-1.2-0.301 亦可参见EN 100297. 通用的技术要求7.1 化学成份本规范中对化学成份所规定的限制值适用于桶样分析。对超过制品分析限制值的微小正负超差值,如其不影响该制品的性能和/或不超过其他相应标准中所规定的容差,均可认为合格。7.2 可焊性符合本规范的钢材必须能采用工厂常规的焊接方法进行焊接。如适用,应包括为确保焊缝的质量所采取必要的措施。例如:焊前预热和/或焊后热处理。7

7、.3 力学性能本规范所述的力学性能均应通过拉伸试验予以验证。7.4 缺口冲击功对各种钢材由3个缺口冲击试样测得的冲击功的平均值必须满足规定的要求,而其中1个单值可低于平均值,但不得低于平均值的70%。7.5 其他性能对某组制品如规定要具有特殊性能,例如抗晶间腐蚀、防脆断或高温强度时,必要时则应通过相应的试验予以验证。8. 通用的检验规程8.1 化学成份检验制造厂商必须测定每炉钢的化学成份,并将有关证书提交本社验船师。在该证书中,应注明该钢种要求的化学成份。如对该制品的化学成份有疑问时,根据本社验船师的要求应进行一次制品分析。8.2 力学性能试验和试样位置8.2.1 从每一试验批中至少要截取一个

8、拉伸试样并进行试验。一个试验批由轧制长度(进行热处理的单位)或下列章节中指定由同一炉制造的件数构成。8.2.2 对于宽度600mm的钢板和宽扁钢,其拉伸试样应横向截取;而对其他制品,取样的位置应与轧制方向平行。必要的试样段应从制品的下列部位截取(参见图1.1):a) 宽度600mm的钢板、宽扁钢和带钢,在中心线与纵边之间的1/2距离处截取;b) 宽度 40mm者,其试样的纵轴位于距表面1/4厚度处。此外,截取试样的位置距气割或剪切边缘必须有足够的距离。8.4.2 对厚度10mm的制品,应制备厚度为7.5mm或5mm的小尺寸试样。除非另有规定,例如在B部分6.3款(船用钢)和F部分9.3款(液货

9、舱用钢),这种试样所要求的冲击功应按比例换算到受检试样的值。对厚度 50mm镇静t50mm任何方法沸腾钢除外t 50mm镇静t50mm镇静t 25 mm全镇静和细化晶粒处理全镇静和细化晶粒处理桶样分析的化学成份% 4,7,8碳含量加上1/6锰含量不得超过0.40%Cmax0.2120.210.210.18Mn min2.5C0.8030.600.70Si max0.500.350.350.25P max0.0350.0350.0350.035S max0.0350.0350.0350.035A1min (酸溶)0.015 5.60.015 6t = 材料的厚度1 经本社特别认可后,对厚度12.

10、5mm的GL-A级型材,沸腾钢也可接受。2 对于型钢最大碳含量为0.23%。3 当GL-B级钢进行冲击试验时,其最小锰含量可降低至0.60%。4 如任何等级钢材是在热机轧制处理状态下交货,本社可允许或要求规定的化学成份有些偏差。5 适用于厚度超过25 mm的GL-D级钢。6 对于厚度超过25 mm的D级钢和对于E级钢,可计算铝的总含量来代替酸溶含量。在这种情况下,铝的总含量不可小于0.020%。GL也可规定铝含量的上限值。如经认可也可采用其他细化晶粒元素。7 在冶炼过程中,下列元素的最大含量应不超过:Cu:0.30%;Cr:0.20%;Ni:0.40%;Mo:0.08%。8 如冶炼过程中需要添

11、加附加元素,其含量应在制造厂商的证书中予以说明。表1.3 高强度钢的化学成份和脱氧方法等级1GL-A32,GL-D32,GL-E32GL-F32GL-A36,GL-D36,GL-E36GL-F36GL-A40,GL-D40,GL-E40GL-F40脱氧方法镇静和细化晶粒处理桶样分析的化学成份5.7(%)Cmax0.180.16Mn0.901.60 20.901.60Si max0.500.50P max0.0350.025S max0.0350.025Al max(酸溶)0.015 3.40.015 3,4Nb0.020.054 0.020.054 V0.050.104 合计最大值为0.120

12、.050.104 合计最大值为0.12Ti max0.02 0.02Cu max0.300.30Cr max0.200.20Ni max0.400.80Mo max0.080.08N max0.009(如存在Al则为0.012)碳当量61 可将字母“H”加到钢级的牌号上,如GLAH36。2 厚度12.5mm者,最小锰含量可降至0.70%。3 可计算铝的总含量来代替酸溶含量。在这种情况下,铝的总含量不可小于0.020%。4 钢应含有铝、铌、钒或其他合适的晶粒细化元素,可单独加入亦可混合加入。如单独加入时,钢应含有规定最小含量的晶粒细化元素。如混合加入,规定的细化晶粒元素最小含量不适用。5 如高强

13、度钢材是在热机轧制状态下交货,可允许或要求其化学成份有些偏差。6 如有要求时,碳当量应由桶样分析用下式算出: 本式仅适用于以碳-锰类型为基础的钢材,并给出了钢材可焊性的一般指标。7 如冶炼过程中需要添加附加元素,其含量应在制造厂商的证书中予以说明。表 1.4 TM轧制状态船用高强度厚度100mm制品钢的碳当量钢的等级碳当量,最大值(%)1制品厚度(t)mmt505050mm的GL-F32和GL-F36等级的钢材可不设定。表 1.5 普通强度钢的交货状态表等级厚度范围(mm)交货状态GLA50任意50 100正火、正火轧制或热机轧制1GLB50任意50 100正火、正火轧制或热机轧制1GLC35

14、任意35 100正火、正火轧制或热机轧制2GLE100正火、或热机轧制2注:1 经本社的特别认可,GL-A和GL-B级钢板也可以轧制状态交货,参见13.2.6的规定。2 经本社的特别认可,GL-D级型钢可以轧制状态交货,但缺口冲击试验应能稳定地取得满意结果。同样,GL-E级型钢可以轧制或正火轧制状态交货。冲击试验的频度应分别按13.2.b)和13.3.c)的规定确定。表1.6 高强度钢的交货状态表等级所用的晶粒细化元素厚度范围(mm)交货状态GL-A32GL-A36Nb或V12.512 100任意正火、正火轧制或热机轧制2GL-A32GL-A36单用Al或与Ti结合使用2020 3535 10

15、0任意任意、如经本社特别认可可按轧制状态供应1正火、正火轧制或热机轧制2GL-A40任意12.512.5 50任意正火轧制或热机轧制2GL-D32GL-D36Nb或V12.512.5 100任意正火、正火轧制或热机轧制2GL-D32GL-D36单用Al或与Ti结合使用2020 2525 100任意任意、如经本社特别认可可按轧制状态供应1正火、正火轧制或热机轧制2GL-D40任意50正火轧制或热机轧制GL-E32GL-E36任意5050 100正火、或热机轧制2正火、或热机轧制GL-E40任意50正火、热机轧制或淬火加回火GL-F32GL-F36GL-F40任意50正火、热机轧制或淬火加回火注:

16、1 冲击试验频度应按13.2.b)中的规定确定。2 经本社特别认可,GL-A32级、GL-A36级、GL-D32和GL-D36级型钢可以轧制状态交货。但要从缺口试样的冲击试验应能稳定地取得满意结果。同样,GL-E32和GL-E36级型钢可以轧制状态或正火轧制状态交货。缺口冲击试验的频度应分别按13.2.b)和13.2.c)中的规定进行确定。3 经本社特别认可,GL-F32和GL-F36级型钢可以轧制状态或正火轧制状态交货。缺口冲击试验的频度应按13.3.c)中的规定确定。表1.7 普通强度钢的力学性能等级屈服强度ReHN/mm2最小值抗拉强度RmN/mm2伸长率A5%最小值缺口试样的冲击实验试

17、验温度冲击功KVJ最小值t50mm50 t70mm70 510 1015 1520 2025 2530 3040 4050伸长率 %14161718192021223 见6.3。4 对于厚度25mm的GL-B级钢,一般不必进行缺口冲击试验(ISO V型缺口试样)。5 对于厚度超过50mm的GL-A级制品,如果其钢材经过细化晶粒处理或正火处理并经本社同意,可不必进行缺口冲击试验。表 1.8 高强度钢力学性能等级屈服强度ReHN/mm2最小值抗拉强度RmN/mm2伸长率A5%最小值缺口试样冲击试验试验温度冲击功KV(J)最小值t50mm50t70mm705101015152020252530304

18、04050伸长率(%)GL-A32, -D32, -E32, -F32GL-A36, -D36, -E36, -F36GL-A40, -D40, -E40, -F401413121615141716151817161918172019182120192221202 见6.3款。3 对TM轧制钢,其抗拉强度可比该值的下限值低30N/ mm2。6. 力学性能和工艺性能6.1 对于拉伸试验,应确定上屈服强度ReH,或应确定0.2%规定非比例伸长应力Rp0.2。如试验结果中一个单值符合或超过要求的屈服强度ReH的最小值,则认为该材料满足要求。6.2 拉伸试验所获结果必须符合表1.7和表1.8中适用的要

19、求。6.3 对于纵向或横向截取的夏比V型缺口冲击试样规定最小冲击功值。通常仅需制备纵向试样并进行试验。对于特殊用途,如本社或订货方要求,可取横向试样进行试验。与横向试样有关的要求必须由制造厂商予以保证。表列值是对1010mm标准试样的要求。对板厚低于10 mm者,经本社认可,可免除进行缺口冲击试验的要求或可使用降低要求的下述小尺寸试样:试样尺寸10mm7.5mm:表列值的5/6试样尺寸10mm5mm:表列值的2/3。6.4 一组3个冲击试样所获取缺口冲击功的平均值应符合表1.7和表1.8所列的要求。仅允许1个单值可低于规定的平均值,但不得低于平均值的70%。6.5 如制品的厚度小于6mm,通常

20、不再要求进行缺口冲击试验。7. 表面无缺陷和对表面缺陷的修补7.1 一般特性7.1.1 所有制品必须满足A部分5.1款规定的适用于一般特性的要求。除另有规定外,制品表面的光洁度应符合标准EN 10163,热轧钢制品(钢板、宽扁钢和型钢)表面光洁度的技术要求的A级或等效的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但用打磨方法消除缺陷仅限于在7.2款规定的限制值范围内进行。7.1.2 尽管A部分5.3款中已有规定,表面缺陷不仅能采用打磨方法来消除,也可按下述规定的原则用焊补方法消除,只要这些缺陷是孤立的局限的,且缺陷面积之和不超过该制品相关表面面积的2%。7.2 打磨修补制造厂商可根据其对表面缺陷的判断,采用打磨来消除

21、缺陷,但打磨减薄量相对该制品的公称厚度不得超过3 mm,并打磨后的厚度应至少为公称厚度的93%。此外经打磨形成的磨痕与其周围表面必须有一个平顺的过渡。7.3 焊补凡是不能用打磨方法消除的缺陷,如本社验船师同意进行修补,并能满足下列要求,可用铲凿和/或打磨,然后焊补的方法予以修补。7.3.1 缺陷经铲凿或打磨后,剩余的厚度至少为公称厚度的80%,仅在不影响该制品规定用途的特殊情况下,方可允许低于上述限制值。7.3.2 所有焊补作业应由经过培训合格的焊工采用认可的方法来完成,焊接时应使用低氢焊条。焊补的部位至少应焊上一层熔敷金属,以供其后打磨,使之与周围的表面保持齐平。7.3.3 凡要经正火后供应

22、的制品,应尽可能在热处理以前进行焊补。如要求正火后焊补,则可要求进行附加的热处理。凡按热机控制处理状态或热轧状态交货的制品,如不能保证后续进行其他的加工,则在焊补后应进行消除应力的热处理。7.3.4 修复后的单件应提交本社验船师进行最终检验,并用适当的无损检测来证明其不存在缺陷。7.3.5 对于任何一项焊补工作,制造厂商都必须制订一份报告。该报告应说明缺陷的大小和位置,使用的焊补方法和所施加的热处理,并提交本社验船师。8. 尺寸/尺寸容差和形位容差8.1 可采用A部分第6款的规定。对于船用板材(钢板、宽扁钢),表1.1中B级规定值可作为公称厚度的许用负容差,即所有制品厚度的许用厚度负容差一律是

23、-0.3 mm。9. 材料的识别9.1 制造厂商必须建立对铸锭、板坯和完工的制品的识别系统以便对材料可追溯到其原始炉号。9.2 应向本社验船师提供各种方便,以便其能执行相应的追溯程序。10. 试验和检验10.1 试验设备制造厂商应允许本社验船师进出所有工作部门,并应提供必要的方便,以便确认认可的制造过程,选择试验材料、按本规范监督试验以及确认试验设备的精度。10.2 试验方法制品出厂前应在制造厂内进行规定的试验和检验。试样和试验方法必须符合第1章第1节 “力学性能试验和工艺性试验”中规定的要求。除非本社另行同意,否则试样应有本社验船师选取,并在本社验船师在场情况下进行标记和试验。10.3 在厚

24、度方向截取试样的拉伸试验对厚度范围从15至150 mm的钢板和宽扁钢,如在订货时提出厚度方向的要求时,则应按第1节的规定,制备其轴线垂直于该制品表面的拉伸试样并进行试验。10.4 超声波检测如钢板和宽扁钢订货时要求附有超声波检测证书,则应按本社认可的标准如钢铁技术条件072,进行检验。在订货时应规定该检验的等级。10.5 表面光洁度和尺寸的检验轧钢厂应负责对制品表面光洁度的检验和尺寸的核查。本社验船师进行的验收检验并不取代轧钢厂的责任。11. 试验材料11.1 定义a) “件”系指直接从一个钢锭、钢坯或板坯轧制成的板材、型材或棒材的轧制品。b) “批”系指试验批,其是由相同种类并源自于同一炉钢

25、的制品组成,并被允许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试验的。11.2 试验段a) 组合成一批供试验用的材料(一个试验批)其必须具有相同的形状,例如钢板、宽扁钢、型钢,源自同一炉钢并在相同的状态下交货的制品。b) 试验段必须代表该种材料,并应在经最终热处理后的试件中截取,除非有技术上的原因,可不这样做。c) 试验段不可单独进行热处理。d) 试验段的截取应符合A部分第8.2款中的规定。12. 力学试验的试样12.1 拉伸试件拉伸试件的尺寸应从第1章第2节D部分规定值中选取。全厚度板状拉伸试样通常是按钢板、宽扁钢、型钢的试验厚度选取。如制品的厚度超过40mm,或棒材和类似的制品可采用圆棒形拉伸试样。作为替代办法,对

26、小尺寸的棒材和型材也可采用有适当长度的全截面试样进行试验。12.2 冲击试样冲击试样必须符合夏比V型缺口冲击试样的形状并应水平截取,试样长边应在轧制表面下2 mm。冲击试样的轴线应按表1.7和表1.8所示与主轧制方向“平行”或“垂直”。缺口应开在试样的侧面,其轴线与该试件表面垂直。该缺口的位置距火焰切割边缘或剪切边缘的距离应不小于25 mm。如制品的厚度超过40 mm,则冲击试样的截取必须使该试样的轴线位于该制品厚度的1/4处。13. 试样的数量13.1 拉伸试样的数量除本社特别同意外,对送检的每一批均应从一件制品(源自同一炉钢,最大重量为50t)上截取1拉伸试样。如完工的重量超过50 t时,

27、则应在每50t或余下的部分中分别截取附加的试样。对于相同炉号的制品,其厚度或直径每相差10 mm时应制备一个附加试样。13.2 冲击试样的数量(GL-E、GL-E32、GL-E36、GL-E40、GL-F32、GL-F36和GL-F40级钢除外)a) 除非本社特别同意,对送检的每一批(源自同一炉钢,最大重量为50t)至少应从一试件上截取一组3个夏比V型缺口冲击试样。如成品的重量超过50t时,则应在每50t或余下的部分中,从不同制品中再分别截取附加的一组3个冲击试样。如钢板,GL-A级钢板除外,其厚度超过50 mm,并在正火轧制状态交货时,则应从不大于25t一批或余下部分的试验批中截取试样。b)

28、 经本社特别认可,如材料是在按轧制状态交货,冲击试样的频度应增加到每25t一批或余下的部分进行一组试验。对厚度超过50 mm的GL-A级钢板在按轧制状态交货时,上述的要求适用。在这种情况下,应从每50t一批或余下部分截取一组3个冲击试样。c) 选择制备试样的试件应是该批中最厚者。d) 取决于交货状态和制品厚度的试验批的数量见表1.9和表1.10。13.3 GL-E、GL-E32、GL-E36、GL-E40、GL-F32、GL-F36和GL-F40级钢的冲击试样数量a) 对于按正火或热机轧制状态交货的板材,应从每一件上截取一组3个冲击试样。对于按淬火加回火状态交货的板材,应从热处理的每一个单位(

29、长度)截取一组试样。b) 对于型钢,应从每25t一批或余下部分截取一组试样。c) 当经本社特别认可,除GL-E40和GL-F40 级型钢外的其他型钢如按轧制状态或正火轧制状态交货时,应从每15t一批或余下部分截取一组试样。d) 按上述b)或c)中规定截取的试样应从每批中最厚者中截取。e) 取决于交货状态和制品厚度的试验批的数量见表1.9和表1.10。14. 复试14.1 如拉伸试验的要求未满足,或3个冲击试样的平均冲击功未满足要求,或缺口冲击试验的1个单值未满足要求,则应按第1章第2节H部分中的规定进行复试。在这种情况下,应满足其中规定的条件。15. 牌号标记15.1 每一完工件均应由制造厂至

30、少在一处清晰地打上本社的印记及以下具体内容:钢级的识别标记(如GL-A,GL-A36);经本社特别认可的不同于这些规定的钢(见1.4)应在上述识别标记后打上字母“S”,(如GL-A36S,GL-ES);以热机控制轧制状态供应的材料应在识别标记后增加字母“TM”(如GL-E36TM);识别钢厂的名称或首字母;识别制品件的炉号或其他编号;如订货方要求,需打印其订单号或其他识别标记。15.2 除制造厂商名称或商标外,打在完工制品上的上述细节的凹凸印记,均应用油漆框出或用其他记号标记,以便易于辨认。15.3 如一些轻质制品以包装或捆扎的形式紧固地包扎在一起,经本社认可,仅在该包装内最上面一件或在紧固在

31、该捆制品上的硬标签上打上标记即可。15.4 如材料已经挂上本社的牌号,但仍未满足试验条件,制造厂商应明确地将上述牌号拿掉。16. 证书16.1 制造厂商应向本社验船师提交工厂验收试验证书(例如按EN 10204-3.1.B)或由本社验船师认可的制品交货文件。上述文件至少应一式三份。对每种等级的钢材应单独制订文件,其中除提供对该材料的描述(制品的形状、数量、尺寸和重量)外还必须包括下列内容:a) 订单号和该材料拟用于的新船编号(如知道时);b) 炉号或制品编号和试样编号(如适用时);c) 轧钢厂的识别标记;d) 钢的等级;e) 表1.2和表1.3所示的炉前取样(桶样分析)的元素分析;f) 除轧制状态外的交货状态,例如正火、正火轧制、热机轧制或淬火加回火;g) 对厚度12.5mm的GL-A级型钢,是否是沸腾钢的细节;h) 试验的结果。16.2 本社验船师签署验收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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