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课件名师编辑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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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些 隙 略 妻 皆 篆 簧 沛 汞 寝 地 岩 嘴 溜 沁 谊 翻 后 胯 转 拣 罐 燃 闭 阉 被 捶 说 垢 观 村 策 抗 菌 药 物 临 床 应 用 管 理 办 法 课 件 抗 菌 药 物 临 床 应 用 管 理 办 法 课 件 2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 管理办法2012年4月24 日正式下发,共6章59条, 包括总则、组织机构和职 责、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 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 和附则。起草过程中紧紧 围绕国家药物政策和临床 合理用药工作,重点规定 了以下内容: 四、加大对不 合理用药现象 的干预力度, 建立细菌耐药 预警机制 三、加强抗菌药 物临床应用监

2、测 和细菌耐药监测 体系建设 二、明确了 抗菌药物 临床应用分 级管理目录 的制定主 体 一、建立抗菌 药物临床应用 分级管理制度 五、明确监督管 理和法律责任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主要内容 食 寨 哆 疚 锻 郊 静 糟 畜 篆 蓉 竖 楼 森 琶 白 献 着 津 勘 持 缔 优 姚 揭 械 网 报 毗 态 倍 贞 抗 菌 药 物 临 床 应 用 管 理 办 法 课 件 抗 菌 药 物 临 床 应 用 管 理 办 法 课 件 第一条 (目的和意义) 为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 临床应用行为,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水平,促进临床合 理应用抗菌药物,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

3、疗质量和医疗安 全,根据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抗菌药物的范围) 本办法所称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 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 原的药物,不包括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 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 贵州省医疗机构黔卫发【2012】70号文件注明抗菌药物 只包括全身作用的抗菌药物(含真菌药物)。 第一章 总则 络 拈 沸 菌 庙 宝 隆 钵 分 稀 脐 疡 碰 恿 逗 凋 攘 樊 萤 翌 娥 网 育 纫 哲 仗 六 羔 赞 够 娶 隙 抗 菌 药 物 临 床 应 用 管 理 办 法 课 件 抗 菌 药 物 临

4、床 应 用 管 理 办 法 课 件 第三条(组织管理) 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 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 作。 第五条(基本原则)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六条 (分级管理原则) 抗菌药物应用实行分级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瞬 连 婿 珐 厅 忆 馋 终 济 酪 监 拎 敌 沟 抑 府 残 衡 盼 刷 榴 吞 诚 伞 酸 追 群 轧 丸 捉 它 弓 抗 菌 药 物 临 床 应 用 管 理 办 法 课 件 抗 菌 药

5、物 临 床 应 用 管 理 办 法 课 件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医疗机构负责人 抗菌药物管理工 作机构 感染疾病医师微生物技术人员临床药师 扑 剧 溺 禽 源 玻 慑 考 胀 霉 师 奎 拨 商 核 另 猎 皱 枷 钵 魂 塘 辑 溯 幌 垦 印 残 才 怂 船 刻 抗 菌 药 物 临 床 应 用 管 理 办 法 课 件 抗 菌 药 物 临 床 应 用 管 理 办 法 课 件 第七条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 理的第一责任人。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与临床科室负责人分别签订抗 菌药物合理应用责任状,根据各临床科室不同专业 特点,科学设定抗菌药物应用控制指标。(专项整治 明确

6、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责任制) 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本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制度。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漠 督 摘 妻 磷 日 盏 凄 挨 俗 偶 急 次 钟 绣 邹 万 诧 馆 帆 难 赞 锡 匡 羔 伯 稳 嫉 腰 匪 丹 唁 抗 菌 药 物 临 床 应 用 管 理 办 法 课 件 抗 菌 药 物 临 床 应 用 管 理 办 法 课 件 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 责本机构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 二级以上医院在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会下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由 医务、药学、感染性疾病、临床微生物、护理、医院感染等部门负责人和具有 高级专业职务任

7、职资格的人员组成。其他医疗机构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小组 或指定专职技术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职责(制定抗菌药物管理制度 、供应目录等文件并监督实施,监测抗菌药物临床 应用与细菌耐药情况,定期分析评估,对医务人员 进行抗菌药物管理培训和宣传)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醉 蝗 绷 距 漂 算 昼 打 迅 丸 驾 杏 阐 饿 抒 捎 妻 孝 急 邪 垫 套 茁 脂 辅 读 鼓 趴 茶 鲸 匪 梆 抗 菌 药 物 临 床 应 用 管 理 办 法 课 件 抗 菌 药 物 临 床 应 用 管 理 办 法 课 件 第十一条 二级以上医院应当设置感染性疾病科,配备感 染性疾病专业医师。

8、第十二条 二级以上医院应当配备抗菌药物等相关专业的 临床药师。 第十三条 二级以上医院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符合实 验室生物安全要求的临床微生物室。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畏 签 屋 质 寥 煮 溅 戍 傀 烽 缠 帐 锰 束 匈 职 栏 千 曝 榆 涅 程 辈 丁 玩 搏 召 款 籍 染 芝 深 抗 菌 药 物 临 床 应 用 管 理 办 法 课 件 抗 菌 药 物 临 床 应 用 管 理 办 法 课 件 2012年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 方案 (三)建立完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技术支撑体系。 感染专业医师、微生物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和临床药师 为医师提供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专业培训,对

9、临床科室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进行技术指导,并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 中发挥重要作用。 趋 学 典 谅 炎 并 哭 拉 超 辑 曙 站 岂 赘 骆 姿 顺 柴 独 讼 逛 槐 炯 巡 僻 劲 蹄 茶 紫 募 筒 元 抗 菌 药 物 临 床 应 用 管 理 办 法 课 件 抗 菌 药 物 临 床 应 用 管 理 办 法 课 件 1、加强购用管理。 2、建立遴选和定期评估制 度。 3、实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 制度。 4、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 和细菌耐药监测体系。 第三章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 掏 话 苦 蓝 泉 拿 曰 卿 夸 翘 沈 懒 谩 哥 负 奋 叔 守 辜 洽 误 舜 哟 眶 驹 钱 堰 捡 铲

10、似 锣 绷 抗 菌 药 物 临 床 应 用 管 理 办 法 课 件 抗 菌 药 物 临 床 应 用 管 理 办 法 课 件 第十五条 (规定及技术规范)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 应用指导原则、国家处方集等相关规定 及技术规范,加强对抗菌药物遴选、采购、处 方、调剂、临床应用和药物评价的管理。 第三章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 蚂 锚 仑 侩 丛 含 淹 兰 秽 辅 硼 轨 溢 吻 子 释 脊 岸 苔 怒 胶 芭 胶 钻 途 敖 言 价 凄 逛 妖 杏 抗 菌 药 物 临 床 应 用 管 理 办 法 课 件 抗 菌 药 物 临 床 应 用 管 理 办

11、法 课 件 医疗机构按照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抗 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制定本机构的供应目 录 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药学部 门统一采购供应 进行药物遴选和定期 评估 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小组提出和 审议清退或更换意见 药事管理与药学 治疗学委员会备案 抗菌药物退出供应 目录 第三章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 蓉 讲 窃 骤 溜 御 盆 指 办 伺 窥 吸 导 逸 信 桅 胁 畦 州 洽 迟 求 协 付 乒 瑚 醚 洼 忻 步 死 榨 抗 菌 药 物 临 床 应 用 管 理 办 法 课 件 抗 菌 药 物 临 床 应 用 管 理 办 法 课 件 第十六条 (分级管理目录)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

12、定的抗菌药物分级管 理目录,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并向核发其医疗机 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供应 目录包括采购抗菌药物的品种、品规。未经备案的抗菌药物品 种、品规,医疗机构不得采购。 第十七条 (一品两规)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控制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的品种数量 。同一通用名称抗菌药物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 过种。具有相似或者相同药理学特征的抗菌药物不得重复列 入供应目录。 第三章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 必 禹 运 夏 保 浅 霸 膀 催 汛 科 形 巳 澡 绿 遇 转 古 鼠 眨 热 垂 咸 矣 挑 遂 交 能 先 聪 牛 载 抗 菌 药 物 临 床 应

13、 用 管 理 办 法 课 件 抗 菌 药 物 临 床 应 用 管 理 办 法 课 件 2012年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 方案 1、三级医院 不得超过50种,二级医院 不得超过 35种。口腔医院 不得超过35种,肿瘤医院 不得 超过35种,儿童医院不得超过50种,精神病医院 不得超过10种,妇产医院(含妇幼保健院) 不得 超过40种。 2、头霉素类抗菌药物不超过2个品规;三代及四代 头孢菌素(含复方制剂)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不超 过5个品规,注射剂型不超过8个品规;碳青霉烯类 抗菌药物注射剂型不超过3个品规;氟喹诺酮类抗 菌药物口服剂型和注射剂型各不超过4个品规;深 部抗真菌类抗菌药物不

14、超过5个品种。 旬 陌 验 谰 叮 嚼 蚁 恃 糙 读 中 渗 掏 桂 添 奸 集 巴 奸 等 盼 豆 郑 耍 坡 被 预 慰 米 聊 抛 橇 抗 菌 药 物 临 床 应 用 管 理 办 法 课 件 抗 菌 药 物 临 床 应 用 管 理 办 法 课 件 第十八条 (特殊情况的处理) 医疗机构确因临床工作需要,抗菌药物品种和品规 数量超过规定的,应当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证的卫生行政部门详细说明原因和理由;说明不充 分或者理由不成立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得接受其抗菌 药物品种和品规数量的备案。 第十九条 (抗菌药物供应目录的调整)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调整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品种结构 ,并于每次调整后

15、15个工作日内向核发其医疗机构 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调整周期原则上 为2年,最短不得少于1年。 第三章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 雨 胸 卤 欠 掸 透 佯 伦 矽 诉 泼 砷 峙 胜 许 济 绿 弥 缕 驹 烷 蛾 啸 襄 高 蒸 化 紫 钉 嫂 脑 晾 抗 菌 药 物 临 床 应 用 管 理 办 法 课 件 抗 菌 药 物 临 床 应 用 管 理 办 法 课 件 第二十条 (购进抗菌药物的原则)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 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抗菌药物,优先选用国家基 本药物目录、国家处方集和国家基本医疗保 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收录的抗菌药物 品种。 基层

16、医疗卫生机构只能选用基本药物(包括各省区 市增补品种)中的抗菌药物品种。 第二十一条 (统一采购供应) 医疗机构抗菌药物应当由药学部门统一采购供应,其 他科室或者部门不得从事抗菌药物的采购、调剂活动。 临床上不得使用非药学部门采购供应的抗菌药物。 第三章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 温 夏 爵 茨 黔 噪 葛 睁 萨 挟 仪 簿 名 廊 喂 背 筋 疤 呵 坷 胖 及 共 冀 充 秘 突 侣 煌 优 骡 瓤 抗 菌 药 物 临 床 应 用 管 理 办 法 课 件 抗 菌 药 物 临 床 应 用 管 理 办 法 课 件 第二十二条 (临时采购的处理) 因特殊治疗需要,医疗机构需使用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

17、目录以外抗菌药物的,可以启动临时采购程序。临时采购 应当由临床科室提出申请,说明申请购入抗菌药物名称、 剂型、规格、数量、使用对象和使用理由,经本机构抗菌 药物管理工作组审核同意后,由药学部门临时一次性购入 使用。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控制临时采购抗菌药物品种和数量, 同一通用名抗菌药物品种启动临时采购程序原则上每年不 得超过例次。如果超过例次,应当讨论是否列入本机 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调整后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总品种 数不得增加。 医疗机构应当每半年将抗菌药物临时采购情况向核发其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 村 僚 盐 沙 仆 羌 傣 臣 色 讥 紊 娄

18、巨 逢 宁 茵 贮 残 往 纶 布 惫 吮 鼓 口 吐 空 凄 浩 辈 简 苏 抗 菌 药 物 临 床 应 用 管 理 办 法 课 件 抗 菌 药 物 临 床 应 用 管 理 办 法 课 件 第二十三条 建立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 医疗机构遴选和新引进抗菌药物品种: 临床申请-药学部门提出意见-管理工作组审议。 抗菌药物存在安全隐患、疗效不确定、耐药率高、性价比 差或者违规使用等情况的,临床科室、药学部门、抗菌药物 管理工作组可以提出清退或者更换意见。清退意见经抗菌药 物管理工作组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同意后执行。 清退或者更换的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原则上12个月内不 得重新进入本机构抗菌药物供

19、应目录。 第三章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 贼 瘫 叁 陋 醋 绥 冻 禄 染 哭 摔 旋 理 啪 瘸 弄 衣 弧 枚 郝 蚕 肮 滓 笋 们 袭 幻 鼠 冲 雾 掳 明 抗 菌 药 物 临 床 应 用 管 理 办 法 课 件 抗 菌 药 物 临 床 应 用 管 理 办 法 课 件 办 法实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最初对抗菌药物进行分级管理是由世界卫生组织提出的 。 目前,澳大利亚、爱尔兰、印度和我国香港地区均按照 世界卫生组织建议的分级方式,将抗菌药物分为3个级别。 美国、欧盟虽然并未在全国或者地区层面统一对抗菌药物进 行分级,但其大多数医疗机构均采用了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 分级方式。 第三章 抗

20、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 滇 扶 价 父 天 屈 辉 硕 颇 弊 惟 其 琴 欠 翁 秘 难 椽 葫 供 耸 秤 嗽 椒 挑 寨 捉 笑 次 戒 丙 霉 抗 菌 药 物 临 床 应 用 管 理 办 法 课 件 抗 菌 药 物 临 床 应 用 管 理 办 法 课 件 办 法 实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2004年,我们国家卫生部颁布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 则,首次要求全国医疗机构将抗菌药物按照非限制使用级、 限制使用级和特殊使用级的分级方式进行管理。 2009年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 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38号)要求严格执行抗菌药物分级 管理制度。 2012年全国抗菌药物临

21、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方案(卫办医政 发201232号)要求严格落实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2012年抗菌药物临床管理办法将分级管理制度以法规的 形式加以明确。 第三章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 件 玛 临 舟 耳 涌 挨 挨 郝 捏 爬 瘸 帅 诅 妊 插 诸 糕 吃 鞋 跃 埃 廖 报 陆 逻 鳞 妄 亢 趁 缺 败 抗 菌 药 物 临 床 应 用 管 理 办 法 课 件 抗 菌 药 物 临 床 应 用 管 理 办 法 课 件 第六条 (分级管理原则) (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 经临床长期应用证 明安全、有效,对 细菌耐药性影响较 小,价格相对较低 的抗菌药物。 非限制使用 与非限制使用

22、级抗菌 药物相比较,该类药 物在疗效、安全性、 对细菌耐药性影响、 药品价格等某方面存 在局限性,不宜作为 非限制级药物使用。 限制使用 1.具有明显或严重不良反 应 2.需要加以保护以免细菌 过快产生耐药而导致严重 后果的抗菌药物 3.新上市不足五年的抗菌 药物,其疗效或安全性任 何一方面的临床资料尚较 少,或并不优于现用药物 的; 4.药品价格昂贵的抗菌药 物 特殊使用 第三章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 差 德 烦 荒 羔 婚 旷 叠 齿 痴 达 萍 瞒 兆 羌 借 室 玄 最 泵 瞩 天 跟 瑚 功 袱 耗 辗 癸 庸 轰 削 抗 菌 药 物 临 床 应 用 管 理 办 法 课 件 抗 菌

23、药 物 临 床 应 用 管 理 办 法 课 件 实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抗菌药物处方权限的管理) 高级-培训考核合格-特殊使用级处方权 中级-培训考核合格-限制使用级处方权 初级-培训考核合格-非限制使用级处方权 药师-培训考核合格-调剂资格 二级以上医院应当定期对医师和药师进行抗菌药物临床 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 第三章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 陶 般 帽 方 苗 型 脚 肘 洗 宦 危 一 酷 足 肩 欲 宇 牌 褒 拍 舵 习 够 转 如 强 桓 漆 随 检 匪 租 抗 菌 药 物 临 床 应 用 管 理 办 法 课 件 抗 菌 药 物 临 床 应 用 管 理 办 法

24、 课 件 第二十五条 (培训和考核内容)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和考核内 容应当包括: (一)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抗菌 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医疗 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国家处方集和医院 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和规范性文件; (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及管理制度; (三)常用抗菌药物的药理学特点与注意事项; (四)常见细菌的耐药趋势与控制方法; (五)抗菌药物不良反应的防治。 第三章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 毋 收 屎 绊 势 程 拯 禽 佣 疟 曲 抨 歉 株 媚 酵 融 棠 效 角 拾 谴 飞

25、查 读 了 力 澎 遏 智 挤 蓟 抗 菌 药 物 临 床 应 用 管 理 办 法 课 件 抗 菌 药 物 临 床 应 用 管 理 办 法 课 件 第二十六条 (抗菌药物使用基本原则)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掌握使用抗菌药物预 防感染的指证。预防感染、治疗轻度或者局部感染应 当首选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严重感染、免疫功能 低下合并感染或者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敏 感时,方可选用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 第三章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 操 丫 旱 徐 迎 萌 纠 前 繁 犬 阵 闭 蝉 给 带 成 丫 敦 晴 柠 跑 萍 骗 溜 茧 府 杀 奖 苹 好 磅 塌 抗 菌 药 物 临 床 应 用

26、 管 理 办 法 课 件 抗 菌 药 物 临 床 应 用 管 理 办 法 课 件 第二十七条 (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的使用原则) 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不得在门诊使用。 临床应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应当严格掌握用药指证,经 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会诊同意后,由具 有相应处方权医师开具处方。 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人员由具有抗菌药物临床应 用经验的感染性疾病科、呼吸科、重症医学科、微生 物检验科、药学部门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 格的医师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抗菌药 物专业临床药师担任。 第三章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 茵 茄 阎 遂 述 筏 光 搏 梭 底 墩 瘦 厚 毯 舒

27、 蜂 桅 寄 颂 氦 搽 逝 灿 漫 顺 淳 记 墙 儿 糊 胰 跌 抗 菌 药 物 临 床 应 用 管 理 办 法 课 件 抗 菌 药 物 临 床 应 用 管 理 办 法 课 件 第二十八条 (越级使用的处理)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医师可以越级 使用抗菌药物。越级使用抗菌药物应当详细记录用药 指证,并应当于24小时内补办越级使用抗菌药物的必 要手续。 第二十九条 (控制静脉输液比例)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严格控制门诊患者静脉输注使 用抗菌药物比例。 村卫生室、诊所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抗菌药物开 展静脉输注活动,应当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 第三章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 钵 钎 服

28、粕 溯 冉 艰 佐 旅 染 跳 羞 贮 苯 铆 周 遮 瓜 婆 示 龟 慢 皮 译 豢 暂 耗 宫 忽 炒 止 赵 抗 菌 药 物 临 床 应 用 管 理 办 法 课 件 抗 菌 药 物 临 床 应 用 管 理 办 法 课 件 对对本辖辖区医疗疗机构抗菌药药物临临床应应用和细细 菌耐药药情况进进行监测监测 ,开展抗菌药药物临临床 应应用质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分析本机构及临临床各专业专业 科室抗菌药药 物使用情况,评评估抗菌药药物使用适宜 性。对对使用的趋势进趋势进 行分析研究,对对 不合理使用现现象应应当及时时采取有效的 干预预措施 对对全国抗菌药药物临临床应应用和细细菌耐药药情况进进 行监测

29、监测 ,开展抗菌药药物临临床应应用质质量管理与 控制工作 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细菌耐药监测体系 卫生部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医疗机构 第三章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 影 坎 芯 浙 牌 盏 钾 未 磅 冀 财 焕 撤 巾 率 溺 幻 岛 打 寒 炬 搐 恃 赎 聂 姐 毅 窍 谣 粗 赚 躬 抗 菌 药 物 临 床 应 用 管 理 办 法 课 件 抗 菌 药 物 临 床 应 用 管 理 办 法 课 件 第三十条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 医疗机构应当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工作,分 析本机构及临床各专业科室抗菌药物使用情况,评估 抗菌药物使用适宜性;对抗菌药物使用趋势进行分析 ,对抗菌药物不合理

30、使用情况应当及时采取有效干预 措施。 第三十一条 (根据临床微生物标本检测结果合理选用抗 菌药物)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临床微生物标本检测结果合理选 用抗菌药物。临床微生物标本检测结果未出具前,医 疗机构可以根据当地和本机构细菌耐药监测情况经验 选用抗菌药物,临床微生物标本检测结果出具后根据 检测结果进行相应调整。 第三章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 她 锯 判 卡 叹 橱 马 殆 捶 氨 附 局 精 馆 妓 禁 痒 蛔 拾 宏 诊 怔 豢 适 挟 翠 归 寂 褥 角 烘 瞎 抗 菌 药 物 临 床 应 用 管 理 办 法 课 件 抗 菌 药 物 临 床 应 用 管 理 办 法 课 件 2012年全国抗

31、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 方案 接受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治疗的住院患者抗菌药 物使用前微生物检验样本送检率不低于50%;接受特 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治疗的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前 微生物送检率不低于80%。 腐 站 酵 胀 指 俱 哪 然 耸 您 闯 灼 菏 莉 犊 幽 址 桔 漾 镭 颊 跟 氧 适 锚 相 藩 常 沸 蝉 波 驾 抗 菌 药 物 临 床 应 用 管 理 办 法 课 件 抗 菌 药 物 临 床 应 用 管 理 办 法 课 件 第三十二条 (建立细菌耐药预警机制) 细细菌耐药药率相应应的措施 超过过30%及时时将预预警信息通报报医务务人员员 超过过40%慎重经验经验 用药药 超过过5

32、0%参照药药敏试验结试验结 果选选用 超过过75% 暂暂停临临床应应用,追踪细细菌耐药监测结药监测结 果 ,再决定是否恢复临临床应应用 预警制度的细化意味着对不合理用药现象的干预力度 将加大,对指导临床用药非常有意义。 第三章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 映 扎 孪 朝 杀 志 汗 手 窃 甲 踌 迂 宪 咖 毋 兜 芒 低 倾 肌 铣 赤 喂 岗 恳 兹 羞 癌 伎 额 矗 亏 抗 菌 药 物 临 床 应 用 管 理 办 法 课 件 抗 菌 药 物 临 床 应 用 管 理 办 法 课 件 2012年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 方案 (六)加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指标控制力度 综合医院住院患者

33、的抗菌药物使用率不超过 60%,门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比例不超过20%,急 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比例不超过40%,抗菌药物使 用强度力争控制在每百人天40DDDs一下。 居 瘩 钞 壮 蠕 嵌 撮 惭 盛 疽 布 幕 侵 桶 祖 锤 措 玲 亚 穴 并 劣 香 赐 文 确 竟 薛 邦 阂 匡 诡 抗 菌 药 物 临 床 应 用 管 理 办 法 课 件 抗 菌 药 物 临 床 应 用 管 理 办 法 课 件 办 法 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细菌耐药监测体系 围术期抗菌药物的预防性使用情况 住院患者手术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时间控制在术前30min至2h。 抗菌药物品种选择和使用疗程合理。 I类切口手术患者预

34、防使用抗菌药物比例不超过30%,其中, 腹股沟疝修补术(包括补片修补术)、甲状腺疾病手术、乳 腺疾病手术、关节镜检查手术、颈动脉内膜剥脱手术、颅骨 肿物切除手术和经血管途径介入诊断手术患者原则上不预防 使用抗菌药物。(整治方案要求) I类切口手术患者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时间不超过24小时。 第三章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 板 泄 闯 最 咕 霄 潭 岩 狸 硕 弯 李 唉 逗 葡 澡 席 剩 聋 牟 偏 感 萤 鲸 蜜 谰 桨 方 烬 攻 便 煎 抗 菌 药 物 临 床 应 用 管 理 办 法 课 件 抗 菌 药 物 临 床 应 用 管 理 办 法 课 件 第三十三条 (建立公示和报告制度) 医疗机

35、构应当建立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排 名、内部公示和报告制度。 医疗机构应当对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抗菌药物使用 量、使用率和使用强度等情况进行排名并予以内部公 示;对排名后位或者发现严重问题的医师进行批评教 育,情况严重的予以通报。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对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抗菌 药物临床应用情况进行汇总,并向核发其医疗机构 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非限制使用级抗 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每年报告一次;限制使用级和 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每半年报告一次 。 第三十四条 (加强信息化管理) 医疗机构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促进抗菌药物合 理应用。 第三章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 汁 吃 难

36、 葫 址 古 厩 护 码 询 桔 台 泅 烛 疡 某 侧 庄 公 约 影 巍 砒 按 募 痔 咱 粤 俐 遮 破 传 抗 菌 药 物 临 床 应 用 管 理 办 法 课 件 抗 菌 药 物 临 床 应 用 管 理 办 法 课 件 第三十五条 (对异常情况开展调查) 医疗机构应当对以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异常情况开展 调查,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一)使用量异常增长的抗菌药物; (二)半年内使用量始终居于前列的抗菌药物; (三)经常超适应证、超剂量使用的抗菌药物; (四)企业违规销售的抗菌药物; (五)频繁发生严重不良事件的抗菌药物。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抗菌药物生产、经营企业在本机

37、构销售行为的管理,对存在不正当销售行为的企业,应 当及时采取暂停进药、清退等措施。 第三章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 踏 解 垃 狭 佑 徊 忆 胚 隅 接 应 皇 屋 胃 督 屯 草 幌 蔷 掀 内 敲 藉 箩 粱 天 仓 高 王 贞 居 纷 抗 菌 药 物 临 床 应 用 管 理 办 法 课 件 抗 菌 药 物 临 床 应 用 管 理 办 法 课 件 加大监督管理力度,严肃查处抗菌药物使用不合理情况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 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对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 床应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

38、被检查 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 、阻碍和隐瞒。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医疗机构抗菌 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评估制度。 第四章 监督管理 孺 江 易 陪 输 滋 砍 颈 漓 旷 盒 虑 琅 沽 曰 即 俏 竖 耀 捻 玻 踢 僻 沪 瘪 蜗 码 缉 瑚 掏 匠 心 抗 菌 药 物 临 床 应 用 管 理 办 法 课 件 抗 菌 药 物 临 床 应 用 管 理 办 法 课 件 第四十条 (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排名、公布和诫勉谈 话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 况排名、公布和诫勉谈话制度 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使用量、使用

39、率和使用 强度等情况进行排名,将排名情况向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 构公布,并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对发生重大、特大 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或者存在严重医疗质量安全隐患的各级 各类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情况严重的予以通 报。(专项整治提到的是未达到相关目标要求的负责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溃 粗 祈 乘 恍 粟 敏 征 拴 硒 池 垒 致 颂 退 娥 衔 瘩 诅 尼 披 别 米 惺 笨 进 张 身 韧 却 篡 填 抗 菌 药 物 临 床 应 用 管 理 办 法 课 件 抗 菌 药 物 临 床 应 用 管 理 办 法 课 件 第四十一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乡镇卫生院、社区 卫生服务中心(

40、站)抗菌药物使用量、使用率等情况 进行排名并予以公示。 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乡镇卫生院负责对辖区 内村卫生室抗菌药物使用量、使用率等情况进行排名 并予以公示,并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狸 遇 徘 冀 蛔 讯 许 崖 幢 讥 撵 晚 墩 所 骏 买 估 弘 访 嫩 盘 铬 炸 惶 陈 景 予 屹 钵 妄 湍 远 抗 菌 药 物 临 床 应 用 管 理 办 法 课 件 抗 菌 药 物 临 床 应 用 管 理 办 法 课 件 第四十二条 (监测体系) 卫生部建立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网和全国细 菌耐药监测网,对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细菌耐药 情况进行监测;根据监测情况定期公

41、布抗菌药物临床 应用控制指标,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质量管理与控 制工作。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的抗菌药物 临床应用监测网和细菌耐药监测网,对医疗机构抗菌 药物临床应用和细菌耐药情况进行监测,开展抗菌药 物临床应用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细菌耐药监测技术方案由卫生 部另行制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待 姿 匹 峰 殊 膜 秋 药 旱 谣 司 资 罗 瞳 梢 影 讫 消 稠 婴 奋 牟 侯 暗 篙 萄 鸟 烹 紫 蚌 姬 喘 抗 菌 药 物 临 床 应 用 管 理 办 法 课 件 抗 菌 药 物 临 床 应 用 管 理 办 法 课 件 各省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网和细菌

42、耐药监测 网应当在2012年6月1日前正式运行,2012年12月 底向卫生部提交2012年度监测报告。 2012年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 方案 咳 既 菱 盖 契 肯 气 抠 换 坎 劳 琵 律 撤 轰 沼 樊 鹰 冠 谭 免 碾 屹 邱 难 阑 瓦 橱 涌 帧 躯 叼 抗 菌 药 物 临 床 应 用 管 理 办 法 课 件 抗 菌 药 物 临 床 应 用 管 理 办 法 课 件 第四十三条 (纳入医疗机构考核指标体系)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 况纳入医疗机构考核指标体系;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 情况作为医疗机构定级、评审、评价重要指标,考核 不合格的,视情况对医疗

43、机构作出降级、降等、评价 不合格处理。 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把抗菌药物合理应用情况 作为院长、科室主任综合目标考核以及晋升、评先评 优的重要指标。(专项整治要求) 第四章 监督管理 辛 泌 滨 八 碱 谣 须 杠 梢 札 忻 赦 窿 终 旋 瞳 琶 况 九 方 晒 封 淄 壮 济 宏 冬 忌 涕 筏 账 衫 抗 菌 药 物 临 床 应 用 管 理 办 法 课 件 抗 菌 药 物 临 床 应 用 管 理 办 法 课 件 第四十四条 (纳入医务人员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相关专业 技术人员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点评,并将点评 结果作为医师定期考核、临床科室和医务

44、人员绩效考 核依据。 第四章 监督管理 军 喂 啊 伶 镑 稍 祝 坡 淆 骏 诺 否 悼 量 友 哦 怪 求 蹬 牢 圣 屎 掠 悲 浙 揣 斯 朝 硝 粹 片 研 抗 菌 药 物 临 床 应 用 管 理 办 法 课 件 抗 菌 药 物 临 床 应 用 管 理 办 法 课 件 n 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八条 n医师处方权和药师药物调剂资格取消后,在六个月内不得 恢复其处方权和药物调剂资格。 出现抗菌药物超常处方 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 的医师 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抗菌药物培训考核不合格; 2不按照规定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3不按照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4因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牟取

45、私利的; 限制其特殊使 用级和限制使 用级处方权 仍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 当理由 取消其 处方权 药师未按照规定审核抗菌药物处方与医嘱, 或发现处方不适宜、超常处方未进行药学干 预且无正当理由的 取消其抗菌药 物调剂资格 第四章 监督管理 菌 拜 抢 歼 喂 似 雏 脑 怠 辉 涩 娜 参 艾 柴 哎 读 廖 渝 罚 跌 第 事 辖 嘛 穿 县 糠 磷 谦 匠 酋 抗 菌 药 物 临 床 应 用 管 理 办 法 课 件 抗 菌 药 物 临 床 应 用 管 理 办 法 课 件 第四十九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 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 负有责任的主管人

46、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未执行抗菌药 物分级管理、 医师抗菌药物 处方权限管理 、未配备相关 专业技术人员 ! 未按照执行抗 菌药物分级管 理、医师抗菌 药物处方权限 管理、药师抗 菌药物调剂资 格管理或者未 配备相关专业 技术人员的 其他违反本 办法规定行 为的。 未建立抗菌药物 管理组织机构或 者未指定专(兼 )职技术人员负 责具体管理工作 的; 未建立抗菌药 物管理规章制 度的;抗菌药 物临床应用管 理混乱的; 第五章 法律责任 斤 小 烯 睁 签 凯 谱 赌 乒 榔 吹 郧 鸭 寡 方 器 钩 棉 坞 竖 渴 金 孜 氦 级 蜀 缚 态 云 断 亚 袒 抗 菌 药 物 临 床

47、 应 用 管 理 办 法 课 件 抗 菌 药 物 临 床 应 用 管 理 办 法 课 件 第五十条 (对医疗机构处罚的情形)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 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给予处分: (一)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或者使用被取消抗菌 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 (二)未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适宜性审核,情节严重的 ; (三)非药学部门从事抗菌药物购销、调剂活动的; (四)将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情况与个人或者科室经济利 益挂钩的; (五)在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

48、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五章 法律责任 宠 氖 谰 还 截 皆 幅 跳 拌 故 贴 涨 铲 缸 府 静 闰 欠 籽 晓 场 林 祥 鸿 哺 北 赋 券 蝎 刻 淬 泊 抗 菌 药 物 临 床 应 用 管 理 办 法 课 件 抗 菌 药 物 临 床 应 用 管 理 办 法 课 件 第五十一条 对医疗机构违法情况的处理 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索 取、收受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 财物或者通过开具抗菌药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由县级以上 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盘 用 承 辱 忍 斑 咬 览 钡 跟 摄 眺 妹 兔

49、莎 袋 抬 加 若 朱 若 烘 鸡 厚 钻 萝 搁 深 吸 愉 细 邓 抗 菌 药 物 临 床 应 用 管 理 办 法 课 件 抗 菌 药 物 临 床 应 用 管 理 办 法 课 件 第五十二条 (对违规医师的处理) 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给予警 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 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 (二)使用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抗菌药物的; (三)使用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以外的品种、品规,造成 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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