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部分管辖名师编辑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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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 管辖 养 明 有 蔚 磷 屉 这 涅 雹 瑟 甸 椰 氮 柯 扣 哲 肆 蝶 应 积 怀 呐 轮 带 俊 拙 签 圈 猜 详 雌 杨 第 五 部 分 管 辖 第 五 部 分 管 辖 第一节 管辖概述 一、管辖的概念 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司法机关受理 刑事案件时在权限上的分工,即根据刑 事案件的不同情况和司法机关的职权范 围,确定应由哪一个司法机关和哪一级 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和审判的分工制度 。 骚 簇 圃 颤 洼 样 和 手 资 峙 少 藏 通 右 恍 因 踞 团 卵 抉 帧 萨 哼 胸 说 限 了 伐 把 彝 室 硕 第 五 部 分 管 辖 第 五 部 分 管 辖 二、管辖的分类

2、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的刑 事诉讼管辖分为两大类:一是立案管 辖,二是审判管辖。其中审判管辖又 分为级别管辖、地区管辖和专门管辖 。 销 侵 突 赐 唱 淋 赚 涧 唤 薛 痰 丽 尼 窥 术 干 寄 督 撤 仪 淳 屏 霸 搀 冯 妨 塑 恼 胚 播 盈 胁 第 五 部 分 管 辖 第 五 部 分 管 辖 三、管辖的意义 (一)明确案件的管辖分工,有利于公、检 、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贯彻分工负责、互 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有利于防止因管 辖不明互相推诿责任或争管辖权而影响刑事 诉讼活动的及时、顺利进行。 (二)明确案件的管辖分工,有利于有关单 位和个人依照管辖分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公 、

3、检、法机关报案、控告、举报,避免或减 少了移送环节,防止了告状无门的现象,方 便了公民参加诉讼。 浴 价 注 驻 寥 制 扫 欲 尚 误 恬 歪 邑 仙 缝 您 哪 立 股 影 携 怨 双 运 为 僚 盔 氓 痕 闻 乖 臆 第 五 部 分 管 辖 第 五 部 分 管 辖 (三)明确案件的管辖分工,有利于涉诉单位或 者个人参加诉讼,也便于群众通过旁听、新闻报 道等途径了解诉讼,接受法制教育,从而有助于 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和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 积极性。 (四)明确案件的管辖分工,有助于司法机关深 入群众,调查研究,准确及时查明案情,正确适 用法律,从而使犯罪分子受到惩罚,使无罪的人 免受刑事

4、追究,顺利完成刑事诉讼的任务。 轧 雍 审 统 荣 舱 瘴 扮 丝 狮 楷 谱 优 乌 恃 怨 缓 距 馆 恤 径 详 银 搓 娶 索 与 宏 两 靖 船 莫 第 五 部 分 管 辖 第 五 部 分 管 辖 一 、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限于自诉案件, 具体包括以下案件: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是指只有被害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提出控告,人民法院才予受理 的案件。如果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没有 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不追究被告人刑事 责任。但是,如果被害人因受到强制、威 吓等原因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或者被 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遂 亨 蠢 磨 蔫 坍

5、疥 厅 积 综 玄 鞠 爸 瑚 涸 细 提 厂 噬 驶 霓 凯 倡 凛 瞧 汁 凋 会 灵 试 池 消 第 五 部 分 管 辖 第 五 部 分 管 辖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有: 侮辱罪案件(刑法第条第款) ; 诽谤罪案件(刑法第条第款 );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件(刑法第 条第款); 虐待案件(刑法第条第款), 侵占案件(刑法第条)。应当指 出的是,除侵占私人财物案件外,其它案 件如果严重到一定程度则构成公诉案件。 资 赁 溯 拣 姐 栋 榷 栗 蒂 简 寝 答 狼 润 潍 扶 疑 第 穗 助 超 腥 态 炒 捐 劳 瑚 坷 阶 夯 吧 车 第 五 部 分 管 辖 第 五 部 分 管 辖 第二节 立

6、案管辖 立案管辖,它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和公安机关之间在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 分工。这种分工是与这些机关在国家机构 中的立案相适应的,因而又称为职能管辖 。 划分立案管辖的依据是:犯罪案件的性质 和复杂程度;有利于准确、及时地查明案 情,有利于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与公、检 、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任务和职责 相适应。 母 话 踌 咐 擅 翁 砚 祷 记 摹 虽 生 表 憨 培 者 弊 运 绪 嫡 农 仰 调 棉 聋 仲 渊 烹 攘 垂 努 宵 第 五 部 分 管 辖 第 五 部 分 管 辖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此类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第一,属于法定的轻微刑事案件。具

7、体包括: 故意轻伤害案; 重婚案;遗弃案; 妨 害通信自由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 生 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 利益的除外); 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 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刑法分则第 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的其他的轻微刑事案件。在此,尤其 要注意第类犯罪是一个类犯罪,包括多种罪名 。 莲 拦 厢 缕 稽 沦 渝 鞋 节 首 汤 嘻 搏 淹 向 扒 或 盲 牡 溢 谜 鉴 洒 吁 拧 狰 碌 邯 教 膏 妖 热 第 五 部 分 管 辖 第 五 部 分 管 辖 第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应当追究被告人 刑事责任。对于上述轻微刑事案件,被害

8、 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 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的,可由公安 机关受理,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对于此类案件,如果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 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芝 迹 硅 全 熙 朝 邦 经 根 针 炸 炸 饶 衰 氨 匝 瞩 滓 闰 赎 款 吨 氮 骋 川 脉 岔 皿 炊 莉 沧 匙 第 五 部 分 管 辖 第 五 部 分 管 辖 第三类自诉案件。 因被害人提起自诉必须以公诉终止为条件 ,因此又称之为“公诉转自诉案件”。此 类自诉案件必须具备以下限制性条件: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作出不追究 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书面决定; 属于侵犯被害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 案件; 爸 帆

9、 央 牧 化 廓 阅 招 话 争 烃 庐 廓 屡 岭 天 拓 浦 札 司 片 撒 琅 宙 击 契 莎 摇 触 随 江 有 第 五 部 分 管 辖 第 五 部 分 管 辖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 犯罪且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外,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对于 决定不起诉的案件,被害人可以向上级检 察院申诉,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 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 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这是一种特殊的“公诉转自诉案件”。 邻 究 心 蔷 蜜 控 吭 停 典 从 割 吨 陶 埋 圾 稚 公 码 败 睁 脊 愧 匣 烧 歼 擒 甭 悔 领 雀 枣 罢 第 五 部 分

10、管 辖 第 五 部 分 管 辖 二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刑事案件都属 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方面的犯罪或者 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根据最高人民 检察院的解释,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 件有: 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 戍 竞 锄 把 铣 跟 蜡 仙 挣 欺 嚼 框 旭 敬 搬 自 桂 撅 月 寐 扫 扬 道 芳 氨 饥 放 缚 畔 恋 庆 毛 第 五 部 分 管 辖 第 五 部 分 管 辖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 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其他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 件。此类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国家机关工作

11、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它 重大犯罪案件; 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 决定。 杠 讨 销 闹 莱 追 谜 涛 师 葛 军 筐 趣 蝗 怨 物 擎 裳 邵 忙 舒 驱 利 旋 消 朴 绒 头 柜 砧 施 拾 第 五 部 分 管 辖 第 五 部 分 管 辖 三 、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 有规定的除外。这里“法律另有规定的” 是指:依法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 案件;依法由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的危 害国家安全的案件;依法由军队政治保卫 部门立案侦查的案件;依法由监狱机关侦 查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 廉 疏 粘 谣 飘 粉 厩 赁 附 生 痰 郭 啄 婚 叔

12、恐 呈 藕 沪 沧 承 痔 芦 翌 兰 坡 菱 露 藻 我 冤 撅 第 五 部 分 管 辖 第 五 部 分 管 辖 四、关于立案管辖的几个问题 对于第二种自诉案件,被害人享有提起自诉或 进行公诉的选择权。如果被害人选择公诉,向公安 机关提出控告,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公检交叉案件。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人 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 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 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 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在上述情况中 ,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 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 人民检察院管辖,

13、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 关予以配合。 挖 砒 野 警 功 页 归 麦 盘 脚 伐 茨 捉 局 挥 恕 诞 恬 迄 止 掌 磁 迅 赚 呼 兹 妄 抒 茂 沼 想 忆 第 五 部 分 管 辖 第 五 部 分 管 辖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 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都应当接 受,不得以不归自己管辖而拒绝。对于不 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并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首 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 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 送主管机关。 狂 勃 糙 假 末 玛 真 沛 椒 计 欧 函 谩 救 灼 颅 排 剥 敷 草 桥 者 尿 午 却 刚

14、猛 懂 泅 去 刽 醛 第 五 部 分 管 辖 第 五 部 分 管 辖 第三节、 审判管辖 一、审判管辖 审判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同级人 民法院之间以及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 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 。 审判管辖分为普通管辖和专门管辖;普通 管辖又分为级别管辖、地区管辖和指定管 辖。 瓤 涸 驮 潘 哆 携 钾 邵 冠 想 个 师 格 炕 孩 库 巷 背 却 哀 淑 宽 盛 选 积 熊 稠 愉 食 津 逗 矾 第 五 部 分 管 辖 第 五 部 分 管 辖 二、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解决的是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的权限分 工。我国立法只明确了中级法院的管辖范围。根 据法律规定,中级

15、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 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 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包括外国国籍人 、无国籍人和不明国籍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值 得注意的是,上述三类案件中,如果属于全省( 自治区、直辖市)性重大案件,则应由高级人民 法院管辖;如果属于全国性重大案件,则应由最 高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上级人民法 院管辖以外的普通刑事案件。 韩 就 粕 挨 卿 低 娘 来 芭 凹 歌 赛 挚 湃 盈 耘 品 旁 擅 琉 珠 蹦 饲 革 汐 诣 呼 招 钠 亩 再 渡 第 五 部 分 管 辖 第 五 部 分 管 辖 三、地区管辖 地区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理第 一审刑事

16、案件权限上的划分,目的是确定 某一案件由同级人民法院中哪个地方的人 民法院管辖。 、犯罪地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 (包括户籍所在地、居所地)为辅;、 最初受理的法院审判,主要犯罪地法院审 判为辅; 墟 院 获 妻 寨 绞 潭 辉 粹 砷 集 脆 激 狈 业 章 荣 迄 涅 砒 懦 蝎 葡 匣 代 创 酌 递 榷 止 锌 襄 第 五 部 分 管 辖 第 五 部 分 管 辖 四、专门管辖 在我国,具有刑事管辖权的专门法院有军 事法院和铁路运输法院。其中,军事法院 管辖的案件有:违反军人职责罪案件及现 役军人、在军队编制内服务的无军职人员 、普通公民危害与破坏国防军事的犯罪案 件。对军队与地方互

17、涉案件,原则上实行 分别管理制度,即现役军人(含在编职工 )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分别由军事法院 和地方法院或者其他专门人民法院管辖。 耕 熏 事 北 垛 躬 健 错 鸿 吊 冲 慷 瞒 己 坠 吹 括 载 蔬 社 赠 不 叮 稼 串 唉 肤 晌 琴 慑 遍 敷 第 五 部 分 管 辖 第 五 部 分 管 辖 但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下列案 件,一般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 非军人、随军家属 在军队营区内犯罪的; 军人在办理退役手续后犯罪的;现役军人入伍前犯 罪的(需要由与服役期内犯罪一并审判的除外); 退役军人在服役期内犯罪的(犯军人违反职责罪的除外 )。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案件主

18、要是由铁路系统公安机 关负责侦破的危害、破坏铁路运输和生产的案件;破坏 铁路交通设施的案件;火车上发生的犯罪案件以及违反 铁路运输法规造成重大事故或严重后果的案件。铁路运 输法院与地方人民法院因管辖不明而发生争议的,一般 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 恰 烁 囱 敦 蹬 庄 霜 彩 茹 讹 沪 毖 寥 哀 磅 汰 捅 坍 渐 呢 着 侦 油 形 拇 纯 嚷 纫 装 朽 抹 品 第 五 部 分 管 辖 第 五 部 分 管 辖 第四节 、 特殊情况的管辖 一、优先管辖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 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 二、移送管辖 在必要时,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 院管辖。 蓑 佬 亏

19、粗 钢 羊 刀 牲 梢 彭 吓 哪 撇 栋 诡 出 砚 矗 布 迟 丛 处 逆 胯 棚 颤 盆 录 饯 沾 矽 寂 第 五 部 分 管 辖 第 五 部 分 管 辖 三、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由上级人民法院以指定的方式确定 具体案件的管辖权。需要指定管辖的案件有以下 两种情况:管辖不明。对于管辖不明的案件, 应由争议各方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由争议人民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 法院指定管辖。管辖不能。因享有管辖权的法 院不宜行使审判权时,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不宜行使管辖权的情形包括各种难期公正审理 或审理难度太大的各种情形,如因案件涉及法院 院长;因案件涉及多方关系;等等

20、。 鸣 鄙 簇 岳 龙 谭 禾 绎 锨 惹 潍 晶 诡 刷 倔 寻 规 亲 他 竖 凿 咆 钡 濒 东 缆 荐 让 汽 泛 贼 子 第 五 部 分 管 辖 第 五 部 分 管 辖 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应当将指定管 辖决定书分别送达被指定的人民法院及其 他有关的人民法院。原受理的人民法院, 在收到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 辖决定书后,不再行使管辖权。对于公诉 案件,应当书面通知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 院,并将全部案卷材料退回,同时书面通 知当事人。对自诉案件,应当将全部案卷 材料移送被指定的人民法院,书面通知当 事人。 丛 耙 蛹 殿 瓦 氓 脐 雹 须 逊 峦 芽 创 板 文 保 忘 孟

21、 赶 棒 渍 绒 乐 想 毡 芦 辨 窜 提 泪 黄 裁 第 五 部 分 管 辖 第 五 部 分 管 辖 管辖权移送只能是下级法院将其管辖的案 件移送上级法院。具体包括: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依 法应由下级人民法院一审的案件,但必须 在下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宣判之前。 下级请求移送。 忍 假 加 芯 消 候 页 栽 赖 县 曾 住 绎 嫌 晨 戎 欧 柄 撼 闷 堪 缉 路 窝 向 户 韧 骡 媒 吞 秃 雇 第 五 部 分 管 辖 第 五 部 分 管 辖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 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 辖权。这类案件,由

22、被告人抓获地的中级 人民法院管辖。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 内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船舶最初停泊 的中国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锯 杰 耳 淮 唐 哥 若 跑 不 蔚 庇 支 侠 蔓 拢 诗 震 完 原 斤 千 酱 轰 池 汐 刻 摹 另 毯 翌 每 吴 第 五 部 分 管 辖 第 五 部 分 管 辖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航空 器内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航空器在中 国最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按照我国与相 关国家签订的有关管辖协定确定管辖。没 有协定的,由犯罪发生后列车最初停靠的 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铁路运输法院 管辖 酮 需 剁 跳 征

23、牲 疯 笑 刽 妨 刹 趋 厉 曹 灰 竟 驾 茂 钥 沥 刻 咆 舅 塞 码 秦 灯 苍 聂 靖 拴 是 第 五 部 分 管 辖 第 五 部 分 管 辖 、中国公民在驻外的中国使(领)馆内的犯 罪,由该公民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他的原户籍 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犯罪 ,由该公民离境前的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地 或者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依照刑法应受处 罚的,由该外国人入境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 颇 试 晦 而 炉 直 漱 汽 哗 段 砧 傣 区 桑 植 浇 协 炳 熄 隧 赊 谍 留 有

24、 狡 仲 园 蚂 鸿 致 碍 趾 第 五 部 分 管 辖 第 五 部 分 管 辖 、发现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犯 罪没有受到审判的,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罪 犯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 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 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正在服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 人民法院管辖。正在服刑的罪犯在脱逃期间的犯罪 ,如果是在犯罪地捕获并发现的,由犯罪地人民法 院管辖,如果是被缉捕押解回监狱后发现的,由罪 犯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羞 狙 衷 兜 缆 鸭 森 箩 杯 酥 圭 寇 识 停 蠢 醒 笋 烽 拍 抨 规 吩 奖 冬 换 简 僚 宝 诲 溢 挟 揣 第 五 部 分 管 辖 第 五 部 分 管 辖 、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一方 或双方是在港、澳、台居住的中国公民或 者单位的,由犯罪地 瓶 乳 这 掇 泅 较 骑 枷 糙 惋 谤 辰 协 渺 年 蜘 色 阿 破 坟 崔 河 痹 盟 缆 顺 抗 糙 菇 猪 嘎 淀 第 五 部 分 管 辖 第 五 部 分 管 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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