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法结合”对依法治国的影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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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礼法结合”对依法治国的影响一、礼与法的含义 (一)礼的含义 礼,繁体为“?Y”。东汉许慎说文解字中对“礼”字解释为:“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从示,从?N,?N亦声”。“?N”是古代行礼祭祀之器,在字中也兼表字音,本义指祭神求福之仪礼。左传中提到“夫礼,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中国作为古老的重礼之邦,礼的内涵非常丰富,“义”和“仪”的意义范畴也非常清晰。礼仪是礼的表现形式,礼义则是安邦立国之本,礼仪包涵在礼义之中。古代礼主要有三层含义,其一为礼仪制度;其二为礼法结合;其三为礼义原则。 (二)法的含义 法,古写作“”,其字首见于周代金文。说文解字中说:“,刑也。平之如水。从水,?D所以触

2、不直者去之,从去,会意”。当今的“法律”一词已有其固定含义,即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规定人们在社会中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尽管法的含义不断演变扩大,古代的“法”对我们今天的“法律”还是具有渊源关系的。 二、礼法结合的特征 “礼”与“法”相互渗透是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重要特征,将植根于民族文化中的“礼”的观念融合于法律之中,凝聚成一种精神力量。“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入刑,相为表里”,二者之间关系密切,但也存在较为明显的区别。 (一)“礼”与“法”关系密不可分 中华法系沿革演变数千年,“礼”与“法”二者相辅相成,礼作为法的基础和渊源,法中体现了礼的主要原则。西周以“明德慎罚”作为

3、立法指导思想,汉武帝时“德主刑辅”并确立儒家“礼治”的封建正统思想,唐初统治者认识到“为君之道,必先存百姓”,确立了“德本刑用”指导思想。古代的立法指导思想,主要围绕德与刑的关系展开,在礼与法的衡量上,“王者之政,尚德,不尚刑”,礼往往被统治者优先考量。 (二)“礼”与“法”的区别 首先,“礼”与“法”作用不同。礼侧重于预防犯罪,“禁于将然之前”,引导人们自觉遵守社会规范;刑则强调制裁犯罪行为,侧重事后处罚,所谓“禁于已然之后”,道德教化失去作用才使用刑罚手段镇压。其次,二者的精神内涵不同。“礼”彰显着儒家的“礼义廉耻”精神,重在塑造民族品格;“法”中蕴含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精神,重在明辨是非

4、曲直、维护社会秩序。最后,二者的实现途径不同。“礼”的实现依靠纲常制度和人们的内心信仰,“克己复礼”,通过内心对“礼”的认同和修炼外化为自己的实践行动;“法”的实现依靠专门的国家机关,法律追究的对象是危害国家统治和社会秩序的不法行为,必须依靠国家强制力来实现。 三、礼法结合对建设法治国家的深远影响 (一)让法律成为一种发自内心的信仰 “法”和“礼”共同维护维上层建筑以及社会交往中的道德规范,“不学礼,无以立”,人们时刻用“礼”来衡量自己的言行举止。法律和道德的完美结合,促使人们自觉遵守和拥护法律,对不合法行为的惩处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同,有利于社会稳定,让法律本身成为一种信仰。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

5、施,只有让法律抵达人心,才能在全社会高度弘扬法治精神。中华传统文化中蕴含的各种思想,集中表达了人们的思想、风俗、情感,记载了中华民族长期奋斗和开拓的精神活动和创造的文化成果,对今人仍然具有很深刻的影响。建设法治国家不能脱离自己的历史传统、文化积淀、基本国情,解决中国的问题必须立足本土资源探寻合适的道路和办法。 (二)以人为本,保障司法公正 中国传统文化中一个重要的思想即“以民为本”,孔子说“节用而爱人,使民以时”,孟子进一步提出“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仁政思想,明末清初,古代民本思想得到极大发挥,进步思想家提出“天下为主,君为客”。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夏朝时便有了疑罪从无的原则,“与其杀

6、不辜,宁失不经”,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超过十次犯罪。司法行为必须得到规范,提高司法人员职业素养,让人民群众在司法案件中能够感受到公平正义。司法权力的运行,必须给予当事人更多尊重,包括维护被告人之人格尊严,用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正义,推行“说理式”处罚文书,彰显法律的人道精神。 (三)依法办事,重视程序 社会法制化是进步的方向,但法治化的进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他们原本遵行的准则一夕之间全部被架空,难以被接受。法治推行要立足于本国文化传统,稳中求进,如此依法办事的观念才能扎根于人们心底。 传统中国社会堪称是一个人情社会,人际关系在这个社会中显得非常重要,关系的亲近可能直接影响带来好处的大小和处罚后果的

7、轻重,这在古代的用人制度如“察举制”、“辟举”中便有所体现。由于浓厚的宗法家族观念,人们不重视程序而热衷于“走后门”,这导致程序极端缺失。程序乃是现代民主、宪政和法治的生命,合理的程序可以维持法律的公信力,保障实体法的实现。程序的缺乏使监督机制失去作用而导致腐败,在司法中造成人们不信仰法律、不尊重判决,舆论干涉司法,上访、闹访事件时有发生。注重程序是时代的潮流,在我国的法治建设进程中,必须在全社会牢固地树立程序优先理念。 (四)重视德治的作用 法治的完善离不开道德制约,“法律不理琐细之事”,有些危害社会的行为可能不受法律的调整,道德却可以有所作为,危害社会的行为要受到道德的谴责和批判。 道德并不为专制时代所独有,重视道德也并非以德治代替法治。法律和道德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共同发挥作用,在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的同时,重视道德的教化作用,在法治中融合道德理念、加强法律对道德的支撑。促进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探寻一条具中国特色的现代法治建设道路。 四、结束语 中华文明的起源和发展不同于其他国家和民族,每个国家和民族都有自己独特的历史传统、文化积淀,唯有立足于本土文化,充分发扬道德价值的力量,让法律成为人们内心的一种信仰,法治方能“形神兼具”,才能有效推动法治建设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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