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试点对高校科研财务管理的影响探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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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改增”试点对高校科研财务管理的影响探析引言: “营改增”政策试点推广工作的全面开展后,在该政策的影响下,对于高校科研单位的会计处理流程、税务缴纳方式的变革是毋庸置疑的,但是,这些变革对于高校科研单位减轻税负、增加财务收入、提高科研技术水平也具有重要影响。具体来说,对高校科研单位的相关“营改增”政策进行分析,可以起到为高校科研单位减轻税负的作用,并同时为高校科研单位增加技术收入、提高技术能力做好铺垫,从而有利于促进“营改增”政策在高校科研机构的顺利推广。 一、“营改增”政策的相关内容 “营改增”是指在原来企事业单位的缴纳营业税税金逐步转变为缴纳增值税税金的情况,这是我国政府为了减少重复征税、

2、减轻企业沉重的税务负担、进一步改善经济发展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等目的,所进行的一项税收优惠改革措施。这项税收改革措施的有效实施,可以有效完善我国的纳税体制、优化税收结构。具体来说,在企业的“营改增”税收改革中,企业的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在原有17%、13%税率基础上增加了11%和6%两档低税率,对小规模纳税人只征收3%的增值税。而对于高校科研试点中的研发和技术服务适用6%的税率。正是由于“营改增”税率的改革,带来了一系列的相关变化,不仅减轻了高校科研工作的税负,更是对整个高校科研技术开发链条的优化都会产生重要的影响,并且随着“营改增”政策试点的全面铺展,在实际中将促进“营改增”政策的全面推广。

3、二、“营改增”政策对高校科研财务管理的影响 1.纳税人地位的确定影响科研税负 增值税的实施一般要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具有进项税额抵扣权限的一般纳税人,该类纳税人税率较高,一是不具有进项税额抵扣权限的小规模纳税人,该类纳税人的税率一般较低,两类纳税人的划分一般是通过销售额的多少和账务设置是否齐全而决定的,例如,大型高校科研机构账务管理规范、设置科学合理,且年科研收入达到500万以上的,就符合申请一般纳税人的税务主体,该类服务业的税率一般是6%,可以申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拥有进行进项税额抵扣的权限,而对于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可以适用比较低的纳税税率为3%,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对于是否认定为

4、一般纳税人,这就需要高校科研单位根据本身财务管理的现状来决定,一般来说,当科研机构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比较多时,且达到相应的认定标准,高校科研单位基于减轻税负的目的,应当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进行相关税务的处理,而对于更多的科研机构来说,其增值税应税行为比较少,申请认定为税率较低的一般纳税人可以减轻科研单位的税负,这样有利于提高高校经费的利用效率,增加科研收入,提升科研机构的技术服务能力。两者具体比较如下,其中R表示高校科研服务收入。 以下可以举例说明税负情况: 根据上表的划分,可以将高校的?税情况分为两种,一种是按6%交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例如某校科研收入为500万,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税负,其应交

5、增值税销项税额为500/ (1+6%)6%=28.30万元,而之前的营业税额为5000.05=25万元。但是当高校科研机构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低于28.30-25=3.30万元时,税负呈增加的现象,反之则减少。另一种是按3%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缴纳情况,比如某高校科研收入为300万元,应交增值税为300(1+1.03)0.03=8.74万元,而之前所交营业税额为3000.05=15万,明显减少了6.26万元税负,减轻了税负率达到41.75%。 2.“营改增”后影响科研单位的计征范围及申报程序 在过去实行营业税期间,高校的科研项目活动中的技术转让和技术服务收入是免征增值税的,其申报程序是,一般先

6、报送地方税务局,批准后,在申报到主观税务机关,经申报通过后,就可以作为营业税的免征、抵税、退税凭证,但是由高校科研单位生产的样品、样机、设备等产品需要根据销售额全额征收营业税。在“营改增”政策实施后,虽然高校科研单位的收入交税范围没有出现大的变化,但是对于科研项目的抵、免税申报程序却有了新的变动,具体来说,营业税是经过地方税务局申报,再批准实施,而增值税则是通过国家税务局进行申报备案,所要求的申报程序更为严格,材料更加齐全,在可抵扣的进行税额申报上,也有诸多不便,给高校科研单位的税务申报带来不利影响,因此,高校科研机构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提前做好增值税的申报工作。 3.“营改增”政策在高校科

7、研单位科目设置上的影响 过去实行营业税时,高校科研单位只设置了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的会计科目,期末进行纳税核销时,将贷方的营业额转入借方,在新的“营改增”政策实施后,对于高校科研机构的会计科目设置分两种情况,一是一般纳税人的情况,重新设置的有关增值税会计科目比较多,除了在“应交税费”的会计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二级科目外,还应当设置其他三级科目,如“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转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增值税”等。二是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设置,这类纳税人不涉及增值税抵扣业务,所以会计核算科目的设置比较

8、简单,只需要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二级科目即可。在期末进行纳税核算结转时,再结转到贷方。 4.“营改增”政策影响高校科研收入、支出及经费管理 “营改增”政策实行的目的虽然是减免税负,但是,对高校科研机构的影响不仅仅局限于减免税负那么简单,还有可能影响高校科研的收入、支出,甚至高校科研经费的应用,在过去营业税的征收中,高校的科研单位只需要按照收入的金额直接乘以对应相应的营业税税率即可,根据收入的贡献比例然后分配各科室、课题组、院系等的科研经费,但是,在实行增值税之后,高校科研收入的入账规则以及交税方式都有了巨大变化,比如,按照合同所计算高校科研收入并不是真正的收入总额数,还应当倒挤出增值税,所

9、得的收入才是确切的科研项目收入,在成本核算时,也需要科研单位减去增值税进项税额才是真实成本(一般纳税人情况下),按照此?核算方式,分配到各科室、课题组的经费会因为成本能不能得到更多的进项税额抵扣而不同,这就相对影响了院系、课题组、科室的研究发展方向。 三、“营改增”下加强高校科研财务管理的对策 1.提高纳税筹划意识,加强纳税筹划能力 随着“营改增”政策的广泛推进,对于以往实行营业税的高校科研单位来说,应该积极适应时代潮流发展的现状,积极迎接“营改增”政策,树立全新的纳税观念,在改革后的高校科研机构纳税体系中,纳税工作不再是单纯的简单的统一纳税税率,纳税筹划空间也比较大,所以要树立全新的纳税意识

10、,包括“一般纳税人”确认的意识和纳税筹划的观念,因为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高校科研机构,可以结合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具体实际,通过制订最优税收筹划方案来实现最优管理,重视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有抵扣作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正规获取,加强纳税筹划能力,另外,还要树立科研经费整体纳税筹划的理念,在复杂的纳税管理体系下,可以通过纳税筹划减少科研机构的税负,降低科研成本,提高高校科研效益。 2.优化高校科研账务处理系统、完善科研税务核算管理 在“营改增”政策试点工作广泛开展之后,与高校科研项目相关的科研收入、成本、税额面临的外部环境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因此,有必要重新做好高校财务核算的纳税调整,如,建立完善的

11、增值税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抵扣明细账,为下一步的纳税管理做好制度管理准备,在日常的账务管理中,不能沿用过去营业税的处理程序,要根据增值税的推行需要,优化高校的科研账务处理系统,加强科研税务核算的管理,比如,按增值税的专业发票计提税额,并关注收入与成本的匹配抵扣情况。根据“营改增”政策对高校科研机构财务管理的影响,可以将科研合同规定金额换算成不含税收入确定,并同时缴纳增值税。在每个科研项目的收入、成本中,应详细记录应交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为后期的抵扣计算留下可靠依据。 3.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加强高校科研内部控制 对于“营改增”政策的扩展,高校科研单位做好应对措施最重要的是做好本机构的内部控制工作,通过一系列的“营改增”知识的普及、宣传,让科研单位的每个人员都做好必要的心理准备,尤其是科研机构的财务人员,更要全面建立科研单位内部控制体系,加强科研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的监督作用,不断改进整体财务管理机制,及时改进财务管理中的缺陷,特别要注意对于增值税发票的管理,一定要取得完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了下一步的纳税筹划、税收抵扣提供条件。 四、结束语 在“营改增”改革政策高校科研试点工作不断推广中,“营改增”政策逐渐实现了高校科研机构资源的高效率流转和利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高校科研单位的经济效益,提升了高校科研结构的技术服务能力,同时,对于规范高校科研财务管理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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