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遗”的生存空间与主体保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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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遗”的生存空间与主体保护文献标识码:A 一、“非遗”保护的由来 197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布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将世界遗产分为世界文化遗产、世界自然遗产、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三类。其中的文化遗产主要是指物质文化遗产,包括文物、建筑物、遗址等。由于该条约对“非物质”的、“无形”的文化遗产保护不够充分,于是1998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布了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例,设立了“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项目。考虑到“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这一概念仍存在缺陷,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又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正式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概念。 所谓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那些

2、被各类阶层、群体、社团,甚至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简称“非遗”,由人类口头或动作等方式相传,具有深厚的民族历史积淀和广泛的民间文化传承的特点,它存在的形式有口头传诵和表述、表演,社会风俗、礼仪、节庆,以及传统手工艺技能等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采取措施来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包括对这种遗产各方面的确认、建档、研究、保存、保护、宣传、弘扬、承传和振兴。 二、“非物质文化”的生存空间 人类创造了文化,却难以给“文化”一个既定的概念。无论将人类创造世界的一切现象划分到大文化范畴,还是将其界定到小文化

3、区域,都不可忽视它人化自然的本质特征。文化是一种人与自然长期共处互生的社会现象,它表现在地理风情、传统习俗、生活方式、文学艺术、行为规范、思维方式、价值观念等方面,具有典型的地域性、民族性、国家性特征。文化是一种历史现象,也是社会历史的积淀物。 文化是一个关于人类行为和生活方式的概念,它至少包含了“物态文化”、“制度文化”、“行为文化”、“心态文化”等四个层面,“非物质文化”则属于“行为文化层”,它是人类生活方式、行为方式和习俗方式的总和。 属于“行为文化层”的“非物质文化”,其形态和模式的生成必然依赖于特定的时间空间和物质空间,一种工艺技术、一个艺术样式和说唱形式的产生,必然是某个特定历史时

4、期的产物。因为只有在那个特定的历史时期,才有萌生这一文化形态的社会需求、技术保障和经济基础,正因为有了这一合适的人文土壤和物质条件,才能使产生于那个特定历史时期的文化形态得以健康持续地发展。“吴歌”的流变衰微历程,生动地诠释了文化与人文、风格与环境的关系。由此不难发现:任何一种非物质文化形态,都具有时代性、地域性和独特性的特征。如一波三折、百转回肠的昆曲,绝不可能生成于灯红酒绿的酒肆红楼,也不会流行于街头庙会,它只能滋生于曲水流觞、湖石结构的私家庭院中,昆曲的轻歌曼舞和玲珑水袖也只有在诗意的微醺中才能体悟。如此脱尽丹华的白描式戏曲表演,也只有沉醉于诗性化水墨写意生活中的文人雅士才能读懂。因此,

5、特定的文化形态只属于那个特定的时间空间和物质空间。如果某一“非物质文化”所生存的时间空间和经济基础有所变化,这一特定的文化形态必然面临改变,要么转变形式以迎合新的经济模式,要么改变样式风格,以适应新的人文环境,舍此必然走上消亡。“非遗”之所以面临消亡,不仅仅是因为形式样式的陈旧老化,更重要的是它失去了能够健康发展的“文化生态环境”。 虽然我国众多非物质文化遗存生成的时间空间和人文空间不同,但它们基本上都是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环境中滋生发展的。“自给自足”的经济模式建立在手工业生产方式之上,手工业生产方式的显著特征就是个体化,产品也因制作者的技能和工艺水平而有所差异。在手工业生产模式中,制作

6、技艺、构思设计和材质纹理等都具有独特的经济和审美价值。 这一具有独立经济和独特审美价值的形态,在被社会广泛接受和认可后。成了我们今天的“传统文化”,然而,这一产生于手工业时代的“传统文化”形态,在当下全球一体化的洪流中,却遭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资讯的发达,加速了时间和空间的转换;科学技术的进步,改变了长期以来所形成的生产生活方式;经济模式的改变,催生了工业时代的审美好尚和价值取向,那些流行于农耕时代的生产方式、依赖于小农经济模式之上的文化遗存,失去了滋生的土壤和发展的空间,消亡因文化生态环境的改变悄然而至。 三、目前我国对“非遗”保护所采取的方法及措施 “非遗”所具有的口耳相传、心手相授的特

7、征,使她成了传统文化链上最脆弱的一环,因而,她也成了现代文明最大的牺牲者。 人类的文明体现在文化的多元性中,任何一种文化遗存都是人类的宝贵财富。正如自然生态的多样性建构了绿色地球正常运转的物质条件,多样的文化形态是人类精神生活的宝藏,也是人与人交流的基础,因此,保护“非遗”其实就是维护人类精神家园的生态平衡,是延续人类文明、创建多彩人生的重要课题。 “非遗”的保护与传承,是全世界面临的难题,如何让那些文化遗存得以保存,各国政府都做了大量的工作,也取得了一些成效。目前,中国在“非遗”的保护和传承方面主要采用如下方式。 1.施予式保护 施予式保护法是由国家或政府提供资金,并组织文化工作者深入民间,

8、通过笔录、录音、录像等方式,将散存于民间的传统文化(以歌谣、民间故事、戏曲为主)记录下来,并加以整理、出版,使之得以较为完整地保存。施予式保护法为人类学、社会学、民族学等学科开展研究提供了第一手资料,成为学术资源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同时,施予式保护法通过对民族民间文化的收集、整理,完成了对文化多样性的现实论证,增强了民族的自我体认和文化自豪感,又达到了民族团结的目的。但是由于施予式保护过程中,文化工作者作为政府权利的代表而强势地介入“非遗”的存在场所,虽然实现了对其的记录,但有时却是对传承主体的漠视和淡化。 2.传承人保护 “非遗”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承载者与传递者,他们掌握着精湛的手工

9、技艺及表演艺术,是“活体化石”。由于人们生活习惯的日益西化及市场经济的冲击,许多“非遗”传承人的生存状况及传习活动面临重重困难,手工技艺濒临消亡。针对这种状况,国家和地方政府加强了对“非遗”传承人的经济资助,明确他们的身份、地位,解决他 们的生活和艺术活动所需的必要费用。例如实施传承人津贴制度,给60岁以上的传承人发放固定生活补助,使他们安定地从事传承、带徒工作,另外提供必要的传承培训、整理资料、表演展示、学术交流等经费。在文化部公布的两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单中,就有777名、十大种类的“非遗”项目传承人入选,涉及到民间文学、杂技与竞技、传统手工技艺、传统医药、民间舞蹈、传

10、统戏剧等领域,希望通过将“非遗”传承人“养”起来的方式,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存。 3.项目式保护 项目保护法又称课题资助法,主要是由国家或地方政府每年以科研项目资助的方式对“非遗”进行研究与保护工作。例如,我国2007年度国家社科基金艺术学项目对“非遗”的支助就有多项。其中有对中国艺术研究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及保护规律研究”课题进行立项支助;有对广西民族文化艺术研究院的“珠江流域少数民族铜鼓艺术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课题进行立项支助;有对青海民族学院的“青藏铁路周边多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发展研究”课题进行立项资助;等等。通过学术界人士的参与研究,发现非遗保护及传承的规律,为非遗保护献

11、计献策,并以这些研究成果来指导当前非遗保护的实践工作。 4.节会式保护 民俗是民族文化贯彻于生活的机制和传承延续的方式,是激发民间艺术的人文生态环境。长期以来,民间形成了众多与节气、时令有关,与生产生活需要有关的祝祷、祭祀、纪念、敬仰、迎送等习俗活动。节会式保护是由地方政府组织并举办各项独特魅力的民间传统节日和节会活动,让“非遗”还原到民俗活动的动态结构里去。例如,陕西省长安县王曲镇每年二月初二到初九都要举行“锣鼓社”赛会,这里聚集了赶会的许多乡间百姓,热闹非凡,人们在庙会前表演着自编自演的鼓乐艺术,这种赛会激活了民间的创造力。节会式保护方法给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了一个活动的平台和展示的空间,让

12、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民族传统节会中“复活”。 四、“非遗”保护的主体 古老文化形态的消亡,如同濒危物种的绝迹,是大自然优胜劣汰选择的结果。那些在长期进化过程中很好地改变了自身基因,以适应新的自然生态环境的物种,不仅得到了生存的机会,还增加了进一步发展的空间,只有那些没有能够及时改变自身结构的物种,才会在自然生态变迁的进程中销声敛迹。物种的绝迹,是因为自体无法适应新的生态环境,“非遗”的消亡,同样是由于人文和经济等“文化生态”环境的改变。一个无法适应新生态环境的肌体,无论怎么给其营养,也无法挽救其结构老化、基因退化的命运。因此,在“非遗”的保护上,不应仅仅是“输液”式地给养,还应对其生存形式进行优化

13、,只有改变其不断退化的基因,才能从根本上对其保护。 从目前我国“非遗”保护的方式来看,无论是“施与式保护”、“传承人保护”还是“项目保护”,基本还是针对具体的项目和人。当然,对项目和人的保护,是“非遗”保护和传承的基础,因为没有具体的项目和人,那保护也就无从谈起。问题的关键是,保护是为了让其生存,还是使其发展?如果仅仅为了让其生存,那倒简单,只要供养即可。但是,供养式的生存方式不但无法长期以往,还在供养过程中产生了温室效应,进一步削弱了本已脆弱的自体生存能力;一旦供养停止,反而加速了它的消亡,如此保护,如同饮鸩止渴。 生物学界对濒危物种的保护方式,不是将其“圈养”,更不是置于温室,更多的是对濒

14、危物种赖以生存的空间和自然生态环境加以保护,只有在必要的时候,才给以救助和干预。只有这样,被保护对象才能健康发展。生物学界对濒危物种保护的成功经验,也许对非遗的保护有一定的启示。 “非遗”保护,应该以健康发展为原则。健康发展的保护方式,绝不是简单地从形式上对项目和人进行保护,而应该针对“非遗”赖以生存的人文空间和经济模式进行修复,也许只有这样,才会为“非遗”自体恢复造血功能提供帮助。如此,“非遗”保护的主体就不是现在所针对的项目和人,而应该是“文化生态环境”。 历史不可倒置,时代不断进步,“文化生态环境”的修复不是时空的逆转,更不是试图恢复到原有的状态,而是针对具体的濒危文化形态,营造一个使其

15、健康发展的“小气候”。“非遗”的衰落从根本上说是和其赖以生存的文化土壤与经济模式的消失相关联,因此,营造一个合适的基于当下人文环境和经济基础之上的“文化生态环境”是“非遗”健康发展的保证。 对“非遗”所依存的“文化生态环境”的修复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人手: 1.人文环境 濒危文化形态,无论是形式还是内容,都或多或少地出现与时代脱节的现象。如各地的民间说唱、戏剧等,几乎都在现代化的声光影视冲击下偃旗息鼓。这种状况的出现,一方面是由于古老文化形态自身形式和内容的陈旧老化,另一方面是因为其审美取向与时代风尚无法契合。为了适应时代的发展,古老文化形态在形式和内容上必须改良,在这方面,苏州的昆曲做了大量有

16、益的尝试,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在审美取向上,政府可以通过对民众进行引导,让百姓对优秀的民族民间文化形态有进一步的认识。其实,相当多的古老文化形态,不是民众不欣赏,而是没有欣赏它的文化准备,这就需要政府进行有计划、有步骤的文化教育普及工作,一旦形成了良好的社会人文环境,“非遗”自身必然发扬光大。可喜的是,近两年来,随着戏剧进校园活动的深人和广泛开展,各地古老的民族民间戏剧也进一步得到了群众的欢迎。 2.经济模式 自给自足的手工业经济模式下产生的古老文化形态在当下工业化资本运作的经济模式中必然受到冲击,如缂丝工艺,高强度的人力投入、精细的工艺流程以及昂贵的生产原料所生产出来的产品,在价格上无法与大工业机器流水线上生产出来的产品进行竞争。这就需要有针对性地对具体的“非遗”项目,从采、购、销各个环境上进行认真核算,协助其完善产品结构,必要时给予一定的经济资助,推助产品市场化,并最终使其自体造血,形成良好的代谢。 “非遗”的保护与传承,并非只是项目和人的保护,而应该连同它赖以生存的文化生态空间一起加以保护。有需求才会有生产,而生产是“非遗”保护的最好方式,生产性保护方式的基础是合适的人文环境和良好的经济模式,只有让“非遗”自体造血,才能使其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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