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论》中的信任价值评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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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正义论中的信任价值评析【关 键 词 】 信任;契约;正义。  共管理研究。        龙国栋,华为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工程师,工学硕士,主要从事决策树算   法、信息管理研究。 罗尔斯的正义论自问世以来,就成为了学术界争论的焦点。学者们从各个不同的角度去探讨正义论,或支持或反对或修正皆而有之,但是鲜有人从信任的角度去研究。本文认为,信任是正义论的基石之一,缺少了它,两个正义原则根本无法形成,即使形成也无法付诸实施。所以本文探讨的主要问题,就是信任对于实

2、现正义两原则究竟具有何种价值。 一、信任的概念界定 社会学中探讨信任的理论很多,学者对于信任的定义也各不相同,并没有形成一个共同认可的定义。较早给信任下定义的是多伊奇,他从社会心理学角度将信任概括为个体预期某件事将会发生,并根据这一预期做出相应的行动。虽然他明白假如此事并未如预期般出现,此一行动带给他的坏处比如果此事预期发生带给他的好处要大。之后的霍斯莫尔在多伊奇的基础上将信任的定义改进为:“是个体面临一个预期的损失大于预期的得益之不可预料事件时,所做的一个非理性的选择行为。”1彼得?什托姆普卡则综合了前两者中信任定义的核心要素,而将信任简洁地概括为信任就是相信他人未来的可能行动的一种赌博;并

3、指出信心与承诺是信任的主要组成元素,信心直接指向对他人未来行动取向的心理状态,而承诺则指向他人行动的自我行动状态。 这三个定义都给本文讨论的信任提供了理论来源,三者都认为信任是一种对未来他人行动的预期,属于一种迫于环境的非理性选择行为。但其中却也包括了信任主体的积极行动的一面,即面对不确定性,信任将是个体可以采取的一种主动行为。介于将要谈到的正义理论,本文将在上述的定义上面,将信任界定为是个体面对不可知的未来时,缺少对未来状况的可控制性,预测他人在该状况中将采取何种行动的一种积极的心理状态。这个定义可以从两个层面上来理解:第一,信任是个体在缺乏对事态状况的控制或无法预测事态发展结果的情况下才会

4、做出的选择。从这个层面而言,信任并不是一种非理性行为,恰恰相反,它是理性的个体经过深思熟虑后所做出的决定,它是一种“理性的赌博”,尽管无法预知结果。第二,信任是个体的一种主动积极的心理状态。这个层面的信任主要是指信任主体对他人未来行动的预测倾向,最好的是相信他人未来会做出有利于自己的行动,其次是相信对方不会偏离自己的预期太远,最差也只是他人的行动于己无利,但至少不会损害自己的利益。 二、正义原则中信任的形成基础 选择正义原则的客观环境和主观个体是罗尔斯构建正义论的两个必不可少的前提要求。信任涉及的是主观个体面临无法准确预知未来的客观环境中所做出的一种选择,其间个体所表现的信任一方面是他们之所以

5、会选择正义两原则的心理根据,另一方面,信任由于正义原则的两个前提要求而得以维持的同时,正义两原则也得以在个体之间实现。因此,正义论中信任的形成基础从契约理论和人性假设两方面得以构建。 诉诸契约来论证自己的理论是政治学者们喜欢用的一种论证方法,关于契约的描述一般都是追溯到社会形成之前的最初状态,有多少种关于最初状态的描述,就有多少种契约理论。在自然状态上衍生的社会契约之内容随作者的论证目的而定。霍布斯和卢梭对自然状态的描述是为了说明政府的起源及其必要性,而洛克的描述则是为了证明人生而平等自由。不管是霍布斯,还是卢梭和洛克,他们都是利用契约来说明社会的形成或者构建的原则形式,都是属于一种社会契约论

6、,主要是用来解释社会或政府的起源。还有另外一种契约形式,是属于道德性质的,它不解决社会如何形成的问题,它只关心社会中的个体该一致形成什么样的道德准则,康德的道德律令就是此种类型,我们称之为道德契约论。 罗尔斯的关于公平的正义的契约理论则是上述两者的综合体,它一方面求助于洛克的宪政论,另一方面又诉诸于康德的道德普遍主义,既有关于社会如何形成的最初状态的描述,又有在其中形成的两个正义原则。这两个原则不仅是建构社会制度的凭据,更是人人都应遵守的道德准则,所以,它既是一种道德契约论,又是一种社会契约论。契约理论在正义论里有着奠基石的作用,罗尔斯指出:“契约理论的程序就是为正义观念的比较研究状况提供一种

7、普遍的分析方法。人们试图以契约环境来提出不同的条件,在那种状态里将选择他们的原则,人们就通过这种方式概括作为各种正义观基础的各种根本假设。”2 我们首先来看契约理论赖以建立的最初状态的情形。罗尔斯从直觉主义的角度来理解正义原则,认为正义的首要原则是那些关心自己利益的人在一种最初状态中,为确定他们所组成的共同体的基本条件将要接受的原则,这些原则一旦写入契约中并得到所有个体的共同认可,就将成为签约后个体组建社会和制定法律制度的纲领性原则。罗尔斯把尚没签订契约的人类生存的最初状况称为“原初状态”,并假设在这一状态中,所有个体都是处于“无知之幕”里。原初状态纯粹是一种假设的状态,它意指一种其间形成的任

8、何契约都是公平的状态,是一种各方在其中都是作为道德人的平等代表、选择的结果不受偶然因素或社会力量的相对平衡所决定的状态。原初状态既是正义生成的环境,也是人与人间信任产生的背景环境。在原初状态中,客观环境中存在着一种生存资源的中等程度的匮乏,物质并没有丰富到能够满足所有人的所有需求,所以人们之间既有利益冲突也有利益一致的地方,每个人的能力都是相当的,没有一个绝对优势者,在这种情况下,人们采取合作的生存方式要比采取单独生存的方式更能过上优越的生活。合作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发生由于利益分配的结果得不到各方认同而产生的武力冲突损害人类自身,因此为了顺利地进行合作,首先就必须有一些原则来指导人们在决定利益划

9、分的各种不同的社会安排中进行选择,来签署一份有关恰当的分配份额的协议。 在这样一种条件下,人们不得不采取合作的生活方式,而信任作为合作的首要元素,是人们对他人必须预先支付的一张情感支票,并希望能得到对方相应的回报。设想一下,如果在合作过程中,各方互不信任,那么在这种情形下签订的协议就无法得到遵守,合作甚至都不可能发生。如果人们都确信各方的合作能够确实给自己带来好处,合作才有存在的可能性,然后才会有进一步的磋商以至达成一致协定。在原初状态中,个人急需一种对他人未来行动的较为确切的把握,但是由于个人能力的限制和缺乏有效的信息获取途径,所以个人无法对他人未来行动做出准确的预期,而这种不确定性却可能在

10、未来给个体自身带来极大的损害。为了减少这些损害,经过合理全面的审慎,个体认为合作将是解决这一问题的上上之策。通过合作和达成的协议,个人能够获得某种对未来的确切把握,减少风险性。但是这样做也要承担他人违约的风险,即万一他人不愿合作怎么办?又或他人在合作过程中中途违背协议有怎么办?尤其是后者更是可能发生并且无法预测的事情,在这种情形下,每个个人都必须承担一定的风险,都必须进行一次赌博,相信他人将会按照合作的协议行事。在这整个合作过程中,信任是贯穿始终的,从人们做出要合作的决定那一刻开始,信任就开始发挥作用了。 其次,罗尔斯对个体的人性假设也是通过信任进行的。每个个人被假设为独立的理性主体,都具有一

11、种能建立正义感的能力。处于原初状态中的人们没有任何有关他人的信息。通过“无知之幕”的设置,没有人知道他在社会中的地位、他的阶级出身,他也不知道他的天生资质和自然能力的程度,更不知道他的理智和力量等情形。人们唯一知道的事实就是人们都相信合作过程中的各方都是平等自由的主体,所签订的协议如经一致同意就能得到遵守的。所以在这种情况下,理性的个体在审视契约内容时,知道他们的承诺不会是徒劳的,相信一旦原则被认可,各方就都能在理解和遵循这些原则方面互相信赖。人们也确信只要他人按照契约行事就会有利于自己的利益,至少不会损害自己的利益。人们对合作的各方以及协议的遵守都抱着一种积极的态度,这就是信任的第二个层面在

12、原初状态中的体现。从上述可以看出,信任在正义的契约形成过程中产生,并以契约为继续给予信任的凭据和基础。 三、正义论中信任的保障 在上面论述了正义论中信任形成的客观和主观基础,接下来该讨论的就该是人们如何确保和维持信任不会被辜负。换个角度思考,这个问题的解释就是要回答如何保证正义原则不会被违背,因为对一致同意的正义原则的违背也就是对他人信任的背叛。 首先要保障正义原则会一直得到各方的遵守,就必须确定正义原则的性质限定是否合理和有效。关于正义原则形成过程的合理性在前面已经得到说明,它是经过理性的各方经过深思熟虑后一致同意的结果,所以这里不再赘述。现在需要说明的是形成后的正义原则存在和使用的合理性在

13、哪,以及如何使它得到有效的运用。罗尔斯指出在原初状态中被选择的正义原则都必须具有五个性质:原则的一般性、应用的普遍性、原则的公开性、原则必须对各种冲突的要求赋予一种次序、原则的终极性。各方都应把原则体系看作实践推理的“最后上诉法庭”,它们在形式上是一般性质的,在应用上是普遍适用的,它们是公开地作为解决道德人的冲突要求之次序的最后标准。 这些对正义原则的性质限定不仅保证了正义原则的有效性,也增强了人们对他人以及正义原则本身的信任感。原则的一般性、普遍性和公开性使得人们能预测他人在特定情况下的行动倾向,减少自己行动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由于人们都知道对方事实上都了解原则的确切内容,这些都能使得人们对

14、未来更具有把握和信心。人们对原则的信任以及对他人会按照正义原则行动的信任都大大增加了对未来预测的确定性,更有利于人们安排自己的行动和对社会制度进行评价。同时,正义原则的终极性保证了社会的正常运转。在发生冲突时,因为有正义原则,所以人们都确信双方不会诉诸武力或暴力来解决,而是会在正义原则的指导下协商解决。信任在这里发挥了卢曼所说的“简化复杂社会”的功能,如果缺乏了这种信任,不管正义原则具有如何高的有效性,它都只会是一纸空谈,社会仍旧会陷入一片混乱之中。同样地,如果缺乏正义原则的规定约束,人们的信任屡遭背叛,这个社会也会变得很糟糕。所以信任和正义原则互相支撑,前者为一个良序社会提供良好的心理基础,

15、后者为良序社会提供实践的制度指导,缺少了其中任何一个,信任、正义、良序社会都将永远停驻在上帝之国的彼岸。 其次,要确保正义原则得到一贯执行,就必须确定该原则得到人们一致的认同。一个契约的切实有效不仅是指各方必须能够在所有有关的和可预见的环境里尊重它,而且还必须有一种合理的保障使它贯彻到底。这种保障用罗尔斯的话来说就是“承诺的强度”。由于人们都是理性的,并且都具有建立正义感的能力,“他们不可能进入那些可能有不可接受的后果的契约,他们亦将避免那些只能很困难地坚持的契约。由于原初的契约是最终的和永久性的,就不会有第二次机会。鉴于这些可能的结果的严重性,承受的负担问题就特别尖锐了”3。原初契约的重要性

16、体现了人们对该契约的承诺的强度,它是最终的和永久性的,一次性的选择,它将会是个人一辈子必须遵循的原则,所以人们在选择时,不会轻易地接受任何原则,而是要对这些原则进行全面的权衡与慎思,仔细衡量契约是否能够在所有环境里都被他们所坚持,并决定承担该原则的所有一切后果之后所做出的决定。个体之所以做出承诺,愿意承担签订契约后的所有后果,是因为是信任让个体愿意预测他人也会像自己一样按照契约的规定行动。 在这里我们要区分两种信任形式:一种是人对人的信任,另一种是人对契约(包括契约中的正义原则)的信任。人对人的信任来源于前面所提到过的人性假设,而人对契约的信任则来源契约的有用性及有效性。从上述分析中我们得知,

17、正义原则是得到了人们的强度承诺而被加以接受的,各方都强烈表示自己将会尊重它、严格并且一致遵守它,即使该原则产生了于己不利的最坏情况下也会遵守该原则。这种承诺体现在社会实践中,就是表示人们将会按照它来安排各种社会制度和解决各种冲突。如此强度高的承诺事实上表现了人们对该原则的高度信任,他们相信按照这样的原则建构的社会将会是美好的、更有利于生活的,即使该原则产生了最坏的结果也比没有正义原则要强。人们对他人会像自己一样坚决地按照正义原则行动的信心进一步增强了正义原则的有效性和得到实施的强度。同时,正是这种对未来、对原则将会得到遵守的信心反过来又加强了人们之间的相互信任,如此就会形成一个良性循环,一个正义的社会也最终将会实现。 注释: 1 Housmer,L.T., Trust:The Connection Link between Organizational Theory and Philosophical Ethics. Academy ofManagement Review,1995.p379. 23罗尔斯:正义论第121、174页,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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