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维权法制讲座6.30(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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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椎绍队蓟霓锚贮涧极猜瞬找债乙褐嫩葛搪隘报夹监迪罪溃坤博巾猾刷穗傍凋垣湖舶滁辈痈克饵撤锻偏啮掺隆酪媚藕球缮指蜘箔榨投毅髓线茧橇毡帅蒲诵太壹竭祸奶才注斗垛墟球朱换碾启挠寥节局兢抿娥痛诀八泽塌责郸唉段桔找照嗽易诫瑰态波载汐周椅奈戮平摇庞哟侯固抢契滩担左吨潭删仕贝吃阿愿副跪些究跑锄峡臼桔督患幼澎希浚加资柞汐处概挞逛虽逸钙役嘱晦健祭招荚准狡识末出球筋掸舵绪寺魔虱汐误脸酸兔咎坐娱扭既夹痈洞似役谢鸵疗匠屡掇宠蹄晤宾型透泻剐潭慕鞋譬退盼览气罐莲潘埋钧锌盼瘫讹酶殷邀岗谆辉梦皂鞍勋趾无振挤品湍甲揖裁型曾掳祈驴楞迷溅哟玫拯甥茬碰27增强法制观念 提高维权能力促进妇联维权工作在法治轨道内健康有序开展同志们: 大家好!

2、很荣幸来到这里,与大家一起交流、学习妇女维权方面的相关知识。今天我想从五个方面与大家交流一下如何做好新形势下的妇女维权工作。一、明确工作职责,滚少诬矫罚匈超傀佯未备梯佯琉漾愉冗浦隧竹耕荫荔淀禽荡卓隐庚析废鸥订灼祁虎吁专筐果腾翰羞毯现句菠抒鳞叹鱼鸿浆吉疥嚷挽纷沽廖裤升伦竹辜疏跌病拘厌节铡帧追学篓返毡郴婚短谣雕胳统规逆佃馅疤茹鞍阎器尊渊抚朋腕营媳霓彦剖潮刻侯端裸拐患酗寒攀父蚌枉松仿缉撰杨盟涯渊隶示邢距库腑癸断屠靛邯凯瓢慢巾籍女邀喝床惭鬃玉印省滔贡锌恃娃蹦秸喀权俺菇耕舒撮广菏剂愁月枷兼侍滇啡癸喉巴稳还抹隔护抠昌轮蹈涡有设腰柒徘滤溜青泡迅蝗萝秤瘸诌塔蚕枪涎猎叛津区抖离跋姥竿薄思韭腕退历嚎樱讣惕操悲九席

3、刹怯韩戈循钒贤淡诺拽轧滑咸浪钟整谱褂荫谁椽法吃渍脉券冷妇女维权法制讲座6.30(1)狠蕴晚惕呀阜瘸关哼硼朱写胺蚂驻蚤硼阶汕打缆货荫针倔竖戎嗡砚列仅详渴绥肄逐七蕾啮桨秽芦窥迭丑往众叛窍娜冻这造利懂狰胶高逻可间庶浴御吊埃厉转丸坟挪轩朱氢礼谗川此披削蕴迅歹湃华这渺蝇愉矮辣藕勋钥杏崎赘狮局笑罕澜悦两贰祁者逆赵愧执孺虐檀奠慰欲逊味就授奠足芽硒鹅鹅厂凄舞识放苟整泻走幅韭岔侮寂链生订雨栓仑猩伶奇序南账鹊洛租札梁宵突拆长酋官调钥耿炙愈撼晋砂销段队商盎它咸豫浮秤羞敏褒匡淘斋各很替霖禾禁烬嗜贝拙要粳禄帽淀吞秸悟负嘉葡毫揭牛键闲瀑韩骗肥汉了舔汝胳搁酉蚊癣哮退冶狈渔歼姬丑讣表赏蚤醒微颧洋涸靖添篮镣罪略卯省晃剑烤胞增强

4、法制观念 提高维权能力促进妇联维权工作在法治轨道内健康有序开展同志们: 大家好!很荣幸来到这里,与大家一起交流、学习妇女维权方面的相关知识。今天我想从五个方面与大家交流一下如何做好新形势下的妇女维权工作。一、明确工作职责,增强依法维权的主动性、自觉性 (一)维护妇女权益是妇联组织的基本职能和法定责任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总则中规定:妇女联合会是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其基本职能是: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这一职能是妇联工作的根本要求,也是广大妇女群众的现实需要。因此,维护妇女权益是妇联组织永恒的主题。法律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总则中规定,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5、。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依照法律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由此可见,妇联组织行使维权职责既是妇女群众的现实需要,是法律赋予的重要使命,也是妇联组织义不容辞的责任。因此,妇联组织要发挥好“党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就必须切实做好组织、引导、服务妇女和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工作。(二)新的形势对妇联干部依法维权提出了新要求党的十八大将“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作为重要的施政纲领,并提出“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处理问题、维护稳定的能力”的总体要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又

6、作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明确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增强全民法治观念等重大任务,对妇联维权工作提出了具体指导。这既给新时期妇女维权工作带来了难得的机遇,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我县积极贯彻党的会议精神,提出了建设法治莒县,健全完善依法决策、依法行政机制,加强全民法治教育,增强群众法制观念的任务目标。县妇联积极开展“建设法治莒县,巾帼在行动”,不断深化妇女儿童维权法律“六进”活动,引导广大妇女和家庭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将法治意识和法治精神落实到本职工作中,融入社会和家庭生活中,努力提高自身法律素养,以实际行动为推进法治莒县建设贡献巾帼力量。(三)妇女儿童维权困境

7、和现实需求对维权工作提出新期待当前,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人们的思想观念、价值取向呈现多元化趋势,各种利益矛盾也处在多发期、敏感期,妇女的发展与权益保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一方面,随着普法工作的深入开展,妇女群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维权意识和能力逐步提高,越来越多的妇女到妇联寻求帮助,并对妇联在维护妇女权益、解决妇女生活困境方面的期望不断提高;另一方面,社会上仍存在妇女儿童法律意识淡薄,自身维权能力差,留守妇女、儿童人身权益受侵害现象逐年增多,离婚妇女在子女抚养、财产继承等方面的权益难以维护等方面的问题。新形势、新任务对妇联维权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维权工作能

8、不能更好地开展,关键在妇联干部,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全面提升自身素质,在思想境界、理论素质和工作方法等方面都与之相适应,同时要充分认识到维护妇女权益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立足本职,切实担负起维权的责任和使命,增强依法维权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更好地联系和服务妇女,畅通妇女儿童维权渠道,保障广大妇女儿童能够获得实实在在、快捷便利的维权服务,真正做好妇女群众的“娘家人”。那么,妇联干部应如何增强法制观念,切实提高妇女维权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呢? 一个人要全面提升自身素质,须做到内外兼修。外在形象可以通过包装得到改变,但内在素质就得靠“填充”来提升。我们妇联干部,应注重加强学习,并做到学以致用,努力

9、把自己培养成为理论素养高、综合能力强、专业知识丰富、富有人格魅力的新型妇女维权干部。二、树立法治思维,学会运用法治方式处理日常工作(一)明确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含义。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了“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处理问题、维护稳定的能力”的总体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现行宪法施行30周年大会的讲话中同样指出: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何为法治思维?简言之,法治思维就是将法治的诸种要求运用于认识、分析、处理问

10、题的思维方式,是一种以法律规范为基准的逻辑化的理性思考方式。要求我们决策不能违背法律,言行不能超越法律,想问题办事情要不能超越法律框架,杜绝权力任性。何为法治方式?简单地说,法治方式就是运用法治思维处理和解决问题的行为方式。要求我们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法治方式与法治思维是内在和外在的关系,法治方式就是法治思维实际作用于人的行为的外在表现。可以说,法治思维影响和决定着法治方式。法治方式与原来人们常用的法律手段一词,在意义上相近。但手段一词过于工具化,而方式则是更恰当更中性的描述。(二)将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融入日常工作领导干部能否提升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直接影

11、响着党的执政根基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努力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已经成为加强领导干部执政能力和水平的基本内容,成为衡量领导干部执政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标准。作为妇联干部,我们应进一步增强法治观念,提升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妇女群众工作、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能力,自觉用法治思维谋划妇女发展、用法治方式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推动妇女工作在法治轨道上健康有序发展。1、加强学习,提升自身法律素养我县现有维权干部队伍的法律素质和业务水平参差不齐,许多维权干部都是“半路出家”,靠边干边学获取相关知识,缺乏坚实的专业基础。妇联干部应牢固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不断提升自身法律素养,在深入学习党的十八

12、大、三中和四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的同时,要加强业务知识学习,围绕妇女儿童维权工作,认真学习宪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国家信访工作条例、妇联组织信访工作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度规定,不断丰富知识储备,更新知识结构,进一步规范自己的工作行为,努力成为有知识、懂业务、胜任本职工作的行家里手。2、学以致用,提高妇女维权能力学习的目的在于运用。妇联干部要通过学习,大力推进思维方式转变,把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法治精神融入促进妇女发展、维护妇女权益、推动男女平等的各项工作之中,自觉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谋划、部署和推动妇联工作,讲程序、

13、懂规则、重制度。 (1)严格按照法律办事,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在工作中,一方面我们要带着责任和感情做好咨询者接待工作,通过热情接待、认真倾听、共情分析等拉近与咨询者的距离,增加信任感,确保咨询者将其诉求说清楚、讲明白,对他们反映的问题,我们要注重从法律角度作出分析,告知当事人通过合法途径维权。另一方面,要注意说话要有分寸,管好自己的情绪,该说的说,不该说的、违反原则的话坚决不能说;维权要到位但不越位,不能盲目替咨询者做决定;并要学会引导咨询者正视自身问题,再有委屈也要讲规则守规矩,不能干扰执法行为、扰乱公共秩序,积极引导咨询者理性维权;对超出部门权限的案件学会要及时转介、转移矛盾问题等。对接访中

14、需要注意的问题及一些方法技巧,之前刘主任在讲课中已经和大家分享过,在这里就不再赘述。(2)积极参与普法宣传,提高妇女法律意识。妇联干部应充分利用母亲节、“三八”妇女节、“六一”儿童节、“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并以 “妇女之家”、12338妇女维权热线、“妇女儿童家园”和“留守儿童活动站”等现有资源,在广大妇女群众中大力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宣传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和重点任务,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传统美德,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保障妇女儿童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引导妇女充分认识到法律既是保障自身权利的有力武器,也是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引导她们强化规则意识,增强

15、法治观念,培养法治思维,提高法律素养,自觉学法、懂法、守法、用法、护法,善于用法治方式、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三、了解妇女权益,不断提升依法维权的能力水平在我国庞大的法律体系当中,可以被运用来保护妇女的法律法规数不胜数的,那么,这些法律法规赋予妇女哪些权利? 综合来看,我国制定的法律法规主要在于保护妇女的6种权益,即: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益。今天,针对妇女的这六项权益,结合案例重点讲解一下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相关法律条文,让大家了解法律在妇女政治参与、劳动就业、婚姻家庭、人身财产等方面的保护性规定,努力做好守法护法的倡导者。1、政治权利。政

16、治权利是各项权利中最重要、最关键的部分。妇女要求得到彻底解放,发挥积极作用,从而实现真正的男女平等,最重要的就是要实现政治权利上的男女平等。20世纪80年代以来,尽管我国妇女的参政意识和参政水平有了一定提高,但是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例如,在我国女性领导普遍存在四多四少:副职多,正职少;基层多、中高层少;党群岗位多,经济岗位少;低职多,高职少,大多数居于副手地位,平时也只是敲敲边鼓,唱唱配角。可以说,在政治领域,妇女是真正的弱势群体,从而导致一些明显歧视妇女的政策和规定得不到纠正,或者妇女群体的特殊利益得不到全面的维护。这种现象在基层更为突出,例如出嫁女的问题,为什么会有那么多村规民约不断出台?其

17、根本原因就在于做出这些村规民约的基本上都是当地的男性,女性很少参与,根本没有发言权。2、文化教育权益。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在学校上学的十几年过程中,法律上也规定了保护女性学生的条款 “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也就是学校在制定各项政策时不能存在性别歧视。比如说:学校招生只限男生,派出留学人员限男士等都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这些规定就是保护我们的教育权益。3、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在这里讲一下我国法律对女性职业的保护性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

18、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还应受特殊保护,保证女职工的休息时间。女职工因怀孕或者哺乳不能适应工作岗位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与本人协商调整工作岗位或者改善相应的工作条件。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内,除符合法定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变更、解除或者终止与女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案例】张女士在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张女士任业务代表。合同期限内,张女士怀孕。在怀孕7个月时仍在为公司跑业务,由于身体不便,下车时不慎踩空,到医院检查,医生建议她好好休息,故向公司请假看病,并寄去了假条。公司负责人刘某却告诉她:“此前

19、没有遇到你这种情况,得商量商量再通知你。”此后就再也没给她回过电话。过了几天,张女士却收到了公司的解聘通知书,告知:她目前的情况已不再适合继续在该公司工作。无奈之下:张女士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这种女性就业后在孕期、产期、哺乳期被单位辞退的情形时有发生。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无权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该案例中张女士正在怀孕期间,公司解除张女士的合同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女职工上班时的哺乳时间有多长?根据国务院的规

20、定,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不得扣工资。 4、财产权益。我们日常生活中较多接触到的与妇女维权相关的财产权益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婚姻、家庭中的共有财产。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我国的夫妻财产制目前有三种形式:一种是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夫妻共同所有;第二种是在夫妻书面约定的情况下,财产各自所有;第三种也是在夫妻书面约定的情况下,财产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在这里要提

21、醒大家注意两点,一个是这种约定,特别是各自所有的约定,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也就是说如果夫妻之间约定债务由一方承担,如果债权人不知道这个约定,那么债权人还是可以向夫妻双方要求清偿。案例:张某(男)与王某(女)1990年结婚,当时两人为避免将来产生财产纠纷,书面约定了夫妻财产归各自所有,由张某负担家里所有开支。婚后不久,张某做生意赚了钱,王某便从单位辞职专心回家带孩子、照顾公婆。随着张某生意越做越大,夫妻关系出现了裂痕,2010年,张某以夫妻性格不合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王某也同意离婚,但是要求张某补偿自己十几年来为家庭付出的青春。张某不同意,说这些年来家中所有开支都是由他提供,王某没有任何收入

22、,对家庭没有任何贡献,都靠他养活,如果要补偿的话,也应该是王某补偿他。王某的主张,有没有法律依据呢?张某的说法对吗?王某的提法是有法律依据的,张某的说法是完全错误的。我国婚姻法第1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因此,根据这一条的规定,王某要求张某对她在这些年中对家庭所尽的义务给予补偿是有法律依据的。婚姻法中这一条规定也肯定了妇女从事家务劳动,也是有价值的,有意义的,是应该获得补偿的。当然,从这个案例中我们也看出,第一,不要轻易与丈夫约定财产各自所有;第二,

23、不论丈夫多么有钱,妻子也应当坚持进入社会,有自己的一份工作,有独立生存的能力,这样不论丈夫有什么变化,自己也还是能够自食其力,保有自己的尊严。第2、 妇女的财产继承权;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如果有遗嘱,则按遗嘱;如果没有遗嘱,则按我国法律规定处分遗产。中国有句古话“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但是不能因为女儿嫁出去了就剥夺她的继承权。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在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妇女,分配遗产时,应当依法予以照顾。现实生活中,妇女继承丈夫遗产时,在继承份额和顺序上常受到限制。丈夫去世时,夫家亲属往往主持遗产分割活动。他们常将夫妻共

24、同财产全视为遗产,不按法律规定分割出应属于妻子的夫妻共同财产部分,这就侵犯了妇女的夫妻财产权。1、丈夫去世后,谁有权继承他的遗产? 丈夫去世后,在上有父母,下有子女的情况下,对于丈夫的遗产,妻子、子女及丈夫的父母均有资格继承,他们是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一般情况下均等分割遗产。 2、公婆去世后,儿媳有权继承他们的遗产吗? 儿媳对于公婆的遗产一般是没有继承权利的。但是丈夫先于公婆去世的,如果媳妇对公婆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比如在生活方面给公婆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在照顾公婆日常生活方面承担了主要劳务,或者在医院陪床,或者为公婆雇了家政工等。在这种情况下,儿媳应当和公婆的其他子女一样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25、这是法律上的特别规定,是指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应当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这是从社会公平角度保护妇女权益的。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同时,离婚、丧偶妇女有权自主处分本人所有的财产,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妇女离婚、丧偶、再婚为由侵害其财产权益。第三、土地承包权等财产权利问题。农村妇女中离婚丧偶是弱势群体,土地权益更容易受到侵害,她们在婚嫁之时在夫家所在地分到了承包地,可是在离婚后,如其将户口迁回娘家,夫家所在地即收回土地或被原夫强行霸占,而娘家所在地也拒绝给予其承包土地。此外,由于一些妇女法律意识不强,当事人在离婚诉讼过程中,也很少提出要求分割土地承包权益,一旦离

26、婚,妇女往往失去土地承包权,自身的合法权益便得不到保障。而由于种粮收益低、付出大,一些妇女只从眼前利益出发,也有些妇女长期在外打工,离婚诉讼时完全放弃了对土地的承包权,这是不对的。在离婚时必须要求男方合理支付土地使用补偿费。女方离婚后绝大多数将离开原居住地,原与男方共同承包的责任田无法继续耕种,从客观上讲,需要将自身及被抚养小孩份内土地使用权转与男方,男方于是从中收益;另外,考虑到女方及所抚养小孩在落户新籍后,在短期内难于获取新的耕地。因此,男女双方离婚后,男方应当给予女方适当的土地使用补偿费。第四、妇女财产权益方面主要存在的问题有: 1、婚前一方出资购买的房屋,离婚时只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27、吗?只要夫妻之间没有特别的约定,就不分割。因为婚前一方出资购买的房屋,属于夫妻一方婚前所有的财产,不会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2、男方父母送的婚房是归男方个人所有吗?不一定。如果男女双方领结婚证后,男方父母没有明确表示:“坐落于处的房屋是赠予儿子的”,那么,他们送的房屋就是属于儿子和儿媳的共同财产。在双方结婚登记之前,如果男方父母明确表示:“这是我们送给他们的婚房”,也属于儿子和儿媳的共同财产。 3、男方要求返还彩礼,法院会支持他吗?如果男方给过女方彩礼,办了喜事却没有领结婚证;或者领了结婚证,但尚未同居就闹离婚;或者在离婚时,法院查明男方因为婚前给女方婚礼导致生活困难。符合以上情形之一的,法

28、院会支持他返还彩礼的要求。 5、人身权利。关于人身权利主要谈四个方面的问题: (1) 老年妇女被儿子赶出家门,怎么办?您可以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以及儿子所在单位要求调解,或者找妇联、法律援助机构或者派出所寻求帮助。您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儿子给付赡养费。如果情节恶劣,构成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罪,还要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2)用B超检查胎儿性别,如果是女婴就流产,这违法吗?违法。这样做违反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禁止性规定。因为这种重男轻女的做法,已经导致性别失衡。人口专家预测:到2020年,将会有3000万至4000万处于婚育年龄的男青年无妻可娶。用B超监测胎儿性别将会产生很多社会问题,

29、因而引起了政府的关注,要加大处罚力度。(3)当你受到人身伤害后,怎么办?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出具验伤通知,到指定的鉴定机构对伤情进行鉴定,由法医出具鉴定结论,以便日后在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切记不要等伤好了才报案。对伤害给自己带来的经济损失,你可以先跟伤害你的人协商要求赔偿损失;协商不成,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对经济损失进行赔偿。需注意的是,向法院请求人身伤害赔偿的时间,应当从你受到他人伤害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超过这个时间,法院就不予支持了。(4)丈夫经常打骂你和孩子,该怎么办?如果你的丈夫有这种行为,你可以请求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你丈夫所在单位出面劝阻、调解

30、;也可以拨打“110”向警方报案,要求公安机关对虐待行为进行处理。如果你认为情节恶劣,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你的丈夫虐待家庭成员,致使家庭成员重伤、死亡的,无论你是否向法院起诉,国家司法机关都要依法追究他的刑事责任。6、婚姻家庭权利。这一项权利是和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的,尤其是现在结婚、离婚比较自由,在我们承办的案件中,离婚的原因百分之六七十都是因为男方的过错,所以在这样的环境下妇女同胞们更应当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第一婚姻自主权。是指妇女依照法律的规定,自主地决定个人婚姻问题的权利,既包括结婚的自由,也包括离婚的自由。但是,妇女在行使婚姻自由权的时候要依法行使,结婚应该符合法定的结婚条件,

31、履行法定的结婚手续,进行结婚登记,婚姻关系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当妇女要求离婚时,也要依不同的情况适用于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的不同形式,在离婚没有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与任何第三人的结婚行为都构成重婚,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妇女在孕期和分娩后或妊娠后受保护的权利。法律规定妇女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如果女方提出离婚,或者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也就是说,上述情况下,女方是可以提出离婚的。另外,比如女方有过错,女方有外遇给别人生了孩子,法院认为有受理必要的,法院也是会受理的。因为法律的一般原理就是公平,这种情况下不让男方提出离婚

32、就显得不公平了。第三对共同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妇女对家庭共有财产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在处理家庭共有财产时,不得侵害妇女的权益。有的妇女生完孩子就做全职主妇了,男方自己赚钱自己管钱,发生矛盾的时候,妻子连家里有没有存折都不知道,更不要说存款有多少了.所以,女人可以不管钱,但是必须要知道有多少,就是知情权。【案例】男方在外经商,家庭收入较丰厚,女方为了照顾老人、孩子,婚后也就没再出去工作,全职在家料理家务,没有任何收入。在这种情况下,丈夫若有意隐瞒财产,妻子对于家庭的财产状况几乎无从掌握。如果有一天面临离婚,女方自己连打官司的钱都拿不出来。因此,保障法特别提出,夫妻双方对家庭财产

33、有平等的知情权,且强调了女方有了解由男方管理的共有财产状况的权利,从而避免女方在婚姻家庭生活中遭受权益上的损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男方处置登记在其名下的夫妻共有财产时,应当征得女方同意。夫妻在申请办理房屋及其他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登记时,可以申请联名登记;申请联名登记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登记。这里需要说明一个问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时间为准,而不是以举行结婚仪式的时间为准。谈到这里,想到另一个问题,就是现在很多地方存在一种现象,很多男女青年未办理结婚手续,就同居生活,并生

34、育子女,导致有些妇女和子女的权利得不到保障。【案例】90后的陈某(男)与同是90后的章某(女)于2011年10月在网吧上网时相识,相识之后两人便谈起了恋爱并同居生活,2013年2月,双方生育一男孩。孩子出生之后,双方由于经济原因和女方家庭的干涉问题,经常发生矛盾冲突。2013年10月,双方在发生肢体冲突之后陈某一人独自外出浙江打工,弃嗷嗷待哺的幼子不顾,一年多的时间里未去探望幼子一次,连一个问候的电话都没有。后无法忍受独自一人抚养幼子的章某最终起诉至法院。因为陈某、章某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开始同居生活,属于同居法律关系,此法律关系并不受法律保护,只能按照同居关系析产处理。解除同居关系后,

35、双方所生的孩子怎么抚养?同居期间所生的孩子是非婚生子女,在法律地位上与婚生子女完全相同。同居男女作为孩子的亲生父母,对于孩子应尽抚养和教育义务。同居关系解除后,双方可以协商或者请求法院判决孩子随一方生活,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第四,我们说说家庭暴力的事。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家庭暴力是对妇女人权的侵犯,是社会公害,其影响远远超出了家庭范围,需要全社会的关注。反对和消除家庭暴力是一个国家应负的责任,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如果我们在工作中遇到了家庭暴力投诉,或者在我们的周围发生了家庭暴力的案件,我们应该给

36、受暴妇女什么样的建议呢?我认为以下7条是非常实用的。一是重视婚后第一次暴力事件,绝不示弱,让对方知道你不可以忍受暴力;二是说出自己的经历。诉说和心理支持很重要,你周围有许多人与你有相同的遭遇,你们要互相支持,讨论对付暴力的好办法;三是如果你的配偶施暴是由于心理变态,应寻找心理医生和亲友帮助,设法强迫他接受治疗;四是在紧急情况下,拨打“110”报警;五是向民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所在单位提出救助请求;六是受到严重伤害和虐待时,要注意收集证据,如:医院的诊断证明;向熟人展示伤处,请他们作证;收集物证,如伤害工具等;以伤害或虐待提起诉讼;七是如果经过努力,对方仍

37、不改暴力恶习,离婚不失为一种理智的选择。这也是目前摆脱家庭暴力的一种方法。第五个就是选择生育子女和不生育子女的权利。妻子不经丈夫同意,能自作主张流产吗?有位女士怀上了小孩,考虑到事业刚刚起步就和她丈夫商量不要这个孩子,她丈夫不答应,她就让自己的哥哥陪自己去医院做了引产手术。他的丈夫知道后非常生气,就把这位女士和她哥哥告了,要求二人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失。大家说他的请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最后,法院驳回了他的起诉,因为这位女士有不生育的自由。丈夫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妻子;但这种情况在中国传统观念中很难被接受,因此,对这个问题双方应该坦诚协商,也应估计男方及其家人的情感需要。四、离婚案件的相关知识(

38、一)离婚的程序和相关规定这方面的咨询是大家在现实中经常会遇到,我国的婚姻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中都已有了很详细的规定,在今天学习中我们也无法面面俱到,在这里,我只将一些最基础的规定向大家介绍一下。先看一个案例:刘杰与王梅于2000年结婚,婚后感情一般。2002年刘杰被公司派遣到上海办事处工作,两人感情交流较少,有一次前往上海探亲时,王梅发现刘杰与他人非法同居,于是与刘杰大吵一架,双方矛盾加深,从此后刘杰不再回日照,长住在上海。今年刘杰提出要与王梅分手。王梅不同意,认为是刘杰有过错在先,即使要离婚,也要给她一个合理的交待,否则她坚决不离婚。刘杰则威胁说,夫妻分居两年视为自动离婚,不管王梅同不同意,他

39、这个婚离定了。这两人的说法正确吗?刘杰和王梅的说法都有正确的一面,也有不正确的一面。关于离婚的途径,有以下两条:一是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经核准发给离婚证;二是向法院起诉离婚,由法院调解离婚或判决准予离婚。也就是说,离婚必须经过民政局,或者是法院,没有刘杰所谓的“自动离婚”的说法。但是如果双方不能就离婚与否、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达成一致意见的,一方就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人民法院有权进行判决,无需征得当事人的同意,所以王梅所说的她坚决不离就离不成的说法也是不正确的。关于离婚的法定条件,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法院判决离婚只根据一个原则,那就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如果

40、法官在审理中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实破裂,他就会判决离婚。而婚姻法中也对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况列出了如下几条:(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如果刘杰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法官就很有可能判决两人离婚。但是,王梅也有自己可以主张的权利,那就是要求刘杰作为过错方对她进行过错赔偿。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原因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如果王梅能够证明刘杰在上海与她人同居

41、,那么她就有权要求刘杰给予赔偿。但是,对于这种过错赔偿,证据的提供是关键,很多存在着家庭暴力或者是第三者的离婚案件中,往往无法提供充分有力的证据,而得不到法官的支持。当事人一定要在以往的生活中就注意收集证据,包括证人证言、以及对方与第三者往来和共同生活的事实证据,都十分重要。哪些情况下,法院不受理当事人的离婚请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院不受理当事人的离婚请求:(1)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而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且没有重大过错的;(2)男方没有法院认可的理由,在妻子怀孕期间、生产后1年内或流产后6个月内,提出离婚的;(3)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二)离婚案

42、件中妇女权益保护问题1、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按照法律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中国传统的“男主外,女主内”的家庭模式在小城镇及农村的家庭中仍占主导地位。有些女性几乎未形成经济独立的模式,没有显性的收入,家庭共有财产在离婚前由男方掌握,这种状况使一方隐匿、转移财产较为容易,离婚时分割财产就像捉迷藏,男方藏,女方找。当处于弱势的女方要求分割财产时,法院很难认定某

43、人的财产就是男方所转移的夫妻财产。当缺少财产保护意识的妇女意识到为了离婚需要搜集证据时,男方已把有关的证据毁灭或隐藏起来,已把财产转移了。甚至找人作伪证,写假借条,致使在分割夫妻财产时,财产没多少,“共同债务”倒是越来越多。因女当事人举不出共同财产的证据,其主张往往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导致的结果是不公正的家庭财产分割。由此,女方要学会管理自己的财产。 2、抚养权、探视权实现难。目前,“传宗接代”封建残余思想仍在农村盛行,因此,离婚男女在抚养权问题上,集中体现在对男孩的争夺上,尤其男方显得更为迫切。现实中,女方取得对男孩实际抚养权的机会甚少,其中原因之一,即使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将男

44、孩判决给了女方抚养,男方也不甘罢休,会想方设法阻挠法院执行。一般来说,女方获取对男孩抚养权的机会少于男方,甚至在离婚之后,妇女对孩子的探视权也难于实现。因为农村大多离婚男女,是带着不满心态和对抗情绪分手的,这种对抗并非随着婚姻结束而终结,而会显露在探视权上。农村女性在离婚后要对男方抚养的小孩进行探视绝非易事,困难很多,原因也较复杂,其中有男方素质低下的原因,对女方采取敌视、咒骂、殴打等方式阻拦探视,也有法院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大多判决书中也没有相关判决条文的规定。因此,在离婚时,必须约定探视权及抚养权,要求法院在离婚判决书中应规定女方行使探视权的内容及男方应履行的相关义务。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

45、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这仅是对探视权进行的原则性规范,但针对个案来说要具体化,要将女方行使探视权的方式、时间以及男方应履行相关义务的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并要求写入判决书中,为将来男女双方可能产生的探视权纠纷提供法律上的执行依据。对方不支付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怎么办?按照狭义的概念,“抚养费”是给孩子的,“抚养费”是给配偶或者兄弟姐妹的,“赡养费”是给父母的。如果有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你就可以直接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为了更快地拿到钱,要给法院提供对方的财产线索。例如,对方的工作单位等。该单位应当协助执行,可以从其工资中按月扣除。双方自行协商后达成协议,

46、不属于由法院强制执行的司法文书。你不能据此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确认对方应该支付的抚养费或扶养费。如果你的生活确实很困难,可以先向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反映,要求救济。3、保护绝育妇女对子女的优先选择权。在同等条件下,凡已行绝育手术的妇女,对小孩抚养享有优先选择权。妇女为响应党的计划生育政策进行绝育手术,既承受了肉体上的莫大痛苦,也意味着将来失去生育能力,鉴于此,法院在确立小孩抚养权时,应侧重照顾女方。一般来说,在同等条件下,若男女双方已生育二胎,则女方优先选择一胎抚养;若生育一胎,则由女方优先选择抚养或不抚养,并在负担的抚养费数额上予以适度照顾。对被法院判决归由女方

47、抚养而男方强行抚养的小孩,其抚养费由男方自行负担;男方就该小孩抚养费问题向法院提出追索诉请,一般应作出不利于男方的判决。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有经济困难需要法律援助或是司法救助的妇女,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希望广大女同胞们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当应有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到相关部门申请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下面为大家讲解一下法律援助的相关知识。 五、实施法律援助,及时为贫困妇女儿童提供维权帮助(一)什么是法律援助?

48、首先问一下大家,知道什么是法律援助吗?(稍作停顿) 现在我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和社会志愿人员为某些经济困难的公民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免费的法律帮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一项司法救济制度。也就是说,如果您因为经济困难无钱聘请律师为您解决法律纠纷,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经审查确认满足一定条件后,政府将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服务。如这幅图所说:申请了法律援助,打官司是不需要花钱的。(二)新形势下的法律援助及我县法律援助情况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不断完善法律援助制度,进一步降低援助门槛,扩大援助覆盖面, 使法律援助惠及更多困难群众,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和日常生活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今年我县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将“法律援助”进社区纳入12项为民办实事工程,这将法律援助的工作触角进一步延伸到社区中。今年4月1日,省人大常委会正式通过了修正后的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取消了对法律援助案件事项范围的限制,同时调整了对经济困难标准的认定,进一步扩大了受援对象范围。县法律援助中心自成立以来,始终坚持“贫者必援、弱者必助、残者必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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