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建设承包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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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文最新推荐- 公路建设承包合同 工程项目名称: 委 托 方: 服 务 方: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合同 建设单位: 项目管理单位: 根据国家及地方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条例,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委托乙方对第二条中所明确的工程项目进行全过程项目管理服务,并就具体事项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第一条 词语定义 1.1业主: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项目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或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2项目管理单位:在协议中约定的,具有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相应资质的和独立法人资格的,接受业主单位委托的当事人或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3项目经理:企业法定

2、代表人在管理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的具有相应资格的委托代理人。 1.4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5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6代理单位:指受发包人的合法委托,以发包人的名义代理实施项目或项目部分内容发包工作,并具有相应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承包单位:在协议书中约定,被项目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或取得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8造价咨询单位:指业主委托的负责本工程造价咨询并取得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9工程:指业主和管理单位在协议书中

3、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0项目管理酬金:指管理单位为进行建设项目筹建、建设、联合试运转、验收总结等工作发生的管理费用。 1.11工程前期:指自工程立项起至工程设计完成止的阶段。 1.12施工准备期:自施工图设计开始起至签发开工令为止的阶段。 1.13施工实施期:自工程开工至按施工合同完成了项目全部任务为止的阶段。 1.14竣工验收期:承包人按施工合同完成了项目全部任务,提出交工至发包人组织验收通过为止的阶段。 1.15造价咨询:指具有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受发包方的委托对工程项目进行造价控制的活动。 1.16施工监理:指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安全文明施工进行控制的监理

4、活动。 1.17管理期限:协议书中约定的服务期限。 1.18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9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20图纸:指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文字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21合同关系:指发包方和承包方通过合同(协议)来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的平等关系。 1.22管理关系:指管理单位按业主授予的权力对被管理单位实施的管理。 1.23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制定的供施工使用的

5、任何其他场所。 1.24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或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5工程项目总投资:指完成工程项目所发生的价款支出。主要包括土地费、设计费、勘察费、配套增容费、建安工程投资(包括设备)、二次精装修费、工程预备费等。 1.26项目建设周期:指从项目的立项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止的全部时间。 1.27竣工验收:指承包人按合同完成的项目全部任务,经验收合格,由发包人组织验收的活动。 1.28竣工结算:指承包方全部完成了协议书中约定的内容,交工之后,向发包方进行的最终工程价款结算的活动。 1.29竣工决算:指建设项目竣工后

6、,由建设单位编制竣工决算报表和竣工财务情况说明书的活动。 1.30竣工备案:建设单位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有关法规向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备案的活动。 1.31联动试车:指新建企业或新增加生产工艺过程的扩建企业在竣工验收前,按照设计规定的工程质量标准,进行整个车间的有负荷或无负荷联合试运行。 1.32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33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的要求。 1.34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35小时

7、或天:本合同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1.36审计:由国家规定的审计所或部门免费对工程各项费用的合法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1.37项目管理月报:由项目管理单位按月向业主报告工程项目实施情况的报告。 1.39指定分包:指由发包方指定单位分包部分工程内容。 1.40竣工资料:指在协议中约定或按国家有关规定,承包方应当提供的有关工程的资料(包括书面、电子、影像资料)。 1.41重大变更:指

8、业主或由于客观原因改变工程的主要使用功能、建设地点、增减建设规模15%以上,分期或合并建设或提前或推迟3个月以上实施的行为。 1.42业主代表:业主派出的授予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相关事务的全权代表。 第二条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 本项目管理合同; 2、 附件:项目管理的工作内容和职责(若分列); 3、 本合同实施过程中经双方协商一致的补充合同文件。 第三条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建筑面积: 项目建安总投资(暂): 第四条 项目管理服务方式 本工程由甲方委托乙方并在甲方领导下实施项目管理,提供全过程建设管理和咨询服务。 乙方派出由项目经理、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程师等组成的项目管理班子从

9、对工程前期、施工阶段、竣工验收及交付使用诸阶段,根据甲方确定的项目功能定位、建设标准、设计方案、投资规模等进行计划、组织、控制和协调等管理和专业咨询服务。 第五条 项目管理的依据 1、 项目管理合同文件; 2、 与本工程建设有关的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 3、 与本工程有关的其它合同文件; 4、 经业主批准的项目管理计划书; 5、 与工程有关的工程建设法规、规范、验收标准。 第六条 乙方管理内容和职责 6.1总则 乙方在签订合同后一个月内应向甲方提交符合合同和甲方基本要求的项目管理计划书,主要包括拟达到的项目管理目标、项目概况、项目管理组织机构、项目实施总进度及节点实施计划,项目管理的主要内容和方

10、法,拟采用的相应措施以及主要工作的管理流程等。 (一)工程前期 6.2项目建设策划 6.2.1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列出项目建设流程。 6.2.2制定项目建设的轮廓计划。 6.2.3进行甲、乙双方工作界面及职责的划分。 6.2.4计算关键线路和关键节点的工作时间。 6.2.5对关键节点工作进行描述和控制措施提出建议。 6.3项目建设前期工作及市政配套的管理 6.3.1办理立项阶段市政配套征询。 6.3.2办理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手续,初步设计文件报送有关土地、规划、消防、通讯、环保、环卫、卫生防疫、交通绿化、劳动保护、人防、抗震、监测、工务所、上水、电力等部门审批。 6.3.3按工程开工条件要求办理施工

11、场地,申办临时用水、用电、建筑红线、水准点等手续。 6.3.4选择符合资质的专业监测单位进行地下管线监测。 6.3.5协助甲方审核监测合同及费用。 6.3.6申报地下管线监测保护,办理“绿卡”。 6.3.7申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 6.3.8联系与规划部门做好基地红线测放。 6.4组织、协调管理 6.4.1联系、协调与项目有关的部门和社会配套单位的关系。 6.4.2对勘察、设计、施工等招标代理工作进行监督、协调,为招标工作顺利开展提供相关资料。 6.4.3协调勘察、设计工作,努力使设计成果符合项目的功能要求和满足甲方使用要求。 6.4.4组织或协助主管单位召开本工程扩初设计审批会。 6.4.5

12、组织设计优化设计,及时将各方审核意见、专家咨询意见以及甲方使用意见提供给设计单位,对项目设计进行优化。 6.5合同管理 6.5.1起草或组织起草设计合同、勘察合同。 6.5.2组织合同谈判。 6.5.3协助甲方对合同条款的最终确认。 6.5.4监理合同执行台帐,对合同进行跟踪管理。 6.5.5主持合同争议的协调,配合合同争议的仲裁或诉讼。 6.6工程投资管理 6.6.1协助业主审核支付申请。 6.6.2审核各相关合同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6.6.3协助业主组织设计单位、造价咨询机构对工程概算进行审核。 6.7工程进度管理 6.7.1按照甲方对总工期的要求,制定分阶段工程进度计划,督促检查落实各阶

13、段各单位进度实施情况。 6.7.2制定项目总进度网络计划,确定控制节点,提出控制计划目标。 6.7.3严格按计划进度进行动态管理,一旦发现进度脱期趋向,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的积极措施予以调整,确保总工期如期完成。 6.8工程质量管理 6.8.1根据甲方意图指定工程质量目标,并制定相应的分解目标,提出相应措施,贯彻到相应的合同中。 6.8.2督促相关单位制定相应的质保体系,及达到相应目标的对策措施。 6.8.3监理质量管理部门并落实具体人员和措施。 6.8.4组织各类质量检查和验收。 6.8.5组织工程竣工备案各项工作。 6.9文物古迹 本项目实施工程中发现文物古迹,乙方有责任督促施工单位保

14、护,并及时报告甲方,不得私自处理。 (二)施工阶段 6.10施工准备 6.10.1办理施工图委托审核手续,并将审核意见及时反馈给甲方和设计单位。 6.10.2审查施工单位资质、考察施工单位实力。 6.10.3对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工作进行监督、协调,为招标工作顺利开展提供相关资料。 6.10.4审查施工合同条款,报甲方审定。 6.10.5办理监理登记证、工程施工许可证及质监、安监报建手续。 6.10.6督促监理单位组织施工图设计技术交底,审查签发交底会议纪要。涉及工期费用、建设标准或使用功能的应报甲方认定。 6.10.7审查监理单位编制的建设监理规划,督促监理单位按审批的规划。 6.10.8督促

15、监理单位审查施工组织设计。 6.10.9按规定协助甲方办好项目及人员保险。 6.10.10协助业主办理开工仪式的有关事宜。 6.11施工实施 6.11.1督促监理单位做好建筑灰线验收。 6.11.2审查设计修改文件,涉及费用、建设标准的报甲方同意。 6.11.3审查监理单位编制的建设监理实施细则,督促监理单位按审批的细则开展工作。 6.11.4负责合同条款的解释(有经济条款需得到甲方认可)。 6.11.5审核、合同条款的修改和补充(有关经济条款需得到甲方认可)。 6.11.6审核合同的索赔和反索赔(提出索赔报告、报甲方个审定)。 6.11.7处理合同纠纷(有关经济纠纷的处理意见需得到甲方认可)

16、。 6.11.8根据业主要求对未计价材料提出产品的标准和档次要求。 6.11.9协调各独立承包单位,市政配套单位及甲供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的进退场时间以及相应的施工周期,合理安排交叉施工顺序。 6.11.10收集有关实际工期的详细记录,定期向甲方提供进度分析报告。 6.11.11审核有关单位提出的工期索赔报告。 6.11.12做好甲供设备、材料的质量预查,按质量标准要求组织验收后提供给相关单位使用。 6.11.13定期向甲方提交工程质量情况报告。 6.11.14组织各单位工程的质量验收。 6.11.15参加处理工程质量事故、查明事故原因和责任,报甲方备案并督促和检查事故处理方案的实施。 6.11.

17、16协调施工总平面布置,为各独立施工单位能够按时进场施工提供现场条件。 6.11.17督促、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健全,协助甲方个与其签订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协议,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6.11.18定期组织检查安全生产措施落实情况。 6.11.19参加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督促、检查相关单位做到“三不放过”原则。 (三)竣工验收及交付使用 6.12竣工验收 6.12.1组织参建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办理项目竣工备案。 6.12.2督促监理审核竣工图及工程施工竣工资料。 6.12.3组织工程联动试车。 6.12.4办理规划、消防、通讯、环保、环卫、卫生防疫、交通、劳动保护、人防、上

18、水、电力、档案、房产证、气象、静电监测等竣工、报验备用手续。 6.12.5协助业主进行竣工决算。 6.12.6配合业主开展项目审计工作。 6.12.7按有关要求整理竣工资料、拍摄工程录像。 6.12.8资料归档。 第七条 甲方职责 1. 资金落实 负责本工程建设资金的落实,按合同规定和工程进度要求,按期核定、确保工程款、材料设备采购款和市政配套费及本工程中发生的各类行政主管部门所收的各项费用等及时到位,并支付给本工程各施工、供货承包单位和其它合同单位。 2. 确定功能定位和设计方案 由甲方负责确定项目功能定位,经设计招投标后由专家评议提出中标建议,由甲方最终确定设计中标方案,并对扩大初步设计的

19、优化内容、建议标准予以确认。 3. 确定施工总承包单位 4. 主要设备材料确定 5. 了解、掌握工程进度情况 6. 工程验收 7. 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包括现场办公条件和与项目 管理相关的技术资料。 8. 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按期支付项目管理费。 第八条 服务班子的组成 乙方人员由 为项目经理,并配备具有一定实践经验的人员组成工作班子,名单在项目管理计划中明确,进行本工程的项目管理,根据工程进度逐步到位随时进行补充调整,乙方人员如不称职,甲方有权提出更换。 第九条 服务期限 自项目立项报建至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归档止,时间自 至 第十条 服务的费用与支付 1、本工程项目管理暂按 元工程项目

20、总投资为计费基数,项目管理费率为 ,项目管理酬金为 万元(大写: 万元)。 2、建安总投资主要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估算土地费、配套增容费、绿化景观费、工程预备费等。建安费包括:土建及建筑工程设备费、二次装饰费等。工程建安投资以批准的可行性报告中有关费用之和为准,届时按本条第一款费率进行调整。 店面承包合同 建房承包合同 果园承包合同 渔业承包合同 3、乙方暂履行本合同期间,凡属乙方范围之内的工作所产生的劳务费、工资、奖金、津贴、个人保险、车辆使用费等均由乙方自行负担。 4、支付给政府管理部门及与工程有关的费用,如设计、施工招标管理费,施工招标代理费、监理费、设计费、设计方案补偿费,设计、施工

21、招标过程中的会务费,工程竣工资料编制费,增补晒图费,市政配套费与之相关的办证费、质监费、工程和相关人员的保险费,由乙方代甲方办理的设备材料采购时所发生的报关、税金、保险、仓储、商检、国内运输等费用以及应甲方要求,乙方参加供设备材料的调研和谈判活动所发生的差旅费由甲方承担。 5、乙方在承担本工程项目管理工作期间范围之内不应获取超出本合同范围外的与本项目相关利益的收入。尤其不得借项目管理的工作,牟取不利于甲方利益的收入。 6、本工程项目项目管理费以人民币结算,按项目进展分期支付,各期支付数额规定如下: 本合同签订后一周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项目管理费的 %,此后每季度末支付合同额的 %,余额在 结

22、清。 7、由于甲方原因增加乙方工作量,如由于甲方原因引起工程的重大变更,建设规模或建设标准的调整而导致乙方工作量的大幅度增减,根据实际工作量的增加,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8、如项目管理组提出合理化建议确实产生经济效益,甲方给予所产生经济效益的30%作为奖励。 8.1“合理化建议”:是指乙方在项目管理过程中,运用本公司的资源、技术或专利等对甲方认可的第三方提供的技术成果进行优化,经论证是可行的,且不影响工程使用,不降低工程标准,经甲方审核采用的意见、建议、技术成果等。 8.2“合理化建议”采纳后,经实践证明达到了优化的目的,且经对原方案需甲方所支付的工程费、运行费等的计算,与新方案需甲方所支付的工

23、程费、运行费等的计算比较,而为甲方节省的费用,并经甲方审核认可。 8.3操作实施办法:合理化建议实施后,由提出合理化建议的乙方向甲方报告,将合理化建议的内容、产生、形成过程的文件以及产生效益的计算书作为附件一同报甲方,经甲方审核认可后,其中节省费用的15%以项目管理费的支付方式支付给乙方。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甲方不按合同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如逾期未支付工程项目项目管理费按每逾期一天支付应付项目项目管理费的万分之五违约金。(上级拨款逾期日期不计在内) 2、乙方不按合同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对本协议第二条条款,应对所造成的实际损失承担责任,赔偿额为该分享损失费

24、项目管理费率-税金。 3、除非甲乙双方协议将合同中止,或因乙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否则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发生后,乙方应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并在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通报受害情况,即使会同甲方和施工等单位研究抢险,修复方案,测算损失、清理、修复的费用。灾害继续发生、乙方应每隔7天向甲方报告一次受害情况,直到灾害结束。甲方应对受害处理提供必要的条件。 因灾害发生的费用由甲、乙双方及施工方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由甲方承担。 2、人员伤亡由所属方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造成施工方设备、机械的损坏及停工等损失,由施工方承担。(由甲方

25、在与施工方的合同中明确) 4、所需清理修复工作的责任及费用由甲方、乙方和施工方岑别承担。(乙方承担相应比例的项目管理费) 第十三条 其他 1.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合同终止 本合同自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保修期满,且双方工程款项结清之日起终止。 3. 未尽事宜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和附件,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均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本合同正本肆份,副本肆份,甲乙双方各执正本贰份,副本贰份。 甲方: 乙方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日期: 日期: 定义第一条(一)在合同中,除合同内容另有要求外,下列词定义如下:(1)“

26、业主”,名称将在第二部分中具体标明,指雇用承包人的一方,或业主的法定继承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包括业主的受让人。(2)“承包人”指标书被业主接受的投标人或投标公司,包括承包人的私人代表,继承人和经业主同意的受让人。(3)“工程师”指第二部分中确定的工程师人选,或经书面通知承包人,由业主随时任命的代行工程师职责的工程师人选。(4)“工程师代表”指任何常驻工程师、工程师助手,或由业主或工程师任命履行第二条规定的职责的人选。对工程师代表的授权应由工程师书面通知承包人。(5)“工程”包括永久性工程和临时性工程。(6)“合同”包括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图纸、标价的工程量表、单价或价格表、标书、接受证书和合

27、同协议(如已完成)。(7)“合同价格”指在接受证书中确定的数额,可按合同条款的规定增减。(8)“建筑设备”包括施工和维修所需的全部设备,但不包括构造永久性工程的材料。(9)“临时性工程”指施工和维修所需的各种临时工程。(10)“永久性工程”指按合同将施工和维修的永久工程。(11)“技术规范”指在标书或标书修正中确定的规范,也包括由工程师提供或书面同意增加的部分。(12)“图纸”包括技术规范中包含的图纸,经工程师书面同意的对图纸的修正,以及由工程师提供或书面同意的其他图纸。(13)“现场”指建筑工程师设计的永久性或临时性工程所需的土地及其他场地,以及业主提供的施工所需土地或场所、或其他合同中规定

28、构成现场的部分。(14)“同意”指书面同意,包括随后对口头同意的书面确认。(二)合同内容需要时,单数表示的词也包括复数的含义,反过来也是这样。(三)合同条款中的标题和边注不被视作合同的一部分,在解释合同不予考虑。(四)“费用”一词包括现场内外发生的通常费用开支。工程师及工程师代表第二条工程师应负责履行发出指令、颁发证书等合同规定的义务。如果在业主对工程师的任命中要求工程师在履行其部分职责时需经业主特殊同意,应在第二部分中予以规定。工程师可随时书面授权其代表代行其职权,但应向承包人和业主提交书面授权文件。在授权期间,工程师代表的决定对承包人和业主来说等同于工程师本人的决定。以下情况如此办理:(1

29、)工程师代表未否定的工程、材料,工程师仍有权否定,并决定拆除相应的建筑。(2)若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的决定不满意,有权提请工程师亲自判定。转让和分包第三条未经业主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全部或部分合同,或合同收益(除了向承包人的开户银行支付到期款项外)转让。第四条承包人不得分包整个工程。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承包人未经工程师的书面同意,不得将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即使工程师同意分包,承包人仍将承担合同义务。分包人及其代理人、工人的行为、失误、失职将象承包人及其代理人、工人的行为、失误、失职一样,由承包人承担责任。为某部分工程提供劳力将不被视作分包。合同文件第五条(一)在第二部分将写明下列条件:合同文

30、件使用的语言。合同适用哪国的法律,按哪国法律解释。如果文件用同一种以上语言书就,文件按哪种语言解释,就在第二部分中将其定为以这种语言为准。(二)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合同第一、二部分的条款比其他条款更具约束力。构成合同的几个文件可互相解释,在发生歧义和不一致时,将由工程师向承包人作出解释。如果工程师对歧义进行解释时,导致承包人增加未预见的开支,经工程师证明,业主应支付相应的款额。第六条(一)工程图纸将由工程师保管,但需免费向承包商提供两份副本。如果承包人需要更多副本,则自己承担费用。完成合同工程后,承包人将图纸全部归还工程师。(二)承包人所在工程现场保留一份图纸副本,以便工程师及其代表,或工程师书

31、面授权的人士随时审查。(三)如果工程师不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图纸或命令,导致工程延误或中断,在此情况下承包人要书面通知工程师。通知中应详细描述所需图纸、命令,为什么需要,何时需要,以及否则可能造成的延误和停工。(四)如果因工程师没有或不能在合理时间内提供上述图纸和命令,而导致承包人误工和或增加开支,工程师将决定延长承包人的规定工期。且只要开支合理,承包人将得到补偿。第七条在工程进行中,工程师有权随时向承包人提供正确施工所需的图纸和指示。承包人应执行且受其约束。一般义务第八条(一)根据合同条款,承包人要认真进行工程建设维护工程。只要合同规定需要,为了建设和维护工程承包人应暂时或长期提供劳力、材料、

32、建设机械等。(二)承包人将对施工现场操作和建筑方法的恰当、稳定、安全负全部责任。除非在合同中另有规定,承包人对工程师决定的永久性和临时性工程的设计、规格不负责任。第九条如果修正需要承包人签订并执行的一个合同协议,协议由业主人准备并承担费用。第十条为了执行合同,承包人在标书中应承诺按要求提供一份承包人和业主共同同意的保险公司、银行或其他保障机构开出的保函。保函数额不超过验收证书中所要求的保函数额。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承包人将负担全部费用。第十一条业主应在招标文件中向投标者提供经过考察获得的有关工程的水文及地层资料。标书正是以这些资料为基础的,但承包人对自己的理解负责。承包人被视作在提交标书前,已

33、检查了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掌握了关于工程性质的信息,包括地层情况,水文、气候状况,完成工程所需材料,到达现场的交通和食宿问题等。总之,承包人被认为已掌握了可能影响投标的一切必要信息,包括风险,偶发事件。第十二条承包人被认为在其标书的工程量表和价目表中已规定好价格。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这一价格已被认为包含了其履行合同义务,正确执行合同的全部所需。如果执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遇到一些他认为有经验的承包人也不能预见的情况或人为障碍(天气状况除外),他将向工程师代表提交书面通知。如果工程师确认其不可预见性,将要求业主支付承包人在这种情况下增加的费用。包括:(1)为执行工程师相应指示的合理费用;(2)在没

34、有工程师特别指示时,采取工程师同意的恰当措施的合理费用。第十三条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建设工程,要得到工程师满意的肯定。无论合同中是否有规定,工程师有关工程的指示承包人必须执行。承包人只接受工程师的指示,或在第二条的情况下接受其代表的指示。第十四条(一)承包人中标后,应在第二部分条件中规定的时间内向工程师提交一份执行合同的顺序计划,待工程师肯定。承包人随时应工程师或其代表的要求,提供详细叙述他进行工程安排的书面报告。(二)一旦工程师发现工程实际进度与上述计划不符,将要求承包人提供一份修改的计划,保证在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工程。(三)承包人向工程师或其代表提供这样的计划,并不免除他的任何合同责

35、任。第十五条承包人在工程进行过程中或在工程师认为履行合同义务必要时,提供监督管理。承包人或其一位经工程师书面同意的全权代表应随时在现场,并负责监督管理。工程师可随时撤销对全权代表的确认,如果这样,承包商应在接到书面通知后,撤销对其的授权,不再录用他,并提供替代人选。全权代表将代表承包人接受工程师的指示,或按第二条规定接受工程师代表的指示。第十六条(一)承包人在工程进行中,需在现场雇用如下人选:(1)在自己的专业范围内经验丰富的技术人员,能胜任监管工作的副代理人,工人领班和带头人。(2)为及时妥善地完成工程所需的熟练、半熟练和非熟练工人。(二)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立即解雇其雇用来执行合同的人员,

36、这些人员在工程师看来未履行职责或不称职。被解雇的人员未经工程师的书面同意,不得再被雇用。被解雇人员的职位应立即由工程师同意的称职人选接替。第十七条承包人负责根据工程师的书面指示正确地开始工程,保证工程位置、面积、水平面及各部分组合的质量,提供工程所需工具、设备和劳力。如果在工程进行中,在这些方面发生错误,承包人应负担改正的费用,直至令工程师或其代表满意,除非这些错误是由工程师或其代理提供的不准确的书面资料造成的,在这种情况下,改正费用由业主承担。工程师或其代表对开工和任何水平面路线的检查并不免除承包人保持其正确的义务,承包人应仔细保护保存开工中使用的水准基点、观测轨道、测标等。第十八条如果在工

37、程进行中,工程师要求承包人钻孔或挖深坑,应书面提出要求。除非这一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表中,否则这一要求将被视作根据第五十一条提的附加要求。第十九条承包人在需要的时间和地点,或应工程师或及代表的要求,或应权威机构的要求,自己承担费用提供灯光,警卫等来保卫工程,保障公众的安全和便利。第二十条(一)从工程开始到按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竣工证书中规定的日期,承包人负全部责任。如果工程师发出部分永久性工程的竣工证书。则承包人从证书中规定的日期起不再对这部分工程负责,这部分工程的责任转至业主。承包人要对尚未完成将在维护期内完成的工程负全部责任,除了“意外风险”以外任何原因造成的对工程或部分工程的损害、损失,承包人

38、要负责负担费用修理好,以确保永久性工程完工时状态良好,符合合同的要求和工程师的指示。如果发生“意外风险”,则承包人按工程师的要求和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修复,费用由业主承担。承包人在完成未竣工工程或履行第49、50条合同义务时,操作对工程造成损害,也要负责任。(二)“意外风险”包括战争、敌对(无论是否宣战)、侵略,反叛、革命、骚乱或军事政变内战,或在工程进行中,由承包商的雇员、分包人制造的动乱、混乱,或业主使用、占用部分永久性工程,或由于工程师工程设计的原因,由核燃料燃烧或有毒爆炸物引起的辐射和污染,以及爆炸引起的各种后果,以音速、超音速飞行的飞行物的声波压力,和其他有经验的承包不能预见的事件,所有

39、这些被称作“免除风险”。第二十一条不限制第二十条规定的责任义务,承包人要以业主和承包人的联合名义,对按合同条款在第二十条规定的时间内对除免除风险以外的任何损失投保,同时还要对维护期前产生的原因在维护期内造成的损失和承包人为履行第四十九、五十条义务而采取行动引起的损失投保,应保险:(1)工程及应放入工程中的材料、设备,或加上第二部分相应条款规定的款额;(2)承包商购买的替代建筑工具和其他物品。保险人和保险条款均需经业主同意,业主不得无缘由地不同意。承包人应要求随时向工程师或代表出示保险单和已付的保险金收据。第二十二条(一)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对建设和维护工程中人员伤害、材料损失及财产损失对

40、业主造成的损失和索赔进行补偿,及对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失、费用开支等进行补偿,以下补偿和损失除外:(1)工程或部分工程永久使用或占用土地;(2)业主在任何土地上建设工程或部分工程的权利;(3)为按合同规定建设和维护工程构成的不可避免的人员和财产损失;(4)由业主其代理人、或非承包人雇用的分包人的行为或失职造成的人员和财产损失,承包人认为由业主的代理人造成的损失,且可公正的认为是业主的责任,由此引起的索赔、诉讼、损失、费用、开支等。(二)业主应对按(一)款规定导致承包人遭受的索赔、诉讼、损失、费用和开支进行补偿。第二十三条(一)在开始建筑工程前,承包人在不限制其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义务的情况下,应对

41、非第二十二条原因造成的,而由执行工程合同造成的财产(包括业主的)损失或人员(包括业主的雇员)伤害,其所要承担的责任投保。(二)保险人和保险条款均需业主的同意,业主不得无缘由的不同意。保险金额不少于标书附件的规定。承包人应要求随时向工程师或其代表出示保险单和已付的保险费。(三)应有这样一个条款,即发生承包人应得到补偿的损失时,而该保险受益人为业主,则保险人就这一损失造成的开支、费用对业主进行补偿。第二十四条(一)业主不对由承包人或再承包人雇用的工人受伤或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除非事故或伤害是由业主或其代理人的行为或过失引起的,承包人应补偿业主,补偿由此引起的索赔、诉讼、费用、开支等。(二

42、)承包人应对发生这样的事故为自己所负的责任投保。保险人应经业主同意,但业主不得无缘由地不同意。承包人应在雇用工人完成工程的过程中继续保险,应要求随时向工程师或其代表出示保险单和已付的保险费收据。如果再承包人已为其雇用的工人投保,但以业主为补偿对象,则承包人的投保义务被视作已履行。承包人需要求再承包人随时应要求向工程师或其代表出示保险单和已付的保险费收据。第二十五条如果承包人未履行第二十一、二十三、二十四条的保险义务,或其他合同要求的保险义务,业主将进行相应投保,支付保险金,随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或认作承包人的负债。第二十六条(一)承包人应注意所有国家、政府的法律、法规、条例、规章制度

43、及与执行工程合同有关的地方或其他权利机构的规章细则,以及财产和权利将受到工程影响的公共团体和公司的规章,并交纳规定的费用。(二)承包人将遵守以上法规、制度,如因违反上述法规而使业主受惩罚,将保险业主得到补偿。(三)如果工程师确认承包人应付(一)款所规定的费用,则业主应再支付给承包人。第二十七条任何在工程现场发现的化石、钱币、有价物、或文物、建筑物和其他具有地质、考古价值的物品均属业主的财产。承包人应采取恰当的措施,防止他的工人或其他人移走或损坏这些物品,并立即通知工程师代表,然后按代表的指示处理这些物品,费用由业主承担。第二十八条承包人应保证业主不受对工程施工中使用的建筑设备、机械材料方面受保

44、护权利和专利权,设计、商标等侵权行为引起的索赔和诉讼的损害,并对其所受损害、支付的费用、开支进行补偿。除另有规定外,如果要为工程建设需取得石头、沙子、砂砾、泥土和其他材料,承包人负责支付吨位费、使用费租金和其他费用。第二十九条凡是工程建设所需要的操作,只要符合合同的要求,均可进行,但不应在不恰当的情况下妨碍公众的便利,不应妨碍公共或私人道路的通行、使用和占用,无论财产所有人是业主还是其他人,如果发生承包人负责的这类事件,承包人应保证业主不受由此引起的索赔、诉讼、损失、费用、开支的损害,并对其进行补偿。第三十条(一)承包人应采取各种必要的手段,防止与工程现场相通的公路、桥梁由于施工而遭受损害。承包人和再承包人应选择路线、车辆,限制分散卸货,使因运输设备、材料到施工现场增加的运量被限制在合理范围内,从而避免对公路、桥梁不必要的损害。(二)如果承包人需要运送货物经过部分公路、桥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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