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探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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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探析 学生伤害事故日益成为困扰学校工作和阻滞学校发展的严重问题,恶化了学校与家长之间的良好关系,也给受害学生本人及其家庭带了难以抚慰的不幸和痛苦,如何从法律视角探析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构成及其责任认定,充分利用各种手段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减少学生伤害事故对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负面影响,切实维护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就成为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现实问题。一、学生伤害事故的概念及构成要件1、学生伤害事故一般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活动或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权受到损害,导致其受伤、残疾或者死亡的人

2、身伤害事故。确定事故是否为学生伤害事故的关键,是看事故是否是发生在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范围之内。2、学生伤害事故的构成要件(1)受害方必须是学生。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学生是指在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幼儿园内的幼儿、其他教育机构的学生及在学校注册的其他受教育者发生伤害事故,严格意义上不属于学生伤害事故,但可以参照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方式予以处理。(2)必须有伤害结果发生。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这类伤害结果是指身体的直接创伤或死亡,不包括仅仅是精神上的伤害。(3)必须有导致学生伤害事故的行为或者不可抗力。导致伤害结果的原因可以是不可抗力,但更多的

3、是行为,既包括学校领导、教师或者其他管理人员的行为,也可以是学生自身及其他学生的行为,同时,来自校外突发性、偶发性或者其他形式的侵害也是导致学生伤害事故的原因之一。(4)主观方面,绝大多数是过失,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是故意。(5)从时间和地点上看,伤害行为或者结果必须有一项是发生在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指导、保护等职责的期间和地域范围。二、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各方法律责任1、关于学生及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责任。学生及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责任是指学生及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由于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而应承担的责任。一般来说,学生伤害事故案件都有相关责任人,在确定赔偿责任时,应根据责任人主观上的过错对事故的发

4、生有无因果关系,来确定应不应当承担责任;要根据主观上的过错对事故的发生所起作用的大小,来确定应当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未成年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由此可知,在未成年学生致人损害时,其监护人必须承担赔偿责任。这时,监护人所承担的赔偿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是一种替代责任。2、关于学校的责任。学校责任是指由于学校或者从事职务行为的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过错

5、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导致学生伤害事故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应当按过错责任原则确定学校责任,即学校有过错的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无过错的即无责任。例如两个五年制高职学生张某、邱某在晚自习期间发生口角,进而在教室厮打,张某将邱某的左耳打出了血,邱某的伤情后被鉴定为外伤性耳聋,花去8000余元医药费。本案中,张、邱之间的互相打斗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且事发时,又正值晚自习期间,所以学校的疏于管理只是间接原因,学校为此应负的责任是次要的。所以说,对于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内所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如果学校有过错,则学校应当承担责任。如果学校无过错,而其他相关当事人有过错,则由其他相关

6、当事人承担责任。3、关于第三人责任。第三人责任是指学校及受害方之外的主体由于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而应承担的责任。第三人责任的归责原则应视具体侵害行为而定。如果是一般的侵权行为,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在学校安排学生参加的活动中,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而应承担的责任;二是在校学生由于过错给其他学生造成伤害事故而应由本人或者其监护人承担的责任。如果是动物致人损害或产品质量事故等,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三、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方式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可考虑采取以下三种的方式处理1、协商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

7、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这样可以避免学校和家长以及学生之间出现矛盾冲突,既不利于学校发展,也不利于学生成长;。2、调解 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 避免学校和受害方纠缠不休,浪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3、诉讼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使双方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四、学生伤害事故防范与处理对策在学校的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所发生各种学生伤害事故,其中大多是由于各方的过错造成的。既然存在过错,就存在减少甚至消除过错的可能;即使是没有过错方的学生意外伤害事件,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防范意外发生的可能。因此,全面、深入地剖析学校事故的防范举措,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8、。1、加强安全防范教育意识。通常要做到以下几点(1)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培训。要在学校、教师、家长中大力强化事故防范意识,切实落实各项安全保护措施;(2)增加资金投入,改善学校设备。要定期进行检查监督,及时维修或更新陈旧设备(3)加强学校的法制宣传教育,端正教育思想,增强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选择正确的教育方法,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2、坚持依法公正、合理适当和及时妥善处理原则。首先是依法处理原则,依法处理是当今社会处理一切事务必须遵守的原则,也是做到客观公正、维护当事人各方合法权益的根本保证。二是合理适当原则。主要是指在赔偿问题上,要根据责任认定依法赔偿,不能脱离损害后果的实际需要而提出不

9、切实际的巨额索赔,也不应超出责任方的实际能力。三是及时妥善处理原则。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要及时救治受伤害学生,把伤害后果降到最低限度;要及时处理事故善后。如果久拖不决,只会增加事故处理难度,不利于恢复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和受伤害学生家庭的正常生活秩序。3、理顺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学校与学生关系的法律性质是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确定学校事故责任的法律基础,但这一法律关系性质争议颇大。一般观点认为是教育、管理和保护关系,认为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学校对学生负有进行安全教育、通过约束指导进行管理、保障其安全健康成长的职责。相对而言这种观点争议较少,也越来越被社会各方所接受。我国古代的读书人,从上学之日

10、起,就日诵不辍,一般在几年内就能识记几千个汉字,熟记几百篇文章,写出的诗文也是字斟句酌,琅琅上口,成为满腹经纶的文人。为什么在现代化教学的今天,我们念了十几年书的高中毕业生甚至大学生,竟提起作文就头疼,写不出像样的文章呢?吕叔湘先生早在1978年就尖锐地提出“中小学语文教学效果差,中学语文毕业生语文水平低,十几年上课总时数是9160课时,语文是2749课时,恰好是30%,十年的时间,二千七百多课时,用来学本国语文,却是大多数不过关,岂非咄咄怪事!”寻根究底,其主要原因就是腹中无物。特别是写议论文,初中水平以上的学生都知道议论文的“三要素”是论点、论据、论证,也通晓议论文的基本结构提出问题分析问

11、题解决问题,但真正动起笔来就犯难了。知道“是这样”,就是讲不出“为什么”。根本原因还是无“米”下“锅”。于是便翻开作文集锦之类的书大段抄起来,抄人家的名言警句,抄人家的事例,不参考作文书就很难写出像样的文章。所以,词汇贫乏、内容空洞、千篇一律便成了中学生作文的通病。要解决这个问题,不能单在布局谋篇等写作技方面下功夫,必须认识到“死记硬背”的重要性,让学生积累足够的“米”。4、争取公益救助或保险制度的参与。学校事故的发生以及不能妥善处理,有时也与社会对学校的关心、支持程度有关。因此应该呼吁成立学生伤害救助基金,保证专款专用。同时参加学校责任保险,把由于学校疏忽或过失造成的学生的人身损害,在法律上

12、应由学校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转移到保险公司身上,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通过转移学校教育风险,是走出学校面临的学生伤害事故困境的一条出路。学生伤害事故已成为人们广泛关注的焦点问题,通过建章立制,明确责任,从法律上保学生的人身安全,找到有约束力的,公正合理的解决办法。加强学校安全教育和有关立法工作,对不同类型的事故应从不同角度采取措施,以预防和最大限度地减少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从而保证学校、家长、学生的最大合法权益。语文课本中的文章都是精选的比较优秀的文章,还有不少名家名篇。如果有选择循序渐进地让学生背诵一些优秀篇目、精彩段落,对提高学生的水平会大有裨益。现在,不少语文教师在分析课文时,把文章解体的支离破碎,总在文章的技巧方面下功夫。结果教师费劲,学生头疼。分析完之后,学生收效甚微,没过几天便忘的一干二净。造成这种事倍功半的尴尬局面的关键就是对文章读的不熟。常言道“书读百遍,其义自见”,如果有目的、有计划地引导学生反复阅读课文,或细读、默读、跳读,或听读、范读、轮读、分角色朗读,学生便可以在读中自然领悟文章的思想内容和写作技巧,可以在读中自然加强语感,增强语言的感受力。久而久之,这种思想内容、写作技巧和语感就会自然渗透到学生的语言意识之中,就会在写作中自觉不自觉地加以运用、创造和发展。(辽宁林业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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