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法在不同法学专业中的应用性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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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学法在不同法学专业中的应用性研究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及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国家对于具有专业性强、高能力、高素质的“实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改革传统教学方法,针对不同专业去向的学员确立不同的教学方法体系,有针对性地培养不同的专业技能,才是解决“实用型”法律人才匮乏之关键。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及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国家对于具有专业性强、高能力、高素质的“实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可以说,在很大程度上法律人才能力的高低直接决定了我国法治化的进程。而作为法律人才输出基地的高等法律院校的教学方法及手段便间接地决定了法律人才的能力是否能够满足国家法治

2、化建设的需求。 一、法学教育现状分析 我国的法律及法学体系受大陆法系国家法律的影响较大。由于有相对完整的成文法体系,有系统的法学理论体系,所以,长期以来大陆法系盛行的“经院式”教学法成为了各大法律院校的主要教学模式及手段。但是,传统的“经院式”法学教学往往只注重统一的知识体系的传授,在授课时缺乏必要的专业职业技能训练。“法学在我国是作为一种人文知识而非一种职业的科学知识引入的”1,这种传统的教育模式造成了学生毕业后,普遍具有统一的“规格”,理论能力普遍较强,实践能力普遍较弱,不具有较强专业职业能力,不能很快适应自己的专业职业岗位的局面。所以,改变传统法学教学方法及手段,培养能够快速适应社会法律

3、需要的“实用型”法律人才,已经成为我国法学教育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目前学者们对于“实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方式及方法的研究,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为改变传统法学教育的不足提供了宝贵的建议。但目前学者对法学教育的研究往往只停留在对每个学科教学方法的改革,可以说,只做到了“因课而异”。这种教学方法改革的结果往往只能带来学生对于某一学科知识体系更加深入的理解及掌握,但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传统法学教育输出的学员缺乏专业职业能力这一结症,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日益提高的法治发展的专业化需要与“实用型”专业法律人才匮乏的矛盾。只有针对不同专业去向的学员“因人而异”地确立不同教学方法,才能有针对性地培养不同职业

4、学员的法学专业职业技能,才能真正地培养出适应社会需要的“实用型”专业化法律人才。目前多数高等法律院校的专业设置,仍然是围绕着主要的应用法学学科设置相应的专业,如刑法专业、民法专业、行政法专业、经济法专业等等,这种专业的设置并不利于不同就业去向学员的专业技能的培训。为此,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在专业的划分上做出了有益的尝试。学院按照学员的就业去向将专业具体划分为法官检察官专业、律师专业、公务员专业、警官专业、司法文秘专业等,这就为高等法律院校有的放矢地培养学员的不同专业职业能力,输出能够迅速适应专业化职业岗位需要的“实用型”法律人才提供了条件。 随着法治化程度的加深,社会对于法律人才的专业化需

5、求日益细化,就种类来讲,大致可分为三类法官检察官、公务员、律师及法律顾问。所以针对不同专业就业去向的学员,按其职业能力的需求确立各自的教学手段及方法是解决目前法学教育结果与社会需求相脱节矛盾之关键所在。本文试图论证从不同的专业就业去向所需的职业技能出发,建立不同的法学教学法体系,为培养满足社会需要的“实用型”法律人才提供借鉴。 二、法官检察官专业的教学法体系 (一)讨论式教学法 面对不断变化的法律规则以及复杂的法律事实,法官与检察官方向的学员仅掌握现存的法律体系是不够的,他们更需要对法有深刻的理解,既应该知道法律的现行规定是什么,又应该知道为什么这样规定;既应该知道现行的法律规则是什么,又应该

6、知道它所体现的立法精神及主旨是什么。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学员对法律的理解能力及掌控能力,才不会出现学员在工作后面对万变的法律、复杂的个案情况不知所措的局面。所以,在授课的过程中采取讨论式教学是很有必要的。讨论式教学法是指教师在授课前或授课后提出一些与授课内容相关的问题,让同学进行讨论,从而使学生更加全面地掌握教学内容的教学方式。讨论式教学法运用的关键在于问题的设置,让学生讨论的问题应该主要围绕该法的立法背景是什么、立法目的是什么、这样制定好不好、好在哪里、不好应怎样修改等问题而展开。这种教学法既锻炼了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又使学生能够“像立法者那样去思考”,即使是工作后面对变化了的法律以

7、及复杂的法律事实时,也有能力深刻地把握住法的主旨及精髓,正确地司法,彻底地贯彻立法精神。 (二)诊所式教学法 对于司法人员来讲,仅将“冰冷”的法律变为社会现实是不够的,司法裁决是否忠于法律只是评价司法效果的标准之一,是否反映了民意能够得到大众的认同也是评判司法效果的一个标准。所以,司法人员既应该是法律忠诚的适用者,又应是协调法律与人情的纽带。诊所式教学法既为学员提供了实践运用法律的机会,又为学员感知社会情感搭建了平台。诊所式教育是指学生在“法律诊所”中,在教师的指导下为有需要的人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服务的教学方式。通过诊所式教学法的运用,可以使学员在进行法律咨询及服务的过程中,将抽象的法律

8、条文运用到现实生活中来,这样就做到了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充分地锻炼了学员适用法律的能力,同时又使学员有机会直接感受被援助者的情感及诉求,这将有利于司法人员走进工作岗位后能够协调好法律与民意之间的关系。 (三)模拟法庭式教学法 作为未来法律的适用者,法官检察官专业的学员是否能够熟练地将法律知识转化为实际操作,会直接决定其是否称职于本职工作。所以,针对该专业的学生我们应注重其法律适用能力的培养。所谓的模拟法庭,简言之就是模拟法庭审判的活动。是指在教师的指导下由学生扮演法官、检察官、律师、案件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等,以司法实践中的法庭审判为参照,模拟审判某一案件的教学活动。这种教学法对于法官检察官

9、职业能力的培养具有重要作用,可以帮助学员培养法官检察官的思维模式及办案能力。 三、公务员专业的教学法体系 (一)实习式教学法 公务员是否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直接决定了国家行政管理秩序的实现程度。所以针对公务员方向的学员应注意学员的工作能力的培养以及工作效率的提高。而不经过实际的演练,这种工作能力及工作效率是很难养成的。所以高校应和行政单位共同为公务员专业的学员搭建起实习的平台。在学生毕业前12个学期,学校应安排812周的时间组织学生到相关行政部门及单位进行工作实践,让学员直接地参加到公务的办理中,根据学员的具体表现,由实习单位给出实习成绩,计入学员的毕业成绩,这既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国家管理工作中

10、任务多、负担重的压力,又锻炼了公务员后备军的实际工作能力。 (二)案例辅助式教学法 国家行政机关是立法的执行机关。公务员是依法履行公职,行使国家执法权的人员。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依法行政已经成为对我国行政权行使方式的必然要求。对于公务员而言,系统的法学知识储备是必要的,而超强的法治意识更是现代社会对公务员提出的基本要求。案例辅助式教学法是指在教学活动中,以一个具体的典型案例为出发点和主线索,引导学生分析、研究和生动形象地解释法律的内容,深刻揭示其法理内涵的一种教学方法。通过此种教学方法,可以使学员在真实的案件、典型的案例的讲解过程中建立起真挚的情感体验,将依法行政内化为自己的价值准则,树立

11、起执法人员的责任感。 (三)网络及多媒体教学法 公务员是否具有崇高的职业道德,是否清正廉洁关系到了国家的法治化进程。所以针对于公务员专业学员的培养,我们应注意帮助其树立崇高的职业道德和清正廉明的工作作风。我们可以通过网络及多媒体教学法,组织学生观看廉政建设的纪录片,这样既可以使学生通过具体案例熟悉我国相关法律的适用,又能使学生建立起遵纪守法,清正廉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工作作风。 四、律师及法律顾问专业的教学法体系 (一)真题辅助式教学法 目前我国的律师实行的是职业资格准入制度,要想从事律师及法律顾问行业,通常需先通过司法考试。所以针对该专业的学员,教师首先应设法培养学员的司法考试应试能力。

12、在系统讲授法学知识体系时,以历次司法考试的真题做为知识讲解时的辅助材料,帮助学员提高司法考试通过能力。 (二)案例式教学法 此处的案例式教学并不同于案例辅助式教学法,案例辅助式教学法是以案例为例,寓理于例,通过真实案例使学员对于某一知识点形成共识。而案例式教学则是兴起于美国的教学法。这种教学法的具体做法是先准备一套案例教材,上课时由教员做简单启发性发言后,引导学生展开讨论,由学生对案例做出分析、评析的活动。此种教学法并不以传授给学员唯一的案件评判结果为目的,并不是要传授给学员“死法”知识,而是注重教给学生“活法”的思维方式3。这对于律师及法律顾问专业的学员尤为重要。因为他们的工作正是需要站在法律不同的视角下,捍卫当事人的利益。 (三)诊所式教学法 同法官检察官专业相同,诊所式教学法为律师及法律顾问专业的学员提供了实际运用法学理论的实践平台。诊所式教育是一种比案例教学法更具真实感的法律实践活动。是锻炼律师及法律顾问专业学员职业能力的最有效的途径。学员通过在“法律诊所”中为有需要的人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服务,直接为今后的工作储备了第一手经验。 成功的教育必然是“因材施教”的教育。只有区分不同的法学专业,有的放矢地确立不同的法学教学法体系,才能够培养出既具有系统的理论知识,又具有超强的职业能力的“实用型”法律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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