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伦理与法规第十章 其他卫生法律制度-PPT文档.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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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章 其他卫生法律制度,学习目标,第十章,其他卫生法律制度,目 录,第十章,传染病防治法,一、传染病概述,第一节,传染病是由病原性细菌、病毒、立克次体和原虫等引起的,能在人与人、动物与动物或者人与动物之间相互传播的疾病。 传染病具有传染性、流行性和反复性、地方性、季节性等特点,而且发病率高,对人体健康和生命极具威胁性,对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的稳定也会造成较大的影响,因此,传染病防治工作在国家卫生事业中显得非常重要。,传染病防治法,二、法定传染病的分类及管理,第一节,传染病防治法根据对人类的危害程度、传播方式、速度的不同,将传染病分为甲、乙、丙三类,实行分类管理。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2、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传染病防治法,三、传染病预防工作,第一节,卫生行政部门的预防工作,(一),传染病防治法,三、传染病预防工作,第一节

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预防工作,(二),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传染病发生、流行以及分布进行监测,对重大传染病流行趋势进行预测,提出预防控制对策,参与并指导对暴发的疫情进行调查处理,开展传染病病原学鉴定,建立检测质量控制体系,开展应用性研究和卫生评价。设区的市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方案的落实,组织实施免疫、消毒、控制病媒生物的危害,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负责本地区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常见病原微生物检测。,传染病防治法,三、传染病预防工作,第一节,医疗机构的预防工作,(三),传染病防治法,三、传染病预防工作,第一节,其他相关的预防工作,(四)

4、,包括预防实验室感染、保障采供血机构、生物制品质量、保障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安全、自然疫源地大型项目建设卫生调查。,传染病防治法,四、传染病疫情控制,第一节,传染病疫情的报告,(一),传染病防治法,四、传染病疫情控制,第一节,国家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全国传染病疫情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应当及时、准确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传染病疫情信息。,传染病防治法,四、传染病疫

5、情控制,第一节,医疗机构的隔离治疗措施,(三),(1)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2)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3)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4)对被传染病污染的相关医疗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理。,传染病防治法,四、传染病疫情控制,第一节,疾控机构的疫情控制措施,(四),(1)对传染病疫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划定疫点、疫区的建议,对被污染的场所进行卫生处理,对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

6、案; (2)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对疫点、疫区进行卫生处理,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并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采取措施; (3)指导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对传染病疫情的处理。,传染病防治法,五、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的措施规定,第一节,传染病防治法,六、法律责任,第一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法律制度,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概念,第二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具备三个主要特征:一是突发性,事件的发生往往突

7、如其来、难以预测;二是特定性,事件发生在公共卫生领域,主要影响公众生命健康利益;三是危害严重性,突出表现为已经或可能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法律制度,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第二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法律制度,三、预防与应急准备,第二节,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国务院制定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制定国家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和国务院相关应急预案,制定国家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国家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监测

8、与预警系统,开展突发事件的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与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开展防治突发事件相关科学研究,建立有关的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针对突发事件的特点,各级人民政府有责任建立健全医疗急救网络,为医疗机构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法律制度,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报告制度,第二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法律制度,五、应急处理,第二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法律制度,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终结,第二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

9、结建议,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需要进一步处理好善后,包括后期评估、奖励、责任追究、抚恤和补助、征用物资和劳务的补偿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法律制度,七、法律责任,第二节,母婴保健法律制度,一、母婴保健立法,第三节,母婴保健法是调整和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提高人口素质是涉及经济、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诸多领域的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对保护妇女儿

10、童的健康都作了规定。1994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这是建国以来我国第一部保护妇女儿童健康的专门法律。2001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卫生部也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相关规章制度。至此,我国已经建立起了初步完善的母婴保健法律体系。,母婴保健法律制度,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第三节,根据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规定,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主要包括以下事:有关母婴保健的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婚前医学检查;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助产技术;实施医学上需要的节育手术;新生儿疾病筛查;有关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母婴保健法律制度,三、

11、婚前保健和孕产期保健,第三节,母婴保健法律制度,四、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第三节,母婴保健法律制度,五、母婴保健机构的法律规定,第三节,母婴保健法律制度,六、违反母婴保健法的法律责任,第三节,其他法律制度,一、血液与血液制品管理法律制度,第四节,血液与血液制品的概念,(一),其他法律制度,一、血液与血液制品管理法律制度,第四节,血液与血液制品管理的基本法律原则,(二),其他法律制度,一、血液与血液制品管理法律制度,第四节,采血与供血管理,(三),其他法律制度,一、血液与血液制品管理法律制度,第四节,临床用血管理,(四),医疗机构不得将无偿献血的血液出售给单采血浆站或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临床用血的

12、包装、储存和运输,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为保证应急用血,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 液,但应当依照献血法的规定,确保采血、用血安全。,其他法律制度,一、血液与血液制品管理法律制度,第四节,血液制品的管理,(五),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生产国内已经生产的品种,必须依法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产品批准文号;国内尚未生产的品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新药审批的程序和要求申报。 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必须达到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标准,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合格,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血液制品的生产活动。 血液制品出厂前,必须经过质量检验,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严禁出厂。,其他法律制

13、度,二、药品管理法律制度,第四节,药品管理法律制度概述,(一),药品管理法是由国家制定的调整药品监督管理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迄今为止,国务院卫生部发布了100多总药品管理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2001年对药品管理法进行了修订。关于药品,药品管理法中明确界定: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功能并规定有适应症、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其他法律制度,二、药品管理法律制度,第四节,医疗机构药剂管理,(二),其他法律制度,二、药品管理法律制度,第四节,

14、药 品 管 理,(三),其他法律制度,三、初级卫生保健法律制度,第四节,初级卫生保健法律制度概述,(一),初级卫生保健,是指人群最先接触到的最基本的、人人能够得到的、体现社会平等权利的、人民群众和政府都能负担得起的第一线的卫生保健服务。 作为WHO的发起国和主要成员国之一,我国政府于1986年明确表示了对WHO倡导的“人人享有卫生保健”全球战略目标的承诺,并与WHO合作,引进和完善初级卫生保健的理论和技术,推动了我国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的深入发展。,其他法律制度,三、初级卫生保健法律制度,第四节,初级卫生保健的基本原则,(二),其他法律制度,三、初级卫生保健法律制度,第四节,初级卫生保健的内容,(

15、三),1.促进健康,包括健康教育、环境保护、合理营养、饮用卫生安全水、改善卫生措施、开展体育锻炼、促进心理卫生、养成健康生活方式等; 2.预防保健,在研究社会人群健康与疾病的客观规律,以及它们和人群所处的内外环境卫生、人类社会活动的相互关系的基础上,采取有效的措施,预防疾病的发生、发展和流行; 3.合理医疗,包括早期发现,及时提供医疗服务和有效使用药品,以免疾病发展与恶化,促进早日好转痊愈,防止带菌(虫)向恶性发展; 4.社区健康,对已丧失正常功能或功能上有缺陷的病残者,要通过医学的、教育的、职业的和社会的措施,尽量恢复其功能,使他们重新获得生活、学习和参加社会活动的能力。,其他卫生法律制度,学习小结,本章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为依据,阐述了传染病防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母婴保健、血液与血液制品管理、药品管理、初级卫生保健等相关法律制度。本章涉及的卫生法律法规是我国卫生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具体卫生法律制度的学习,使学生了解卫生工作者的责任和义务,认识卫生法律制度对于调整和保护人民的生命健康权益,促进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的重要作用。,第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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